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施工项目施工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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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南成品油管道干扰点

施工安全协议

编号:XSHN-(年号)-11-(站场开头字母)-00 (代)甲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柳州管理处站乙方:

年月日

与西南成品油管道干

扰点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柳州管理处站乙方:

工程与西南成品油管道桩号存在交叉干扰。为确保西南成品油管道的安全运行,同时确保建设安全顺利开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安全协议:

第一条现场安全措施

1、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提交管道及光缆安全保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并按甲方提出的审查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完善。管道保护设计及施工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的有关规定。

2、开工前,乙方应组织所有施工人员进行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培训,由甲方进行管道安全交底,所有参建员工掌握输油管道安全保护的措施、了解管道安全保护的要求。

3、在动工前,乙方必须向柳州管理处输油站办理

“动火票”、“动土票”等安全作业票证。乙方未办理手续前,不得动工。

4、施工过程中,乙方在管道安全范围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标志,并指定一名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指挥。同时,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和甲方的联系。

5、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听从甲方派驻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针对乙方的违规行为,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和纠正,乙方应立即改正。

第二条责任划分

1、因乙方施工的原因造成甲方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损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施工的原因直接导致或诱发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发生边坡、护坡、水保墙、挡土墙垮塌或管道(光缆)悬空等灾害,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不按施工方案、协议等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或施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南成品油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规定,对甲方管道及管道设施造成损害,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已经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如变更方案需报甲方批准后才能继续施工。

第三条双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提前告知乙方如何保护管道,以及施工中的注意事项,并有告知乙方输油管道存在安全隐患的义务,以便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加以避免。

2、乙方应将施工安排至少提前两天告知甲方,并制定、落实管道保护施工安全措施,确保输油管道的安全运行。

3、甲乙双方在对方的线路发生安全问题时都具有告知对方的义务。

4、乙方的每个施工点由甲方、乙方、施工单位共同逐一明确工期,乙方应优化施工组织,并确保在确定的工期内竣工。

5、项目建成后,按“谁的资产,谁维修”的原则进行管理,若任何一方进行维修、抢修等作业时,都有告知对方的义务,同时采取相应的现场安全保护措施。

第四条双方权利

1、乙方在施工前向甲方交付万元人民币作为安全保证金,待安全施工完毕后,甲方经现场确认后退还给乙方。

2、甲方在乙方施工的过程中派人进行现场监护,双方对本工程监护工期作如下约定:

监护工期为:天

监护开工日期:年月日

监护完工日期:年月日(与施工工期同步)

在约定的工期内,监护费用按每人每天350 元收取,对于本施工项目,乙方需预付元作为现场施工监护费,超出约定工期后,超出时间段监护费用按每人每天500 元收取。乙方付款后甲方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正式发票。

甲方开户账号:3602028529200722433

甲方开户名称: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甲方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花城支行

乙方开户账号:

乙方开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第五条责任赔偿

1、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管道及管道设施损害,除赔偿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外,乙方还要赔偿甲方的损失,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1)造成输油管道防腐层损坏的,赔偿1~3万元/次.处;

(2)造成输油管道变形或泄漏的,赔偿50~500万元/次.处;

(3)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在管道安全范围地质滑坡、崩塌,赔偿1~5万元/次/处,造成输油管道露管的增加赔偿5万元/次/处,造成输油管道悬空超过2米的再增加赔偿5万元/次/处;

(4)造成通信光缆损坏且需要光缆重新接续的,赔偿10~20万元/次/点;造成通信光缆保护层损坏的,赔偿2~5万元/次/点。

(5)造成管道水工保护设施损坏的,赔偿1~5万元/次/处,造成管道三桩等附属物损坏的,赔偿1~2万元/次/处。

2、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管道及管道设施损害,损失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因甲方未按约定日期到现场监护,造成乙方工期延误的,甲方乙方约定的工期顺延。

第六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义务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七条争议和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签订协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

1、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内容。

2、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的形式或甲乙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信方式进行。如使用或类似的通信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信发出的日期,如使用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的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3、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乙方:

公司柳州管理处站

地址:地址:

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

经办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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