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基建并账的流程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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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实行基建并账工作的通知

(2014年2月14日琼库支业〔2014〕22号)

省直驻市县网管单位、各市县会计管理中心(支付局)、省局各核算站: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琼财会〔2013〕376号)要求,我省2014年开始全面实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基建账并入单位会计账(以下简称“大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建并账实施范围:我省各级事业单位。

二、基建并账开始实施时间:2014年1月1日。

三、基建并账总体要求

(一)单位应当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

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

(二)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按每张凭证或按月汇总的方式,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并入单位会计“大账”中。

(三)“交付使用资产”、“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基建拨款—以前年度拨款”、“待冲基建支出”等内部互转科目或备抵科目不作并账处理;“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科目初始化时不作并账处理,但在日常核算时,需区分不同情况作不同并账处理。

(四)单位应根据新制度规定的支出确认原则,对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计算,按照计算出的数额,借记“大账”中“事业支出”对应明细科目。

(五)职工集资房工程支出不并入会计“大账”,如基建账含有职工集资房建设工程的,应剔除该工程支出后再并账。

四、基建并账的具体方法

(一)初始化并账方法

2014年初始化时,将2013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单位会计“大账”。

1.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初始化时未将“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并入“大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而是并入“预付账款”往来科目的,应在核销往来列支出时,借记“事业支出—基建支出”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同时借记“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2.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3.按照基建账中“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累计折旧”科目。

4.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待处置资产损溢—基建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5.按照基建账中“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分别借记“大账”中“银行存款—基建户存款”、“库存现金—基建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基建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

6.按照基建账中“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应收账款”科目。

7.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收款”、“拨付所属投资借款”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其他应收款—基建其他应收款”科目。

8.按照基建账中“应收票据”科目借方余额,借记“大账”中“应收票据-基建应收票据”科目。

9.按照基建账中“有价证券”科目借方余额,按期限是否超过一年,分别借记“大账“中“短期投资—基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基建长期投资”科目。

10.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即用“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资金的部分减去使用财政资金开支后的余额,贷记“大账”中“财政补助结转-基建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11.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长期借款—基建长期借款”科目。

12.按照基建账中“上级拨入资金”科目余额,按是否作项目处理,贷记“大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基建非财政补助结转”或“事业基金—基建事业基金”科目。

13.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程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超过1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属于1年以内(含1年)偿还的部分,贷记“大账”中“应付账款—基建应付账款”。

14.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付职工薪酬—基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15.按照基建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

中“其他应付款—基建其他应付款”科目。

16.按照基建账中“应付器材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贷方科目余额,贷记“大账”中“应付账款—基建应付账款”科目。

17.按照基建账中“应付票据”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付票据—基建应付票据”科目。

18.按照基建账中“应交税金”科目贷方余额,贷记“大账”中“应缴税费”科目。

19.按照基建账中“应交基建包干节余”、“应交基建收入”、“其他应交款”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应交财政部分,分别贷记“大账”中“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

科目;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应付款—基建其他应付款”科目。

20.按照基建账中“留成收入”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财政补助结转或财政补助结余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补助结转-基建财政补助结转”或“财政补助结余—基建财政补助结余”科目。

21.按照基建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借方余额和“累计折旧”科目贷方余额的差额,贷记“大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22.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额,贷记“大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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