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施工图审查要点

一、审查范围: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要进行施工图审查,建筑物中的建筑幕墙、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大型室内外装饰工程、风景园林和照明专项工程的设计也要进行施工图审查;二、审查内容:施工图审查分为行政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其中行政性审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如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查机构达不到被审查项目的资质要求时,在完成行政审查后,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跨地区委托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机构审查;—行政性审查的内容:1、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具备与被审查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范围;2、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由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盖章,以及按规定所要求的其他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设计人员是否为该单位备案人员;3、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方案设计招投标、初步设计等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的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包括项目立项批件、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节能、安评、环评的批准文件等;4、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在价格、设计周期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合同的履行是否正常等;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二技术性审查的内容:l、建构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2、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防雷、卫生、人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计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和我省的有关规定;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查内容;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以建设部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所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技术审查的统一依据,对涉及设计的经济、技术合理性、设计优化等问题,由建设单位通过方案设计招投标或技术咨询途径解决;三、审查程序:—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审查所需文件,由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登录,并进行行政性审查;行政性审查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化管理,统一由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行政性审查合格后,建设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审查通知书,建设单位持审查通知书自行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三技术性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报项目所在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审查同意备案后,由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加盖行政审查合格章,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发放给建设单位;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设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图设计必须重新报送行政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审查时限、费用另计:l、施工图设计深度达不到要求,不能作为施工依据的;2、建筑结构选型错误,有严重的安全隐患的;3、违背国家有关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抗震、消防、节能等方面达不到安全要求的;4、严重违反城市建设规划要求,损害公众利益的;5、设计出现了重大变更,或涉及审查规定内容的设计变更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的,以及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论;四、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审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项目立项批件、建设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2、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及各专业计算书;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般应先审查;4、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勘察、设计合同副本原件;5、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有关人防、节能、安评、环评等部门的批准文件;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并对报送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工作;二建设主管部门和审查机构应在送审材料报送齐全后限时完成审查;行政性审查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技术性审查时限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三技术性审查完成后,由审查机构在全部设计文件及图纸上盖章签字,在完成审查后五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1、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应由审查机构及主要审查人员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图审查意见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答复意见和变更;3、施工图审查合同和履约证明;四审查报告应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号;五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送审查,由原审查机构审查后批准实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1、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虚假及隐瞒真实情况的;2、擅自修改已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3、未获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擅自开工的;4、未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监理的;5、报送的施工图和经过技术性审查后的施工图有违反规范强制性条文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定的;六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审查情况,并将审查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施工图审查结果将作为勘察、设计单位年检考核和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七审查机构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审查范围内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不得超越资质受理施工图审查事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施工图审查公司对其设立的分公司负有完全的质量责任;八审查机构属于中介服务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审查机构按照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进行的行政性审查不得收取费用;九施工图审查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未经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备案的审查行为,均应视为无效审查行为;施工图审查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执行;十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并结合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的施工图审查实施办法,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十一省建设厅以前颁发的有关施工图审查办法与此细则不一致的,按此细则执行。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终稿)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二零零五年八月前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8月23日)、《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 203号2004年11月23日)以及《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发〔2004〕1499号2004年11月29日)的要求,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组织部分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专家编制完成《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了我市开展勘察文件审查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了施工图审查机构、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本要点。
本要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写,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为根本依据,除将强制性条文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还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了部分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对安全和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条款作为审查内容。
本要点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类型分四篇编写,第一篇: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二篇: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三篇: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四篇: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类型繁多,施工图审查中如遇到本要点未涉及的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工程勘察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地区经验及工程师的综合判断。
勘察文件审查的主要对象限于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不涵盖工程勘察的全部内容。
进行工程勘察时,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不能认为未列入本要点的内容就可以不执行。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令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根据第46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逐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一、总则《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则(一)为指导并统一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确保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
(二)本审查要点包括程序性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岩土工程勘察、节能设计审查等内容。
对工业建筑的相关部分设计内容可参照执行,并应执行工业建筑的现行标准和规范。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执行和遵守本审查要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参照本审查要点,使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本审查要点规定的条件提供送审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纪要。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对其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六)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以严肃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审查质量关,不得出现错审、漏审等问题。
(七)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存在使用已废止的标准图、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已淘汰的产品和已公布废除的材料;不得对设备、材料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八)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外技术和国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
对未经审定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应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施工图审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并及时公布审查机构名录及其审查业务范围。
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审查机构,是指在本市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审查机构的设立数量及业务承接方式,应当结合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情况确定。
第六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市、区主管部门不得依据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颁发施工许可证。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监理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设计单位不得依据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七条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和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机制。
推行数字化及基于BIM技术的审查方式。
针对审查机构管理、质量、市场和人员等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并按规定将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房屋建筑给水排水专业1一般规定1.1 施工图审查要点及要求本章各节中所列出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就是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强制条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审查的重点,涉及安全隐患、环境保护、节水、节能的问题,也是必审内容.与每节中所述审查设计内容有关的规范,规定列于文后中括号内.《强制条文》以××标准××条表示。
有关法规以法规名称或文号表示。
为提高设计水平,对一些重要规范条文也列出,以便提出审查建议,这些重要的规范条文则以××规范××条表示。
1.2关于《强制条文》的说明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条文》就是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如对《强制条文》不理解或有疑问,应向主管部门反映,但正式修改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强制条文》.标准规范有多种且又经常修订,相互之间难免存在不协调的地方,现就掌握的情况说明如下:1.2.1没有列入本专业规范内的《强制条文》,属本专业设计范围的,也应严格执行。
如GB50242-2002第4.1。
2条、第4。
3.1条。
JGJ50-2001第7.8。
1条、第7。
8.2条、第7.10.1条。
GB50016-2006第7。
4.10.5款,第7。
1.5条.GB50368—2005第4。
4。
3条、第9。
1.5条。
GB50352—2005第4.2。
1条等。
至于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4.5.条,由于各设计单位分工不同,难定由什么专业设计,如分工给排水专业,亦应严格执行。
1。
2.2列入本专业《强制条文》又不是本专业设计内容时,设计、审查可以不管它。
还有一些《强制条文》有条件的执行,审查时应灵活掌握。
如GB50336-2002第1.0.5条,GB 50015-2003第3。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__房屋建筑结构专业

(二)房屋建筑结构专业1.1 施工图审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等地方法规、文件的规定;应依据国家及河北省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有效版本)。
1.2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勘察文件和施工图技术文件(计算书、施工图、设计变更通知)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勘查文件中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勘察文件内容的完整性、适用性和可靠性。
不允许在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地基基础设计,也不允许仅参照相邻建筑物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地基基础设计。
1.2.2 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1.2.3 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要求;是否符合业主设计任务书中的合法要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1.2.4 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的,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签订,计算模型是否与实际相符,计算输入数据是否准确,输出结果是否可靠。
1.2.5 是否达到国家及本要点规定的勘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计算书是否完整、正确。
1.2.6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计算书、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及签字(详见本要点第二部分)。
1.2.7 超限高层是否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文件进行了超限审查,有无审查意见及审查通过的相关批件,并应议专家审查论证结论意见为施工图审查依据。
1.2.8 改造、加固、增层的建筑对原有建筑物是否进行了可靠性鉴定,是否按鉴定报告结论进行设计。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筑、结构专业篇)》(以下简称《上海审查要点》)。
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设计人员了解《上海审查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
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图审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进行施工图审查。
3、《上海审查要点》主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覆盖范围,整理上海地方规范、规程中的相关内容,重点突出与国家规范、规程有不同要求的条款,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设计的要求,并少量增加与安全、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其他规范条款。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本编制说明第一条所列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并上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
三、《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理解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内涵的前提下执行本要点。
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终稿)

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二零零五年八月前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2004年8月23日)、《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 203号2004年11月23日)以及《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发〔2004〕1499号2004年11月29日)的要求,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组织部分从事施工图审查的专家编制完成《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认真总结了我市开展勘察文件审查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了施工图审查机构、部分勘察设计单位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本要点。
本要点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写,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为根本依据,除将强制性条文作为必须审查的内容外,还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了部分与强制性条文关系密切、对安全和公众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条款作为审查内容。
本要点根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类型分四篇编写,第一篇:公路工程和城市桥涵、支挡结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二篇:室外管道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三篇:城市道路、公路路基、路堤、路堑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第四篇:地下铁道、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要点.由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类型繁多,施工图审查中如遇到本要点未涉及的情况,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工程勘察注重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地区经验及工程师的综合判断。
勘察文件审查的主要对象限于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并不涵盖工程勘察的全部内容。
进行工程勘察时,建设单位和勘察单位应全面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不能认为未列入本要点的内容就可以不执行。
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主题信息:建筑市场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4月27日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效期:2013年08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4月27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中建八局《图纸会审快速审查指南》

中建八局《图纸会审快速审查指南》内容摘抄:第一部分总则1.1 编制目的1.1.1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依据国家、部委、企业有关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编制本指南。
1.1.2 本指南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城市给水、城市排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
1.1.3 本指南规定的审查内容依据现行相关法规(本要点所称法规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1.1.4 各专业除按本指南内容审查外,尚需审查下列内容:1.工程设计使用的工程勘察文件是否已审查且合格。
2.是否使用属于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时,是否符合相应的限制条件。
3.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设计文件(包括图纸和计算书)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6.是否符合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局《公路水运工程淘汰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目录清单(2021 版)》的规定。
1.1.5 除按《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21 修正二)建设部令[2000]81 号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情况外,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条文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应进行改正。
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指南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则㈠为指导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分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隧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七部分内容;园林工程和环卫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另行制定..㈢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㈣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和测绘成果;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㈤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是否安全..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㈥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二、审查要点(一)给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2、给水工程—结构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3、给水工程—建筑专业审查要点4、给水工程—电气专业审查要点5、给水工程—自控专业审查要点6、给水工程—暖通专业审查要点(二)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2、排水工程—结构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3、排水工程—建筑专业审查要点4、排水工程—电气专业审查要点5、排水工程—自控专业审查要点6、排水工程—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____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____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
____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
(整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年版-岩土工程勘察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则(一)为指导并统一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确保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
(二)本审查要点包括程序性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岩土工程勘察、节能设计审查等内容。
对工业建筑的相关部分设计内容可参照执行,并应执行工业建筑的现行标准和规范。
(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执行和遵守本审查要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参照本审查要点,使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本审查要点规定的条件提供送审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纪要。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对其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六)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以严肃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审查质量关,不得出现错审、漏审等问题。
(七)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存在使用已废止的标准图、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已淘汰的产品和已公布废除的材料;不得对设备、材料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八)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外技术和国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
对未经审定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应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治理,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监督治理,应遵守本方法。
其他有关部门,能够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纳入差不多建设的法定程序,工程建设各有关责任主体及个人应严格执行。
第四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勘察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文件是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工程设计文件是指包括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工程设计、市政行业工程设计、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建筑幕墙工程专项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设计、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专项设计、基坑边坡支护设计、加固工程设计、建筑节能专项设计等。
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之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先审查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
设计企业不得将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治理,并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治理,并同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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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给水排水专业1 一般规定1.1 施工图审查要点及要求本章各节中所列出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就是给水排水专业施工图审查要点。
《强制条文》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审查的重点,涉及安全隐患、环境保护、节水、节能的问题,也是必审内容。
与每节中所述审查设计内容有关的规范,规定列于文后中括号内。
《强制条文》以××标准××条表示。
有关法规以法规名称或文号表示。
为提高设计水平,对一些重要规范条文也列出,以便提出审查建议,这些重要的规范条文则以××规范××条表示。
1.2关于《强制条文》的说明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条文》就是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如对《强制条文》不理解或有疑问,应向主管部门反映,但正式修改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强制条文》。
标准规范有多种且又经常修订,相互之间难免存在不协调的地方,现就掌握的情况说明如下:1.2.1没有列入本专业规范内的《强制条文》,属本专业设计范围的,也应严格执行。
如GB50242-2002第4.1.2条、第4.3.1条。
JGJ50-2001第7.8.1条、第7.8.2条、第7.10.1条。
GB50016-2006第7.4.10.5款,第7.1.5条。
GB50368-2005第4.4.3条、第9.1.5条。
GB50352-2005第4.2.1条等。
至于GB50096-1999(2003年版)第6.4.5.条,由于各设计单位分工不同,难定由什么专业设计,如分工给排水专业,亦应严格执行。
1.2.2列入本专业《强制条文》又不是本专业设计内容时,设计、审查可以不管它。
还有一些《强制条文》有条件的执行,审查时应灵活掌握。
如GB50336-2002第1.0.5条,GB50015-2003第3.9.27条。
1.2.3 GB50045-95(2005年版)是对2001年版的局部条文修订。
修订公告称“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意思很明确,不管原条文是《强制条文》还是普通条文,经本次修改后一律作废了。
同理,没有修改的条文,不管是《强制条文》、普通条文,其内容,性质不变,应仍然有效。
2 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审查要点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这里所指的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就是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2.1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给水排水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图纸目录,施工图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计算书。
2.2 图纸目录:先列新绘制图纸,后列选用的标准图纸或重复利用图纸。
2.3 施工图设计说明2.3.1设计依据:应写明本工程设计所执行的现行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地方规范、规程的名称、标准号、版本(或出版年份)。
2.3.2设计范围及分工:说明本设计中包括哪些部分。
哪些部分由业主另行委托其它设计单位。
2.3.3工程概况描述:写明本工程的建筑物类别、层数、高度、面积、耐火等级,其它与设计有关的内容等,对于工业建筑和仓库来说,还应说明工业建筑及仓库的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3.4各系统概况描述1)生活给水系统:说明生活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水压。
室外生活用水管网(分质供水、联合供水、利用城镇管网水压直接供水,二次加压供水等)简述。
室内生活饮用水管网分区,各分区压力及保证措施。
管材及接口方式等。
2)中水给水系统:说明水水源、水量、水质、水压。
室内管网的竖向分区及压力保证措施。
管材及接口方式。
中水管道必须采取的防止误饮、误用、误接的措施。
3)热水给水系统:说明热水的热源、水量、水质、水压、水温。
热水管网的分区及压力保证措施。
热水循环方式、循环流量及压力。
当选用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供应局部热水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管材及接口方式等。
4)循环水系统:说明循环流量、水质、冷水和热水温度,循环系统的确定(敞开式、封闭式)。
补充水量及补水方式。
保持水质清洁及稳定的措施。
管材及接口方式等。
5)饮用水系统:说明饮用水系统水源、水量、水质、水压及分区。
饮用水的深度处理。
管材、附件及接口方式等。
6)消防给水系统:说明室外消防制度(低压制,常高压制,临时高压制)。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布置,由市政管网引入的进水管管径及根数。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及消防历时。
消防水池、水箱、消防水泵房的设置。
室外消防用水量。
分系统说明室内设置的各种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及主要设计参数,管网分区及压力控制,管材及接口方式等(各种灭火系统是指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消防炮、水幕┈┈)。
7)气体灭火系统:说明室内哪一部分采用何种气体灭火系统及其主要设计参数。
8)建筑灭火器配置:说明建筑物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及灭火器配置基准及保护距离。
9)生活污水废水排水系统:说明室内排水量及排水系统概况(分流、合流)。
卫生设备的选择原则。
管道系统所采取的阻火、减振、密封隔声措施,管道坡度、支吊架。
对排水方式及水封的特殊要求。
排水的最终出路及小型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置(除油、降温、化粪池等)。
排水管材及接口方式等。
10)雨水排水系统:说明屋面雨水采用重力流还是压力流排水。
屋面雨水系统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参数(降雨强度,重现期等)。
管材及接口方式等。
11)室内空调机冷凝水排水系统:说明室内空调机冷凝水引流方式及设置(如分工为其它专业设计时,不写此条内容)。
12)管道保温、防腐、涂色、试水及验收的要求,也应简要说明一下。
13)复杂工艺流程,操作程序和运转说明及要求。
2.3.5 不能用图示表达的施工、安装要求应在说明中予以必要的说明。
2.3.6 图例:与国标不一样的自制图例应在说明中交待清楚。
2.4 设计图纸2.4.1 平面图在平面图中应标明各种管线的平面位置、水管位置及编号。
引入管、排出管位置,水平横管上的阀门等组件(止回阀、水表、消防水泵接合器、倒流防止器、水流指示器、喷头、消火栓等)及建筑灭火器的位置。
卫生间、厨房、设备间、水池水箱等设备管线较多的房间,应绘制局部放大平面图,并在图中绘出各种设备、卫生器具、给水排水管道及附件、阀门、水嘴、水表、地漏、清扫口等。
绘出需保温(防结露、防结冰)的管段位置。
平面图上应绘指北针。
给水排水设计完全相同的层,可用一张平面图表示。
平面图应完整,并标明各房间名称、轴线编号及主要定位尺寸和各层标高。
给水排管线多而复杂时,可分成几张图绘制。
凡在平面图中能表达清楚的有关强制条文的设计内容,应在平面图中绘制清楚。
室外给水排水管线平面图中,应绘出建筑物、道路、构筑物,并标明其名称、标高。
图上应绘指北针。
图中应绘制全部给水排水管线平面位置并标明坐标或相对定位尺寸,标明管径、阀门井和检查井、消火栓、水表、倒流防止器及管道埋深(或标高)等。
如果能把各种管线交叉处的各管线标高注明或绘制局部剖面图时,可不绘制管线剖面图和排水管道高程表。
各给水管道上的阀门不能在阀门井处表示清楚时,应绘阀门井放大图。
2.4.2系统图各种给水、排水管线均应绘制轴测图。
轴测图中应标明管道走向、管径、阀门、仪表及其它组件、控制标高、各系统编号等。
还应标明楼层线及各层标高。
给水排水管线及所接卫生设备完全相同时,可只绘制一个有代表性的楼层支管接管图。
涉及到《强制条文》的内容一定要表示出来。
对于用展开原理图能将设计内容表达清楚的、不复杂的空间的管线(比如说管线沿板底敷设,不需过障碍物时的上翻下弯),可以绘展开系统原理图,但应把在轴测图中所标的内容都标出来(管道走向除外)。
涉及到《强制条文》的内容一定要表示清楚。
2.4.3大样图平面图、轴测图、展开原理图无法表示清楚且又无标准图可以利用时,应绘制安装、制造大样图。
2.5 主要设备材料表设计文件中应有主要设备材料表,表中应写明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技术参数。
单位、数量及特殊要求。
不能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主要设备材料表也可列在总说明或相关图中。
2.6 计算书设计文件应有计算书。
计算书应有设计和审校人员签字。
施工图审查认为有必要时,设计单位应提供计算书。
3 给水排水设计3.1 建筑生活给水设计3.1.1 生活用水水源确定生活用水首先选用城镇给水管网作为建筑物生活用水水源。
在城镇供水管网供水范围以外应选用符合水源要求的地下水或天然水体的水经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作生活用水水源。
3.1.2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3.2.1条,GB50368-2005第8.2.1条]。
3.1.3生活用水量的确定建筑物生活用水量及设计秒流量,应根据不同建筑物的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用水户卫生器具额定流量、当量,经计算确定。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1.9条、第3.1.10条、第3.1.12条、第3.1.14条、第3.6.4条、第3.6.5条、第3.6.6条]。
3.1.4 生活给水系统及分区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独立设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当城镇给水管网供水压力不足时,应对管网进行竖向分区。
压力不足的若干层,应由二次加压供水系统供水。
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保证二次供水的使用要求。
各分区应有保证各用水户使用压力不超规定的技术措施[《强制条文》GB50368-2005第8.2.2条、第8.2.3条、第8.2.4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3.5条、第3.4.9条、第3.4.10条]。
3.1.5 防水质污染生活用水关系到人身健康和流行病的蔓延。
因此,保证生活用水不受污染极为重要,在设计中应根据不同的污染方式采取不同的预防措施。
一方面应保证建筑室内(或小区内)生活用水在各个环节不受污染,同时还应保证建筑室内(或小区内)的生活用水一旦受到污染后,不能扩大范围和进一步蔓延。
因此,在建筑物室内给水管网(或小区室外给水管网)设计中,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不同环节中的污染。
[《强制条文》GB50015-2003第3.2.3条、第3.2.4条、第3.2.5条、第3.2.6条、第3.2.9条、第3.2.10第、第3.2.14条。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2.7条、第3.2.11条、第3.2.12条、第3.2.13条、第3.5.15条]。
3.1.6 管道布置及敷设室内生活给水管应在满足安全要求的条件下,以最短的路程将水送至用水点。
其布置应沿墙、柱、板底为原则,适当考虑美观。
管道一般明装,但穿过室内环境要求较高的房间可以暗敷或进行必要的装饰,住宅给水总立管及检修阀门不能布置在套内。
当给水管敷设于垫层内时,不应有渗水、漏水的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