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区内部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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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区内部治安管理规定

某所内部治安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本所的内部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科研秩序和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二、各部门必须做好内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全所职工都要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本所的内部治安管理规定。

三、对违反内部治安管理的行为分别给予罚款和纪律处分。

四、扰乱科研工作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职工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罚,不够治安处罚的,依照本规定处置。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扣处50元以下津贴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入所拒不出示证件,出入所门不下车,又不服从门卫管理和检查的;

(二)涂改、伪造、转借出入证的;

(三)破坏所区防护设施,翻越围墙的;

(四)扰乱正常的科研工作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拒绝、阻碍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处100元以下津贴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或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的;

(二)私藏和携带以及私自加工制造各种凶器的。

七、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的,除赔偿相应的损失外,扣处150元津贴或纪律处分;

(一)在所区和住宅区跳舞、酗酒造成危害,骚扰他人,不听劝阻的;

(二)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五)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八、凡盗窃国家、集体、个人财物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未构成刑事或治安处罚者,除追回赃物外,扣处500元以下津贴,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如在行窃时损坏公物,应赔偿全部损失;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聚众闹事,毁坏公用设施,影响内部治理,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的,除负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外,扣处200元以下津贴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有流氓、赌博、吸毒、敲诈勒索等行为而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的,除追究责任,没收其非法所得和赌具、毒品等违禁物品外,同时扣处500元以下津贴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利用非法组织、封建迷信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者,尚不够刑事或治安处罚的,扣处200元以下津贴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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