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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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监察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市场总监系统的监督、评价职能,确保公司销售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贯彻与执行,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加强监察工作,维护行政纪律,改善公司管理,提高运行效能,促进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行使监察职能的部门,负责对公司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分公司、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行政监督和市场监控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划化。

第二章内部监察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监察机构(审计监察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监察工作受公司主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领导。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相适应的监察人员。

第六条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熟悉监察业务,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监察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善于处理人际关系,监察结果能够有效沟通。

第七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能

第八条内部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

(一)经济鉴证职能要求公司各管理部门和分公司(办事处)营运机构按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政策开展工作,逐步改进和完善管理和营运机制,提高经济效益。并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的情况和效益进行审查并给予公证。

(二)经济监督职能其经济监督职能包括:

①各项管理和营运指标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②收入、支出的监督;

③经济效益监督;

④财产物资管理监督;

⑤货币资金的监督;

⑥会计核算资料真实性,准确性的监督;

⑦经济活动合法性的监督。

(三)指导职能监察部在对各管理部门和营运机构的进行监督、审核以后,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协助各管理部门和营运机构提高管理能力。

(四)市场监控管理职能监察部监控检查的重点内容为销售政策或细则的执行情况,包括分配方案、人员考核、办事处的内部管理、费用开支的合规性和统计数据的检查等。检查内容亦会随着销售模式的调整而不断发生变化,且对大区或办事处的检查重点各有侧重,其中对商务大区的检查侧重于在途风险、渠道掌控、费用管理等内容;对办事处的检查侧重于对终端开发和维护、费用管理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营行为的监控检查:

a.对销售人员经营的合法性进行监控。

b.对大区或办事处的各项经营指标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c.对大区的贷款清收情况进行监控跟踪。

d.对大区内各类广告、推广会、商业赞助、促销等的监控检查。

e.对办事处RX终端开发和维护情况进行监控。

f.对办事处OTC终

端开发和维护管理进行监控。g.对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h.组织参与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经理离岗的经济责任审计监交,出具审计监交报告。

②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内部管理的检查:

a.收集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员工工作日志、例会记录等相关资料,对其内部管理制度流程进行评价,并督促其严格按照要求执行。

b.人员的检查:对大区(办事处)销售人员招聘、异动、离职的管理流程、相应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

c.合同的检查:对大区(办事处)合同签订、填写、保管及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和检查。d.财务管理的检查: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销售中心大区(办事处)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着重对其费用的使用(控制、审批等相关环节)予以监督,对在公司报销的参照公司费用报销流程管理,审计监察部视工作需要进行调阅和抽查;对在大区(办事处)报销的费用则作为重点监控内容,采取日常的账务抽查、专项调研、单独检查或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审计等多种方式加以控制。

第四章内部监察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及其员工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及公司规章制度中的问题。

第十条定期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受理员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

第十二条受理员工对现有管理、营运机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十四条监督被监察对象严格执行监察决定。

第五章内部监察部门的主要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监察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监控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等不良信用行为,有权依照《信用评级办法》据实记录在其个人信用档案中。

第十七条审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审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对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方法建议在公司范围内推广。

第十九条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章内部监察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审计监察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和上级监察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要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监察项目,确定监察人员或成立监察小组进行调查;监察人员或监察小组拟订监察方案(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经部门领导审定后提前通知被监察对象和其相应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以便监察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审计监察部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监察人员在监察工作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监察过程,各种旁证材料齐全,作好调查记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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