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银行消保案例_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务日益多样化,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银行消费权益保护案例,我们将对该案例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简介:张先生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笔个人贷款业务,贷款金额为50万元,期限为5年。
在贷款合同中,张先生发现银行收取了一定的贷款利息,同时还有一笔贷款保险费用。
张先生认为这笔保险费用不合理,遂向银行提出质疑。
银行方面则表示,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保险是必须购买的,否则无法办理贷款。
张先生不服,认为银行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银行退还保险费用。
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后,认为银行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银行退还张先生的保险费用。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应当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商业银行法》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
银行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违法行为。
首先,银行未充分告知张先生保险产品的性质、费用、退保条件等信息,导致张先生无法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
其次,银行在贷款合同中强制捆绑销售保险产品,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侵犯了张先生的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消保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消费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旨在揭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如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标注为“纯棉”的床上用品。
收到商品后,李某发现该商品的实际材质并非纯棉,而是混合了其他纤维。
李某遂与商家沟通,要求退换货或赔偿。
商家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退换货,并声称该商品材质标注无误。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商家标注的床上用品为“纯棉”,但实际材质并非纯棉,属于虚假宣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在本案中,商家销售的商品实际材质与标注不符,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二)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准,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三)因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
”在本案中,商家销售的商品材质与标注不符,虽然未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已构成商品存在缺陷,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李某购买商品的全部款项,并赔偿李某1000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件背景:2019年5月,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空气净化器。
在收到货物后,王女士发现空气净化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噪音过大、滤网堵塞严重等。
王女士多次联系卖家要求退货或更换,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案例分析: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消费者王女士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遭遇了产品质量问题,且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商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通知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案件分析1. 消费者权益受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王女士有权要求卖家更换或修理空气净化器。
然而,卖家拒绝承担责任,导致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受损。
2. 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空气净化器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如噪音过大、滤网堵塞严重等,表明生产者未能保证商品质量。
3. 卖家责任:作为经营者,卖家有义务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卖家在收到王女士的投诉后,未及时处理,也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四、处理建议1. 调解处理:消费者协会应介入调解,要求卖家履行更换或修理空气净化器的义务,并赔偿王女士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行政处罚:若卖家拒不履行义务,消费者协会可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对卖家进行行政处罚。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于2023年3月在一家名为“美好家居”的家具店购买了一套价值2万元的实木沙发。
购买时,销售人员承诺该沙发为纯实木制造,使用寿命长达15年以上。
张先生对销售人员的话深信不疑,遂支付了全款。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沙发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多处出现开裂、变形现象。
经过与商家协商无果后,张先生于2023年5月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经过消费者协会接到张先生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美好家居”家具店销售的沙发并非纯实木制造,而是使用了大量复合板材料。
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消费者协会要求商家退还张先生购买沙发的款项,并赔偿张先生因购买假货所遭受的损失。
商家在接到消费者协会的处理决定后,拒绝退还张先生款项,并声称张先生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导致沙发损坏。
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张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全面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宣称沙发为纯实木制造,而实际上使用的是复合板材料,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二)产品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案中,沙发存在开裂、变形等质量问题,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三)赔偿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1年3月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后,张某发现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过大等问题。
经过与商城沟通,商城表示愿意为张某提供售后服务,但需张某承担一定费用。
张某认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双方就售后服务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将商城诉至法院,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张某提交了购买空调的发票、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和销售人员,要求其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商城辩称,空调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导致制冷效果不佳和噪音过大。
但商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张某与商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要求商城提供合格的商品。
2. 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商城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3. 商城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空调质量负责。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合理,判决商城退还张某购买空调的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本案中消费者权益的侵害1. 张某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向张某充分说明空调的质量问题,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问题的空调。
2. 张某的选择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按照张某的要求提供退货或更换空调的服务,导致张某无法行使选择权。
3. 张某的求偿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张某无法获得赔偿。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纠纷,原告(消费者)因购买某品牌手机后出现质量问题,要求被告(手机销售商)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责任。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背景:原告李某于2021年3月1日在被告某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智能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购买后,李某发现手机存在以下问题:1. 屏幕显示不稳定,有时出现闪烁;2. 电池续航能力差,使用时间明显缩短;3. 摄像头成像模糊,影响拍照效果。
李某在发现问题后,立即与被告联系,要求进行维修。
被告在检查后确认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但以“非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维修。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被告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责任。
二、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案件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经营者应当承担其他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原告李某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有权要求被告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责任。
2. 被告抗辩理由分析被告以“非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维修,但其抗辩理由并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得销售、使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3. 消费者协会调解结果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李某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承认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表示愿意为李某提供修理服务。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被告为李某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确保手机恢复正常使用;(2)被告赔偿李某人民币1000元作为精神损失补偿;(3)被告对李某的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
经典维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性,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
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2018年6月,张先生在某家电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
购买时,销售人员向张先生承诺该冰箱具有节能、保鲜等功能,且售后服务完善。
张先生在销售人员承诺下,购买了该冰箱。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冰箱存在以下问题:1. 冰箱噪音过大,影响日常生活;2. 冰箱保鲜效果不佳,食物容易变质;3. 冰箱故障频繁,多次维修。
张先生认为,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售后服务不到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向被告提出退货或更换同型号冰箱的要求。
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2. 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销售给张先生的冰箱确实存在噪音过大、保鲜效果不佳、故障频繁等问题。
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被告的售后服务确实存在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张先生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冰箱;2.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购买冰箱的货款及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3.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先生公开道歉。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强。
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冰箱时,对产品性能、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了解,发现问题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张女士于2020年8月,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专卖店购买了一款名为“青春焕肤精华液”的护肤品。
在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声称该产品具有“美白、保湿、抗衰老”等多重功效,且经过权威机构认证,安全可靠。
张女士因对该产品效果充满信心,遂花费2800元购买了一瓶。
然而,在使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并未感受到任何明显效果,皮肤状况甚至有所恶化。
于是,张女士开始怀疑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并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许多消费者都有类似遭遇。
2. 理由(1)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虚假宣传。
(2)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产品真实情况,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被告以虚假宣传手段诱导原告购买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
(3)被告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青春焕肤精华液”未达到产品标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青春焕肤精华液”的2800元货款。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购买该产品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3. 判令被告在某市主流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维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8年5月,某消费者购买了一部XX品牌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手机电池突然爆炸,导致手机损坏,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胁。
消费者随后与XX品牌客服联系,要求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
无奈之下,消费者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二、案件经过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批次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且该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已有多起类似事件发生。
消费者协会将此情况通报给了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对XX品牌手机进行了全面检查。
经检测,确认该批次手机电池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随后,市场监管部门责令XX品牌召回所有存在问题的手机,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消费者与XX品牌达成和解,XX品牌赔偿了消费者的损失,并承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法律分析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XX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和公平交易权。
2.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规范产品质量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在本案中,XX品牌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3.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规范侵权行为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XX品牌手机电池爆炸事件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和财产损害,XX品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案例启示1.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时要敢于维权。
在本案中,消费者通过投诉、法律援助等途径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2.企业要诚信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消费法律案件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先生(化名)于2021年10月1日,在一家名为“美佳购物广场”的大型购物中心购买了一台某知名品牌冰箱。
冰箱价格为8000元,张先生使用信用卡支付。
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冰箱存在以下问题:1. 冰箱冷冻室温度不稳定,导致食物结霜严重,无法正常保存。
2. 冰箱门封条密封不严,冷气外泄,导致能源消耗增加。
3. 冰箱噪音过大,影响家庭生活。
张先生多次联系售后服务,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于是,张先生决定将美佳购物广场和冰箱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冰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商品缺陷。
2. 美佳购物广场和冰箱生产厂家是否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在美佳购物广场购买的冰箱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即冷冻室温度不稳定、门封条密封不严、噪音过大。
2. 张先生在购买冰箱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发现冰箱存在质量问题。
3. 张先生在发现问题后,多次联系售后服务,但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定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商品缺陷。
2. 美佳购物广场作为销售者,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3. 冰箱生产厂家作为生产者,也应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案例分析1. 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商品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冰箱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2020年5月,XX市某超市发生了一起因“天价鸡蛋”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
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教育意义。
二、案件经过2020年5月20日,XX市消费者张先生前往某大型超市购买鸡蛋。
在选购过程中,张先生发现鸡蛋的价格异常昂贵,每斤鸡蛋的价格高达80元,远远超过了市场正常价格。
张先生对此表示质疑,遂向超市工作人员询问。
工作人员解释称,这种鸡蛋是进口鸡蛋,品质优良,因此价格较高。
张先生认为,超市涉嫌哄抬价格,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他向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超市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该超市销售的鸡蛋确实存在价格虚高的问题。
原来,超市将鸡蛋与其他商品捆绑销售,消费者在购买鸡蛋时必须购买其他商品,才能享受“优惠”价格。
此外,超市还利用进口鸡蛋的噱头,误导消费者。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超市进行了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消费者多收的费用,并处以罚款。
同时,超市还被要求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超市涉嫌以下违法行为:1. 价格欺诈:超市利用捆绑销售、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哄抬价格,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 虚假宣传:超市将鸡蛋宣传为进口鸡蛋,实际上并非进口,误导了消费者。
3.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1. 消费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典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消费者提供维权参考。
二、案件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王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价格为3000元。
收货后,王某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屏幕出现闪烁,无法正常使用。
王某与商家沟通,要求退换货,但商家以“产品已开封,无法退换”为由拒绝。
王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退换货。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案件焦点本案焦点在于:商家是否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3. 法律依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经营者应当自接到消费者要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
”4. 案件分析(1)商家是否应当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
在本案中,王某购买的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商家应当为王某提供退换货服务。
(2)商家以“产品已开封,无法退换”为由拒绝退换货是否合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消费者依法提出的退换货要求。
”商家以“产品已开封,无法退换”为由拒绝退换货,违反了法律规定。
5. 案件结果在当地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商家同意为王某提供退换货服务,并赔偿王某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明确了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退换货服务。
消费者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重要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例1:手机售后服务不到位
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相对较贵的手机,但使用不到两个月便出现了开机闪退、自动关机等问题。
消费者拨打售后电话,被告知需要寄回厂家维修。
但消费者寄回手机后,售后方对手机进行了简单处理,而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
消费者再次投诉,要求更换新手机,但售后方拒绝了请求。
消费者因此向当地
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联系售后方并要求重新处理问题,最终售后方同意给消费者更换新手机,并承担相关费用。
分析:消费者购买物品后享有法定质量保障期限,超出质保期间的维修必须由商家承担。
而商家不得以维修而非更换新品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服务。
消费者投诉时应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正当权益。
案例2:网络购物货品与实物不符
某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一件裙子,但收到实物后发现与网上描述完全不符。
消费者联系卖家后,卖家只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没有具体行动。
消费者因此在平台上投诉,并联系当地消费者协会协调。
消费者协会联系了卖家并且协商解决了问题,最终卖家同意退款并支付部分赔偿费用。
分析:网络购物是消费者越来越常用的消费方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网络购物的商品发货与实物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等。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应保有购物记录,并向平台、商家、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法律处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法律处理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某电子产品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手机。
购买后不久,张先生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屏幕频繁出现花屏现象。
张先生与专卖店协商退货,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该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产品瑕疵。
消费者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专卖店为张先生办理退货。
专卖店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同意为张先生办理退货。
同时,专卖店对店内销售的手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全面规定。
本案中,消费者协会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专卖店为张先生办理退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本案中,专卖店作为销售者,对销售的手机质量负有责任。
2. 案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手机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说明他在购买过程中没有充分了解产品的质量。
这反映出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容易受到侵害。
(2)部分商家存在欺诈行为本案中,专卖店在销售过程中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手机存在的质量问题,存在欺诈行为。
这表明部分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追求利益,忽视消费者权益。
(3)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通本案中,张先生在向专卖店协商退货无果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这说明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通,需要进一步优化。
3. 案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功经验(1)消费者协会发挥调解作用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调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专卖店为张先生办理退货。
消费者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消费者责任纠纷的剖析,分析消费者在法律保护下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消费者李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
收到手机后,李某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屏幕出现黑屏现象。
李某多次联系卖家要求退货,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调查发现,李某所购买的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卖家在售前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手机存在瑕疵。
消费者协会依法对卖家进行了调解,但卖家仍拒绝退货。
于是,消费者李某将卖家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卖家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李某在购买时未能充分了解手机的真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卖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卖家退还李某货款,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消费者权利1.知情权: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商品的性能、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
2.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障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3.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若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者义务1.依法消费:消费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购买假冒伪劣商品。
2.合理消费:消费者应根据自身需求和经济条件,理性消费,避免盲目跟风。
3.保护环境:消费者应关注商品或服务的环保性能,促进绿色消费。
(三)消费者维权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消费者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问题,争取达成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质监等行政部门投诉。
法律知识消费纠纷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城市居民。
2023年5月,张某在某电子产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台新款智能手机。
购买时,销售人员向张某承诺该手机具有高性能、长续航等特点。
然而,张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手机的实际性能与销售人员承诺的相差甚远,续航能力也远低于正常水平。
张某多次与销售公司沟通,要求退货或更换手机,但销售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争议焦点1. 销售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张某的购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销售公司应否承担退货或更换手机的责任?二、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销售人员向张某承诺该手机具有高性能、长续航等特点,但实际使用中却发现这些特点并不具备。
因此,销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2. 张某的购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张某在购买手机时,销售人员对其进行了虚假宣传,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手机,其购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 销售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在本案中,销售公司提供的手机存在虚假宣传,且实际性能与承诺不符,因此销售公司应当承担退货或更换手机的责任。
三、处理结果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销售公司同意为张某更换一台性能符合要求的手机,并承担了张某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张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张某与销售公司的消费纠纷主要源于销售公司的虚假宣传。
消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围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遭遇欺诈行为,要求商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事件展开。
以下是具体案例背景:消费者甲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款标注为“正品”的某品牌手机。
收到货物后,甲发现该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鉴定,该手机并非正品,而是假冒伪劣产品。
甲与商家沟通要求退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甲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本案例中,消费者甲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消法的保护。
2. 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该条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本案例中,商家提供的手机被鉴定为假冒伪劣产品,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维权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例中,消费者甲已通过消费者协会投诉,属于合法维权途径。
4.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增强维权意识,注意辨别商品的真伪。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作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本案例以一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为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专业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
2018年5月,原告在被告开设的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
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该笔记本电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经与被告协商,被告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拒绝退货。
原告遂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被告承担退货责任。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责任;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退货责任的规定;3.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三、案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笔记本电脑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已构成不符合质量要求。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退货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退货责任的规定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退货权利,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规定了退货义务,即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即消费者在主张退货权利时,应当提供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服务不符合约定的证据。
(三)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保留购物凭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妥善保管购物凭证、发票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提供。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案例一:乙品超市虚假宣传案乙品超市在宣传中标明品牌的面包每片含有特定数值的纤维素,但实际检测结果发现并不符合宣传。
该品牌的消费者发现虚假宣传后,向乙品超市提出退款要求。
乙品超市拒绝退款并表示宣传内容只是推荐,并非承诺。
消费者不满此回应后,向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
针对这个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调查取证: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要求乙品超市提供有关该面包纤维素含量的宣传材料以及与供应商的合作协议等文件。
2.实施行政处罚:如果调查发现乙品超市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责令停止销售相关产品。
3.启动集体诉讼:如果此事件引起了大量消费者的关注和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组织受影响的消费者发起集体诉讼,要求乙品超市进行赔偿。
案例二:旅游公司不履行合同案旅游公司在宣传中承诺为消费者提供一次高品质的旅游体验,然而实际上旅游服务质量差、景点安排不合理,导致消费者投诉。
消费者向旅游公司投诉,要求进行赔偿。
旅游公司却声称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审查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要求旅游公司提供合同的副本,审查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过于苛刻,是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调解协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主持双方协商,促使旅游公司主动承担一定责任,如提供补偿或重新安排旅游行程等。
如果旅游公司拒绝合理协商,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启动仲裁程序。
3.发布警示:如果调解或仲裁结果证明旅游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在媒体上发布警示信息,告诫其他消费者谨慎选择该旅游公司。
案例三:电商平台售假案电商平台上存在大量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商家,消费者购买后发现商品与宣传不符,甚至对身体健康有害。
消费者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货和赔偿。
电商平台只表示会严查假冒伪劣产品,但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追责商家: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以要求电商平台提供涉及售假商家的信息,并追责这些商家,包括罚款、关闭店铺或采取司法手段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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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导读:本文是关于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分析
王斌周
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
”请问:
一、该产品存在什么问题?
该产品存在产品名称与实际性能不符的问题,即名为“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但实际上只有一种功能,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完全不符合产品名称表明的质量状况。
该产品的出卖系经营者隐瞒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甲误解并购买的欺诈行为,直接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2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的规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
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甲依法享有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同时也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二、谁应对该产品负责?
商场、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由商场先行按照消费者甲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
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
这里应注意的是,消费者甲及其他人并未因该产品所存在的瑕疵受到人身、财产的损害(这里财产损害不应包括往返车费),所以适用由销售者(商场)先行赔付的原则。
如因该产品缺陷致使甲或其他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则应适用连带赔付的原则,即消费者可在销售者(商场)和生产者(厂家)中选择其一要求
赔偿损失。
因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三、居民甲有什么权利?
作为消费者,甲的权利可分两方面的内容:
1、甲对产品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即甲依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有的知悉其欲购买的“多功能食品加工机”的用途、性能等真实情况的权利以及依此自主作出选择购买的权利。
由于经营者提供虚假产品信息,并且未对产品性能作出明确说明,使甲基于误解而购买,故经营者侵犯了甲享有的上述权利。
2、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享有要求商场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
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例中,厂家对其所提供的产品存在欺诈行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致使消费者甲因欺诈发生误解陷入认识上的错误,依据上述规定,消费者甲不仅有权退货,而且有权依上述规定要求商场给予赔偿损失。
甲向商场提出退货被商场拒绝,商场的做法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销售者义务,甲可请求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请求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场改正、处以罚款,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未和商场达成仲裁协议不能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