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整理(至2015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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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2004.2)

主要规定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要求,例如净资产、注册资本、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无违规记录等等。其中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1)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2)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3)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5)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

2.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2号(2004.10)

规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所需符合的条件。

3.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1号,(2006.3)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3月6日,

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允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以债权、

股权及其他可行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②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③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保监发〔2006〕98号(2006.10)

经国务院批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投资范围: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

5.《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200

6.10)

主要是要求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体系和机制。

6.《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

7.1)

规定要求保险机构投资债券时应当参照该指引,制定其他发债主体和债权类投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制度、程序和方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7.《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人行、外管局令2007年2号)(2007.6)

规定了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所需条件。此外,还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1)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回购与逆回购协议、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2)银行存款、结构

性存款、债券、可转债、债券型基金、证券化产品、信托型产品等固定收益产品;3)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股权型产品等权益类产品;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或者投资品种。中国保监会还对投资比例作出了规定:1)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2)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3)投资单一主体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4)变更经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或者品种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5)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8.《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53号,(2007.7)

对基础设施投资流程、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做出了要求。

9.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66号,(2007.8)

对保证金存放银行、提存和备案和监督管理做出了要求。

10.《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令〔2008〕2号,(2008.9)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和使用条件做出了规定。

11.《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2009.4)

对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业务流程和风控架构做出了要求。重点提及了信用增级,以及对应不同信用等级项目的投资比例要

求。

12.《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保监发〔2009〕42号,(2009.4)

增加部分债券投资品种:1)《暂行办法》第八条所指政府债券,增加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兑付的地方政府债券;2)《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企业(公司)债券,增加境内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无担保债券。

1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2009.4)

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但对风险控制和投资比例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14. 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根据《保险法》增加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买卖股票及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的运用形式。为贯彻《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监会在颁布《暂行办法》的同时,又颁布了配套的《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股权的具体操作规则,对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投资和股权投资领域作了具体规定。目前,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基本上已全面放开并与国际接轨。

根据《暂行办法》,保险资金不得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买入ST和PT股票等。在不动产投资领域,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等。在股权投资领域,不得进行创业风险投资;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等企业股权等。

15.《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2010.9)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行为。对于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对资金比例提出了详细要求。

16.《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80号,(2010.9)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文件还对投资不动产项目应符合的条件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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