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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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海通航…2008‟496号

关于公布《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

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单位、船舶:

为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水上人命安全,适应水上运输、港口生产的需要,规范船舶引航行为,我局制定了《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并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通航公布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部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办公室2008年8月20日印发

附件:

上海海事局引航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活动的安全监管,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海事局辖区水域内的一切引航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引航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接受引航服务的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符合标准的登(离)设施,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

(二)用指定的VHF频道与引航船联系,确认登轮地点、时间及相关事宜并保持值守;

(三)为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并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四)船长如需离开驾驶台,应当指定代职驾驶员同时告知引航员,并尽快返回;

(五)船长发现引航员的引航指令或行为可能威胁船舶、人员

安全时,应当要求引航员及时更改,必要时可要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处报告;

(六)船舶接受引航服务,不解除被引船舶船长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责任。

第五条引航机构应当于每日1600时前,将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该水域的VTS中心,并督促船舶、引航员做好引航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

引航作业计划包括以下内容:引领船舶船名、国籍、船长、船宽、最大吃水、种类、引航员登(离)船舶时间、船舶靠(离)泊时间和拟派引航员姓名、等级;拟通过桥梁、架空电缆的船舶还应当包括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等基本信息。

引航作业计划如有变更,引航机构应当及时向管辖该水域的海事处提交变更报告。

第六条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或者器材,以便及时与引航员保持联系。

第七条引航机构应当根据水域通航情况,安排相应资质和等级的引航员对不同种类、不同尺度的船舶实施引航服务。

第八条引航员登船后和离船前应当向该水域的VTS中心报告;

引航员登船发生延误时,应当及时向该水域的VTS中心报告,并与被引船舶取得联系;

引航船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相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船舶报告制规定。

第九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该水域的VTS中心报告:

(一)恶劣的气象、海况;

(二)被引船舶不适航;

(三)没有足够的水深;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规定;

(五)引航员身体不适,不能继续引领船舶;

(六)其他不适于引航的原因。

第三章引航员登(离)船舶

第十条引航员应当在公布的引航作业区水域内(见附件)登(离)船舶。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十一条由于气象原因,引航员不能确保在规定的引航作业区安全登(离)船舶时,经该水域的VTS中心同意后,引航员或船长可以将船舶驶抵安全水域登(离)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引航员引领由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进入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在“NO.1北侧引航作业区”登船;如被引船舶为限于吃水船舶,引航员应当在“NO.2北侧引航作业区”登船;

(二)引航员引领由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直接进入南槽航道的船舶,应当在“NO.3北侧引航作业区”登船;

(三)引航员引领沿长江口深水航道出口的船舶,应当在“NO.1南侧引航作业区”离船,如被引船舶为限于吃水船舶,引航员应当在“NO.2南侧引航作业区”离船;

(四)引航员引领沿南槽航道出口的船舶,应在“NO.3南侧引

航作业区”离船。

第十三条引航员在洋山港水域登(离)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已在“上海洋山深水港区引航、待泊、检疫NO.1锚区”锚泊的船舶应当就地等待引航员登船;

(二)引航员引领直接由洋山港主航道进出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的船舶应当在“上海洋山深水港区NO.2引航作业点”附近水域登(离)船舶。

第十四条引航员在金山水域登(离)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引航员引领由金山航道进出上海石油化工总厂码头和上海化学工业区漕泾码头的船舶,应当在“金山联检、引航锚地”登(离)船舶;

(二)引航员引领由上海化学工业区东航道进出上海化学工业区漕泾码头的船舶,应当在“金山东引航作业区”登(离)船舶。

第十五条引航员应当在“宝山引航作业区”进行长江上海段与长江江苏段的引航交接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上海海事局辖区水域内引航作业区(WGS-84)

1、NO、1北侧引航作业区范围为以下4点依次联线围成的水域:31°07′.74N,122°23′.45E

31°07′.74N,122°27′.70E

31°06′.80N,122°27′.70E

31°06′.80N,122°22′.62E

NO、1北侧引航作业区中心点位置:

31°07′.27N,122°25′.55E

2、NO、1南侧引航作业区范围以下4点依次联线围成的水域:31°05′.46N,122°22′.62E

31°05′.46N,122°27′.70E

31°04′.51N,122°27′.70E

31°04′.51N,122°23′.62E

NO、1南侧引航作业区中心点位置:

31°04′.97N,122°25′.55E

3、NO、2北侧引航作业区范围以下4点依次联线围成的水域:31°07′.41N,122°34′.53E

31°08′.17N,122°34′.53E

31°08′.17N,122°40′.05E

31°07′.41N,122°40′.05E

NO、2北侧引航作业区中心点位置:

31°07′.78N,122°36′.70E

4、NO、2南侧引航作业区范围以下4点依次联线围成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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