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思考
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探讨

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探讨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的婚姻法也随之不断的发展完善。
其中,事实婚姻逐渐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进行法定婚姻登记但实际上双方已经具备夫妻关系的情形。
虽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事实婚姻,但目前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问题依然不太明确。
首先,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只有经过法定婚姻登记,婚姻关系才能成立。
这一规定表明了法定婚姻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必要条件。
但实际上,很多人由于各种原因选择隐瞒事实婚姻关系,从而没有进行法定婚姻登记。
因此,就出现了很多事实婚姻关系的法律争议。
其次,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共有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
然而,对于事实婚姻的情况,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往往导致财产问题出现瓶颈。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宋祖英离婚案。
宋祖英与张国立因事实婚姻关系生活了多年,却由于缺乏法律手续,导致财产分割时出现了很大的纠纷,最终还需司法介入进行调解。
第三,对于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存在着法律难题。
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得到明确的规定,因此孩子抚养等问题也很难得到解决。
比如2004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AC侨商联合会主席林家铭因离异后与新欢生育,但因林家铭和新欢距登记成婚还未满一年,原籍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不认定他与新欢的婚姻关系,母亲林保光顶替其赡养孙女,父亲的监护权被拒绝。
为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完善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
除了针对财产问题、子女抚养等问题的规定之外,还需要明确事实婚姻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之上,才能更好地保障事实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没有法律保障而引起的法律纠纷。
总之,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目前还存在诸多争议,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只有在未来相关法律得到完善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除了以上所述的案例,还有一些其他的事实婚姻案例也引起了大量的社会关注。
第一个案例是2014年发生的“橙色恋人”案。
事实婚姻法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对外以夫妻关系相待,且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一种婚姻形式。
在我国,事实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其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从事实婚姻的定义、法律效力、认定标准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一)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概述1.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
一方面,有人认为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有人认为事实婚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
2.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关系、子女抚养权、人身权等方面。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分析1. 财产关系方面(1)事实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事实婚姻,虽然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财产关系应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事实婚姻中的个人财产。
对于事实婚姻中的个人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确定财产归属。
2. 子女抚养权方面(1)事实婚姻中的子女抚养权。
根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对于事实婚姻,虽然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应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事实婚姻中的子女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对于事实婚姻,双方所生子女的继承权应参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3. 人身权方面(1)事实婚姻中的姓名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对于事实婚姻,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姓名权应参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2)事实婚姻中的离婚自由。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论文

对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思考摘要:1994年2月1日《结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我国逐渐开始不再承认事实婚的效力,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现象已比较普遍,这实质上也就是我国已不再承认的事实婚姻状态。
同时,我国《刑法》有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但《刑法》规定的重婚情节只包括了两个婚姻都是法律婚和前婚是法律婚而后婚是事实婚的情形——尚需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依然采用事实婚的概念——显然没有包括的两个婚姻都是事实婚和前婚为事实婚而后婚为法律婚的情形,这样规定个人觉得将不利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权益的维护。
而我国目前的婚姻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的立场,即只有经过了合法登记形成的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立场显然不会保护事实上形成的婚姻关系。
本文中,作者试从借鉴物权法中登记的对抗要件主义理论的立场论述,适当的修正结婚登记的作用,赋予事实婚姻适当的法律拘束力,以期能更好的贯彻和实现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和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宗旨。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同居重婚婚姻登记对抗要件理论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
{1}事实婚姻有以下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法定结婚登记手续。
{2}从性质上看,事实婚姻具有男女双方对于结婚的合意和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
调查资料表明,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及边远地区,事实婚姻占当地婚姻总数的60%至70%。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一是受我国长期以来“聘娶婚”传统的影响,广大群众认为只要举办了仪式,男女双方便当然成立了婚姻关系,这种传统的影响不可小视;二是婚姻登记在某些农村边远地区存在许多不便,如登记机关距离住所太远、登记部门的官僚作风、支付登记相关费用有困难等,于是很多人便放弃了结婚登记。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事实婚姻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具有稳定的经济、生活、感情关系的行为。
然而,由于事实婚姻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事实婚姻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婚姻:(1)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共同生活满三年以上;(2)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已生育子女;(3)双方当事人自事实婚姻成立之日起,有其他共同生活的证据。
2.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事实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财产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债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子女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4. 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1)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财产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思考

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思考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婚姻家庭的需求和期望也逐渐发生了变化。
而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是保障家庭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然而,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法律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为此,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入手,探讨如何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法律,以更好地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1. 婚姻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婚姻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应具有的特征之一。
而自由并非仅仅意味着选择伴侣,还包括婚姻的解除。
当前,我国离婚逐年增加。
而且,随着社会观念的进步,更多人在婚姻彼此不爱而不得不离婚的情况下,也更需要保障离婚的自由。
因此,在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法律中,应该进一步保障婚姻自由,保护婚姻和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 完善离婚制度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的思想观念也在逐步变化。
然而,我国现行的离婚法在很多方面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现行离婚制度下,个体的离婚请求往往是“难出口的情况”,而这也不利于保障个人权益。
为此,在进一步完善离婚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制定更为详细的离婚法,规定离婚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和适当的补偿机制等。
3. 建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由于婚姻经常涉及到财产分配这一方面,因此,在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方面,建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公证方式确认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免婚姻过程中的财产争议和分配不公等问题,保障个人财产权益。
4. 加强家庭暴力防范和应对家庭暴力问题是当前我们国家面临的一项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
而且,目前来看,我国的家庭暴力法规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无法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因此,在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家庭暴力防范和应对机制,制定更为详细、完善的法律条款,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5. 完善监护制度家庭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及其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然而,当前我国监护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
因此,在完善婚姻家庭制度法律方面,也应当进一步加强监护制度的完善,保障监护人在监护行为中遵循严格的法律制度,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
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

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是指未经法定程序登记的夫妻关系。
事实婚姻在中国社会中并不罕见,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很多人选择事实婚姻来共同生活并具备夫妻关系。
然而,在法律上,事实婚姻与正式婚姻仍存在一定的差别和争议。
首先,事实婚姻并没有法律效应。
根据我国婚姻法,只有经过法定登记的夫妻关系才会被法律认可,享有法律保护和权益。
因此,事实婚姻夫妻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可能面临很多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一旦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
其次,事实婚姻容易受到家庭外部因素的影响。
由于事实婚姻并没有法律保护,一方出轨、家庭暴力等问题往往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此外,家庭成员、社会舆论等因素也会对事实婚姻产生影响,使夫妻关系更加复杂和脆弱。
另外,事实婚姻给妇女带来的不平等待遇也是一个问题。
在事实婚姻中,女性在分割财产、抚养子女等方面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容易受到经济和社会压力的影响。
加强对事实婚姻的法律保护,涉及权益和社会公平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我认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有必要加以完善和规范。
首先,应该通过立法等形式,明确事实婚姻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夫妻关系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其次,加强对事实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分割财产等问题。
此外,还应加强对事实婚姻夫妻的教育和引导,提高他们对法律与家庭关系的认识,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总的来说,我国事实婚姻制度在目前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下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通过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提高社会和文化水平,我们可以更好地解决事实婚姻所带来的问题,使其更加符合社会正义和家庭稳定的需要。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

论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摘要】我国当前农村存在着许多事实婚姻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安定。
农村事实婚姻的定义及特点是指未经正式登记的同居关系,普遍存在于农村地区。
导致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经济压力和教育水平等因素。
这些问题给农村社会和家庭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如家庭纠纷、子女抚养权纠纷等。
为缓解这一问题,可采取加强宣传教育、建立社会支持系统等措施。
未来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可能会进一步恶化,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来解决。
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严峻,需要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和教育引导,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定义、特点、原因、影响、措施、发展趋势、评价、建议1. 引言1.1 概述我国当前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当前,我国农村事实婚姻问题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
事实婚姻是指一种没有正式结婚证书但在实际生活中却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的现象。
在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原因,事实婚姻现象较为普遍。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反映了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的复杂性和变化,也暴露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和风险。
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农村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的人口流动增加,原本固定的社会关系开始变得模糊和不稳定。
农村事实婚姻还受到传统文化观念和价值观念的影响。
在一些地方,由于传统观念认为只有正式结婚才能称之为合法夫妻,造成了事实婚姻现象的出现。
农村事实婚姻问题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事实婚姻的权益保障不足,一旦出现纠纷,法律无法提供有效保护。
事实婚姻的稳定性较低,容易造成家庭矛盾和破裂,对子女的成长教育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事实婚姻还可能导致财产纠纷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加剧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解决农村事实婚姻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社会教育、改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
只有全面深入地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实的基础。
事实婚姻关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关系日益受到重视。
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婚姻法》的修订,事实婚姻关系逐渐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关于事实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探讨其内涵、法律效力以及相关争议问题。
一、事实婚姻关系的定义事实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关系应满足以下条件:1. 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双方自愿结婚。
2.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包括居住、经济共同开支、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
3. 具有稳定、长期、持续共同生活的特征:双方共同生活的行为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持续性,足以使外界认为双方已构成夫妻关系。
4. 无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共同生活的行为不违反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二、事实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1. 事实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合法婚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享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如财产共有、子女抚养、赡养等。
(2)双方在离婚时,可以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3)双方可以依法申请子女抚养权。
2. 事实婚姻关系的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事实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后,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合法婚姻。
三、事实婚姻关系的相关争议问题1. 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争议。
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定程序,部分当事人可能以事实婚姻关系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其婚姻关系。
另一方面,由于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可能导致认定结果的不一致。
事实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事实婚姻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婚姻形式,在我国逐渐增多。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对外形成了夫妻关系。
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事实婚姻在法律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二、事实婚姻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对外形成了夫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点:(1)双方自愿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基于自愿,选择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以夫妻名义对外行事,如共同居住、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
(3)对外形成夫妻关系:双方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等方面已形成夫妻关系。
2. 特征(1)非正式性:事实婚姻未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效力。
(2)稳定性: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
(3)社会性:事实婚姻涉及双方及其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
(4)复杂性:事实婚姻在法律地位、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三、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法律地位(1)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依照本法规定,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未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事实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财产分割(1)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实事婚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实事婚姻,又称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履行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夫妻关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实事婚姻在我国逐渐增多。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不完善,实事婚姻在法律地位、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实事婚姻的规定出发,分析实事婚姻的法律地位、权益保护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以期对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二、实事婚姻的法律地位1.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建立的家庭关系,应当依法登记。
”第二条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不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结婚必须依法登记,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不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 实务中争议尽管法律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不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在实务中,对于实事婚姻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实事婚姻应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实事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3. 学界观点学界普遍认为,实事婚姻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以下条件成立时,实事婚姻可以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1)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结婚年龄和条件;(2)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结婚的合意;(3)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夫妻关系;(4)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异议。
三、实事婚姻的权益保护1. 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离婚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2. 子女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所生子女,应当视为非婚生子女。
事实婚姻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在传统观念中,婚姻被视为男女双方基于法律程序建立的家庭关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男女双方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所谓的“事实婚姻”。
本文旨在探讨事实婚姻的概念、法律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二、事实婚姻的概念1. 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未进行法律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互承担夫妻权利义务,形成一种稳定的家庭关系。
2. 特征(1)男女双方自愿结合: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结合的,而非被迫或受他人干涉。
(2)共同生活:事实婚姻双方在生活上相互依赖,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3)承担夫妻权利义务:事实婚姻双方在法律上享有夫妻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4)稳定:事实婚姻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三、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1. 《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补办结婚登记:(1)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即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2)男女双方同居时间较长,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
(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子女出生。
2.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1)对于事实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2)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从补办登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3)对于事实婚姻,当事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四、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1. 合法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合法性。
对于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法律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补办结婚登记,从而具有法律效力。
事实婚姻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具有稳定的婚姻关系。
在我国,事实婚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在实际生活中,事实婚姻现象较为普遍。
本文将围绕事实婚姻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知识。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1. 事实婚姻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未对事实婚姻作出明确规定。
2. 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学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1)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事实婚姻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2)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合法婚姻。
部分学者认为,在特定情况下,事实婚姻可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等方式转化为合法婚姻。
(3)事实婚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部分学者认为,事实婚姻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事实婚姻的法律依据1. 民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提供了基础。
2. 婚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得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虽然该规定明确要求办理结婚登记,但并未否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3. 案例判例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在审理事实婚姻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作出了认定。
以下列举几个案例:案例一:某男与某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双方均认可彼此为配偶。
后某女提出离婚,法院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判决离婚。
案例二:某男与某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后某女发现某男有外遇,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关系,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判决离婚。
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探讨

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探讨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婚姻应当基于自愿、平等、真诚、互助的原则,事实上却常常出现未经过婚姻登记而长期同居的情况,即所谓的事实婚姻关系。
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
本文将探讨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并提供最少三个相关的案例。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任何形式的婚姻均应遵守法律程序,即需要进行登记备案。
因此,没有完成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双方也没有婚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在我国,事实婚姻并没有法律效力。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事实婚姻的存在却不可避免,其所涉及的财产、子女、债务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需要根据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利用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来作出裁决。
下面列举几个案例: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在未进行任何登记的情况下同居已有十年,期间生育一女,并共同居住。
后来两人关系破裂,张某提出离开要求。
在离婚案件中,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为事实婚姻关系,故张某要求李某赔偿财产的诉讼主张被认可。
案例二:某夫妻双方已离婚多年,妻子重新组建家庭,但是在该夫妻离婚后,夫妻双方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平时支出等问题产生矛盾。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构成事实婚姻,依法支持妻子主张协商要求丈夫负责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诉讼主张。
案例三:某夫妻离婚后,双方未办理房产的划分工作。
离婚后的一段时期内,双方在未经过婚姻登记的情况下恢复了同居生活,根据法庭的供述,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判决对由夫妻共同持有的房产进行划分。
以上的案例都是根据事实婚姻的存在而作出的审判结果,在这些案例中,法院都是通过认定事实婚姻的方式来解决夫妻双方之间的纠纷。
因此,虽然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实际生活中的事实婚姻关系却往往会影响到双方的家庭生活和财产分割等权益。
因此,对于未经婚姻登记而长期同居的情况,虽然法律上并不给予其法律地位,但实际上依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法院可以认定其为事实婚姻关系,从而解决双方的纠纷和争端。
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探讨

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探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改变,我国的婚姻制度也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其中,事实婚姻即指在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双方自愿且持续生活在一起的夫妻关系。
然而,事实婚姻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一直较为复杂,本文将探讨我国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的问题,并列举实际案例作为佐证。
一、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事实婚姻作为一种非注册婚姻,其法律地位较为复杂。
在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婚姻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事实婚姻的效力逐渐得到肯定。
例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离婚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自愿双方实际同居一年以上,形成夫妻感情,应认定为夫妻关系。
”二、事实婚姻案例1. 2018年,江苏苏州的一对男女因家庭原因没有登记结婚,但自愿同居多年。
后来女方去世,男方要求分配女方名下的房屋及房产。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男方有权分得女方房屋及房产,认定双方构成了事实婚姻。
2. 2016年,重庆的一对男女因家庭原因没有登记结婚,但自愿同居多年,双方还共同育有一子。
后来,男方提出要求分割财产,但女方不同意,并要求男方赔偿她为家庭付出的劳动,包括劳动能力和精神支持等。
法院最终判决男方赔偿女方一定金额,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3. 2021年,广东深圳的一对男女没有登记结婚,但自愿同居多年,并共同育有一女。
后来女方去世,男方要求分配女方名下的房屋及房产。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男方有权分得女方房屋及房产,认定双方构成了事实婚姻。
三、总结以上案例说明,我国事实婚姻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了法律效力的肯定。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事实婚姻在法律地位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离婚财产分割等问题。
建议相关法律部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律,加强事实婚姻的法律保障,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此外,对于事实婚姻的维权问题,我们应该加强社会教育,提高社会对婚姻制度的认识和尊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重构建健康的婚姻观,避免轻率的婚姻选择和不负责任的婚姻行为,从而避免事实婚姻的出现。
我国事实婚姻立法制度的思考

我国事实婚姻立法制度的思考摘要:本文对我国事实婚姻立法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概述,将社会与法律界对事实婚姻的态度进行了归纳,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立法的完善做了相应的思考,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事实婚姻立法思考引言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对称。
在婚姻法中事实婚姻一般泛指当事人未履行法定结婚形式要件但又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
当前,在我国许多地方,把结婚仪式看作结婚的成立条件,而对结婚登记不屑一顾的人仍然大量存在。
如果对事实婚姻采取漠视的态度,一旦事实婚姻当事人出现利益纠纷,则处理起来就无法可依。
因此,处理好事实婚姻,对于保护相对弱势的群体,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立法的历史演变纵观我国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大致可以说经历了从承认主义到限制承认主义,再到不承认主义,最后到相对承认主义的发展过程。
(一)承认主义时期。
在20世纪50年代初,由于刚刚废除了历史悠久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广大群众对于婚姻登记制度很不习惯,许多人结婚不去登记,举行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在此情况下,不承认事实婚姻是行不通的,于是当时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将事实婚姻纠纷按离婚案件处理。
(二)限制承认主义时期。
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了事实婚姻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解释。
规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在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三)不承认主义。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按该规定,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至此,不再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四)相对承认和相对不承认主义相结合。
浅谈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

浅谈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源于我国传统婚姻观念和社会发展状况,是对非正式结婚关系的一种承认和保护。
事实婚姻制度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实际适应性,然而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事实婚姻制度的出现是我国婚姻观念和实际生活的真实写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封建婚姻观念的逐渐淡化,许多人开始选择非正式的婚姻形式,在事实上形成了婚姻关系。
事实婚姻制度的出现,意味着我国法律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回应,为非正式结婚关系提供了一种合法的认可和保护。
其次,事实婚姻制度有利于保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对于那些没有登记结婚而事实上已经形成婚姻关系的夫妻来说,事实婚姻制度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夫妻关系所带来的权益和福利。
这对于保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事实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事实婚姻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容易导致一些纠纷的发生。
由于事实婚姻没有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和登记,一些夫妻关系存在法律上的漏洞,例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其次,事实婚姻制度容易产生不公平和不稳定的现象。
一些非正式结婚的夫妻在遇到困难和纠纷时,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无法得到应有的帮助和解决。
而且,一些事实婚姻关系容易发生不均衡和不公平的现象,例如女性在离婚后无法获得合法的财产和子女抚养权。
最后,事实婚姻制度对于婚姻家庭的保障不够全面和细致。
事实婚姻制度主要针对非正式结婚关系,而对于正式的婚姻关系并没有太多的规范和保护。
这容易导致一些人为了逃避婚姻责任而选择事实婚姻,从而影响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和争议,我国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事实婚姻制度。
首先,应该明确事实婚姻的法律地位,为非正式结婚的夫妻提供一种合法的状态和身份。
其次,应该加强对事实婚姻关系的保护和维护,尤其是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同时,应该加强对事实婚姻关系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一些人滥用事实婚姻制度,逃避婚姻责任。
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探视权制度:确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见面和交流,增进亲子关系。
强化法律责任: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进行法律制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提高公众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的认识和意识
的法律保护
推动社会观念 的转变,提高 人们对婚姻家 庭重要性的认
识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 经验,推动全 球婚姻家庭制
度的完善
汇报人:
,
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性 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现状 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必要性 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目标和意义来自婚姻家庭是社会 的基本单位
婚姻家庭制度对 个人和社会的影 响
婚姻家庭制度在 法律中的地位和 作用
完善婚姻家庭制 度对于社会发展 的意义
离婚率持续上升,家庭稳定性受到挑战 家庭暴力、虐待等问题频发,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不足 婚姻家庭责任分配不公,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婚姻家庭制度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完善
添加标题
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 密切相关,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发 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 完善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建议: (1)加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加强婚姻家庭司法审判,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3)加强婚姻家庭法律宣传 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稳定 家庭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婚姻家庭制度是维护家庭稳定 的重要保障
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可以促进家 庭和睦,减少家庭矛盾
完善婚姻家庭制度可以保护家 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 女和儿童的权益
关于我国事实婚姻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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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 法 态度 不 明确 、 2 0 年 修 正后 的 婚姻 法对 事 实婚 姻 是否 有效 , 是有 条件 的 01 还
有效 , 末作 任 何表态 。当然 , 实婚 娲涉 及 面较 广 又是 _ 复杂 的 事 卜 分 社 会 问题 , 此 的赢 法 嘲难 能够 理解 , 对 但我 国法 律 关 于事实 婚姻 态 度 的游 移不 定 却是 显而 易 见的。没 有 明确 的态 度 ,不仪 给 司法 实 践增 加 了难 度 ,而且 在 ‘ 程度 上 也怂 恿 了事 实婚 姻 的 : 定 生和 存
臀记 吗 ?另外 , 法实 践 中单纯 以 时间为 界 限的做 法 , 司 不仪 自相 矛 盾 而 且也 不符 合 婚姻 关 系的特 殊性 和我 国的 国情 ,事 实 l - . 立 也与 法 宗 旨相 抵触 , 为如 果认 为事 实婚 姻 不具有 法律 效 力 , 仪 为同 仪 居 关 系 , 么基 本 E 就没 有重 婿罪 可言 了, 这样 处 理就 会与 刑 那 也 若 法 中关于 重婚 罪 的规 定相 脱 节 了。 综合 以 E 个方 面可 以看 …. 行 法 律规 定本 身 欠缺 科学 性 几 和 可操 作 性 。 二 、 事 实婚 姻 的法 学分析 对 白建 国 以来 ,我 国历 次婚姻 立 法郁 强 调结婚 登记 是婚姻 成立 的惟一 法 定形 式 , 事 实 婚姻 问题 并没 有 因为这 一制 度 的设 计得 但 到 很好 的 解 决 , 然顽 固地 存在 于现 实 社 会中 。笔者 将 从 以下几 仍 个 方面 对 事实 婚姻 进行 法 学理 论 分析 。 ( ) 实婚 姻 存在 的原 因 一 事 当婚姻 成 为法 律的 调整对 象之 后 , 了法律 婚姻 , 就有 了事 有 也 实 婚姻 。作为 一种 复杂 的社 会 现象 ,事 实婚姻 存 在 的原 因复 杂 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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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思考论文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立法完善论文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经历了有条件承认—不承认—有条件承认。
有条件承认表达了法律对当事人选择的崇尚和对事实的尊重。
但同时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仍需完善。
事实婚姻一样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作为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事实婚姻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
如何依照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一、新中国成立后对事实婚姻法律态度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变化经历了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从建国初期到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治理条例》生效往常。
在现在期,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态度是有条件的承认。
这期间的法律文件有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11月14日颁布的《关于未登记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3月6日颁布的《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79年2月2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二时期:从1994年2月1日始到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施行前。
现在期对事实婚姻效力予以完全否认。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施行的《婚姻登记治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爱护”。
第三时期:从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颁布施行后至今。
现在期的特色是对事实婚姻的效力又采有条件的承认。
只是这种承认是间接的、通过给予补办登记溯及力的方式来完成。
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以下简称《说明(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二、对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变化的摸索对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从有条件的承认到不承认再到有条件的承认,这一过程说明了:1、我国对事实婚姻法律制度认识的深化。
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仅在于当事人对结婚采取了不同的形式,是当事人的不同选择。
伯那德认为:以后社会婚姻的最大特点,正是让那些对婚姻关系具有不同要求的人,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
假如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如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当事人的选择应该得到尊重,如何说这是在崇尚意思自治的私法领域,同时婚姻相对其他契约而言,具有更多的隐秘性与私人事务化的性质。
从现实而言,婚姻是身份关系的结合,具有“事实在先”的特点,不管法律承认与否,这些身份关系都差不多存在。
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差不多上专门具体的,联系着相关的权益与义务,专门难从抽象的概念的权益体系中分离出来。
因此,和其他法律领域相比,身份法律关系是相当尊重具体事实的。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婚姻家庭生活虽属个人隐私,然而缔结婚姻的行为却有着不可否认的公示性,它是在一定的法律约束下对公众的公布宣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国家基于其公共治理职能对婚姻关系进行规范是必须的。
否则就可能导致现实中的婚姻五花八门,不仅使国家难以治理,也使社会其他人难以认定,容易导致重婚、骗婚等各种违抗婚姻伦理秩序的行为,对整个社会的文明有着极大的负面阻碍。
2、既尊重我国的国情,又借鉴了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合理做法。
造成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的缘故是专门复杂的,要紧有:第一,我国传统婚姻文化的阻碍。
由于我国古代有关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要紧由爱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来调整,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婚姻习俗差不多上重仪式,举行婚礼是民间的传统,在老百姓的观念中,举行了婚礼才算结婚了,如此的婚姻也就合法了,而登记与否则是无所谓的。
第二,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改革后,农民结婚登记与否与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
第三,现代人观念的进展变化对两性关系的认识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承担责任。
第四,老年人口、都市外来人口的增多。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一些丧偶再婚的老人,因为财产等诸多问题,宁愿选择同居,而不去办理结婚登记;随着我国城乡间人员流淌的频繁,流淌人口的婚姻中因结婚登记的程序繁琐等各种缘故而显现了大量的事实婚姻。
由于以上的缘故,使得我国目前的事实婚姻出现广泛性、大量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同时,事实婚姻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名称、性质和法律上的计策不尽相同。
历史上罗马法中的时效婚、英美的一般法婚姻、日本的内缘婚、古巴的非正式婚、德国的同居婚等,都具有事实婚姻的性质。
对这些现象,各国法律所持的态度要紧有三种:第一种为绝对不承认主义。
即法律对事实婚姻一律不予承认和爱护,这种规定以日本最为典型。
第二种为承认主义。
即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的效力予以承认。
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仅要求当事人有结婚的行为能力、结婚目的、同居的事实。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与法律婚有同等的效力。
然而假如要解除事实婚姻,则必须提起离婚诉讼。
第三种为相对承认主义。
即法律为事实婚姻设定某些条件,具备这些条件者与法律婚有同等效力,否则为无效婚。
这些条件或是以双方当事人同居的时刻达到法定期限、或是经法院审查确认为有效、或是补方法定手续。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是相对承认主义。
三、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其完善1、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
要紧是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及《说明(一)》第4-6条的规定,即第4条“男女双方依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运算”、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公布实施往常,男女双方差不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6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说明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2、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不足要紧表现在:第一,这种规定重形式轻实质,不利于爱护弱者。
当事人本来是起诉离婚的,而硬要其补办登记手续,尽管爱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也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苦恼。
同时这种规定也不太公平。
1994年2月1日往常能够不补办登记手续,而以后的却要补办,如一方不同意补办,另一方想补办也办不成,按照规定只能以同居关系处理,如此明显不利于爱护想补办手续一方的利益。
第二,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当事人双方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的法律是按同居处理,但如此的处理方式明显又不符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初衷,既不利于爱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也不利于爱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按《说明(一)》第5、6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是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却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相应的权益。
如:曾经以夫妻名义同居六年的一对男女,“夫君”因意外而丧生,但由于两人“婚后”一直未曾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夫君”留下的遗产,“妻子”却无法继承,这明显也不合理。
那么该如何完善我国的事实婚姻法律制度呢?笔者以为要紧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
关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即是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爱护。
这些条件是:从主体上看,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配偶的男女;从目的上看,男女双方同居是为了终生共同生活,这是它与通奸、姘居或其他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全然区别;从内容上看,男女双方对外时均以夫妻名义并公布同居生活;从程序上看,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是它与合法婚姻的全然区别。
其次,关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上诉条件的同居行为,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的,如双方都坚持不补办的,则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一方坚持补办,但另一方坚持不补办的,则应当设定一些标准使得法院能一定程度地从爱护弱者的角度进行干预。
第一个标准是在没有子女的情形下双方同居的年限。
有的国家规定为5年,有的国家规定为3年或2年,我国学者有提出6个月的。
笔者以为6个月稍短了些,5年或3年又长了些,是否以1年为标准。
因为双方同居达一定年限,此种习俗在古罗马法中便有规定,其时效婚使得连续一年保持妻子身份的妇女归顺夫权。
双方同居达到了1年的年限,一方面能够推知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另一方面对分分离离频率高的同居关系不予承认也表达了婚姻的严肃性。
第二个标准是在有子女的情形下,不论同居的年限。
因我国实行的打算生育国策下一对夫妻一样只能生育一个小孩,因而在生儿育女的问题上,双方的选择差不多上极为慎重的。
在拥有共同子女的情形下,法律亦可推知当事人对婚姻的态度而对这种事实婚姻加以承认。
而关于没有起诉离婚的,只要双方当事人同居达一定年限或双方生育有共同子女的,法律推定其为夫妻关系。
如此的同居年限也以1年为限。
而生育子女的,则推定双方的关系为夫妻关系。
总之,作为私法性质的婚姻法应以爱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爱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为己任,因此其不能漠视婚姻实体的现实存在和其衍生的各种身份、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实。
因此现行立法对事实婚姻采有条件承认的态度反映了我国立法水平的提高,但同时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仍存在不足,我们期待着其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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