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干货之营改增后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只可选择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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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营改增后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只可选择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
案例概况
贵州如意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1年8月以每股4.90元购入火车股票20万股,2013年10月以每股6.00元购入火车股票30万股,2015年10月以每股5.00元购入火车股票30万股,2016年7月8日以每股12.00元购入火车股票65万股,请问该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难看出,以上规定是原营业税政策的延续。
各类金融商品转让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纳税期内允许互相抵减,抵减后的余额作为当期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如果当期抵减后的余额为负数时,当期申报的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