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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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international trade,payment modes of
国际间因商品交换而发生的、以货款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的清算方式。
不同的支付方式包含着不同的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法。
订货付现和装船前付现前者是指买方须于合同签订或订货时,或其后指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将全部货款汇付给卖方。
后者是指买方应在货物装船前若干天,付清全部货款,作为卖方装船的条件。
这种支付方式对卖方最为有利,但买方却要因此承担较大的风险,并积压资金,因此使用范围较窄,大都限于专为买方加工的特种商品或是买方急于求购的畅销商品的交易。
交货付款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只有在卖方按指定地点交货时才承担付款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
这种原则普遍适用于以实物交货为特征的各种买卖合同。
例如,工厂交货合同、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等等。
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货付款”条件是交货付现,指买方在卖方交货时即付现金。
如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交货付现一般是买方在接受货物后,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
交单付款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在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合格的装运单据,即承担付款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单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
卖方只有在买方付款或承诺付款的条件下,才交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提单)和其他货运单据;买方只有卖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单据时,才予付款或承诺付款。
货物所有权一般是在买方付款、取得单据时转移。
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单付款条件是交单付现,即由买方在卖方交单时即通过银行汇付现金。
记账记账又称专户记账。
卖方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即将货运单据径寄买方,货款则借记买方帐户,然后按约定的期限,定期进行结算。
结算时既可规定由买方将帐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也可规定由卖方开具汇票向买方收款。
实质上记账是一种赊销交易。
卖方要在交货若干时日后才能收回货款,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也难于向银行取得资金融通。
所以这种方式多半是应用于出口商与其分支机构或有特殊关系的客户之间的贸易。
托收指债权人将金融单据或随附有关货运单据委托第三者收取款项或取得债务人对汇票的承兑的行为。
在国际贸易上,托收一般是指出口人将金融单据等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行为(见托收)。
信用证一种由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量使用的商业跟单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在受益人遵守信用证所有条件下,凭指定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见信用证)。
分期付款全称为按工程或交货进度分期付款。
这是生产周期长、原材料昂贵或专门为买方加工生产的一些大型机器设备、工程项目等交易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其具体做法是,在签订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由进口人根据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及银行出具的退款保证书(担保出口人未能履约,银行负责退回货款本金及利息),付一定百分比的货款,通常是5%~15%作为定金。
其后则分若干期支付,每期付款的日程和每期支付的金额,则根据商品的性质、加工阶段或交货日程,由买卖双方约定。
最后一期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时或到货后或质量保证期届满时付清。
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即期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
延期付款是通过提供中长期信贷以推动出口,尤其是机器设备出口的一种支付方式。
在许多国家,属于出口信贷中的卖方信贷的范畴。
常见的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订约后的一定时期内,由进口人凭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出口人银行提供的退款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交付一部分货款,一般是5%~15%作为定金,然后像上述分期付款一样,按工程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一小部分货款,这部分货款可用远期汇票或期票支付。
其余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段时间内,一般是3~5年,也可长达15年,分期(通常是每半年1期)连同利息一并支付。
在延期付款条件下,出口人为了本身周转的需要,在给进口人提供信贷的同时,需要向银行贷入资金,而这方面发生的利息费用,通常都要转移给进口人负担。
由于延期付款的货款大部分是在交货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所以它是一种赊销,也就是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
在延期付款的场合,如合同无特殊规定,货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1.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本术语以EXW(… named place)表示
卖方在其商品的产地或储存地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了交货义
务、买方则负责自行将货物装运,并承担其间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
用。
包括货物出入境手续和费用。
这个术语是卖方承担义务最少的贸易术语,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
理货物出境手续时,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2.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本术语以FAS(… named port of shipment)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交至装运港买方指定的船边,若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
岸,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卖方在船边完成交货义务。
装船,出口结关的手续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如买方无法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宜采用这一方式。
3.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本术语以DAF(… named place)表示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将货物运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
(出口国或进口国的边境),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
这一术语主要适用于毗邻国家之间的陆路运输交易。
但术语本身对运
输方式来加限制。
4.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本术语以DES(…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在目的港船上将货物置于买方的
控制之下,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DES和CIF在主要价格构成上有相同之处,即货价中都包含运费和保
险费。
但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划分上不同。
主
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CIF是象征性交货,买方应凭单付款;DES是实际交货。
卖方必须把货物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买方才有责任付款。
∙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不同。
CIF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DES以在目的港实际交货后为责任转移的界限。
∙保险性质不同。
CIF中卖方办理保险是一种义务,应按台同或惯例规定履行;而DES卖方是为自己买保险,不构成一种义务。
∙CIF合同为装运台同,只规定装运时间;DES合同为交货合同。
必须规定到货时间。
5.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本术语以DEQ(…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卸至码头卖方还应负责取得进口
结关的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然后将货物置于买方的控制之下。
通常情况下,DEQ后面应加注“Duty Paid”,即由卖方支付进口关税、
进口增值税等税、捐。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卖方不负担增值税(VAT),则应加注“VAT
Unpaid”。
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买方负责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则应
加注“Duty UnPaid”。
6.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本术语以DDU(…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交由买方处置,卖方并承担货物运
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官费,
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和风险)。
买方必须负担由于他未及时办理
货物进口结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该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
7.备完税后交货(……指定自的地):本术语以DDP(…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处置。
卖方还应承担交
货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把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
以及支付进口关税和其他捐税。
与EXW相反,DDP是卖方所承担的义务最多的贸易术承术语。
本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2008年03月09日星期日17:33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即买方直接付款、银行托收和信用证。
一、买方直接付款
买方直接付款是指由买方主动地把货款汇付给卖方的一种付款方式。
买方在安排付款时,虽然要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对货款的收付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是一种基于商业信用的付款方式。
买方付款可以有不同的安排,主要有以下几种:
㈠订货付现
订货付现(Cash with Order)是指卖方要求买方在订货时即预付全部货款或部分货款。
这是对卖方最为有利的支付方式,但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并不普遍。
㈡见单付款
见单付款(Sight Payment)是指卖方在发运货物后,将有关单据寄交买方,然后由买方在收到单据之后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付给卖方。
根据付款方式,可以将见单付款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信汇(Mail Transfer, M/T)
由买方将货款交给本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通过邮政寄交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信汇结算费用低,速度慢。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基本与信汇相同,只是买方要求本地银行通过加押电传方式或SWIFT(英文全称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一个国际银行间合作组织)将付款委托书通知卖方所在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3、票汇(Demand Draft, D/D)
买方向当地银行购买银行即期汇票,自行寄给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持汇票向卖方所在地的有关银行取款。
二、银行托收(collection)
㈠托收的概念和分类
托收是由卖方对买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银行托收的基本做法是: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为向买方收取货款。
托收仍是一种商业信用。
托收分为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和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指卖方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而没有附任何单据。
跟单托收是指卖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
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支付一般都采用跟单托收。
㈡跟单托收
1、跟单托收的有关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国际上规范托收的规则主要是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该规则1958年制定,经多次修改,现行文本是1995年通过,1996年施行的《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Uniform Rules of Collection,URC522)。
按该规则,一笔托收业务共有4个当事人:(1)委托人(Principal),也译为本人,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卖方;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卖方委托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
(3)代收银行(Collection Bank),接受托收银行委托向买方收款的进口地银行;
(4)受票人(Drawee),代收银行向其提示汇票,要求其付款的汇票付款人,通常是买方。
委托人和托收银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则;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代收行是委托人代理人的代理人。
代收行与受票人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代收行只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受票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
如果受票人拒绝承兑汇票或按汇票付款,代收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只能将该情况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委托人,由委托人向受票人追偿。
2、跟单托收的种类
(1)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D/P)
买方付款时向其交付商业单据,有关单据经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后,付款人检查单据后决定是否接受,接受时即付款赎单。
付款交单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
即期付款交单是指由卖方开具即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买方见票后立即付款,并于付清货款的同时,取得有关单据。
即期付款交单程序如下: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支付方式是即期付款交单。
2、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装货,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具即期汇票,连同全部货运单据交托收行。
3、托收行将汇票与全套货运单据寄交买方所在地代收行,并说明托收委托书的各项指示。
4、代收行收到全部文件后,向买方作付款提示。
5、付款人向代收行付款,取得全部单据。
6、代收行通知托收行货款已收并转账。
7、托收行将货款交出口人。
远期付款交单是指由卖方开具远期汇票,通过银行向买方作承兑提示,买方承兑后,汇票到期时再付款赎单。
远期付款交单程序如下:
1、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支付方式是远期付款交单。
2、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装货,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全部货运单据交托收行。
3、托收行将汇票与全套货运单据寄交买方所在地代收行,并说明托收委托书的各项指示。
4、代收行收到全部文件后,向买方作付款提示。
5、付款人向代收行承兑付款,全部单据由代收行扣留。
6、代收行到期代收货款。
7、代收行通知托收行货款已收并转账。
8、托收行将货款交出口人。
(2)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D/A)
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的承兑为条件。
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时才付款。
因为只有远期汇票才需办理承兑手续,所以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承兑交单程序如下:
1、双方在合同中确定支付方式是承兑交单。
2、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装货,填写托收委托书,开具汇票,连同全部货运单据交托收行。
3、托收行将汇票与全套货运单据寄交买方所在地代收行,并说明托收委托书的各项指示。
4、代收行收到全部文件后,向买方作付款提示。
5、汇票留代收行,单据留进口人。
6、汇票到期后,买方付款。
7、代收行通知委托行,货款已付。
三、信用证
㈠什么是信用证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对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作了定义:跟单信用证是一项约定,即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人(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银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
受益人收到了开证行开了的信用证,即得到了付款的保障。
信用证支付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广泛。
2、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
有五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和指定行。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在实际业务中,也有买方之外的第三人替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情形。
这时申请人是该第三人,而非买方,买方不是信用证的关系人。
买方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不适用信用证。
开证行(issuing bank),是应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开证行是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
一般是申请人所在地银行或其开户银行。
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受开证申请书调整,该关系不影响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银行。
开证行和通知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
通知行与受益人、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通知行可以不接受开证行的委托,通知行只承担确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责任。
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中指定的有权享用信用证金额的人。
一般是买卖合同中的
卖方。
在可转让信用证的情况下,除直接卖方外,还包括货物的实际供应商(第二受益人)。
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受信用证调整,是信用证的直接关系人。
指定行(nominated bank),除非信用证规定只能由开证行办理,一切信用证均须指定某家银行,由该银行向受益人付款、承担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责任。
自由议付的信用证,任何银行均为指定行。
指定行一般为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通知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
㈡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
1、信用证独立(autonomy of credit)
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之间主要存在这样几种关系:银行与银行的关系、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每类关系都是独立的。
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时,无论作为基础合同的买卖双方之间产生争议与否,银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这一程序保护信用证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
也是信用证产生的目的——只要符合条件,银行就要付款,银行信用代替买方的商业信用,这是信用证的根本原则和特征。
在卖方失去对货物的控制前,享有保障受偿的权利,不允许银行以卖方与买方之间有关基础合同履行争议作为不付款、减少付款或延期付款的理由,也不允许买方以其与卖方之间合同履行方面的争议为理由限制银行向受益人付款。
2、严格一致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
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没有含有该条件,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
银行付款只要求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
银行依据严格一致原则付款既是义务,也是权利。
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的指示不符,银行可以拒付,否则将自担风险。
信用证不能要求受益人不能取得的单据,不能要求遵守不能从单据表面确定的条件,不能要求包括开证行不知的单据。
3、信用证的欺诈例外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凭证,信用证独立于所依据的合同,但是在证明卖方欺诈时存在例外。
如果卖方以垃圾货或根本不交货或以伪造单据骗取货款,在有证据证明存在这种情况时,银行应拒绝付款。
这一问题是各国国内法适用的问题,各国规定不完全一致,但总的原则是保证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同时对卖方欺诈进行惩处。
㈢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销,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的信用证(revocable L/C)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irrevocable L/C)。
UCP500规定,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是否可撤销,则视为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通知受益人,这对受
益人是不利的。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修改或撤销必须经受益人事先同意。
2、以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是否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可将信用证分为保兑的信用证(confirmed L/C)和非保兑的信用证(un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指由开证行外的另一家银行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具保兑、对保兑的信用证承担独立于开证行的付款承诺的信用证。
保兑行的确定承诺包括:对即期信用证即期付款,对远期信用证到期付款,对承兑信用证承兑以其为付款人或以另外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支付,对议付信用证向出票人、善意持票人议付,并不得追索。
3、按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依据UCP500的规定,一切信用证必须明确表示适用于上述哪一种。
使用汇票时,应以开证行、指定行或保兑行为付款人,而不能以申请人为付款人。
即期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指仅凭单据付款或凭单据和受益人签发的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指在信用证规定的确定日期凭提示单据而不是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到期日的确定通常是装运日后或单据提示后一定日期。
承兑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指凭受益人签发的以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和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受益人在向银行提示汇票和单据时,银行对远期汇票承兑,到汇票到期日进行付款。
议付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指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及(或)单据支付对价的信用证。
㈣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主要内容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一些项目:
1、信用证的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的名称及地址,有的信用证还指定议付行或付款行。
2、信用证的种类和号码,主要载明信用证是否可撤销,或者是否保兑,并注明信用证的编号。
3、信用证的金额,主要规定该信用证项下的最高金额,一般多规定受益人有权按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百开立汇票,有时也可以规定受益人只能按信用证金额的百分之若干开立汇票。
4、汇票条款,主要规定汇票的金额、种类、份数及付款人的名称。
汇票的种类主要是即期汇票或是远期汇票。
5、单据条款,主要规定单据的种类和份数,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也可要求提供商品检验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
6、装运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期限、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名称,是否允许分批装运、是否允
许转船等。
7、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的时间,信用证一般都规定有效日期,受益人如果不在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交有关单据,开证行可以以信用证过期为由解除其付款责任。
8、交单的日期,如果卖方超过了规定的日期交单,即使信用证的有效期尚未届满,银行也有权拒收单据。
9、开证行保证条款,即由开证行向受益人、议付行或其他汇票的持票人保证,银行在收到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后,将对按信用证开立的汇票承担付款的责任。
10、特殊条款,根据每一笔具体交易的需要,作出不同的规定,并无一定标准。
㈤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在采取信用证付款时,一般要经过以下8个步骤: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进口人(买方)向其所在地的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向出口人(卖方)开出信用证。
3、开证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知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
4、通知行在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5、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开出汇票,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银行议付货款。
6、议付行议付货款后立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并将从出口人手中取得的有关单据寄交开证行索偿。
7、开证行在审查单据无误后,认为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后,即偿还议付的款项。
8、开证行通知进口人赎单,进口人付款赎单后,信用证交易到此结束。
㈥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33年,国际商会制定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正式实施。
此后经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多次修订,最新文本是1993年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
该惯例为世界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所适用。
该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对其适用,才对信用证有约束力。
国际商会提供的信用证标准文本中,都规定适用UCP500。
UCP500适用于一切跟单信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以及经申请人开立的或开证行自主开立的信用证,是调整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应遵循的主要规范。
但是,UCP500也没有包含与信用证有关的全部事项,如信用证的效力、信用证的欺诈等。
在适用时还需要国内法补充惯例没有调整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