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一 4S店违规收“代办服务费”案情:2015年8月6日,根据投诉,泉州开发区工商局和泉州市工商局联合依法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以消费者办理按揭贷款购车时,4S店须垫付一定数额资金向银行提取合格证办手续为由,通过格式合同形式收取“代办服务费”,即所谓的“金融调查手续费”。
据统计,该4S店以1600元、1800元不等的金额向52名办理按揭贷款购车的消费者收取“代办服务费”,共计85200元。
处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70400元。
案例二无照生产假冒卫生巾案情:2015年5月6日,根据举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前往水头镇一民房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封口机2台,4名工人正在生产加工标有“佳期goodcare”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共582箱。
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或授权书等相关手续。
处罚:该局对经营者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押的标有“佳期goodcare”注册商标卫生巾582箱和封口机2台;3.对经营者处以罚款3万元。
另外,对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案例三网上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案情:2015年2月3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市场巡查监管中发现,福建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的网页上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信息。
经过查证,商家发布在天猫上的“全网独一无二”、“最优质的铁原料”、“铁质世界公认”、“俄罗斯进口牛皮纸”、“月成交记录355件”、“库存49986件”等内容不属实。
至案发日止,营业额为4.1万元,没有建立账簿,因经营时间短,没有获利。
处罚: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四篡改过期化妆品生产日期案情:2015年8月11日,根据举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者篡改化妆品的标示日期。
经查,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收集过期或临近过期的化妆品,利用天拿水、印章、刻板等物品篡改化妆品的标示日期,然后再销售。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XX商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某市居民。
2019年10月,原告张某某在被告XX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洗衣机。
购买时,销售人员向原告承诺该洗衣机具有节能、静音、高效等特点。
原告基于对商场的信任和对品牌的认可,遂购买了该洗衣机。
二、案件经过购买后,原告使用该洗衣机不到一个月,便发现洗衣机在脱水过程中出现严重噪音,且脱水效果不佳。
原告认为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或更换同型号的洗衣机。
商场工作人员检查后,认为该洗衣机属于正常使用范围,拒绝退货或更换。
原告不服,遂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经调查核实,认定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商场给予原告退货或更换同型号洗衣机的处理。
商场对此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XX商场退还购买洗衣机的货款人民币3000元;2. 被告XX商场赔偿原告因购买该洗衣机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元;3. 被告XX商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XX商场销售给原告的洗衣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商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原告张某某在购买洗衣机时,商场销售人员承诺该洗衣机具有节能、静音、高效等特点。
然而,原告使用该洗衣机不到一个月,便发现洗衣机存在严重噪音和脱水效果不佳的问题,说明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被告XX商场未履行退货或更换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3. 原告张某某因购买该洗衣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购买洗衣机的费用以及因洗衣机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损失。
被告XX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消费者在网购手机电池更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切入点,旨在通过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维权依据。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部新款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手机电池续航能力明显下降,且充电速度变慢。
经过查询,李某发现手机电池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李某联系商家要求更换电池。
商家表示,手机电池属于易损件,不在保修范围内,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才能更换。
李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手机在保修期内,商家应负责更换电池。
双方就更换电池问题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或者退货。
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换、修理或者退货,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消费者李某购买的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手机续航能力下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家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
然而,商家并未告知消费者电池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也未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或者退货。
在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手机电池在保修期内,商家应负责更换电池。
商家以电池属于易损件为由拒绝更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四、维权建议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仔细阅读商品说明书和保修卡,了解商品的性能、质量、使用方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
食品安全案例:2018年,中国一家知名乳品公司被曝光在其产品中掺入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引发公众关注和抵制。
2.汽车质量案例:2015年,一家国际汽车制造商被曝光在其某款
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车辆,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近百万辆车。
3.电子产品质量案例:2016年,某电子产品制造商被曝光其手机
存在电池爆炸的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手机,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大量产品并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赔偿。
4.旅行服务案例:2017年,一家旅行社因旅游行程变更、服务质
量差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旅行社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5.医疗事故案例:2019年,某医院因手术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
属起诉该医院要求赔偿,最终该医院被判赔偿巨额赔偿金。
6.金融服务案例:2018年,一家银行因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导致
投资者损失巨大,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受害投资者。
7.房地产纠纷案例: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因未按合同约定交
付房屋,消费者要求退款或交付房屋,最终该开发商被判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8.电信服务案例:2017年,某电信运营商因服务质量差、收费不
合理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运营商被要求改善服务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9.教育服务案例:2019年,某培训机构因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不
达标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机构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10.网购纠纷案例:2020年,某电商平台因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
符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平台被要求退款并对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顾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对十大典型案例的总结与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以便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以供参考。
一、甲公司假冒甲品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甲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消费者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最终取得胜诉,甲公司被罚款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二、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拒绝退换货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要求退换货遭到拒绝。
消费者通过维权,最终获得退货或赔偿。
三、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产品具有某种功效或特性,实际并不具备。
消费者维权,要求丙公司停止虚假广告,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四、丁公司未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丁公司未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消费者维权,要求丁公司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五、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消费者维权,要求戊公司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六、己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己公司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消费者维权,要求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七、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产品。
消费者维权,要求庚公司履行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八、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解决产品使用中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求辛公司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九、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价格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产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维权,要求壬公司恢复原价,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1. 京东“假货门”事件
在2017年,京东平台上曝出大量假毒霸和假美的的电器,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京东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2. 上海迪士尼门票虚高案
2018年,上海迪士尼门票存在虚高的问题,消费者在门票中缴纳了不必要的费用。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成功要回了部分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3. 国内多家电商平台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近年来,多家电商平台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功追究了相关电商平台的责任,并为消费者维护了权益。
4. 某加油站掺假油加油事件
2019年,某加油站被曝有掺假油加油的情况。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要求加油站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5. 某知名快递公司的反垄断行为
2019年,某知名快递公司被曝出存在反垄断行为,对消费者进行不当限制。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该快递公司恢复正常服务,并为消费者维护了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介绍十大典型案例,以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方式展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 食品安全案例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例如,某饮料公司被曝光添加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
政府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加强了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加强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 电子产品质量案例电子产品是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消费者权益,生产低质量的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企业退货或维修。
这些案例使得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3. 消费者信息被泄露案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消费者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在一起重大案件中,某电商平台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隐私泄露。
政府采取了严厉的行动,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建立了更加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4. 假冒伪劣商品案例长期以来,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困扰着消费者。
政府加大了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权行动,增加了打假的力量。
5. 金融服务欺诈案例金融服务欺诈是一种常见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
政府加大了对金融服务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了严密的监管制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6. 旅游服务不规范案例旅游服务是消费者常见的消费行为之一。
然而,一些旅行社存在服务不规范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困扰。
政府加强了对旅行社的监管,强化了对服务不规范行为的处罚,推动旅行社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7. 公共交通服务不达标案例公共交通是大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但有些公共交通企业存在服务不达标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但买卖双方对提车及支付剩余购车款时间约定不明,致使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马某与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充分发挥市监局在纠纷调处中的事实查明证据固定作用基本案情马某在某化妆品公司旗下的化妆品店购买产品,并接受美容服务,先后转账支付产品及服务费共计110余万元。
后马某发现某化妆品店在向其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精油已过期三年,遂将精油带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
马某将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归还尚未提供的服务以及产品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认定,某化妆品店构成根本违约,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已消费金额根据消费记录和实际约定价格计算,某化妆品公司和某化妆品店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服务及产品价值28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对美的追求的提高,美容行业逐渐蓬勃发展起来,该行业中不规范经营、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乱象频频发生,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掉进商家以各种名目所设的“陷阱”。
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处于举证弱势方,消费记录等基本事实证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且由于美容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消费记录并不规范,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本案消费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法院的充分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解过程中固定双方的意见与证据,法官据此辨明事实,充分展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在消费领域化解纠纷、公正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方面的积极效用。
(案例提供者:青浦法院)案例二:李某与张某、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知名品牌商场连带责任的认定基本案情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系上海市著名家具市场,张某承租该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的展位经营使用。
李某与张某签订定/销货单,购买餐台、桌椅、茶几、边柜等家具,并将货款支付至张某的家具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一、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二、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1. 电子产品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手机,但使用不久后就出现了频繁死机的问题。
消费者联系了手机厂商,要求退货或维修,但厂商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经过调查后认定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协助消费者与厂商协商解决。
最终,厂商同意退款给消费者。
2.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袋牛肉干,但在食用后出现了严重的食物中毒症状。
消费者将牛肉干送去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牛肉干中检出有害物质超标。
消费者随后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要求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3.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预订了一家旅行社的旅游套餐,但在旅行过程中遇到了多项服务质量问题,如酒店脏乱、导游服务差等。
消费者向旅行社投诉,但旅行社以合同规定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调解后要求旅行社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整改,并对旅行社进行了相关的行政处罚。
4. 健康产品虚假宣传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减肥产品,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完全没有效果。
消费者查询该产品的宣传资料后发现,厂商对产品的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要求厂商停止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对厂商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5. 网购商品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上描述不符,质量存在问题。
消费者联系卖家要求退货或维修,但卖家以不接受退货或维修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平台调解后要求卖家退款给消费者,并对卖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6. 物流服务问题案例: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家具,但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损坏。
消费者联系物流公司要求赔偿,但物流公司以配送过程中无责任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调解后要求物流公司对损坏的家具进行赔偿,并对物流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现在给大家介绍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多次维修无法解决。
消费者将问题反映到相关部门,最终获得换新手机的赔偿。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
消费者通过网络举报和维权,最终成功要求平台退款并进行整改。
案例三:某知名快递公司在送货过程中损坏了消费者的包裹。
消费者及时向快递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损失,最终得到了快递公司的道歉和赔偿。
案例四:某家电制造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联合组织起来,通过媒体呼吁和法律途径,最终让制造商公开道歉并进行赔偿。
案例五:某餐饮店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不新鲜的食材,导致多名消费者患上食物中毒。
受害者们联合起来,向有关部门投诉,最终店家被罚款并整改。
案例六:某汽车厂商销售了出问题的汽车,消费者在购买后不久发现问题。
消费者通过投诉和维权,最终成功要求厂商退换汽车或者进行维修。
案例七:某家装企业在装修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消费者的家居环境受到了影响。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得到了合理的补偿。
案例八:某金融机构销售了高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消费者首次投资即亏损。
消费者通过投诉和法律途径,最终成功要求机构退还本金并进行整改。
案例九: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
患者家属通过法律手段争取医院的赔偿,并迫使医院改善诊疗流程。
案例十:某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产品隐瞒了重要条款,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理赔。
消费者通过维权和舆论压力,最终成功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承认错误,并获得相应赔偿。
通过以上十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在现代社会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监管,也需要消费者自己积极维权和发出声音。
只有消费者正确行使权益,才能营造出更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消费者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法律经典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加深我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在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电视机。
购买后不久,李某发现电视机画面出现闪烁,声音不稳定。
经过多次与商场协商,商场表示愿意为李某更换一台同型号的电视机。
然而,在更换过程中,李某发现新电视机同样存在相同问题。
无奈之下,李某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退还购买电视机的费用并赔偿其损失。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电视机质量问题的处理?四、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本案中,李某在商场购买电视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损害赔偿”中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购买的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财产受损,有权要求商场赔偿损失。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购买的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商场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商场退还李某购买电视机的费用5000元,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1000元。
五、案例启示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3. 公众应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01、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
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
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
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
消费者保护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购已成为消费者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网购过程中,虚假宣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以一起网购虚假宣传商品索赔案为例,探讨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及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消费者李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宣称具有减肥功效的保健食品。
在购买过程中,该商品页面明确标注“纯天然、无副作用、快速减肥”等字样,且附有大量好评和用户反馈。
基于对商家的信任,李某购买了该商品。
收到商品后,李某按照商品说明服用了一段时间,但并未出现减肥效果。
李某遂向商家咨询,商家回复称该商品并非针对所有人群都有效,并建议李某继续服用。
然而,李某在服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该商品不仅没有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
李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购买了虚假宣传的商品,于是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的要求。
商家以商品已开封为由拒绝退货退款。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 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分析1. 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商家在商品页面宣称该商品具有减肥功效,但并未提供任何科学依据和临床试验数据。
因此,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退货、赔偿损失等义务。
”在本案中,消费者李某购买的商品存在虚假宣传,且导致其身体不适。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在商品页面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李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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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 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 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 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两公话代办处双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 1.10元。打官司期间,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 1997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北京市 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即“双倍赔偿”,判 决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则判决支持“原值赔偿”,即赔偿0.55元话费。邱建东在西 城区法院获得的胜利使该案被评选为“1997年全国侵害消费 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1999年邱建东还获得了中消协颁发 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光荣称号。
• 点评:在此之前出现的打假案件,基本上 是针对商品欺诈进行的诉讼。邱建东的诉 讼行为,使消费者以及各界对服务欺诈行 为的危害予以了思考和重视。如果仅就邱 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似乎是得不 偿失。但是,这种行为是对经营者欺诈行 为的警示,受益的将是更广大的消费者, 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
4、名为免费美容,实为推销产品 ———经营者应明明白白经营
• 去年10月28日,53岁的陈女士到七宝龙城店购 物,柔婷美容美体连锁店的一位美容促销员向她 推荐去做一次免费的面部护理。在护理过程中, 美容小姐极力向她推销一种美容院的精油,并要 她再购买一张原本标价7600元,优惠价3800元的 终身美容卡。“热心”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 身边资金不够,特意叫了一辆出租车陪她一起回 家取钱。事后,细心的女儿发现购买的“美容卡” 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原本美容小 姐所说的“终身美容卡”变成了“长期美容卡”, 顿时,陈女士傻了眼。在上海闵行区消协的调解 下,商家退还消费者余款3060元。
• 点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免费的午餐,
不要去轻信那些免费美容的谎言;购买高档消费卡 时,要根据自己家庭经济实际状况,量力而行,做 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建议凡购买高档消费卡应签订 一份书面合同,明确使用的范围、有效期限、服务 标准、退卡要求;在美容过程中,消费者不能闭着 眼睛随便磨,要认清使用什么产品、型号、生产日 期、厂名、厂址、使用方法,做到心中有所,明明 白白。经营者应该要明明白白经营,不能打闷包, 在推销商品和各类消费卡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的 同意,不能自作主张,硬行推销,更不能打着免费 的幌子来蒙骗消费者。
•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 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 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 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 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 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 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 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 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2、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 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 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 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 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 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 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 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 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 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 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 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 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 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 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 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 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 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 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 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 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 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 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 例
通过对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 顾这些年的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 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 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 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 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 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 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 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 理费用。
5、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 ———未尽保障责任
• 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 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 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近日,海淀法 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 先生5万余元。
• 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 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 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 受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 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 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 举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 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 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