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非法证据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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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分析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动机与诱因是破案关键要素之一。

对于犯罪分析人员来说,准确判断犯罪动机与诱因,有助于帮助警方抓捕罪犯,让司法机构更好地进行指导性判决。

本文将分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动机与诱因的特点与分析方法。

一、犯罪动机的分析犯罪动机是指犯罪者进行犯罪行为的原因,是人们行为的动力源泉。

犯罪动机的种类多种多样,常见的有贪婪、报复、嫉妒、病态心理等。

犯罪动机的分析对于破案和嫌疑人的审讯非常重要。

1.1 贪婪动机贪婪是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犯罪动机之一。

犯罪者通常因为追求金钱、权力或物质财富而犯罪。

他们可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或是因为生活困境而被迫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财富。

1.2 报复动机报复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犯罪动机,犯罪者常常因为对他人的冒犯或伤害感到愤怒,通过犯罪行为来报复对方。

报复动机往往是由于个人恩怨或家族冲突而引发。

1.3 嫉妒动机嫉妒是另一种常见的犯罪动机,犯罪者出于嫉妒或不满而犯下犯罪行为。

他们可能因为对某人的成功或幸福不满而采取报复行动。

1.4 病态心理动机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动机可能与犯罪者的病态心理有关。

这类案件常常涉及到性犯罪或连环杀人等恶性案件,犯罪者因为内心的不稳定,获得满足感或刺激而进行犯罪行为。

二、诱因的分析诱因是指导致犯罪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的具体因素,是实施犯罪的外部刺激或内部驱动。

犯罪诱因的分析有助于揭示犯罪背后的原因,从而预防类似犯罪的再次发生。

2.1 经济困境经济困境是犯罪的常见诱因之一。

一些人由于贫困或失业等原因,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被迫走上犯罪道路。

经济困境可以导致一些人不择手段,通过犯罪行为来改变现状。

2.2 社会不公与偏见社会不公与偏见也是导致犯罪的重要诱因之一。

一些人可能因为受到歧视或社会不公平待遇而对社会产生仇恨,通过犯罪行为来表示反抗或报复。

2.3 家庭问题家庭问题是一些人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

在不稳定的家庭环境中长大,缺乏关爱与教育,往往容易产生反社会行为。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刑法》中规定,“未经法院准许,任何个人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均不可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即存在刑事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应予排除。

一、定义刑事非法证据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以身体强制、谩骂、胁迫、以金钱及其它利益等方法取得的或存在刑事证据,或者以其它非法行为取得的刑事证据,包括:被害人不配合案件侦查人员,由案件侦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关公务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职业人员以及其他法定授权的机构人员)在未经依法审查的前提下,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

二、规则规定(一)法院准许规定(二)非法证据处理规定1、被非法证据排除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害人,在偿还损失的前提下,不予依法处罚;2、未经法院审理以身体强制、恐吓、冒用职权等非法行为获取的证据,涉嫌行贿等行为,应予依法采取追究刑责措施;3、实施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受到处理,有权利要求法院披露此事;4、改变证据或影响取得证据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法庭应当从被告人的证词,证人的陈述,当事人的婚姻、财产及其它法律关系,调查整理的文字资料,口供和讯问,及他们自行出示的没有经过法庭审核、采集的物证等,积极考察,综合分析比较,识别是否存在非法的证据;(二)未经法院审核,公安机关自行采集证据和法院授权采集证据,均应在审理过程中,公开出示证据,由法庭进行查验,排除非法证据;(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向法院指控采集到的物证不能有效证明本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罪名信息,法庭应当加以查验和确认;四、惩处机制(二)对于侦查人员违反案件侦办程序、事实掩盖或者利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由当地政府决定处罚程度;(三)针对刑事非法证据的处理应明确法院的审理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四)促使案件侦办人员牢记执法原则和审查仪表,保证犯罪侦办的透明守法,公平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法律知识陷阱非法取证案例(3篇)

法律知识陷阱非法取证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取证,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行为。

非法取证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揭示法律知识陷阱在非法取证中的表现,以期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维护司法公正。

二、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案,受害人李某报警。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讯问。

在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为获取口供,采用暴力手段,逼迫张某承认犯罪事实。

张某不堪忍受,在审讯室自杀身亡。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将张某的尸体送至医院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张某系非正常死亡。

(二)法律知识陷阱1. 侦查人员对张某的讯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本案中,侦查人员采用暴力手段逼迫张某承认犯罪事实,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 侦查人员未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应当予以记录,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供述。

本案中,侦查人员为获取口供,不顾张某的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导致张某自杀身亡。

3. 侦查人员未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本案中,侦查人员采用暴力手段获取口供,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侦查人员因法律知识不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理解不到位,导致在侦查过程中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最终导致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法律知识陷阱在非法取证中的严重危害。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案例分析题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2)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时间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3)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要求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4)公诉人举证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a)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b)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c)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d)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e)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休庭和延期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

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分析

法律理解错误
法律条文理解不准确,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解释存在争议,导致适用 错误
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适用程序不规范,导致适 用错误
法律适用不当
法律理解错误: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准确,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错误: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准确,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冲突: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导致适用错误 法律适用滞后:法律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导致适用错误
社会舆论压力
媒体炒作:过度 渲染案件细节, 引发公众关注
网络舆论:社交 媒体上的言论和 观点,影响公众 认知
公众压力:公众 对案件的关注和 期待,影响司法 公正
司法压力:司法 机关受到舆论压 力,影响案件处 理
媒体炒作干扰
媒体过度渲染案件细节,误导公众认知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缺乏客观性,导致公众产生偏见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片面,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真相 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过于频繁,导致公众产生疲劳感,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断
添加 标题
认知偏差:当事人的认知偏差可能会导致 其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和描述出现偏差,从 而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添加 标题
情绪波动:当事人的情绪波动可能会影响 其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描述,导致其陈述 出现偏差。
添加 标题
心理防御机制:当事人在面对刑事指控时, 可能会启动心理防御机制,如否认、合理 化、投射等,从而影响其陈述的真实性。
证据保管不当,可能导致证据 丢失或损坏
证据审查不严格
证据收集不规范: 证据来源不明确, 证据真实性存疑
证据审查不严格: 对证据的审查不够 细致,容易遗漏重 要信息
证据使用不规范: 证据使用不当,可 能导致冤错案件的 发生
证据保存不规范: 证据保存不当,可 能导致证据丢失或 损坏,影响案件审 理

新《刑事诉讼法》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探析

新《刑事诉讼法》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探析

新《刑事诉讼法》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探析作者:赵露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9期摘要随着人权保障的盛行和程序正义的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日益显现,特别是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上更是发挥了重大而深远的作用。

本文通过探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深层次上对被告人的利与弊来界定该规则所具备的价值,并根据这种探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举措,以期促进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被告人程序正义作者简介:赵露琼,广东财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90-02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证据规则的完善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新《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力度,体现我国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巨大进步。

非法证据是指公安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方法获得的证据,包括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包括采用刑讯逼供、威胁等方法获得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

实物证据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搜查、扣押的物证、书证等。

另外,对于以违法收集的证据为线索,发现并收集的其他证据,我们称之为“毒树之果”,也应该予以排除。

二、排除规则对被告人的意义(一)人权保障理念的司法地位有所上升真正公正的司法程序应该以保障人权作为首要目的,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刑事诉讼任务,一方面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应当维护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立法要求,另一方面也从根本上纠正司法实践中过渡强调惩罚犯罪而忽视人权保障的错误观念,被告人作为被追诉的对象,在刑事诉讼中受到来自公检法的三方压力,心理压力巨大,人权保障理念写入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一个重要的体现是将被告人的律师帮助权提前至侦查阶段即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处于极度恐慌之中,律师的帮助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内心一个依靠,理清思绪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途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管该证据对被告人有多大的利益。

该规则还规定,获得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如果证据来源于非法手段,那么这些证据被认为是非法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证据可能是真实的而以任何方式使用它,因为证据的来源是违反法律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确保被控告人和其辩护人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

如果证据得到了非法手段的获取,那么,无论其对被告人是否有利,都不应该作为证据使用,以避免因非法证据的使用而侵害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

2. 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维护司法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在任何情况下,法院使用非法证据来做出判决,那么这将导致司法不公正和非法,并将危及我们整个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可以防止非法手段用于收集证据。

如果非法手段能够用于收集证据,那么就会为未来的未经授权的调查和可能被要求提交的证据打开大门。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需要使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司法公正性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1. 在实践中存在困难在判断证据是否非法时,经常存在困难。

有些证据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但是在法院的审理中,却很难确定其是否是属于“非法证据”。

2. 证据缺失在某些情况下,非法证据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排除该证据,则会导致证据不足,从而影响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3. 证据来源不确定四、结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保障之一。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标准肖中华;曹波【摘要】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中,“非法证据”的界定是当然前提。

非法证据并非是任一证据合法性要件欠缺的广义非法证据,而专指取证主体通过严重非法的手段或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

我国刑事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类,两类非法证据在实际判断中虽存在差异,但都应围绕取证手段的非法性展开,分别考察取证手段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以及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准确界定刑事非法证据的范围。

%In the real application of the exclusive rule of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the definition of illegal evidence is certainly the precondition.The illegal evidence is not the generalized illegal evidence which lacks of any legal elements of evidence,but the evidence obtained through serious illegal methods or by the way of in-fringement of citizens’basic rights.In China,the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 includes two types of the illegal ver-bal evidence and the illegal object evidence.Although there are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actual judgment,the definition of both types of illegal evidence should be around the illegally obtained methods for evidences.Estima-ting whether the obtained methods violate the provisions of law and the order of severity of violation respectively contributes to defining the scope of the criminal illegal evidences accurately.【期刊名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1【总页数】9页(P1-9)【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界定标准【作者】肖中华;曹波【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 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13“证据乃现代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核心,证据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水平和运行效果”,非法证据排除是对有关证据的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的否定,是刑事诉讼中极为严厉的程序性制裁措施,其带给我国整个刑事司法系统的影响必然是全方位、多维度、深层次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并正式下发。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

这项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

《规定》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切实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都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

《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特别是重大冤错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对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办案机关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避免因错误采信虚假供述等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二是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政法各部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有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

《规定》紧扣司法实际,注重规定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既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又将相关要求上升到工作机制层面,确保政法各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一体遵循、严格执行。

实物证据视野下的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与防范对策

实物证据视野下的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与防范对策

实物证据视野下刑事错案成因分析与防范对策杜文海*实物证据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体和痕迹”[1],具有客观性,以实物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已成为刑事诉讼证明的发展方向,其证明优势已毋庸置疑。

但是,无庸讳言,实物证据的证明也有其一定的局限性,是引发刑事错案的重要因素。

一、实物证据视野下刑事错案的成因分析美国实物证据技术领域的专家赫伯特·麦克唐纳曾指出:“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会说谎,证人会说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会说谎,甚至法官会说谎,唯有实物证据不会说谎。

”[2]从案例分析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因素:(一)、对实物证据内容认识上发生误差“物证是死的,它本身不会说话,但物证所包含的信息具有重要的证明力,这种证明力需要人去获取。

因此,物证本身不会成为形成错案的原因,关键还是对物证内容认识上可能发生误差从而导致错判。

”[3]在赵作海案中,公安机关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尸体,其特征是身高一米七,其本身是可以作为杀人案的实物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但由于公安机关将尸体误认为赵振晌,基于赵振响的被杀立案,并据此确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导致冤案的发生。

公安机关在使用尸体这一实物证据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情节,赵振响身高只有一米六五,这样,对实物证据内容上的认识错误为刑事错案的形成埋下了伏笔。

在杨云忠案中,司法机关认为杨云忠犯罪的主要证据是杨云忠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及其鞋上的血迹。

关于杨云忠鞋上的血迹,证人张景江证实是杨云忠案发前一个月一次打架时留下的,该证言证明了杨云忠鞋子上的血迹和本案没有关联,但如此关键的证据却未得到侦查人员的重视,从而进一步铸就错案。

(二)侦查人员伪造或授意伪造实物证据侦查机关的取证是形成案件证据材料的中心环节,也是非法证据产生的关键环节,侦查阶段对实物证据进行伪造或授意伪造的不当取证行为是引发刑事错案的最重要原因。

在杜培武案中,刹车踏板和油门踏板上附着的泥土与杜培武所随身携带的钞票上的泥土属同类被用来证明杜培武曾到过犯罪现场,从而认定杜培武的杀人行为。

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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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比较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因为民主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日益强调民主和人权的法治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事物发展的好与坏,只有经过与同类事物的比较才能有所鉴别,只有互相学习对方的所长才能共同发展。

司法的进步也是如此。

要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得长足的发展,不仅要立足国情,总结经验,研究法治比较发达国家在该制度上的建设情况,取其精华,也是十分必要的。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在我国古代刑讯一种合法的审讯手段,是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最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权保护思想的深入,通过刑讯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宣布其没有作为认定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使侦查机关不能享受违法得来的成果。

?P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质上是一个程序规则。

侦查机关作为维护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其本身也应该守法,这样才能体现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以侦查机关的合法侦查行为去对付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才是实现正义的正规途径。

二)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模式分析众所周知,英国是普通法系的发源地,自然,普通法就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依据,还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成文法的规定。

在这里,主要分析成文法对英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1984 年颁布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

该法第76条规定:“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如果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或者可能是通过以下方式?Q获得的,则法庭不得将该供述作为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采纳,除非检察官能够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并非以上述方式获取,并且要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R第78条规定:“在任何程序中,法庭可以拒绝将审查官据以做出指控的证据予以采纳,如果它在考虑到包括收集证据情况在内的所有情况以后,认为采纳这种证据将会对诉讼的公正性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不应将它采纳为证据。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发展进程中不可容忍的绊脚石,它这不但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在现代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已经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

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加上法、检两家的司法解释,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形成。

笔者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效力,进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相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学界通说,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

既然违法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称为证据,只能叫做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违反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背离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

一、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一)我国宪法、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

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和40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精神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第43条规定(新刑诉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第247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证据排除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名词解释

非法证据排除名词解释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基础,然而,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就会对案件的审判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应运而生,它是一种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法律原则,也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重要手段。

一、非法证据的概念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例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抄录、非法监视等。

这些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其真实性和可信度都存在疑问,因此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一种保护被告人权利的法律原则,其主要意义在于:1.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非法证据可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那么被告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犯。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出现,可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非法证据的使用会导致司法公正和权威受到质疑,这对司法制度的稳定和发展都会带来不良影响。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实施,可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3.促进刑事诉讼的合法化。

非法证据的排除,可以促进刑事诉讼的合法化,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司法制度的正当性和权威性。

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

只有在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合法的,那么即使证据本身存在瑕疵,也不能排除其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2.证据的非法性明显。

证据的非法性必须是明显的,不能是主观臆断或者推测。

只有当证据的非法性是明显的,才能排除其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3.证据的排除不影响事实的查明。

证据的排除不能影响事实的查明,也不能对案件的审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如果证据的排除会对事实的查明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就不能适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四、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具体操作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具体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定证据的非法性。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确定证据的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如果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那么就需要确定证据的非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的模式和案例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的模式和案例

案例背景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搜查、抽取、固定、检验、鉴定、认定等环节获得的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非法证据是不允许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利向法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面将以一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例为例,详细介绍案件的背景、过程和结果,以展现该程序的代表性和启发性。

案件名称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案例分析案件背景该案涉及被告人李某在某商场盗窃行为。

据公安机关调查,商场监控录像显示李某进入商场并将一件衣物放入自己的包中,然后试图离开。

保安等工作人员当场将其拦截,随后将其交给公安机关。

案件过程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收到报案后,进行调查取证。

在审查李某的行为轨迹的过程中,发现了商场监控录像,录像中显示李某的行为,这成为公安机关的主要证据。

2.侦查终结:侦查阶段结束后,公安机关起诉李某,并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

3.诉讼阶段:李某的辩护人在审查案卷时,发现商场监控录像的获得过程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他认为,商场录像的获取并无合法依据,涉嫌违反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4.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的起草:李某的辩护人根据实际情况,起草了一份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在申请书中,他详细列举了商场监控录像的获得过程,并指出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5.法庭审理:在法庭上,李某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并提出了排除商场监控录像作为证据的理由。

辩护人认为商场监控录像的获得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应当排除。

6.判决结果:经过法庭审理后,法庭确认商场监控录像的获得是违法的,属于非法证据。

法庭认为该录像的排除并不会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严重影响,因此,法庭决定排除该证据,并作出判决:李某无罪。

案件结果最终,根据法庭的判决,李某被认定为无罪。

商场监控录像被排除作为证据的决定,为李某的辩护赢得了胜利。

同时,该案也成为了其他类似案件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典型案例,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人民司法|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及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

人民司法|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及非法证据排除的运用

⼈民司法|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及⾮法证据排除的运⽤⽂章来源于:知更鸟刑辩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民司法2016.02.035)【裁判要旨】案件是否排除合理怀疑,⾸先看指控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都有确定、合法的证据予以证实;其次要看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对抗的情况以及是否能将对抗解除;此外,还要看案件证据是否符合证明责任分配、⼝供补强及当⾯质诘等证据规则要求。

【案号】⼀审:(2013)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69号⼆审:(2014)渝⾼法刑终字第00175号排除合理怀疑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民司法2016.02.020)【裁判要旨】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认定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性,才能认定为证据确实、充分;对⽆法查实犯罪⾏为发⽣时间的,在适⽤新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基于有利于被告⼈的考虑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同⼀犯罪⾏为,应遵守禁⽌重复评价原则,不可既作为⼊罪标准⼜作为法定刑升格标准予以双重评价。

【案号】⼀审:(2014)沪⼆中刑初字第16号⾮法证据审查、处理的标准及原则(⼈民司法2016.05.004)【裁判要旨】对以⾮法搜查收集的物证、事先可能威胁了被告⼈的审讯录⾳录像、指事问供及在多项书证中夹带伪证等隐秘性强、评判标准模糊的证据,如何审查及处断,⽬前鲜有论及。

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查明侦查机关取证的过程是否客观真实,审查中贯彻直接⾔词证据原则,最终以相当理由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及原则,认定前述证据为⾮法证据并坚决予以排除。

【案号】⼀审:(2010)穗中法刑⼀初字第20号⼆审:(2012)粤⾼法刑三终字第251号重⼀审:(2013)穗中法刑⼀重字第16号⼆审:(2014)粤⾼法刑⼀终字第351号⾮法证据应当排除重复供述(⼈民司法2016.05.014)【裁判要旨】⾮法证据是否应当排除重复供述,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重复供述的可采性关键在于其与原始供述之间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

是否排除重复供述,核⼼在于⾮法取证⽅式是否影响了供述的任意性。

刑事诉讼中的限制性证据规则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限制性证据规则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限制性证据规则分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于某些特定证据的使用设置了限制性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取证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避免滥用权力和不当司法行为。

本文将分析刑事诉讼中的一些常见限制性证据规则,探讨它们的适用范围和作用。

一、间接证据规则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但可以通过推理、联想或其他方式与被证明事实相联系的证据。

法律通常对间接证据使用进行限制,要求其具有相当的可靠性和确凿的联系性。

例如,如果某人在案发现场附近被目击,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他犯罪,只能通过抽样判断他可能是嫌疑人。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要求检察官提供更多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以充分确保定罪的合理性。

二、采信度规则采信度规则是一种证据判断机制,用于衡量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根据其采信度来决定是否接受并使用该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采信度规则包括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物证的评估。

例如,法庭对于前科犯的证词往往持怀疑态度,需要进一步的证据来予以确认,以免陷害无辜。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庭也会保留对关键证据的怀疑,并要求检方提供更多的证据来确认其真实性。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法获取的证据。

例如,在搜查过程中,警方未按程序要求执行搜查令,获得的证据就属于非法证据。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院将不予采纳并排除非法证据,以维护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犯罪现场保护规则犯罪现场保护规则是指限制当事人对犯罪现场的干预和擅自更动,以确保犯罪现场的原貌得以保存。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防止证据的销毁和变动,以确保法庭能够准确地还原犯罪现场,从而确定罪犯的行为和动机。

例如,在发现犯罪现场后,警方应当尽快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禁止任何人进入或干扰,以保护潜在证据的完整性。

五、证人不在场证据规则证人不在场证据规则是指允许未能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词在法庭上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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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观 原 因分 析
徒 法不能 自行 ,一种完善 的制度背后必然需要某种 特定 “ 的价值来 支撑” 。刑讯逼供等非 法取 证现象的长期合法存在 , …
与我国传统 的犯罪控制观 不无 关系 。儒家法律传统 的集 体本
位价值观作为支撑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 , 形成了 中国法系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独有的伦理主义精神 , 这一理
物, 这再次为我们敲响 了警钟。
( ) 利 主 义 的执 法 理 念 三 功
实现 , 因此 , 没有 程序也就没有正义 。刑事诉讼 程序的价值首 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 的实现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马克思指 出 :程序法是实体法的法律传统 的集体本位价值观 , 使
可以大大缩短“ 案” 间 , 以节省有限的警力和财力 , 破 时 可 而案 件承办人员个人亦可据此立功 、 受奖和提升职位 。同时 , 由于 因拒供而被刑讯逼供 的嫌 疑人被 判有 罪的概率 很高 ,也 由于 讯问过程具有封 闭性 的特点 ,现 实中侦查人员 因实施刑 讯逼 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甚 至行政处罚 的概 率很 小。侦查机关
论精神到 了现代 , 从重 ”从快”“ 严” 以“ “ 、 从 等形式延续下来 。
( ) 序 工 具 主 义 一 程
所谓程 序工具主义 ,是指 片面强调 刑事诉讼程序对 于发 现案件 真相 和追诉犯罪的实际效用 ,而否认 程序 自身所具有 的独立 于案件 真相以外的其他重大价值 的诉讼 价值观念 。程 序公 正体现 的是 民主 、 法治 、 人权 和文 明的精神 , 它不 依赖 于 实体公正而存在 。同时 , 由于实体正义不 能脱 离程序 而独立存
在 ,实体公 正最 终只能在程序 的框架 内并通 过正当程序得 以
据, 最终可能冤枉无辜 。我国《 刑事诉讼法》 4 条规定 :审 第 3 “
判人 员 、 察人员 、 检 侦查人 员必须依 照法定程序 , 收集 能够证 实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 、 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 据 。嘲 ” 这一规定体现 了我国法律严禁先 人为主、 罪推定的要 有 求。 但在 司法实践 中, 由于有些侦查人员“ 有罪推定” 思想根深 蒂固, 导致刑讯逼供致死等悲剧时 常发生 , 最近在网络上纷纷 扬扬 的“ 喝开水死” “ 、做梦梦死” 等流行语 , 都是刑讯逼供的产


鄹 薯啊————图 啊
H J NS E lA ZI I H F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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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重庆 4 0 3 ) 00 1
[ 摘 要] 在现 代刑事 司法制度 中, 证据不仅是定 罪量刑 的依据 , 更是保 障人权 , 司法公平与正 义的一 个重 体现 要 内 。刑事非 法证据不断 出现 ,  ̄+主观 、 容 - k - j 客观和制度三个方面分析原 因。应从 司法体制 改革入
法手段取 得犯罪嫌 疑人的 口供 , 由“:供” 提供 的相 关线 并 I 1 所
稽诸 证 , 信有可证焉 , 而不首实 , 然后拷掠 。 【 ”正是这一根深蒂 引
固的法律传统 ,人们 片面强调 刑事诉讼程序对于 发现 案件 真
相和追诉犯罪 的实 际效用 ,而忽略或否认程序 自身独立于发
现案件真相 的诉讼价值 。 由此导致 的后果是 , 部分公安 、 司法
手,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使非 法证据失去 生存空 间。
【 关键词】
刑事非法证据 ; 主观原 因; 原 因; 客观 制度原 因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6 4 1 7 (0 10 — 0 7 0 17 —6 62 1 )10 5— 2
[ 中图分类号】 F 1 D 73

( ) 罪推定的侦查思维 习惯 二 有
“ 有罪推定” 与“ 是 无罪推定 ” 相对的一个 概念。所 谓有 罪 推定 ,是对古代封建 纠问式刑 事诉讼制度 中一 系列现象 的归 纳, 其主要含 义是 : 被告人都 被假定为有 罪 , 此可 以不经过 据 司法认定而直接将其作为罪犯看待 。这种 司法程序是 以假定 被告人为罪 犯而展开 的 , 这种假定 下 , 告人没有辩 护权 。 在 被 作为主要证据来源 的被告人如果证 明不 了 自己无罪 ,就被认 为是罪犯 , 而其认 罪 口供 是最高价值的证据之一 , 包括辩护权 在内的一切诉讼权利都会被剥夺 , 等等 。H 办案人员在有罪推定的思维导 向下 ,会出现只注重收集 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 ,而忽视或隐瞒有利于被追诉人 的证
尽 管宪 法明确规定 “ 国家尊 重和保 障人权 ”《 事诉讼 ,刑 法》 也明文禁止 以刑讯逼供 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 但侦查机关
的非法取证 现象 仍然大量存在 , 导致冤假错案不断发生 , 造成
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就我国 目前的立法及司法现状 而言 , 从程
人员在诉讼 价值 观念上缺乏依合法程序发现案件真相的法治
违背纲常名教 的叛逆被处 以酷刑 :凡察狱之 官 , “ 先备五 听 , 又
在侦查实践 中, 当犯罪嫌疑人不愿做归罪性供述时 , 侦查 人为查 明案件事实通 常有两 种途 径 :一是 通过 大范 围长时间 艰苦细致 的摸底盘查 、 查走访 、 调 鉴定 、 辨认 等侦查活动搜集 线索 , 并对其进行逻辑分析和经验论证认定犯罪。二是通过非
意识和职业 自律 。 刑事 司法实践证明 , 几乎所有非法取 证的案
件都与执法人员 主观上重实体 、轻程序的诉 讼价值观念有着
密切的联系 。
序性制度及证据 规则的设 计到执法观念 ,都存在 着许 多亟待 解决的问题 。 正是这些问题的存在 , 使非法证据在 司法实际 中 获得了生存 空间。本文拟从 三个方 面对其成 因进行分析 。

索间接取得其它证据。就两种途径的成本而言, 显然后者 皇
中 共 山 西 省 直 机 关 党 校 学 报 2 1年 第 1期 01
【 者简介】 作 赵 刘
法哲 学 东(9 9 ) 男, 17 一 , 西南政法 大学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 , 河南省光 山县人 民法院刑二庭 庭长 研究方向 : 刑法 学 鉴 ( 90 ) 男, 17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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