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期婚姻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3.刑法类 • (1)刑法典的制定 • 1928.3.10,由国民政府公布,称《中华民国刑法》, 即《二八刑罚》 • (2)刑事特别法: 1927至1937的 《惩治盗匪暂行 条例》(1927.11.)、《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1928年3月9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1年1月31日)等。 4.民事诉讼法类 1931.2公布《民事诉讼法》 • 5.刑事诉讼法类 • 1928年7月28日公布。国民政府的第一部《刑事诉 讼法》, • (2)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 1928年10月的《共产党人自首法》1929年8月的 《反革命案件陪审法》、1930年3月的《陆海空军审 判法》等。
二、立法活动
• (二)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的 修订、完善阶段(1933年——1945年)
• 1.诉讼法方面 •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35年1月1日和2月1 日公布,并于1935年7月1日同时生效。此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 的第二部《民事诉讼法》和第二部《刑事诉讼法》。 • 2.行政法方面 • 主要有:《合作社法》、《行政执行法》、《都市计划法》等。 • 3.刑法 • 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新的《中华民国刑法》,并 于同年7月1日施行。此外,国民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刑法类的单 行法规: • 4.宪法:1936年5月5日《五五宪草》。
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法制史第17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
四、法律内容
伦理观念。〔3〕采纳社会防卫主义,实行保安处分制度,用以补充或 代替刑罚的措施。
2、刑事特别法
在刑事镇压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更多的是依靠大量的刑事特别法。这些 刑事特别法的主要特点是〔1〕补充和扩大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内容和范 围。特别是把中国共产党和其他进步力量对抗其专制统治的行为规定为 犯罪 ;〔2〕实行重刑主义,如在?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中 那么规定,对内乱罪不问首从,一律处死刑或无期徒刑;〔3〕触犯刑 事特别法的“犯罪〞,多由军事机关、军法机关或特种刑事法庭审理; 〔4〕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实行“保安处分〞制度。
四、法律内容
〔七〕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其下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官吏惩戒委员会
〔1947年后改称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自1928年11月起,南京国民政府 还曾在司法院下设司法行政部,综理司法行政事务,1943年1月以后, 司法行政部脱离司法院而隶属于行政院系统。 〔2〕地方司法机关 由四级三审制→三级三审制〔即在中央设最高法院,在各省或特别区设 高等法院,在县或市设地方法院〕。当时在县一级,司法处兼理地方司 法,是其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3〕特别司法机关 特种刑法庭,主要审判危胁到其政权的刑事案件,即共产党和革命群众 为对抗中外反动势力的压迫而进行的革命活动案件。 军事审判机关 ,主要审理军人违法犯罪案件,在必要时也插手非军人的 普通刑事案件,尤其是政治性案件 。 特务组织,即中统与军统。
四、法律内容
2、单行商事法规 〔四〕刑事诉讼法 1、?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1928年、1935年两部〕; 2、特别刑事诉讼法规,如如:?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方
法?、?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特种刑事法庭审判条例?、?反革命案 件陪审暂行法?等等 。 〔五〕民事诉讼法 1、?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31年、1935年两部〕 2、单行民事诉讼法规,如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宣布继续援用北洋政 府时期的?民事诉讼执行规那么?,又于1931年1月始实施?民事调解法? 等。 〔六〕行政法 特点〔1〕没有编纂统一的行政法典,而是将分散的行政法规按门类汇 编。其行政法规具体可分为九大类:内政、教育、军政、地政、财政、 经济、人事、专门职业、行政救济。〔2〕体系完整、内容详备,几乎 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加以标准和约束。
实施效果与制约因素: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考察
却与要 解决 的现实社 会格格 不入 。对 于这种现 象 , 国及 后 来 的学者 都 有论 及 。 民 国著 名学 者 杨幼 炯 民 于 13 93年评论 道 : 中国二 十年 的立法 “ 大都 不顾及 本 国社会 之 背景 , 吸取外 国学理 , 欲 以外人 法 律 徒 而 制度移 植于我 国 O [(1吴 之椿 直截 了当地指 出 : 中 国社会 与法律 间存在 着甚 为遥 远 的距离 。 _( ”2P8 ]4) “ ”3嘲’ J 蔡枢衡 在 14 9 1年写道 : 中国法 学人 士接触 每一新 法之 后 , 常是 骂得 多而捧 得 少 , 的理 由 固然是 由 “ 常 捧 于新法适 应世 界潮流 和最新法 律 , 骂的理 由却是 因为 不合 农业 的国情 , 义过 高 , 陈 以及 法 文之 规定 不 能
关于这 方面的研究, 可参 阅拙文《 法律 文本与司法实践: <中华 民国民法 ・亲属编 >研究》 (四川大学 20 0 8年博士论文) 。
第 2 第 2期 7卷
李
刚: 实施效果 与制 约因素 : 南京国 民政府 1 3 9 0年婚姻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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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非善恶 之标 准 , 互不 融 洽 。 _ 因此 一般 民众 很难 接 受 民法 13 ”5 9 0年婚 姻 法 的 内容 , 一切 习惯 照 旧 。对 于这 种情 况 司法 院也 有所觉 察 ,9 5年 司法 院长 在全 国 司法 会议 开会 辞 中说 “ 国社 会 现 象 , 13 我 乡村 生 活 在农 业经 济 时代 , 一切 组织 , 仍 旧惯 , 市 生活 , 已进 为工 商 业 经济 时 代 , 切组 织 , 多 都 则 一 已趋 于 革 新 , 根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以孙中山的“联俄、联共、辅助农工”三大政策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国共第一次合作的坚实基础,国民党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
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颁布一系列法规,初步建立了以政府组织法、刑事法规、军事法规、财政法规、土地和劳动法规以及司法制度改革为内容的法律体系。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1.立法机关立法机关首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及中央政治会议,后采用五院制的政府体制,规定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不得改变中政会所交议的事项。
此外,行政院、省政府等也享有部分立法权。
2.立法概况(1)第一阶段(1927-1936)。
国民党运用法律确立一党专政统治地位,是“法统”形成时期。
(2)第二阶段(1937-1945)。
是“法统”确立时期。
(3)第三阶段(1946-1949)。
是“法统”维持和崩溃时期。
3.立法特点(1)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根本原则,增加欺骗性。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
(3)采取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4)最高法院的判决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也可作为审判权的依据。
(三)六法体系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1928年《训政纲领》。
将一切重大原则、方针、政策的制定权都交由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只有实施、执行权。
以“训政”为借口,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把一切大权都集中于国民党,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
(2)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确立了“以党治国”的原则,由国民党代行国民统治权,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作出规定,但缺乏充分实际的保障。
(3)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以法律的形式将国民党党义作为国家的指导方针,在形式上和文字上虽具有资产阶级的民主色彩,但实质上是一部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维护蒋介石个人独裁,反民主、反人民的宪法草案。
法律近代化视野下的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
法律近代化视野下的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摘要: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是我国婚姻法近代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然而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对其存有诸多观点相左的评论。
若将其纳入法律近代化的视野下考察,不仅可以得到相对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且对于推进现代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尤其是完善婚姻家庭立法也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婚姻法;法律近代化1930年12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进行大规模法制建设的成果之一(下文简称“1930年婚姻法”),也是我国第一部颁布并施行的近代意义上的婚姻法。
当下学界“法律移植论”与“法律本土论”之间各种或明或暗的论争已成为我国主流法学学者关注的核心问题。
①若以法律近代化的眼光观之,两者争论的实质即是中国以何种形式建构现代意义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1930年婚姻法正是法律近代化的一次尝试。
然而,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对其有诸多观点相左的评论,莫衷一是。
其实,若把1930年婚姻法纳入法律近代化的视野下考察,不仅可以得到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且对于推进现代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尤其是完善婚姻家庭立法也有相当的启发意义和镜鉴价值。
从法律近代化范式评价1930年婚姻法应把握的两项原则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亲属编立法原则》后,当时就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婚姻法的起草建言献策,有的甚至对具体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与推测。
1930年婚姻法正式颁布后,各种评论更是纷至沓来。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对1930年婚姻法大加赞扬。
如胡汉民认为它是中华民族从未有过的壮举。
②美国学者庞德也称赞道:“我对全世界的现代法典都很熟悉。
中国法典制定得很好”,婚姻法等法典可以“跻于最优良的现代法典之林”③。
第二种观点在肯定该婚姻法改革进取精神的同时,担心其在实践中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如法国法学家宝道认为,像中国家庭制度这样的旧制度存在种种弊端,如果对其进行改造,就“必先考虑新制度之能否适用于将来之中国,及是否较普于旧者也。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国民党政府的司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判例和解释例, 国民党政府的司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判例和解释例, 是其成文法的重要补充。 是其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国民党司法机关承袭了北洋军阀 政府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并在实施中作了大量的补充。 政府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并在实施中作了大量的补充。 通过这些判例和解释例,填补了法律条文上的空白。 通过这些判例和解释例,填补了法律条文上的空白。 另外,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有特别法和普通法之分, 另外,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有特别法和普通法之分, 在法律效力上,奉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在法律效力上,奉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是 指适用于特定期间、特定地点,特定对象或事项的法律。 指适用于特定期间、特定地点,特定对象或事项的法律。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特别法层出不穷。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特别法层出不穷。由于特别法针对性 强又具有灵活性,能及时地体现地主买办阶级的意志, 强又具有灵活性,能及时地体现地主买办阶级的意志,发 挥镇压人民的反动作用,因此效力大于普通法, 挥镇压人民的反动作用,因此效力大于普通法,而且数量 也超过普通法。 也超过普通法。特别法在国民党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 位。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 和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半殖民 地半封建法律的最后形态, 地半封建法律的最后形态,是这种法律发 展到颠峰时期的典型代表。 展到颠峰时期的典型代表。现将这一时期 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 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
(一)假借“三民主义”,推行一党专政的法西斯统治 假借“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早在19O5年成立同盟会过程中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早在 年成立同盟会过程中 首先提出来的,它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 首先提出来的,它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三方面 内容。 内容。 蒋介石及其御用法学家鼓吹:所有的立法政策、立法精神, 蒋介石及其御用法学家鼓吹:所有的立法政策、立法精神, 应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 应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 而国民党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也曾说过: 而国民党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也曾说过:“三民主 义的立法,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同,与欧美的法律观念尤异。 义的立法,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同,与欧美的法律观念尤异。 盖中国历代制礼立法完全是立于家族制度的基础上, 盖中国历代制礼立法完全是立于家族制度的基础上,现在的立 是立于民族利益的基础上,此其不同者一也。 法,是立于民族利益的基础上,此其不同者一也。
南京国民政 府的建立及其政 治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及其政治制度1927 年 4 月 18 日,南京国民政府在南京正式成立。
这一政权的建立,标志着中国政治格局的重大变化,也开启了一段复杂而多变的历史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是在国共合作破裂、北伐战争取得一定成果的背景下发生的。
1927 年,蒋介石在上海发动了“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大肆屠杀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
随后,汪精卫在武汉也发动了“七一五”反革命政变,国共合作彻底破裂。
在这种形势下,蒋介石在南京另立中央,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其政治制度在形式上借鉴了西方的政治体制,但实际上具有浓厚的独裁色彩。
国民政府实行的是“五院制”,即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
行政院负责行政事务,立法院负责立法工作,司法院主管司法审判,考试院掌管官员的选拔和考核,监察院负责监督政府官员。
从表面上看,这种制度设计似乎实现了权力的分立和制衡,但在实际运作中,蒋介石通过一系列手段,逐渐掌握了绝对的权力。
他利用政治手段打压异己,扶植亲信,使得国民政府的政治运作成为了他个人独裁的工具。
在地方政治制度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省、县两级制。
省政府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十分严格,地方的自主权受到很大限制。
这种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但也导致了地方积极性的下降和腐败现象的滋生。
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制度还存在着严重的阶级不平等。
广大农民和工人阶级在政治上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而地主阶级和大资产阶级则在政府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掌握着大量的政治和经济资源。
在政治运作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内部派系林立,争斗不断。
蒋介石的嫡系、桂系、粤系等派系之间为了争夺权力和利益,经常发生冲突和斗争。
这种内部的不团结和争斗,严重削弱了国民政府的统治力量,也影响了其政策的实施和国家的发展。
在法律制度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往往成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对普通民众的权益保障不足。
修改的稿-南京国民政府期婚姻法律制度
目录一、绪论 (2)(一)研究的意义 (2)(二)研究方法 (2)1、文献研究法 (2)2、实证研究法 (2)(三)文献综述 (2)二、中国婚姻制度的流变过程 (3)(一)古代传统婚姻的流程 (3)(二)古代传统婚姻的制度形式 (3)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制度 (4)(一)婚姻的成立条件 (4)1、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 (4)2、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订婚年龄 (4)3、男女当事人要达成合意 (5)(二)婚姻的法律效力 (5)(三)婚姻解除的条件及责任 (5)(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与古代传统婚姻制度的比较 (6)1、制度差异 (6)2、违反婚约的法律责任性质 (6)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实践中的婚姻 (7)结语 (7)参考文献 (7)谢辞 (8)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张一二**学院, ** 专业, **班名,学号****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历史进程的特殊时期,在这一时期当中,我国的思想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是衔接封建专治与民主的重要转折点,对于中国社会的转型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当下的社会中,政治格局与秩序正在调和,而西方先进思想逐渐深入,提倡主权自由、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逐渐唤起国人的认知,对于传统的男权主义思想潮流逐渐褪去,新的社会民主思想应运而生,其中新婚姻法律制度中就体现了男女地位的转变。
南京国民政府期间制定的法律是构成中国近代化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于当下局势中婚姻法的变革,为后世婚姻立法提供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与理论的参考意义,标志着我国进入近代化的完成阶段。
本文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将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从我国婚姻历史的发展入手,论述了我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婚姻法律具有强制性。
其次,介绍了南京国民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改变,主要是从婚约当事人的必要条件、履行与解除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与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制度进行对比,从中体现了时代的变迁与婚姻法律制度的进步。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问题在于,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实施。 国民政府在强调训练国民行使政治权力的战胜利后,当南京国民政府宣布结束训政、实施“宪政” 之时,国民党仍不放弃自身的“政治保姆”地位。在1945 年5月召开的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蒋介石强调: “在实施宪政以后,本党的责任不但不因之减轻,而毋宁 更为加重。” 以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党治”原则为核心的“训政保姆 论”,作为训政时期乃至“宪政”时期国民政府的基本方 针,贯穿于政治、经济、军事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也贯 穿于其间的各项立法活动。
六法体系的废除
随着南京国民政府被推翻。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表《关于 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全 面废除南京国民政府确立的六法体系,而代之以“在无产阶级 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的新的法律 制度
民法典的制定,采取了分编起草、分别通过的方式。 《民法·总则编》 1929年 10月10日施行 ; 《民法·债编》,1929年11月22日公布,1930年5月5日施行; 《民法·物权编》,1929年11月30日公布,1930年5月5日施行; 《民法·亲属编》,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 《民法·继承编》,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 同时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单行商事法规:《公司法》,1929 年12月26日公布;《票据法》,1929年10月30日公布;《海商 法》,1929年12月30日公布;《船舶法》,1930年12月4日公布; 《交易所法》,1929年10月3日公布;《保险法》,1929年12月 30日公布。 民法的内容
南京国民政府离婚法律制度述评
一
、
法》 仿苏联 、 国 、 德 日本 等 国规 定 , 在第 15 0 2条 列 举 了 l 离婚理由:一 、 0种 “ 重婚 者 。二 、 人 通奸 与 者 。三 、 妻 之 一 方 受 他 方 不 堪 同居 之 虐 待 者 。 夫 四、 夫妻 一方 对他 方 之 直 系尊 亲 属 之 虐 待 不 堪 为 共 同生活 者 。五 、 妻 之 一 方 恶 意 遗 弃 他 方 在继 夫 承状 态 中者 。六 、 妻 之 一 方 意 图杀 害 他 方 者 。 夫
2
[ 摘 要 ] 南京 国民政 府 的 离婚 法律 制 度 对 中 国传 统 的 离婚 制 度进 行 了较 为 深 刻 的 变
革. 既体现 出西 方法 文化对近 代 中国社 会 的影 响 , 反 映 了转 型 时期 社会 的 变化 。 虽然 其超 前 也
定 在亲属 编婚 姻 章 , 离 婚 条 件 、 产 分 配 、 对 财 离婚
七、 有不 治 之 恶 疾 者 。 八 、 不 治 之 重 大 精 神 病 有
者 。九 、 死不 明 已逾三 年者 。十 、 处 三年 以上 生 被
损 害赔偿 等 问题 做 了详 细 的规 定 , 传 统 离婚 制 对
第3 第1 3卷 期
21 年 1 01 月
泰 山 学 院 学 报
J RNAL OF T S OU AI HAN UN VE I Y I RS T
Vo . 3 N0 . 13 1
J n. 2 1 a 01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离 婚 法 律 制 度 述 评
刘 艳 丽
估 移 为 偶脱 离关 系 的情 况 , 然不 合 法律 规定 , 在 事实 留部 分外 , 定 价额 , 转 所 有权 于 夫者 , 统 一 虽 但 财产 制 ; 妻 财 产 各 自独 立 , 因结 婚 而 受 影 响 夫 不 上 产生 了离婚效 力 。1 l 者, 为分别 财产 制 。夫妻 财产制 有 联合 财 产制 、 共 2 裁 判 离 婚 。 中 国历 代 离 婚 的 原 因 虽 多 引 . 同财 产制 、 一 财 产 制 及 分 别 财 产 制 4种 形 式 , 统 “ 出” 说 , 并 不 排 斥 离 婚 诉 讼 , 朝 甚 至 出 七 之 但 唐 夫妻 得于 结 婚前 , 或结 婚 后 , 以契 约 就本 法 所 定 现 了官府 强制离 婚 的“ 义绝 ” 度 。 《 制 中华 民 国 民 “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具有双重性: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既是清末开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继续,又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色,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从实质和形式来看,在30年代形成的法律体系既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又使中国近代法制在形式上趋于完备;从法律内容上来看,它既吸取了大量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有保留了许多封建的法律传统;从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的手段来看,它以公开的法律强制和秘密的非法镇压相辅为用。
对本章的学习,应以南京政府法律活动的背景、南京政府的“六法”为主干,对其法律内容和形式进行具体分析。
【本章知识点】: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原则2.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3.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4.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部门法5.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和特务组织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国民党“训政”下的立法体制及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是以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时期”作为政治体制演进的标准。
“训政”的核心是“以党治国”,既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政府对国民党负责。
在“党治”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实施三级立法体制,它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二、南京政府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成文法和例(判例、解释例)。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第一阶段在1928年至1936年,这时期的立法主要是建立“六法”体系和颁布了一批镇压革命的单行法规。
第二阶段是在1937年到1945年,抗日战争条件下的立法既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也有反共的秘密法规。
第三阶段是在1946年到1949年,公布了反动“宪法”及一系列强化法西斯专政的特别法规。
【概念辨析】:1.“六法”这是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体系的主干。
它由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其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组成。
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立法原因考察
四川 文 理学 院学 报
Sc u n Un v ri fArsa d S in eJ u n l ih a ie st o t n ce c o r a y
21 0 0年 0 7月
J 12 0 u . 01
南京 国 民政府 13 90年婚 姻法 立法原 因考察
、
清末 以来 中国社 会政治经 济情况 的巨大变化
府是 由革命派、 立宪派和旧官僚组成的联合政权 , 然实 际
上“ 革命 党 人还 占着 指 导 地 位 ” 南京 临 时政 府采 取 的 。
按照 马克思 主义 观点 , 律 作 为 上层 建 筑 , 的根 本 法 它 性变 化 , 由经 济基 础所 决定 的 , 是 同时 , 也会 反 作 用 于 法律 经济基 础 的发展 。 中国传 统社 会延 续几 千 年 , 政治 经 济无 根本性 变革 。直 到鸦 片战 争爆 发 , 国人 才逐 步 意识 到 变革 的必 要。清 末 中国社会 的大 变 革 , 被李 鸿 章 称 为 “ 古 奇 千
李 刚
( 河南 大学 法 学院 , 南 开封 450 ) 河 70 1
摘
要: 一部 正式颁 布施 行的法律文本往往是 解读一个历 史 时代 最原 始、 最真 实的文化载 体与 文化 密码。
若欲真正理解 法律 文本 的 内涵及其在 司法实践 中的表现 , 则必须厘 清立法原 因。南京政府 13 9 0年婚 姻 法立 法
原 因主要有以下五 个方 面 : 第一 , 清末 以来 中国社会政 治经济情 况发 生 了巨大的变化 ; 第二 , 回治外 法权 的 需 收
要; , 第三 女子解放 运动 的思 潮与 实践的压力 ; 四, 第 国民党党 纲党章 的要求 ; 第五 , 2 纪初 期 国际亲属 法立 O世
1930年民国婚姻法制度实践研究
1930年民国婚姻法制度实践研究近年来,民国时期的法律开始引起学术界的关注,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热点之一。
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颁布并实施的近代意义的婚姻法,基本上实现了对婚约制度、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等的改革,追求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立法原则,并在婚恋自由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具有明显的革命性与改造性。
然而,从其制度与实践中不难看出,该部婚姻法与我国传统婚俗习惯冲突明显,虽然当时政府大力推行新法,但却未能处理好法与习惯冲突的问题,进而导致了其在当时有限的实施效果。
而事实上,不但当时的部分冲突问题至今仍未能解决,现在又产生了一些新的冲突,也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当代婚姻法的实际效用,因此,对这部婚姻法的研究在今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对民国时期法律研究的文献调研,本文认为,针对民国法律的研究,大致可以有三种不同的模式:法律移植、法律现代化、国家法与习惯,可以分别对应外国法与本国法、传统法与现代法、法与习惯之间的冲突问题。
1930年民国婚姻法的制度实践体现的是婚姻法与婚俗习惯的冲突,属于法与习惯冲突的范畴,因此,在国家法与习惯的框架下进行研究更为合理。
根据这一理论,国家法与习惯之间既有冲突点又有可协调性,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我们既要坚决摒弃陈规陋习,也要努力寻求法与善良习惯之间的相互协调,达到两者的良性互动,以此更好地实现对社会生活的调控。
鉴于此,本文试图在这一研究模式下,在对1930年民国婚姻法制度实践研究的基础上,思考婚姻法与婚俗习惯的冲突问题,并结合当代实际情况,从基本原则入手多方面提出解决两者冲突的具体建议。
全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理论框架。
首先,对研究民国法律的三种不同模式分别进行阐述,然后,分析本文应选取的研究模式。
第二部分:1930年民国婚姻法与婚俗习惯的冲突。
首先是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立法的概述,即从立法背景及经过、立法特点以及主要内容三个方面进行简述,然后通过对该部婚姻法与传统婚俗习惯的比较分析,来阐述两者之间的冲突及原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约法律制度研究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约法律制度研究清末以后,随着西方思想文化以强劲态势大量输入,西方文化对中国传统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架构进行了全方位的洗礼,婚约制度也不例外。
清末以后的历代政权都试图努力调整传统与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以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的。
这一点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约法律制度上体现的就更为明显。
本文运用历史的方法,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约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
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法第972条的分析,可以看出当时婚约的构成要件分为四个组成部分,即须男女当事人自行订立;须已达订婚年龄;须当事人有意思能力,未成年人订定婚约,须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为标的婚姻须为合法。
这一时期婚约的效力人身拘束力逐渐减弱,虽然订婚人互负为婚义务,但此义务不得请求强迫履行,而且南京国民政府也废除婚约强迫履行的规定。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很多地方仍然遵守传统,在订立婚约时往往给付聘礼或信物,在婚约解除后,这些财物的归属往往发生纠纷,即婚约解除后,是否应给予赔偿;无法定原因而男女当事人单方面的原因解除婚约的,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此外违约方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一方因此受到的精神损害是否应予赔偿等,本文都有详细的论述。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约制度与传统婚约制度相比较,有着很大的进步性,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即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而是一个经常程序,是否订立婚约,有当事人自己决定;逐步消弱和淡化婚约对人身的拘束力;逐渐过渡到由当事人自主订立婚约;逐步建立新型婚约纠纷解决机制;注重习惯和法律的衔接。
而局限性则表现在三个方面即人们的婚约观念依然固守传统;婚约中一些规定封建因素依然很浓厚;国家法与民间习惯在婚约上的一些规定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等,并结合案例进行论述。
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和外国有关婚约的立法和司法判例进行比较和分析,对前的婚约制度建构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婚约法律制度,要从传统文化中汲取精华,而不是一味的追随西方。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约
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约婚约制度在中国可谓源远流长,中国传统婚约制度经过近两千多年的发展与流变,显得相当地完备。
清末以后,随着西方思想以强势的姿态大量涌入,对中国传统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架构造成严重的冲击,婚约制度也不例外。
清末之后的历代政权都在努力调和传统与现代,国家与社会的激烈的矛盾冲突,这一点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约制度上体现的尤为明显。
且不论这种努力的结果如何,应该说,对其的系统分析和研究必然能够为当下的中国重建合理有效的婚约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帮助,因此笔者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约制度确定为本文的主题。
本文约30000字,共有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论。
现今的婚姻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婚约制度,这是基于婚姻恋爱自由的考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实社会中不存在婚约法律事实或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
学术界对婚约制度的研究比较完备,但是南京国民政府的婚约是一个盲点。
本文将运用历史的方法——从婚约的历史发展与流变入手和社会学的方法——运用案例分析社会生活中婚约与国家法律制度中婚约的关系,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约。
第二部分:中国古代婚约制度的流变过程。
唐以前的婚约主要是以礼的形式出现的,具体体现为“六礼”中的前四礼。
至唐代,随着礼法合一的完成,婚约制度空前完备,从婚约成立的要件到解除条件及责任,均可以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相关规范。
虽然后期历朝历代对婚约的规定有所改变,但均是在唐律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或完善。
第三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制度中的婚约。
从民国民法以及相关的判例解释例,我们可以看出南京国民政府对婚约制度的构建相当重视。
1930年民国民法以及1945年的亲属继承法都对婚约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婚约的订立,婚约的履行,婚约的解除等方面。
民国民法借鉴了近代西方婚约的价值观念,与古代律典在婚约当事人、婚约的解除条件以及对违反婚约的责任认定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约制度与古代婚约制度的差异由政治形态、经济模式、社会结构等多方面原因所造成。
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的实施效果与制约因素考察
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的实施效果与制约因素考察南京国民政府1930年婚姻法是我国第一部实际施行的婚姻法。
学界对其研究较为薄弱,涉足其实施效果和制约因素者更为鲜见,本文通过当时的报刊档案材料来分析该法的实施效果,并深入挖掘导致其实施效果不佳的制约因素,认为南京国民政府不顾社会现实、盲目照搬西方法律、司法不力、不注重法官素质的培养等,是导致该法实施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第三,在农村大量存在着童养媳。
在中国许多地方一直就有童养媳的风俗,虽然妇女界一直反对童养媳制度,可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童养媳现象仍在全国很多地方大量存在。
乔启明在《中国农村人口之结构及其消长》一文中描写道:“关于童养媳的风俗,在著者调查的二十二处地方,有十九处是流行的”,至于流行的原因,他认为“大多是经济的关系”。
其实原因是多方面,其中重要的一个就是法律的缺失。
童养媳在婆家的身份十分尴尬,“既不能比拟女儿,亦不能比拟儿媳,如果要找一个较合适的身分的话,那则只有使女了。
”连一个合适的身份都找不到,更别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了,在这种环境中,童养媳不仅“虚度了黄金时代”,而且还“延长了少妇生活”,这种“茫茫前途何处是岸”呢[4](120-121)?如果童养媳受其未婚夫的引诱而受孕的话,又会受到社会,家庭各种无情的猜忌和压力,甚至没法活命。
面对这种严重践踏人权危害女子合法权利的现象,1930年婚姻法采取了默认的态度,这一态度其实是对其确立的“男女平等”立法原则的一大否定。
第四,妾制依然盛行。
妾制在中国可谓渊源流长,早在《礼记·昏义》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内治,以明章妇服。
”“公候有夫,有世妇,有妻,有妾。
”[5](《礼记·曲礼下》)唐朝以后的法律,都把妻妾并存。
到了近代由于欧风东渐、民主人权、男女平等等思想影响了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和女权主义者,他们抨击妾制,呼吁废除妾制。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重婚罪及其司法实践:以湖北为例
作者: 潘大礼
作者机构: 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出版物刊名: 江汉论坛
页码: 104-109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2期
主题词: 南京国民政府;重婚罪;司法实践;湖北
摘要:从传统社会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不论在文化观念上,还是在法律制度上,均倡导一夫一妻制,共同塑造了禁止重婚的社会主流婚姻家庭观念。
然而,在社会上重婚现象并不鲜见,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北地区的重婚案件来看,男女两性发生重婚的原因具有较大差异性,特别是对于女性来说,经济贫困是其发生重婚行为的重要因素。
司法机关在审理重婚案件时,常存在“从轻处罚”的倾向,法律条文近乎空白,实际上是对重婚行为的默许与纵容,反映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会现实与司法制度之间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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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绪论 (2)(一)研究的意义 (2)(二)研究方法 (2)1、文献研究法 (2)2、实证研究法 (2)(三)文献综述 (2)二、中国婚姻制度的流变过程 (3)(一)古代传统婚姻的流程 (3)(二)古代传统婚姻的制度形式 (3)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制度 (4)(一)婚姻的成立条件 (4)1、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 (4)2、双方当事人必须达到订婚年龄 (4)3、男女当事人要达成合意 (5)(二)婚姻的法律效力 (5)(三)婚姻解除的条件及责任 (5)(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与古代传统婚姻制度的比较 (6)1、制度差异 (6)2、违反婚约的法律责任性质 (6)四、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实践中的婚姻 (7)结语 (7)参考文献 (7)谢辞 (8)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张一二**学院, ** 专业, **班名,学号****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中国历史进程的特殊时期,在这一时期当中,我国的思想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是衔接封建专治与民主的重要转折点,对于中国社会的转型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当下的社会中,政治格局与秩序正在调和,而西方先进思想逐渐深入,提倡主权自由、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逐渐唤起国人的认知,对于传统的男权主义思想潮流逐渐褪去,新的社会民主思想应运而生,其中新婚姻法律制度中就体现了男女地位的转变。
南京国民政府期间制定的法律是构成中国近代化法律的组成部分,对于当下局势中婚姻法的变革,为后世婚姻立法提供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与理论的参考意义,标志着我国进入近代化的完成阶段。
本文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将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从我国婚姻历史的发展入手,论述了我国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婚姻法律具有强制性。
其次,介绍了南京国民时期婚姻法律制度的改变,主要是从婚约当事人的必要条件、履行与解除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与古代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制度进行对比,从中体现了时代的变迁与婚姻法律制度的进步。
最后论述的是婚姻法颁布后的司法实践活动以及社会效果。
关键字: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法律实践On the marriage legal system in the period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Class* Grade****,Mathematics & Applied Mathematics,School of Mathematics & Information) Abstract: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is the special period of Chinese history, in this period, China's ideological and cultural aspects have undergone historic changes. It is an important turning point in the feudal tyranny and democracy of convergence, for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society have important significance. In the current social, political pattern and order is to reconcile, and western advanced idea gradually thorough, advocate sovereign freedom, advocate the idea of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gradually arouse the people's cognition, for the traditional male chauvinism trend gradually faded, new social democracy be born, the new marriage law system reflects the change the status of men and women.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formulated law is a part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egal, to chang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 for the later marriage legislation provide important guiding significance, has very high academic value and theoretical significance, marking our country into the modern stage of completion. This article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marriage legal system in period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The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mainly starting from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our marriage, discusses the traditional meaning of ancient China marriage law is mandatory. Secondly, introduces the changes of Nanjing national marriage legal system of this period, mainly is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from the necessary conditions for the engagement party, fulfillment and lifting system, and with the traditional sense of the ancient marriage system compared reflects the progress of the changes of time and the system ofmarriage law in. Finally, it discusses 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social effect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marriage law.Key word: The period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Marriage law ;legal practice一、绪论(一)研究的意义在中国历史的进程当中,封建思想的遗留,从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的进步,而随着时间的推进,不断有新的文化与思想提出,对封建思想是一种冲击。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历史的转折点,在此期间我国倡导男女平等,杜绝封建的顽固思想,使整个社会政治格局发生改变,其中这些思想的转变可以从婚姻法律制度上得以体现,由于受到西方文化价值理念的影响,民国时期婚约法律制度的确定有一定先进思想的存在。
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民主与封建抗衡发展的阶段,试图努力的调整传统与现实发展的矛盾,最终得到了一定的成效,其中对于婚约法律制度的订立中体现出一定的进步性,主要包括婚姻当事人的男女双方需要自行订立;订婚年龄的限制;同时对于双方需要有合意的表达等等方面,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体现出了当下婚姻法和社会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但是与传统的婚姻制度相对比都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最为明显的进步是南京国民政府废除了强迫履行婚约的规定。
对于后世婚姻法的确立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同时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研究方法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方法与实证研究法相结合,对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相关的婚姻法律制度进行研究。
1、文献研究法本文是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作为研究课题,通过查阅相关的文献来获得历史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掌握所要研究对象的历史背景,在了解了相关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之后,分析我国南京国民政府期间婚姻法律制度的存在形式与发展进程,并与传统的婚约制度进行对比,从而帮助研究课题的顺利开展。
2、实证研究法本文选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法进行研究,与古代封建思想下的婚姻法进行进行对比。
从传统的婚姻法与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逐渐发展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法律制度所体现出的进步,结合当下的背景情况,对婚姻法的制定与确立进行阐述,并发现法律条文制定的意义。
(三)文献综述2003年,王晓露在《兰州商学院学报》上发表了对民国时期从离婚权中看待城市平民妇女地位的相关文章,从当时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的角度进行阐述,提出了在此时期对于婚姻法的确定,冲破了封建思想的禁锢,提倡了男女平等的主题,对于女性的主权的维护有了切实的依据。
2011 年,潘大礼在《湖北师范学院学报》中发表了《三十年来民国婚姻家庭史研究述评》,其中提到了在南京民国政府时期,对于婚姻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婚姻的订立、双方的履行以及婚姻的解除等都相应的做了更加详细的制定,从中体现出来的是当时的国民法的精神,并且具有时代的意义。
二、中国婚姻制度的流变过程从我国古代的婚约制度沿袭至今,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主要是受到时代背景的影响,婚姻法归属于历史发展的每个时期,反映出不同时期中男女生活的主要地位与权利。
事实上从侧面反映的是当下人们生活的政治背景。
在不同的时期,人们的生活观与价值观念会受到相关政治、人文思想以及身份地位因素的影响,这对人们而言是一种隐形的控制,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上,体现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象。
随着时代不断的进步,人文思想越来越丰富,新的思想将会取代固有的刻板思想,历史发展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是历史新的起点,相比传统封建的婚姻制度,有一定的进步意义,是因为国民时期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主要是对传统封建思想的抗衡,主推自由主权、人人平等的积极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