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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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加强对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统一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第 1.0.3条本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编制的。
第1.0.4条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度和使用功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墙的变动、房屋用途改变和荷载增加,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并提出设计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1.0.5条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所造成的影响,不得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 1.0.6条进行家庭装饰装修的房屋应是经有关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并取得质量合格等级或房主已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的工程。
第 1.0.7条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或合同要求选用,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第1.0.8条家庭装饰装修应采用合理的工序、减少浪费,有利于成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门窗框、暗装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等完工后进行;
(2)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
(3)涂料油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各类楼地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进行。
木质楼地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油漆,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4)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的涂料油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9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在适当的环境温度条件下进行。
第1.0.10条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不得污染。
第1.0.11条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要求,应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1.0.12条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评,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吊顶工程
第2.0.1条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
第2.0.2条吊顶内的灯槽、斜撑、剪刀撑等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布置。轻型吊灯应吊在主龙骨或附加龙骨上,重型灯具或电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
第2.0.3条罩面板不得有悬壁现象,应增设附加龙骨固定。
第2.0.4条天棚装修应选用防火材料或采取防火措施。木龙骨作防腐和防火处理。
第2.0.5条龙骨安装必须位置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
第2.0.6条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折裂、缺棱掉角或锤伤等缺陷,接缝应均匀一致,粘贴的罩面板不得脱层,胶合板不
得有刨透之处。
第2.0.7条罩面板接缝应均匀,压条顺直无翘曲,接缝严密。
第三章饰面砖工程
第3.0.1条饰面砖的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一般厕浴间墙面饰面砖镶贴高度不宜低于地面上1.8m。
第3.0.2条饰面砖镶贴必须牢固,不空鼓,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第3.0.3条饰面砖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协调一致,无变色、污痕和光泽显著受损处。
第3.0.4条饰面砖接缝应嵌填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第3.0.5条突出物周围的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贴脸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第四章涂料工程
质量要求
第4.0.1条涂料工程所用的材料品种、颜色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第4.0.2条施涂复层涂料表面质量,应符合表4.0.1的规定。
复层涂料表面质量要求表4.0.1项次项目水泥系复层涂料合成树脂乳液复层涂料硅溶胶类复层涂料反应固化型复层涂料
1漏涂、透底不允许不允许
2掉粉、起皮不允许不允许
3反碱、咬色允许轻微不允许
4喷点疏密程度疏密均匀疏密均匀,不允许有连片现象
5颜色颜色一致颜色一致
6门窗、玻璃、灯具等洁净洁净
第4.0.3条施涂溶剂型混色涂料表面的质量,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溶剂型混色涂料表面质量要求表4.0.2
项次项目普通级涂料中级涂料高级涂料
1脱皮、漏刷、反锈不允许不允许不允许
2透底、流坠、皱皮大面不允许大面和小面明显处不允许不允许
3光亮和光滑光亮均匀一致光亮光滑均匀一致光亮足,光滑无挡手感
4分色裹棱大面不允许,小面允许偏差3mm大面不允许,小面允许偏差2mm 不允许
5装饰线、分色线平直(拉5m线检查,不足5m拉通线检查)偏差不大于3mm偏差不大于2mm
偏差不大于1mm
6颜色、刷纹颜色一致颜色一致刷纹通面颜色一致,无刷纹
7五金、玻璃等洁净洁净洁净
注:①大面是门窗关闭后的里、外面。
②小面明显处是指门窗开启后,除大面外,视线能见到的部位。
③设备、管道喷、刷涂银粉涂料,涂膜应均匀一致,光亮足。
④施涂无光乳胶涂料,无光混色涂料,不检查光亮。
第4.0.4条施涂清漆表面的质量,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清漆表面质量要求表4.0.3
项次项目中级涂料(清漆)高级涂料(清漆)
1漏刷、脱皮、斑迹不允许不允许
2木纹棕眼刮平、木纹清楚棕眼刮平、木纹清楚
3光亮和光滑光亮足、光滑光亮柔和,光滑无挡手感
4裹棱、流坠、皱皮大面不允许,小面明显处不允许不允许
5颜色、刷纹颜色基本一致,无刷纹颜色一致,无刷纹
6五金、玻璃等洁净洁净
注:“大面”、“小面明显处”分别见表4.0.2注①、②。
第五章细木制品、护栏、石膏花饰工程
第5.0.1条细木制品、护栏、石膏花饰所采用的品种、材质等级、规格、式样、颜色等应符合
设计或合同要求。
第 5.0.2条护栏高度在梯斜段应不低于900mm,水平段护栏应不低于1000mm。窗台高度低于800mm
的均应设计护栏,栏杆净距应小于110mm,保证使用安全。
第5.0.3条细木制品与基层(或墙筋)应镶钉牢固,无松动现象。
第5.0.4条细木制品应表面平直光滑,棱角方正,线角顺直,不露钉帽,无戗槎、刨痕、毛刺、
锤印等缺陷。
第5.0.5条细木制品安装应位置正确,割角整齐,交圈一致,接缝严密,与墙面紧贴、出墙尺寸
一致。
第5.0.6条罩面板不应有弯曲、变形、开裂、起泡、划痕、污痕等质量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