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审计与审核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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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审计的作用和地位的提升,目前“工程造价审计”已经成为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词语,无论业务活动的性质如何,只要涉及到工程造价控制、审核等方面的内容,都被冠以工程造价审计的称谓。实际上,工程造价审计和工程造价审核确实存在密切联系,但两者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1.工程造价审计与审核的不同性质

工程造价审计发挥的是监督作用,工程造价审核作为工程造价咨询的一项常规业务,履行的是管理职能。两者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定位。

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应超脱在建设项目实施之外,是真正独立的工程造价监督者,它的职责应是:“参与工程造价形成每一个环节的相关主要活动,了解工程造价形成的来龙去脉,发现其中的不规范、不合理、不合法行为,向相关单位(包括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与单位等)暴露、指出,并在可能时尽量提供合理化建议,以此促进相关单位调整改善、加强管理、减少投资浪费。”工程造价审计单位不具备管理、直接制止、直接限制的权责,它是通过建设过程的审计监督间接地发挥作用。

虽然审计单位需要完成大量的审查(核)工作,比如:审查(核)概算、合同、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材料与设备价款、施工单位月报等,但这些工作都不能代替建设单位的管理工作。每项工作在送审计单位审核前,建设单位应先完成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并明确签署意见,否则审计单位有权指出其项目管理行为不到位。建设单位作为管理者对工程控制有直接指挥权,而监督者只能就问题向管理者提出和建议,管理者可以不采纳其建议,最终决定权在管理者,管理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对于管理者拒不采纳审计建议的,审计单位可发出审计决定或向委托单位(或主管单位)汇报,这是审计单位应负的监督责任。实际审计过程中,经常有

建设单位要求审计单位直接替代其完成上述工作,这样建设单位逃避了其管理责任,审计单位也有越权的嫌疑。

2.工程造价审计与审核的不同委托主体

工程造价审核工作是由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者委托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部门因为力量有限可以将这些造价审核工作委托给咨询单位完成。在工程实践中,这种管理者委托的工作被很多人误认为是工程造价审计,实际上它是审计的对象。工程造价审核工作一般不能委托给同时承担审计工作的咨询单位,否则同一咨询单位承接不相容的工作,不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工程造价审计工作是由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者委托的,实务中大体分三种情况:一是政府审计机关接受“国家”委托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二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审计部门或项目主管单位(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主管单位)委托从事审计工作;三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业主内审部门的委托对业主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3.工程造价审计与审核的不同依据

工程造价审计主要根据国家的审计法和相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建设成本和基本建设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情况等等。

工程造价审核主要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以工程承包合同为基础,结合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情况,作出符合施工实际情况的造价审查结果,形成是发承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也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4.工程造价审计与审核的不同标的

工程造价审计以建设项目全过程为标的,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

工程造价审核一般集中于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只对建设工程实际造价的合理性负责。

5.工程造价审计与审核的不同约束力

工程造价审计是基于对管理者的监督,对政府审计来说更体现为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造价审计的结果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相对主体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实践中很多因审计结论否定工程结算所引起的诉讼往往以审计败诉而收场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这不影响审计结论对被审计单位(建设单位)的监督和约束。

工程造价审核实际上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的市场行为,是建立在委托授权基础上民事法律关系。工程造价审核的过程和结果是以工程承包合同为基础和依据的,是体现工程发承包双方意愿的,因此对合同主体都有约束力,其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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