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案例2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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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小武在某公司做搬运工,公司考虑到货物往来并不是很多,就与小武约定有活时叫他来,没活时小武自己安排,也可以再找其他工作。
但小武要保证首先要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
工资按小时计发,月底结算。
前3天为试用期,工资减半计算,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给小武上保险(理由是小武不是其正式员工,单位没有责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小武经过3天试用期后被聘用,每天工作时间不定,有时候一天做8小时,有时候可能只有一、二个小时甚至没有活干,没活时就不给工资,单位到月底统计其工作的小时数来支付工资。
小武觉得公司这样安排,实际上让自己根本没有时间去找第二份工作,可是单凭小时数来支付的工资又太少,他觉得公司这样做不合理,可又说不出哪里有问题。
对于案例一,从小武与公司之间的协议来看,有些内容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如按小时计酬;有些内容不符合,如每日工作时间并没有限制在4小时以内,并约定了试用期,也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这些又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的条件。
从立法本意来看,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在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之外规定第三种用工方式,据此,我们认为,凡是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的,依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一律按照全日制用工对待。
也就是说,小武与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全日制的用工形式,公司依照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处理与小武的劳动关系是不正确的,小武没活干的时候,公司也应当支付其相应的工资,且工资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加入公司每天给小武安排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4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那么公司与小武约定试用期、且没有缴纳社保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小武有权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并补缴社保。
【案例二】小红是一名音乐学院毕业的大学生,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经朋友介绍到一家酒店(甲)餐厅演奏背景音乐,每天3小时,每小时60元。
做了一段时间后,小红觉得这样工作也不错,比较自由,报酬也不错。
此后,小红又自己联系了另外一家酒店(乙),也是每天3小时,但报酬要高,每小时100元。
由于酒店的高峰期基本相同,小红经常在两个酒店之间赶场,有时候时间冲突了或延误了,小红就尽量报酬高的酒店乙。
由于小红不断晚点或请假,酒店(甲)对此非常不满,在得知小红是因为在酒店(乙)演奏而延误时,酒店甲就解除了与小红的合同,并要求小红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对于案例二,小红可以与两个以上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有一个原则,就是前一个劳动关系优先于后一个或几个,保证在先的用人单位先得到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后劳动关系的建立不能对前劳动关系造成影响。
本案中,小红后建立的劳动关系已经对前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造成了实质的影响,酒店甲可以与小红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还可以要求小红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来源:《劳动合同法----劳动者的保护神----工作中你必须了解的60个问题王义时福茂王学志著法律出版社》】
【法条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
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八)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九)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十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律师提示】非全日制用工实行的是小时工资制,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可以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用人单位终止的,可以不知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