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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有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的专有技术体系,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新人员的积极性,把技术创新过程中符合专有技术的内容及时加以总结、甄别,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体系,对不宜公开的技术及引进的技术实施有效的保密管理,维护企业利益,构筑和提升企业自主核心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公司科技保密管理制度》和《公司专利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专有技术是指公司职工在执行本单位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经研制、发明的,不宜申请专利、尚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需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关键工艺流程、工艺技术、设计图纸、操作规程、操作方法、内控技术标准、产品设计、消化引进技术的各种资料、管理技巧等。

第三条本定义以外的专利按《公司专利管理制度》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专业部室、作业部及直接

服务于公司的单位(含外协单位、项目外包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技术质量部是专有技术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专有技术管理制度》的修订、培训、实施、检查。

(二)负责牵头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专有技术评审和认定。

(四)对已审定专有技术奖励的上报,负责对各部门的专有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五)国内外对公司专有技术的侵权行为的监督,处理专有技术的权属、侵权等纠纷,处理公司及各单位有关专有技术的仲裁和诉讼等事宜。

(六)公司有关专有技

术保密的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

(七)审定公司的专有技术的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六条公司其他各专业部室、作业部及直接服务于公司的单位,对其所有和负责的专有技术负有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本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专有技术及时申报、建档、定密等工作。

(二)对本单位专有技术进行管理,审定专有技术范围,

对其所有和负责管理的专有技术进行定期检查和甄别,完善

保密措施或对失去保密价值的专有技术予以解密。

(三)协助对所有和负责管理的专有技术的侵权、仲裁、诉讼等事宜的受理和处置。

(四)对所有和负责管理的专有技术奖励的申报和初审。

第七条公司各专业部室、作业部及直接服务于公司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专有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在科研、生产、技改、维修等活动中产生的专有技术,由其负责部门按本制度管理,待项目(工程)完成后,转交项目投资或产权单位管理。

第九条引进和技术合作项目组或项目单位负责在项目谈判前对所参加谈判的成员进行保密教育,并将参与项目谈判人员的姓名、单位、工号记录在案,该记录由项目组保存五年;负责与参与项目的其他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负责将谈判过程中起草的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条款提供给专有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负责按最终签订的合同,将项目引进或输出的专有技术清单上报其专有技术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确认并提出专有技术的管理要求。

第十条公司各单位与受聘员工、外聘专家、外来实习人员签订的合同中,应有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十一条专有技术的档案管理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制定具体保密规定,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对公司的专有技术均有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专有技术的保密

第十三条根据《公司科技保密管理制度》,专有技术的保密内容重点包括:操作诀窍,技术图纸,管理资料,技术质量方面的原始记录,统计资料,技术总结,内控标准,各类规程,技术通知单及工艺技术控制参数等,准备或正在研究开发的课题题目及内容,特殊设备及特殊工艺流程,实验基地和试验场所以及拟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有价值的技术信息等。尤其是准备申请专有技术和已审定为专有技术的技术内容要加强保密管理。其中有独占意义、是企业主体工艺的专有技术和有技术贸易前景或潜在技术贸易前景的技术信息是专有技术保护的重点。

第十四条对外发表的技术、管理文章、演讲稿和对外发布、上报的技术信息涉及到专有技术的保密审查流程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涉及公司及所属单位专有技术内容的外来人员参观、学习,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邀请或负责接待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的单位和部门,由其按公司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确定允许参观和学习的内容和范围。

(二)参观、学习路线应在允许的路线和设施范围内,邀请或接待单位要告知参观、学习人员未经负责接待单位和部门允许不许拍照、录像。

第十六条技术考察及技术交流国内外同行前来考察或与国内外同行之间进行技术交流时,除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外,还要本着不泄露专有技术的原则加以处理,公司(我)方交流的技术内容,须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把关审核,除公司的简介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许将专有技术资料信息外送(借)。提供资料宜粗不宜细,宜少不宜多,以结果为主,轻过程,并规避专有技术保密要点。

第十七条所有对公司以外单位进行的专有技术有偿或无偿输出,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报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技术贸易;对可能涉及到公司专有技术的技术贸易谈判要事先签订技术保密协议。

(二)因技术贸易需要而进

行的参观、考察和培训活动,

所在单位、部门要采取措施防止专有技术暴露和泄露。对技

术贸易中提供的专有技术资料要编号,并标明技术保密要求。

(三)对在技术贸易中引进技术需外来人员指导和进行安装、

调试时,所在单位(部门)应将其活动限制在合同要求范围

内。

(四)技术贸易广告(包括广告册和上网的技术内容)按第十四条的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查阅归档的专有技术和引进的技术资料,需持有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的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查阅专有技术和引进专有技术的资料登记制度。因工作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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