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维权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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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维权工作调研报告

现状与问题

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四省(直辖市)都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我们在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应看到非公有制企业在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XX年,上海市私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177人,占全市工亡总数的39.33%;天津市非公有制企业因工死亡58人,

占全市工亡总数的68%;江苏省非公有制企业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均占全省的67%;浙江省是非公有制企业大省,生产安全事故总数位居全国第三。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发生工业伤亡事故736起,死亡756人,分别占全省事故总数和死亡人数的82.4%和89%。

四省(直辖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状况

呈如下特点:

一、大部分国有改制企业和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经济实力雄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健全,管理比较规范。这类企业能

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按有工伤、医疗、养老、失业、(关政策为职工上劳动保险.

生育),还能从市场竞争的需要出发,目觉在食、毗建寺oHS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浙江一些外来加工企业还做好了应对SA8000(社会责任认证标准)挑战的准备,这部分企业劳动保护现状也比较乐观。

二、大部分规模以下(浙江标准,职工100人以下,月产值500万元以下)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由于尚处于资本原始积累阶段,重生产、轻安全,无视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企业劳动保护状况十分严峻。

设备陈旧,条件落后,环境恶劣,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大量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主利欲熏心,“只管赚钱,不管安全”。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有意降低、减少、甚至取消安全卫生基础设施的投入,迫使工人在拥挤、昏暗、潮湿的车间里生产,在噪声、高温、粉尘污染的环境中劳动,职工生命安l全和身体健康缺乏保障。

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欠缺,不按期发放,职业危害难以避免。不少中小企业,为降低生产成本,

肆意减免国家明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一些企业即使发放安全卫生防护用品,也存在着以次充好,不按期更换等问题;有的企业还出台了进城务工人员自备芍动防护用品的“土政策”,任意剥夺职工

应享受的劳动保护权利。.

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情况严重。许多非公l企业打着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旗号,随意抬高工作定额,l变相强迫工人加班加点,工作时间经常达到10小时以l上;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加班加点

不仅超过了法律的极限,甚至超过了人的生理极限,导致因疲劳过度酿成人I身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几乎没I有休息臼、节假日,国家法定的休息时间在很多非公有1制企业已经异化成为企业的施舍;而且休息日、节假日1加班,绝大多数非公有制企业也不能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随意剥夺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大部分非公有制企业错误地将安全教育培训与业务操作

培训等同起来,甚至将安全教育培训与生产经营对立起来,为降低成本,企业首先削减的是安全教育经费。由于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城务工人员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存在的职业危害既不履行告

知义务,也。不变待防范措施_致使进城务工人员普遍缺乏安全生产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操作技术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关资料表明,在近年发生的企业工伤事故中,进城务工人员占伤亡总数的80%以上,已经成为最大的受害群体,更加可悲的是他们往往又是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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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匮乏;用工行为混乱,非法使用童工;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便签订,合同中也缺少安全卫生相关条款;不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上工伤保险,职工因工造成各种伤害后得不至!应有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非公有制企业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是由企业内外因素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形成的。

一、一些地方政府错误的政绩观和盲目追求经济增长率,为一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了滋生的土壤。由于片面追求GDP指标,急于大干快上出政绩,随意降低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企业安全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

及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审查验收走过场,造成非公有制企业安全投入欠账多,安全生产基础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过分采取迎合政策,导致一些被发达国家淘汰的落后生产方式、生产工艺乘虚而入,加大了我国防止职业危害工作的压力。

二、政府监督管理体制不顺,基层监督力量薄弱,企业监督无法到位。尽管近几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但无法否认现行安全卫生监.

管工作仍因体制不顺存在着职能重叠、职责交叉、监管主体不明确、运行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并且由于基层监管部门人员少,应付日常事务尚且不暇,对变化大、转型快、数量多的非公有制企业实施有效监管更难以落实,现行安全卫生监管体系、监管力量与非公有制企业监管需求差距甚远。

三、安全生产企业负责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都做卅了明确规守,国家也要求安伞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然而大量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对这一要求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在利

益驱动下,压低生产成本,减少安全投入,迫使职工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作业。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类企业责任人尚缺乏强硬的惩

戒手段和有效的制裁机制。我国《刑法》涉及伤亡事故一般是追究直接责任人,对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企业法人和管理者很难适用;同时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又仅适用于公务员和国有企业

领导,导致非公有制企业的法人和管理者逃避了安全生产事故中的所应负的法定责任。

问题成因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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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完善。制订、修改相对滞后。我国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规定、标准大都是计划经济时期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已很难适用。同时伴随着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换代升级,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由此引发出许多新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也缺乏配

套法规和国家标准,这些都制约和影响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和监督执法的效果。

五、伤亡赔偿、经济处罚标准过低,不足以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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