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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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为切实加强防治水预测预报基础工作,及时、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预测预报的主要依据

第一条水害预测预报的依据

1、根据《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等资料中已查明的地质构造包括断层、陷落柱、冲刷带、褶曲以及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2、根据相关物探、钻探资料所查明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情况等进行预测预报。

3、根据巷道在掘进、回采过程中所实际揭露的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利用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规律,对相邻巷道及工作面进行预测预报。

4、利用无线电波坑透仪、瞬变电磁仪等物探设备进行物探,矿井充水水源快速识别仪等化探设备进行取样化探,结合井田内地质构造导水性、富水规律等对物探异常区进行预测预报。

5、根据超前钻探结果,发现地质构造或富水区,进行临时性预报。

6、利用有关的水文地质研究成果进行预测预报。

第二章预测预报工作及程序

第二条预测预报工作要求

1、地测科按照《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收集当月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作为开展预测预报的基本工作内容。

2、地测科根据本单位年、季、月度采掘计划及生产工作安排,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水文地质预报,年报应于每年的2月10日前提出;季报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提出;月报应于每月5日前提出。

3、在采掘施工过程中,当井下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突(涌)水征兆、接近可疑水区和可疑老空区时,地测人员必须及时做出临时水文地质预报,提出处理措施,并且附有文字和图纸。

4、地测科要严格按照《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要求,及时收集完善原始地质资料、涌水量观测记录,并总结分析地质及水文地质规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5、应与相关院校、科院单位积极联系,开展防治水研究与技术提升工作,引进先进的防治水技术装备和预测预报手段,提高预测预报准确率。

6、地质预报及水情水害预报要在综合分析各种地质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能够及时、准确、有效指导生产。

7、水情水害预报应包括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和总结,并按年装订成册,图表相符,内容齐全,描述准确,有针对性。

第三条预测预报内容要求

(一)地质预报基本内容

1、预报范围、时间;

2、煤岩层产状、厚度、结构变化情况;

3、顶底板岩性、瓦斯情况;

4、地质构造情况;

5、对影响生产的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要进行专门的临时性预报;

6、地质预报、存在问题及预防措施;

7、《煤矿地质工作规定》第59条规定的内容。

(二)水情水害预报基本内容

1、预测水害地点、预报范围、采掘队组、采掘时间;

2、工作面标高;

3、煤岩层产状、厚度、结构变化情况;

4、水害类型;

5、水文地质预报;

6、预防及处理意见。

(三)遇有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时,临时性预报基本内容:

1、断层位置、性质、产状、落差、含水性及导水性,所提出的建议及处理意见;

2、陷落柱位置、形状、大小,陷落柱体与围岩接触部位充填物的性质及特征、陷落柱内岩块性质、充填密实程度以及导水、富水情况。

第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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