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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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章程

【201 年月日全体股东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公司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由县镇村委会、、、、

同发起并指导组建,等人具体操作,于201 年月日召开成立大会,股东出资额为万元,其中:集体资产万元,土地折价入股亩万元,货币出资万元。

公司名称:县集体经济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办公地点:县镇村委会

邮政编码:

第三条公司以服务股东、谋求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为宗旨。股东入股自愿,退股须过半数股东同意,本村村民可以转让股份,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统一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公司的业务范围为:经济作物、粮食作物及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种苗繁育。主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采购、供应公司股东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公司股东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公司股东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公司对由股东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为每个股东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股东的出资额、量化为该股东的公积金份额。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公司投资兴办与公司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公司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公司及全体股东遵守公司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股东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集体资产入股体现、自愿以土地折价入股或现金入股的本村村民,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手续的,方可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农村居民,也可以是非农村居民股东,农村居民股东在该公司所占比例要求在90%以上。

第十条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入股申请,经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公司股东。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股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享公司盈余;

(四)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公司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公司退股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公司退股;

(八)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公司出资;

(三)积极参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公司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公司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公司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公司股东的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坏公司股东的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七)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的债务;

(八)承担公司的亏损及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东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公司的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的;

(二)死亡的;

(三)被公司除名的。

第十五条股东要求退公司的,需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办理退股手续;退股股东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股东需分摊资格终止前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股东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公司经营盈利,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若是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得到的亏损金额。

股东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公司已订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公司时与公司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股东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申请,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手续继承,并承担被继承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公司退股手续。

第十七条股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股东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公司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股东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被除名的股东,退还记载在该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二项被除名的,须对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或者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股东、退股、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股东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

(五)审议公司的覆辙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盈亏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听取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关于股东的变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人股东选举产生一名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履行股东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等职权。股东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东提议;

(二)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议;

(三)股东共同议定的其它情形。

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在2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须由公司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理。一名股东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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