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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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的管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外的工程承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工程咨询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及其他涉及工程建设的合同。

第三条工程合同各方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合同应当明确交付物的品种、质量、数量、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查合同条款,避免发生争议。

第五条工程合同中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因协商无法解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工程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第七条工程合同的管理应当规范、透明、公开,各方应当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八条工程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应当保护环境、保护生态、节约资源、遵守社会公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合同当事人和基本信息

第九条工程合同当事人应当包括承包人和业主,双方应当具备合同签订资格。

第十条承包人和业主应当在合同签订前确认和核实对方身份,并保证其自己合法身份。

第十一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互相了解对方的经营、管理、技术和财务状况,并认真评估,确保签订的合同能够真正实现合作共赢。

第十二条工程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价款。

第十四条工程合同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如遇约定的条件履行不了,应当与承包人协商修改。

第十五条工程合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确保按照业主的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动设计、规格和程序等。

第十六条工程合同业主有义务按照承包人的要求提供方案、技术要求、材料等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应当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

质量,避免发生事故和误工,确保建设质量满足业主要求。

第十八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和业主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工人和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给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章履行方式和期限

第十九条工程合同的交付物应当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

和方式完成,不得提前或者推迟。

第二十条工程合同业主在验收合格之后应当在预定时间

内支付价款,不得推迟。

第二十一条工程合同承包人应当在预定时间内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避免影响工期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合同承包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附

带的设计、监理、咨询等合同义务。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延迟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合同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

应当按期加收逾期利息。

第二十五条工程合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造成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损失,应当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第六章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第二十六条工程合同应当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公章的范围和方式。

第二十七条工程合同规定的环保、安全、质量等要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可执行性。

第二十八条工程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冲突的条款,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工程合同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条工程合同各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加强沟通,共同维护合同的履约和执行,促进工程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工程合同的管理应当进行信息化,建立合同管理和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效率。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管理办法原则上执行期限为三年。在实践中发现必要对其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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