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相关规定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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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及办理程序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针对开发建设项目过程中造成的水土资源损害,从保护生态、保护自然景观、水土保持的角度论证主体工程设计不合理性,从主体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查找缺陷,补充和完善水土保持设计,并对主体设计提出的修改和完善建议,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控制扰动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快速有效修复生态系统的目的。其主要作用是要克服单纯从工程经济性和施工方便的角度考虑问题,从保护地貌植被、生物链和有利于植被恢复的角度,合理设计各类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及临时措施,保护水土资源,从而减少水土流失。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
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根据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和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有以下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项目单位或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有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市或者区、县水利局参加。”
4、2009年9月,北京市发改委、水务局、环保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开发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京农水务2009-20号文)明确以下事项:该通知指出在密云、延庆、怀柔、昌平、平谷、房山、门头沟、通州、大兴、顺义等区县建设的公路、铁路、水利、电力、房地产、地矿、石油、天然气、农林开发、土地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涉及土石方挖填的建设项目,必须编报和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通知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及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审批环节,建设单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同意意见,没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同意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方可申请项目立项。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中央政策执行,由水利部审批;市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务局);区县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县水务局)。
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各个阶段
在可研阶段积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注重完善后续水土保持设计;
施工阶段开展水土保持监理和监测;
完工后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流程及报批程序
1、项目前期现场踏勘。
2、给编制单位提供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主体工程报告、相关主体
设计图纸)。
3、编制单位进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写工作。
4、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委
托的技术审查单位报送《关于报审XXX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的函》以及
《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一式八份,申请技术审查。
5、水土保持技术审查单位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照国家关于水土保持
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的技术审查,包括现场查勘和技术文件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6、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由业主组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对《水土保
持方案(送审稿)》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送技术审查组织单位进行复核。
7、由《水土保持方案(送审稿)》技术审查单位对《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
进行复核,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退回方案编制单位重新修改、补充和完善。
8、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由业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委
托的技术审查单位报送《关于报审XXX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的请示》以及经水土保持技术审查单位审核同意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一式三份,申请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
9、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并初核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由
业主)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的报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组织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及经复核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后作出受理决定,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或退回)工作。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写格式和内容规定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共分12章,主要包括:综合说明、方案编制总则、项目概况、项目区概况、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防治责任范围及防治分区、水土流失预测、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及措施布局、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结论及建议。
北京市针对各行业出台了相应技术导则,主要有房地产、公路、矿山开采、输变电、水利工程及土地整理等,方案编报时按相应导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