隐性采访必须遵循的原则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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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必须遵循的原则与底线
——从印度“记者行贿议员丑闻”谈起
■靖鸣石红星
《新闻记者》2006年第2期
印度“今日播报”电视台和一家名叫“眼镜蛇邮报网”的网站2005年12月12日联合披露说,为了揭露议会腐败现象,从当年4月开始,他们派出记者假扮杜撰出来的“北印度小厂商协会”的“说客”,用现金行贿的办法游说印度国会议员,要求他们在议会上提交对该厂商协会有利的质询问题。经过8个月的“金钱攻势”,“卧底记者”成功收买了11名议员,并偷拍下了这些议员受贿的场景。这一通过暗访形式获得的丑闻的曝光,犹如一枚重磅炸弹在印度各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舆论顿时为之一片哗然。虽然受贿议员目前已经全部被停职审查,然而他们并不服气,认为这是一个陷阱,是记者设下圈套的蓄意“陷害”。①在笔者看来,议员受贿固然犯法,应受谴责;但是丑闻的始作甬者——记者以假身份诱人犯罪制造新闻亦属违法,也应该受到鞭挞。
破坏动机良好原则
通过印度“记者行贿议员”丑闻一案发现,媒体和记者产生揭露议会腐败现象意图的判断是没有根据的,或者说良好动机还缺乏一些先决条件。在世界各国新闻界,隐性采访虽然一直都行走在随时都可能触犯法律的边缘,但是由于其对腐败、邪恶现象的强大震慑作用而又广受读者欢迎、媒体支持、记者追捧。为了赢得读者占领市场,各国的各种媒体不惜“带着镣铐跳舞”,他们在操作隐性采访时奇招迭出。而各国对隐性采访是否违法大多以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为衡量标准,因此,各国媒体和记者为了规避法律制裁,无不遵循以公众利益为转移的动机良好原则。印度“今日播报”电视台和“眼镜蛇邮报网”实施记者卧底揭露议会腐败可谓深得其中三昧。揭露议会腐败,事关印度民生,动机能不良好吗?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遵循良好动机报道原则的隐性采访,按照国际的普遍做法,必须符合这些先决条件:一,针对的必须是已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二,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收集资料;三、公开采访难以了解真实情况;四、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然而,印度“今日播报”电视台与“眼镜蛇邮报网”“为了揭露议会腐败”的“良好动机”并未建立在这些先决条件的基础之上。即这两家媒体与记者并没有在实施暗访之前发现印度议会确实存在腐败这种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
行为——因为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媒体与记者确实撑握了这样的证据,他们不可能不把对自己有利的最重要的新闻背景交待出来;我们也不能因媒体与记者为收买议员花了整整8个月的功夫而认为正常途径无法收集资料或公开采访难以
了解真相。事实上,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通过公开采访报道这种方式谴责腐败与邪恶在绝对数上还是多于隐性采访的。
考虑到印度新闻业的特点,我们其实更应该有理由对媒体与记者制造丑闻的真正意图表示怀疑。长期以来,印度都是一个以印刷媒体主导新闻业的国家,目前的注册报刊有4.3万种,不仅电视的发展状况不尽如人意,电脑的拥有量也很少②,其千人电脑拥有量仅为3台,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网络媒体难成气候。
⑧因此,如何挖掘爆炸性新闻以赢得观众,已经成为印度电视、网络媒体寻求在印刷新闻业中迅速突围的有效方式之一。更何况,印度新闻业主要控制在少数家族财团手中,④其报道以家族利益或以所支持党派利益为转移是必然结果,这是由印度新闻业的资本主义特征所决定的。因此,没人能够否认制造轰动新闻赢得观众与市场才是“今日播报”与“眼镜蛇邮报网”实施记者卧底行贿议员的最根本的出发点,而不像他们所说的那样,至少不只是单纯地“为了揭露议会腐败”。
超越法律底线
诱导型隐性采访是违法的。国际上,隐性采访虽然由于其对舆论监督的强力支持而在情理和道德层面上普遍受到公众的欢迎。但是由于其采集新闻的隐蔽性和发表的突然性极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引起法律纠纷而为新闻界所担忧。试图不惹麻烦而又能名利双收的媒体与记者为此如履薄冰,不得不在新闻的采访权与隐私权、名誉权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的支点。为了方便媒体与记者在操作隐性采访时避免法律纠葛,一些法律和新闻学专家学者为此专门给隐性采访进行了分类。顾理平借鉴世界各国警方侦查案件回应侦查与诱导侦查的方式,将与之相似的隐性采访分也为两种类型:回应型隐性采访和诱导型隐性采访。⑤虽然他并没有对回应型隐性采访作任何置评,但是根据他对犯罪在前,侦查在后的回应侦查的理解,却是与国际上采取隐性采访方式所应普遍遵循的已有证据表明暗访对象的行为已经或者正在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原则悄然吻合。显然,虽然回应型隐性采访不一定为法律提倡和保护,但是顾理平的分析无疑表示他认为这种采访方式比较谨慎,不易引发法律纠纷。
诱导型侦查是指对于某些隐蔽性特别强的犯罪,侦查机关往往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犯罪的过程,对于潜在的追究对象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诱导其犯罪或者为其提供犯罪的机会,然后才将其逮捕、起诉。⑥对于诱导型隐性采访,顾理平根据欧洲一些国家将诱导型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的分类,也将诱导型隐性采访细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然而,根据他的分析,不论如何细分,在诱导型隐性采访当中,由于媒体与记者对新闻事实的发生起到诱导的作用,没有媒体与记者的参与,这种新闻就不一定在被发现的时候发生,也基本上不可能被发现,甚至根本就不会发生。⑦
而且,由于诱导型侦查主要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行为,而隐性采访一般针对的是违纪违法行为和程度较轻的社会不良行为,法律也没有赋予记者特权引诱采访对象制造新闻,记者在开展隐性采访时并未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因此,顾理平认为新闻记者无权进行诱导型的隐性采访,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⑧无疑,“今日播报”电视台与“眼镜蛇邮报网”记者的采访行为,正是诱导型隐性采访。假若没有记者的策划参与,也许这些议员根本就没有任何机会收受
贿赂,所谓的议会腐败也许只能是一种假设和猜测,即或真存在腐败,记者也没有权利去引诱议员受贿。在这里,记者的行为无异于犯了教唆罪。这一点,印度虽然没有新闻法给予界定,但是印度宪法第19章第二款规定:政府有权废除第一款“所有公民都有言论及表达的自由”的规定,同时,该款还规定,赋予或废除媒体自由的主体只能是法律或国家,其判断的依据是看媒体是否损害了“印度的主权独立与完整、国家安全、良好的国际关系、公共秩序、传统礼法、传统道德”,以及媒体是否有“蔑视法庭、蓄意诽谤或教唆犯罪行为”。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受贿议员会觉得是媒体通过引诱的方式羞辱了他们,是一个谋杀他们人格的政治阴谋。⑩
突破职业道德底线
“导演”新闻是违反记者职业道德的。众所周知,记者的职业理想应该是客观的记录者。然而,在实际采访中,为了挖掘特大新闻,争夺读者与观众的眼球,一些记者介入、干涉甚至导演了某些新闻事件,这显然与新闻追求的真实性原则相悖,违反了作为记者应该具有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损害了记者良好的公众形象。印度议员受贿丑闻的出台,就是这种纯粹由媒体与记者一手导演策划出来的“大新闻”。在这件丑闻当中,媒体与记者不但以欺骗的手段欺骗了采访对象,陷受贿议员于不义;而且以违反职业道德的手法导演新闻,在同行中引发不公平竞争,影响非常恶劣。
当然,即使在允许运用隐性采访方式的采访中,记者不可避免地也得以虚假的身份和欺骗的手法去偷拍偷录采集新闻信息。但是,这并不表示记者可以假扮任何人。有一些特定的人群记者是不能假扮的,否则,不是违法,就是违反职业道德。在允许进行隐性采访时,记者可以假扮无职无权的社会角色,如普通顾客、乘客等,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尽管在开展隐性采访,但他是以无职无权的普通公民的身份出现的,所以一般不存在违法问题。“但是记者却不能假扮有特种权力的社会角色——如政府官员、司法人员等,因为其他任何社会角色都无权假扮另一种具有特种权力的社会角色开展工作,新闻记者并没有得到专门的授权,因此无权进行假扮。此外,记者也不能假扮违法犯罪者,因为假扮违法犯罪者参与违法事件,即使只是假扮,但是造成的既成犯罪事实也许将使记者不可避免地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不管其动机是多么善良。这种结果严重的会使记者面临牢狱之灾,纵然免于法律制裁,也会使记者形象严重受损,最终可能会严重伤害到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美誉度。”(11)
在世界上,不论哪—个国家,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都有“行贿罪”与“教唆罪”这两款,印度也不能例外,相信“今日播报”电视台与“眼镜蛇邮报网”的记者不可能不知道。但是他们仍然选择以金钱行贿的方式去教唆议员犯罪,实际上已经表示他们早已选择了以罪犯的身份去“导演”这件丑闻。如此看来,丑闻的主角并不止是那些受贿的议员,还应该包括那些行贿的媒体与记者。所以笔者认为,这些禁止假扮的特殊身份,也像客观记录原则一样,是记者职业道德的一条底线。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既不认为所有隐性采访的出发点都是不好的,也不认为所有的隐性采访都是违法的,更不认为所有隐性采访都是违反职业道德的。只是媒体与新闻记者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考虑采用隐性采访方式时,一定要遵循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