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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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相关问题的解答

各外汇指定银行: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中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现整理转发给各银行,供各银行内部掌握,请遵照执行:

1、执行《通知》过程中,对于发生在同一银行网点不同柜台、同一银行不同网点、不同银行分拆结售汇行为的监管要求?

答:首先,各银行应通过采取强化临柜人员代位监管职责意识、实行日终核对当天业务流水的制度、设计监管电子台账等手段保证做好同一网点分拆结售行为监管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完善监管能力、提高技术条件,逐步完善本银行全系统的事前和事后监管、以及核查报告工作。此外,外汇局也将通过综合利用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和国际收支系统个人跨境交易数据,加强分拆结售汇监管,形成对银行分拆业务管理的有效补充,加强对银行分拆结售汇管理的督导。

2、《通知》第一条中有关“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的表述如何理解?

答:这主要表达相对集中的一段时间。同日指同一天;隔日包括隔一日也包括隔几日;连续多日中间可以有间断,时间跨度包括汇入到结汇,或购汇到汇出全过程,按照1个月执行。

3、结售汇接近年度总额、提钞接近1万美元、手持现钞结汇接近5000美元的资金范围如何认定?

答:按照与限额下浮20%掌握,即结售汇接近年度总额的资金范围为等值4-5万美元、提钞接近1万美元为8000-10000美元、手持现钞结汇接近5000美元为4000-5000美元。

4、关于分拆到5人或5次以上有没有金额范围的要求?

答:《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分拆到5人或5次以上的涉嫌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关注问题3中近限额的交易。但如果存在分拆到3万或者4人等明显规避《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分拆行为,也应按照《通知》第一条第六款进行相应的关注和处理。

5、《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关于7日内从同一账户5次以上提钞的要求如何理解?

答:这里的7天指7个银行营业日,但如果发现个人每7天提钞4次、超过但接近7天提钞5次等故意规避《通知》规定的行为,也应按照第一条第六款处理。

6、《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关于5个人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现钞结汇如何理解?

答:这里的“共同”是指这5个以上个人是有相互联系的,是一伙和有组织的,在同一日内在同一银行网点办理分拆现钞结汇违规业务。此外,这里的现钞结汇是指手持现钞结汇,5000美元的限额是与《通知》第三条相对应的。

7、《通知》第一条第五款有关直系亲属分拆的范围如何认定,对于延伸直系亲属进行分拆如何管理?

答:这里的直系亲属的分拆包括本人对其父母、子女、配偶的分拆业务,对于在此基础上的延伸直系亲属的分拆业务也应按照第一条第六款处理。

8、境外汇款人和收款人为汇款公司应如何认定?

答:对于境外汇款人和收款人为合法汇款公司的,主要关注是否有集中的接近年度总额汇出或汇入款的情况,如果有异常情况,银行可以要求汇款公司提供交易对手的信息进行核查。

9、《通知》第一条第六款关于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分拆行为如何理解?

答:由于分拆行为的种类很多,有可能存在《通知》中未涉及的以及故意规避第一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分拆行为,因此银行应积极关注分拆行为的变化,对于出现新的类似特征的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分拆行为以及明显故意规避第一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分拆行为可统一归入第一条第六款进行监管。

10、《通知》第二条对于符合特征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处理要求,银行应如何掌握,如何报告,如何避免违规业务再次发生?

答:根据《通知》第二条,对于银行人员能够直接确认的分拆行为,应不予办理结售汇业务;对于银行人员有怀疑但尚不能确认的,应要求个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比照超过年度总额

结售汇的不同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例如年度总额以下可疑的赡家款结汇应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情况,要求结汇的个人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对于办理业务时混杂在正常业务中确实难以发现的分拆业务,银行应建立不同级别的事后核查机制,发现可疑业务应尽快报告所在地外汇局,经过外汇局和银行的核查认为属于分拆行为的,银行应及时收集线索,建立一定的应对机制,例如采取对该业务涉及的个人加注标签等方式,以后这些个人再办理相关业务应要求其到柜台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才予以办理。

11、《通知》第二条不予办理是不结售汇还是不予入账并退汇?是否汇款均给予入账?

答:根据法规的本意,不予办理是不予结售汇。但资金入账时,应考虑个人不同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型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因此如果明显为贸易款或资本项目资金不应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12、是否要求银行开发相关系统功能或做某些实现分拆监测的改造?

答:建议有条件的银行根据自身管理和内控需要开发相关分拆识别功能,同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反应机制,但外汇局不做硬性要求。

13、《通知》第三条对于超过年度结汇总额,手持现钞结汇提供来源证明如何理解?

答:个人结汇已超过年度结汇总额的,只要再进行手持现钞结汇,不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供现钞来源证明。

14、手持外币现钞系统支持有关问题,目前没有系统支持如何进行累计处理?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在着手修改个人结售汇系统相关功能,从而实现个人手持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结汇额度管理的要求,并会尽快上线运行。在目前没有系统支持的情况下,银行应累计本行的手持外币现钞当日结汇金额,并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15、目前按现钞管理的旅行支票如何管理和结汇?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实现个人结售汇系统手持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结汇额度管理功能后,对于按现钞管理的旅行支票将通过其他项进行统计管理,旅行支票结汇时按照年度总额政策进行管理,不需要提供现钞来源证明。在现在没有系统支持的情况下,旅行支票结汇仍选资金形态为“现钞”,但应在备注栏注明为旅行支票和支票号,并不进行当日累计5000美元额度的计算。

16.现钞账户资金结汇应如何处理?

个人现钞账户资金结汇,应选择资金属性“账户资金”,并按照年度总额5万美元的政策进行结汇,不需现钞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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