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供水合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

供用水合同

供水人:大山包乡供水办

用水人:

为明确供、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自愿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价格

(一)用水地址为:;

(二)用水价格按照《大山包乡集镇供水用水(自来水)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条供水方式、水质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集镇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集镇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检定;

2、供水人或用水人一方提出计量器具有误差须送检,由提出方送检并预交送检费用及相关费用,检测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由提出方承担有关费用,不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则由另一方承担相关费用。送检的全过程,须供水人、用水人共同参加。

(二)水价:居民生活用水暂定水费:3方以内按1.5元/方收取;3-6方按2元/方收取;6方以上按3元/方收取。

(三)水费结算方式

用户应按月交水费,供水办抄表时间为每月的20-30日,用户缴费时间为次月1-5日;

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用水人的用水量计量器具点为双方的产权分界点;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量器具)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并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其他设施产权属用水人,并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

(三)用水人不得将自备水源与自来水串通,不得转供水或改变用水性质,禁止在表前私拉乱接,如有此类情况发生,按《大山包乡集镇供水用水(自来水)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地址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不按约支付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每日5‰的水费违约金,用水人超出应缴费时间5天的,供水办有权停止供水;

(三)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昼夜24小时受理供水人权属范围内的报修;

(四)供水人必须24小时向用水人供水,如计划停水必须要提前一天通知用水人(管道爆管、不可抗力的因素及非供水方原因造成的停水除外);

(五)供水人应按规定定期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周检,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如因计量器具的原因造成的双方不能就用水量形成一致意见时,用水人同意供水人根据实际并结合用水人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来确定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量器具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足额退还;

(六)用水人经催交仍未及时足额交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采取停水措施。

第六条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计量器具读数有异议时,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检定;

(二)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纳水费;

(四)用水人对消防用水有特殊要求时,应书面向供水人申请,并对消火栓实行装表计量;

(五)保证计量器具、井(箱)、闸箱等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协助做好计量器具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表箱、闸箱如有人为损坏和被盗要及时恢复,造成人身伤亡由用水人负责;

(六)用水人应当经常查看产权内管道、用水器具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以防水的漏失,而产生不必要的水费负担;在冬季,用水人应对表箱及表内管道采取防冻保温措施,防止冻坏而影响正常用水或水量漏失。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按照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他人责任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超出应缴费时间5天的,用水人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一切损失由用水人承担;

2、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3、用水人擅自向区域外供水而引发供水压力不足、水量不够等矛盾或改变用水性质,由用水人负责,并应按违约处理。

第八条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有效期从用水人开户至用水人停止用水时止。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供水人(盖章):用水人(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