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终端销售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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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终端销售管理服务合同

美介金融信息(上海)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月

甲方(委托方):新疆援疆立方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代理方):美介金融信息(上海)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产品在零售终端销售管理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产品进行零售终端的开发、洽谈、渠道进入等与甲方产品在零售终端销售有关的管理服务,并由甲双乙方共同促成甲方的产品进入各地渠道展开销售事宜,甲方支付乙方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

二、委托区域: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产品,在长三角区域内(江苏、浙江、上海、安徽)的商超门店销售的独家销售管理服务商。

三、委托期限:

自2018 年10 月18 日起至2019 年10 月18 日止。协议期满后,若甲方与乙方促成的零售终端仍在继续供货,双方重新签订销售管理服务合同。

四、商品及甲方的义务:

1、订交货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根据乙方所提供的销售渠道订单为准并且经过乙方核实确定后进行生产发货。甲方应依订单的品名、价格、规格、数量、品质、生产日期等做好产品随货清单与乙方的对接工作。将商品送达乙方指定的仓库或乙方订单上指定地点。

2、瑕疵交货

2.1甲方所提供之商品如出现变质、包装不良或损坏、交货规格或数量与订单不符、或甲方所提供的产品有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的,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架、退货、撤柜(撤场),甲方应无条件接受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当将问题产品种类、数量制作成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在收到该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以明示方式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退货。

2.2如果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品下架,但由于乙方维护服务工作不到位,致使甲方蒙受超出正常范围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商品包装及条码

3.1甲方提供的商品包装及标示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确保商品安全、卫生,并运交指定地点。

3.2依销售需要,甲方在其提供的商品包装上作量贩或集合式包装,该包装亦需印有符合规定的条码,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4、商品质量

4.1甲方所提供之商品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无论全国性或地方性)规定的质量、技术及安全要求,并提供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核发的各类证书。且甲方有义务提供产品正确的出产地。如若由于甲方违背上述规定或提供信息不实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就此承担全部责任。

4.2若乙方、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就甲方提供的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3甲方根据乙方提的地址,将货物发运至乙方仓库。乙方应根据随货清单进行产品的抽样调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甲方,验货周期为(生鲜类为24小

时,预包装食品为三个工作日)。

4.4因乙方在工作或搬运过程中发生产品外观损坏造成无法销售或者二次销售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给予乙方正常运营的损耗率控制在1.5%,超出部分由乙方负责。

4.5因甲方商品质量问题导致顾客投诉及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做好问题事件售后服务工作。

4.6甲方所提供之商品若有保质期限,则应在以下所列之允收期(允许送货的期限)内送交货物,否则视为不符合乙方之订单要求,乙方有权拒绝送货之商品。

五、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产品在零售终端提供管理服务,并促成甲方产品在各渠道市场的销售。

2、乙方解决甲方产品在长三角地区(上海、浙江、江苏、安徽)的仓储、物流、配送、退换货、渠道运营等相关的服务工作。

3、乙方不得未经甲方授权或者许可,以摘抄、复制、传真、拍照、电子邮件等方式占有、传播、出售、使用或允许他人(包括不该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4、在合同有效期限内,若乙方未能促成甲方的产品销售,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的管理服务费用。(双方另行约定的费用除外)

5、帮助甲方催收核对进入渠道产品的销售货款。

6、乙方不得在其零售终端销售管理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机密,而做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服务费用。

7、乙方收取服务费用时,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承担产生的税金。

8、乙方负责甲方商品进入商超的运营管理、提供各项销售及库存数据,负责各个渠道销售运营的企业或平台的统一管理服务。

9、积极配合所合作的商超门店做好促销活动及相关有利于销售的活动(如:DM 单宣传、花车、节庆促销等)。并且做好市场维护及销售信息反馈。

六、销售管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

1、计算方式:

1.1甲方按每批订单货款的18%支付乙方零售终端销售管理服务费用,乙方所提供的仓储、物流、配送、退换货等因经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退货到原厂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2

和条码数量计算。(按100家起计算),此项费用由乙方垫付,垫付周期为:在月结营业额中抵扣。

1.3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付给乙方的的管理服务费用及由乙方为甲方垫付的其他费用是由乙方按期支付甲方的销售货款中直接扣除,并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1.4乙方应保证甲方产品进入渠道后每月完成销售额为订货总额的60%为保底销售额,由乙方在月账期内将保底部分支付给甲方。

1.5货物从甲方原产地发出后到达乙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后运费由乙方垫付,垫款周期为:从第一次产品销售营业额中抵扣。

1.6乙方在做管理服务期间所产生的的全部费用,包含商超及门店促销DM单、专柜、专区等售后服务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相关工作。

3、结算日:

对账周期和结算周期以零售终端为准,甲方在乙方提出的时间期限内,及时将增值税发票开至乙方,乙方收到发票后,银行自动代缴,货款直接打入甲方账户,并将服务费发票开至甲方。

七、违约责任:

1、合同一方因违约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如甲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与乙方开发的零售终端客户进行私下成交的,需向乙方支付违约行为发生前所有销售营业金额的5%做为违约金。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积极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九、其他具体规定:

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火灾等)或由于并非当事人的过错或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附则

1、合同由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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