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转学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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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转学须知

一、根据就近入学原则,学生不准任意转学,但有下列理由之一者准予在公办初中之间转学:

1、非本县户籍且转学至户籍所在地的学生。

2、户籍在县内,但家庭住址不在本乡镇,且路途较远的学生。

3、需要进入文艺、体育等专业学校训练的特长生。

4、因残疾需要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学生。

5、经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正常转学生、借读生。

二、初一新生一般不准在县内转学,学区相邻的两个学校一律不予转学。

三、转学手续:

1、监护人持户籍或居住地变更证件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跨省转学除外)。

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请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居住地变更证件的复印件。

3、转出学校审核后,再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4、学生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材料,到批准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转学申请、“同意接收证明”与“转学证明”交一份转出学校存档。

5、学生持“转学证明”、学生档案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外省转入学生持学生学籍卡)。

6、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和居住地变更的证件原件,当户籍与居住地证件不一致时,以居住地证件为准。

四、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兴国县第四中学教务处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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