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含一个企业法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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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大田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
总则
为明晰公司的产权关系,明确股东和公司管理机构的权力、义务及职责,保障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制定本章程。
l、本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入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5、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6、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一条公司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1、公司名称:日照大田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海曲中路南、艳阳路西(星河港湾)003幢02单元2002号
3、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丁兆玉
第二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汽车租赁,汽车装饰,汽车美容服务,汽车信息咨询,客运服务,庆典服务,婚庆礼仪服务,会议会展服务,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旅游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物业服务,房产经纪,为文化艺术交流提供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 100万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第四条公司股东名称或姓名、认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
丁兆玉以货币出资10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100 %,出资期限 2028年8月28日前全部缴足。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条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职权
l、股东权利:
(1)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2)依照法律及本章程的规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分取红利、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或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4)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5)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2、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按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出资;
(2)依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3、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对前款所列的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条公司依法成立后,由公司向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转让出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八条公司的机构及产业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执行董事
1、本公司经营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1名,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聘任或股东委派产生。
2、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聘任或委派,或者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吏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聘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二)监事
本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聘任或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职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