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项目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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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项目(课题)科技经费预算评审原则及标准
一、依据北京市科委、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以下评审原则及标准:
(一)人员费用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审核。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人员费用,要将专家名单、聘期、补助标准等列支明细。课题组聘请退休专家按无工资性收入对待。
(二)试验外协费、合作费、租赁费原则上按照意向书、协议、合同书确认。因科技项目在评审时尚未签订任务书,无法提供协议或合同,因此无协议或合同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用意向书替代。租赁费的支出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外协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无意向书或协议或合同书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三)调研费要根据科委批准项目实施内容考虑,国内调研按照财政差旅费标准执行;国外调研费,原则上要有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如:经科委审批的年度计划等。如没有任何依据,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开展与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团体会议费支出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四)资料印刷费支出原则是:规范、务实、节俭。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印刷费支出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设备购置费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尽量减少重复购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涉及政府采购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算项目评审采用的一般标准:
(一)人员费: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外聘专家费用,其中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二)印刷费:对于论文发表,给予一定的论文发表补助。论文版面费均按照国内刊物发表每篇1000元、国外国际刊物发表每篇3000元的论文发表补助标准进行审核。
(三)调研费:
1、对于外地调研、出差的,除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1500公里以外的可以乘坐飞机)给予交通费外,每人每天给予220元的食宿补助;
2、对于市内调研出差,按照交通费、误餐补助的标准进行审核。对于远郊区县调研出差,需要住宿的,一般将此项费用控制在每人每天180元之内;
3、国外调研费,要提供相关依据文件或证明,除交通费外,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规定的各项费用标准进行审核。如没有任何依据的,原则按照无法确认处理。
4、对于召开会议的费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
四环路以外、三星级以下(不含三星级)会期一天以上230元/人.天;
四环路以内、三星级以下(不含三星级)会期一天以上255元/人.天;
四环路以外、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会期一天以上255元/人.天;四环路以内、三星级以下(不、含三星级)会期一天以上280元/人.天。
(四)其他费用:对于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使用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论证、鉴定、验收,以及其他办公等费用,课题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该项费用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