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消费法律维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消费者与商家在售后服务方面的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详情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手机。
购买后,李某发现手机存在充电速度慢、通话声音不稳定等问题。
由于该手机仍在保修期内,李某联系了商家要求进行售后服务。
商家接到李某的投诉后,表示愿意为李某提供售后服务。
然而,在维修过程中,商家却以“手机主板损坏”为由,要求李某支付高额维修费用。
李某认为,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并未发生人为损坏,且保修期内应免费维修,因此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随后,李某多次与商家沟通,但商家始终以“主板损坏”为由拒绝免费维修。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三、维权过程消费者协会接到李某的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商家在维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商家未对手机进行详细的检测,就轻易判定手机主板损坏;2. 商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手机主板损坏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3. 商家在维修过程中未遵循保修政策,要求消费者支付高额维修费用。
消费者协会根据调查结果,向商家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商家立即改正以下问题:1. 对李某的手机进行详细检测,查明手机主板损坏的原因;2. 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应按照保修政策为李某免费维修;3. 加强对售后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满意度。
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商家最终同意为李某免费更换主板,并对李某表示歉意。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消费者李某通过以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1. 及时发现问题:李某在购买手机后,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及时联系商家进行售后服务。
2. 索要证据:李某要求商家提供手机主板损坏的证据,并要求商家按照保修政策处理。
3.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在商家拒绝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情况下,李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
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旨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起因超市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维权案例,旨在探讨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甲)在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洗发水。
使用过程中,甲发现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头发出现严重脱发。
甲遂向超市反映情况,要求退货或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洗发水。
然而,超市以“商品已开封,无法证明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
甲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超市表示愿意为甲更换同品牌同型号的洗发水,但拒绝退货。
甲表示接受更换,但要求超市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存在分歧,调解未果。
无奈之下,甲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调查:1. 商品质量问题是否属实;2. 超市是否存在侵权行为;3. 甲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理。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所购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定洗发水存在质量问题;2. 超市作为商品销售者,有义务保证商品质量,其在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时,侵犯了甲的合法权益;3. 甲因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导致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超市退还甲购物款、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四、案例评析本案中,消费者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施。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本案中,甲在遭受侵权后,依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获得赔偿,充分体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XX商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某市居民。
2019年10月,原告张某某在被告XX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洗衣机。
购买时,销售人员向原告承诺该洗衣机具有节能、静音、高效等特点。
原告基于对商场的信任和对品牌的认可,遂购买了该洗衣机。
二、案件经过购买后,原告使用该洗衣机不到一个月,便发现洗衣机在脱水过程中出现严重噪音,且脱水效果不佳。
原告认为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遂找到商场要求退货或更换同型号的洗衣机。
商场工作人员检查后,认为该洗衣机属于正常使用范围,拒绝退货或更换。
原告不服,遂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经调查核实,认定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商场给予原告退货或更换同型号洗衣机的处理。
商场对此处理结果仍不认可,双方协商无果,原告遂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原告张某某请求法院判决:1. 被告XX商场退还购买洗衣机的货款人民币3000元;2. 被告XX商场赔偿原告因购买该洗衣机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元;3. 被告XX商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XX商场销售给原告的洗衣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商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原告张某某在购买洗衣机时,商场销售人员承诺该洗衣机具有节能、静音、高效等特点。
然而,原告使用该洗衣机不到一个月,便发现洗衣机存在严重噪音和脱水效果不佳的问题,说明该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本案中,被告XX商场未履行退货或更换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3. 原告张某某因购买该洗衣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购买洗衣机的费用以及因洗衣机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损失。
被告XX商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商务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消费者在网购手机电池更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切入点,旨在通过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维权依据。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部新款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手机电池续航能力明显下降,且充电速度变慢。
经过查询,李某发现手机电池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于是,李某联系商家要求更换电池。
商家表示,手机电池属于易损件,不在保修范围内,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才能更换。
李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手机在保修期内,商家应负责更换电池。
双方就更换电池问题协商未果,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或者退货。
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换、修理或者退货,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消费者李某购买的手机电池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手机续航能力下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家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
然而,商家并未告知消费者电池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也未提供正确的使用方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修理或者退货。
在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手机电池在保修期内,商家应负责更换电池。
商家以电池属于易损件为由拒绝更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四、维权建议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仔细阅读商品说明书和保修卡,了解商品的性能、质量、使用方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消费维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忽视产品质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品牌手机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处理为例,探讨消费者维权法律途径。
二、案情简介2019年5月,消费者李某在某品牌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该品牌新款手机。
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电池续航能力差,通话过程中频繁自动关机。
李某多次联系专卖店要求更换手机,但专卖店以“产品质量没有问题”为由拒绝处理。
李某在无奈之下,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李某所购买的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该品牌手机专卖店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四、处理结果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该品牌手机专卖店承认了销售存在欺诈行为,并同意为李某更换一部同型号、同规格的新手机,同时赔偿李某购买手机的价款三倍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消费者李某在购买手机时,遇到了产品质量问题,专卖店却拒绝承担责任。
在消费者协会的介入下,李某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要增强维权意识,关注产品质量,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或服务,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2. 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欺诈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3. 消费者协会等维权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媒体要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良好氛围。
法律消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许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维权之路的艰辛与胜利。
二、案例简介2018年5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充电速度慢、屏幕闪烁、电池续航短等。
在联系商家要求退换货时,商家以“商品已经使用过,无法退换”为由拒绝。
张先生多次与商家协商无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案件经过1. 消费者协会介入接到投诉后,当地消费者协会立即展开调查。
经核实,张先生所购买的智能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超过三包期限。
消费者协会依法要求商家给予退换货。
2. 商家拒绝退换货商家在接到消费者协会的通知后,仍然拒绝退换货。
消费者协会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对商家进行调查。
3. 工商部门调查当地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协会的投诉后,立即对商家进行调查。
经调查,商家确实存在拒绝消费者退换货的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依法对商家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商家为张先生办理退换货。
4. 消费者维权成功在工商部门的监督下,商家为张先生办理了退换货。
张先生终于维权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四、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消费者张先生在购买手机过程中,因商家违反法律法规,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这充分说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2. 维权途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可采取以下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如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3)向工商部门投诉:消费者在消费者协会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消费者保护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购已成为消费者日常消费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网购过程中,虚假宣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以一起网购虚假宣传商品索赔案为例,探讨消费者保护法的适用及维权途径。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消费者李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宣称具有减肥功效的保健食品。
在购买过程中,该商品页面明确标注“纯天然、无副作用、快速减肥”等字样,且附有大量好评和用户反馈。
基于对商家的信任,李某购买了该商品。
收到商品后,李某按照商品说明服用了一段时间,但并未出现减肥效果。
李某遂向商家咨询,商家回复称该商品并非针对所有人群都有效,并建议李某继续服用。
然而,李某在服用一段时间后,发现该商品不仅没有减肥效果,反而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
李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购买了虚假宣传的商品,于是向商家提出退货退款的要求。
商家以商品已开封为由拒绝退货退款。
李某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 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四、法律分析1. 商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商家在商品页面宣称该商品具有减肥功效,但并未提供任何科学依据和临床试验数据。
因此,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消费者是否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退货、赔偿损失等义务。
”在本案中,消费者李某购买的商品存在虚假宣传,且导致其身体不适。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家在商品页面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消费者李某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它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的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际运用。
案例一,虚假广告欺诈。
小明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宣传称“神奇减肥”的产品,但使用后并未见效果。
小明因此向卖家要求退货,但卖家却以“产品已拆封无法退货”为由拒绝退款。
小明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提供了虚假广告的证据。
经调解,卖家被要求退还小明购买款项,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商品质量问题。
小红购买了一台空调,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频繁故障。
小红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更换,但商家以“超过退换货期限”为由拒绝服务。
小红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商家提出书面投诉,并要求维修或更换。
最终,商家同意免费维修,并在维修后还提供了延长保修期的补偿。
案例三,服务质量问题。
小王在一家美发店做头发,但在染发过程中发生了头皮过敏。
小王向美发店反映情况,要求退款并赔偿医疗费用,但美发店拒绝承担责任。
小王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美发店提出投诉,并提供了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证据。
最终,美发店被要求赔偿小王医疗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际生活中的作用。
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或虚假广告欺诈等情况时,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投诉、调解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同时,企业也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促进了企业的诚信经营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希望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了解并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企业能够加强自律,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消费者保护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不断完善,维权途径也更加多样化。
本案例讲述了一位消费者因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的故事。
二、案情简介2020年3月,某消费者李某在某品牌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新款智能手机。
使用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手机存在自动关机、充电缓慢等问题。
经过多次尝试维修,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向手机专卖店提出退货要求,但遭到拒绝。
李某认为,自己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调查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协会进行调查。
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对手机专卖店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李某所购买的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2. 调解协商消费者协会将调查结果告知李某,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手机专卖店承认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但拒绝退货。
李某坚持要求退货,并要求手机专卖店赔偿损失。
3. 提起诉讼由于调解未果,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供了购买手机的相关证据,包括购物小票、手机照片等。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手机专卖店承认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但仍然拒绝退货。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专卖店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手机专卖店退还李某货款,并赔偿李某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手机后发现问题,依法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最终,李某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李某维权成功的关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维权。
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如产品质量不合格、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为此,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电子产品售后服务纠纷为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案例进行解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消费者王某在某电子产品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智能手机。
在使用过程中,王某发现手机存在自动关机、屏幕闪烁等问题。
王某多次联系专卖店要求更换新机或维修,但专卖店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理睬。
无奈之下,王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消费者协会发现该手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专卖店在售前未告知消费者手机存在瑕疵,且售后服务不到位。
消费者协会要求专卖店对王某进行赔偿,但专卖店仍拒绝配合。
三、法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不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依法享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消费者王某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专卖店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售后服务不到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王某有权要求专卖店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专卖店最终同意为王某更换一台同型号的新手机,并赔偿王某1000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分析1. 经营者应履行告知义务本案中,专卖店在销售过程中未告知消费者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张女士于2020年8月,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专卖店购买了一款名为“青春焕肤精华液”的护肤品。
在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声称该产品具有“美白、保湿、抗衰老”等多重功效,且经过权威机构认证,安全可靠。
张女士因对该产品效果充满信心,遂花费2800元购买了一瓶。
然而,在使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并未感受到任何明显效果,皮肤状况甚至有所恶化。
于是,张女士开始怀疑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并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许多消费者都有类似遭遇。
2. 理由(1)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虚假宣传。
(2)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产品真实情况,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被告以虚假宣传手段诱导原告购买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
(3)被告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青春焕肤精华液”未达到产品标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青春焕肤精华液”的2800元货款。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购买该产品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3. 判令被告在某市主流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法律知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6月,消费者李女士在一家知名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款声称具有美白效果的护肤品。
下单后,李女士收到了该护肤品,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产品不仅没有达到美白效果,反而让自己的皮肤出现了过敏症状。
李女士立即联系卖家要求退货,但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李女士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三、维权过程1.消费者协会介入消费者协会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立即向卖家发送了调查函,要求卖家提供相关证据。
卖家在收到调查函后,仍然拒绝退货,并表示该护肤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2.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卖家在调解过程中表示愿意退货,但要求李女士承担一定的运费。
李女士不同意,认为这是卖家的责任,应承担全部退货费用。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消费者协会建议起诉消费者协会建议李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法院判决李女士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受理。
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电器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于2020年3月在被告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品牌电视机。
购买后,张某某发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电器公司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某电器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2. 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法院判决(一)被告某电器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在购买电视机时,被告某电器公司未对电视机进行充分检查,导致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某电器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二)原告张某某的损失确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包括购买电视机的费用、维修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具体如下:1. 购买电视机的费用:人民币5,000元。
2. 维修费用:人民币1,000元。
3. 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某电器公司应赔偿原告张某某共计人民币8,000元。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电器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购买电视机的费用人民币5,000元;2. 被告某电器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维修费用人民币1,000元;3. 被告某电器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法律纠纷案例。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1. 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2.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注意查看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防止购买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三篇)解析案例(一)餐饮业不得强迫有偿使用一次性碗筷某地一家小吃店向顾客提供一次性碗筷,但并未没说明一次性碗筷是要收费的。
在顾客结账时,该店将一次性碗筷计入消费总费用当中。
若干顾客投诉至当地消费者协会,称小吃店不向顾客告知提供餐具服务的情况、不允许顾客选择餐具、强制顾客接受其提供的一次性餐具服务。
当地消费者协会派人到该店消费,发现服务人员确提供了一次性消毒餐具,但没告知该餐具是收费的。
当消协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改用其它餐具时,该店店员称没其它餐具,同时直接打开了一次性餐具。
消协工作人员结账时,发现消费小票中记载了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消费者协会固定相关证据后诉至法院,要求该店停止在提供服务时强制顾客使用一次性碗筷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并退还一次性碗筷的费用。
该店对消费者协会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最终调解结案。
该小吃店承诺不再出现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情况,并退还费用。
该案中,小吃店强制消费者使用一次性餐具且并未告知消费者收费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消费者协会搜集证据后提起诉讼,为维护更多消费者权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二)购买大额消费品应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张某与当地一家4S店达成口头协议,订购轿车一辆,金额40万元。
当日,张某向4S店支付了2万元订购款,但并未明确约定交付日期及余款的交付方式。
一个月后,张某仍未能提车,遂以4S店未及时交付车辆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4S店退还订购款2万元。
4S店则认为张某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属于违约,不同意退还2万元。
后来,张某因无法及时提车,只好从其他店另购一辆轿车。
为拿回已支付的2万元订购款,张某将4S店告上法庭。
4S店提供了一份与其他4S店签署的车辆销售确认书复印件,证明其一直在为张某联系购车。
法院认为,张某与4S店之间已经成立口头协议,张某支付的2万元应认定为买车而交的预付款,是购车款的一部分。
但买卖双方对提车及支付剩余购车款时间约定不明,致使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2020年5月,XX市某超市发生了一起因“天价鸡蛋”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事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反响。
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教育意义。
二、案件经过2020年5月20日,XX市消费者张先生前往某大型超市购买鸡蛋。
在选购过程中,张先生发现鸡蛋的价格异常昂贵,每斤鸡蛋的价格高达80元,远远超过了市场正常价格。
张先生对此表示质疑,遂向超市工作人员询问。
工作人员解释称,这种鸡蛋是进口鸡蛋,品质优良,因此价格较高。
张先生认为,超市涉嫌哄抬价格,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他向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接到投诉后,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对超市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该超市销售的鸡蛋确实存在价格虚高的问题。
原来,超市将鸡蛋与其他商品捆绑销售,消费者在购买鸡蛋时必须购买其他商品,才能享受“优惠”价格。
此外,超市还利用进口鸡蛋的噱头,误导消费者。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超市进行了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退还消费者多收的费用,并处以罚款。
同时,超市还被要求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超市涉嫌以下违法行为:1. 价格欺诈:超市利用捆绑销售、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哄抬价格,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 虚假宣传:超市将鸡蛋宣传为进口鸡蛋,实际上并非进口,误导了消费者。
3.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超市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1. 消费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电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2019年5月,原告张三在某电器公司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洗衣机。
购买时,张三认为该洗衣机具有较好的性价比,便支付了3200元人民币。
在使用过程中,张三发现洗衣机存在以下问题:1. 洗衣机在脱水过程中,振动异常强烈,导致机身严重抖动,甚至出现脱落现象;2. 洗衣机内筒出现裂纹,疑似存在质量问题;3. 洗衣机使用一段时间后,噪音明显增大。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某电器公司提供的洗衣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三向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被告某电器公司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洗衣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被告某电器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等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购买洗衣机的发票、保修卡等证明材料;(2)洗衣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振动异常、内筒裂纹、噪音增大的视频、照片等;(3)消费者协会出具的投诉书。
被告某电器公司则提交了以下证据:(1)洗衣机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2)被告公司售后服务部门对洗衣机进行检测的报告。
2. 质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为原告张三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而被告某电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洗衣机不存在质量问题。
3. 认定事实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张三购买的洗衣机确实存在振动异常、内筒裂纹、噪音增大等问题,且这些问题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显现,说明洗衣机存在质量问题。
4. 判决结果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某电器公司退还原告张三购买洗衣机的货款3200元;(2)被告某电器公司赔偿原告张三因洗衣机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00元;(3)被告某电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分析:1. 产品质量问题认定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张三提交的证据,认定洗衣机存在振动异常、内筒裂纹、噪音增大等问题,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消费者权益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下面是一些与其有关的案例。
1. 李某购买汽车问题李某在某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新车,但不久发现发动机异响、制动不灵等问题。
他要求销售商解决问题,但对方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李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启动法律程序,法院判决销售商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支付相应赔偿。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
2. 张某网购商品退货张某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发现尺码不符合,于是提出退货申请。
但卖方拒绝退货,导致张某不得不向消费者协会求助。
协会介入后,卖方最终同意收回商品并退款。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有权知情、选择、受保护和合法赔偿。
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商品或服务,商家应当给予退货或者退款。
3. 李某购买假货李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件名牌包包,却发现包包质量极差且标签与实物不符。
他在向商家要求退货时遭到拒绝。
李某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最终商家被处以罚款并被要求退还货款。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商家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损失赔偿等。
4. 王某购买假冒的名牌商品5. 小林报修电器小林家电器出现故障,便向售后服务中心报修。
但数日过后仍未得到有力反馈,致使小林生活无法正常进行。
后来,她向消费者组织求助,由此引发舆论议论。
结果,售后服务中心被迫垫付修理费用,小林也获得了赔偿。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出现故障或其他质量问题时,商家应该及时提供售后服务。
如果商家未能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解决问题和赔偿。
消费者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法律经典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加深我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理解。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在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电视机。
购买后不久,李某发现电视机画面出现闪烁,声音不稳定。
经过多次与商场协商,商场表示愿意为李某更换一台同型号的电视机。
然而,在更换过程中,李某发现新电视机同样存在相同问题。
无奈之下,李某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退还购买电视机的费用并赔偿其损失。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适用于电视机质量问题的处理?四、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本案中,李某在商场购买电视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损害赔偿”中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购买的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财产受损,有权要求商场赔偿损失。
3. 案件审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购买的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商场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商场退还李某购买电视机的费用5000元,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1000元。
五、案例启示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3. 公众应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消费环境。
关于消费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消费者张某在某电子产品专卖店购买了一台品牌手机。
在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承诺该手机具有防水功能,并在销售页面上明确标注。
张某在支付了手机款后,当场试用了手机,确认手机能够正常使用防水功能。
然而,在张某使用手机的过程中,手机不幸进水,导致手机无法正常开机。
张某立即联系了专卖店,要求更换手机或退货。
专卖店在接到张某的投诉后,拒绝承担责任,理由是手机进水属于人为损坏,不在三包范围内。
张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专卖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1. 销售者是否构成欺诈?2.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法律分析1. 销售者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在本案中,销售人员承诺手机具有防水功能,并在销售页面上明确标注。
然而,实际上手机在进水后无法正常开机,说明手机并不具备防水功能。
销售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欺诈。
2.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张某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与专卖店协商和解:张某可以要求专卖店承担更换手机或退货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张某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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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第7条)
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1.人身安全权。 (1)健康不受损害; (2)生命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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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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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
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 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 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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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1概念: 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 或接受商品性服务过程中,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 中心所发生的有关消费者、经营者、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等各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美国总统肯尼迪是最早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他 于1962年3月15日提出了消费者四项权利,即: 安全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利和意见被 听取的权利。1963年尼克松总统又补充了“索取 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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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 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 )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显示:10400mAh移动电源,“ 米粉节”特价49元。当日,王辛在该网站上订购了以下两款移 动电源:小米金属移动电源10400mAh银色69元,小米移动电 源5200mAh银色39元。王辛提交订单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 向小米公司付款108元。同月12日,王辛收到上述两个移动电 源能给手机充满电,故与小米公司的客服联 系,要求调换数据线。小米公司同意调换并已收到该数据线。 此后,王辛以小米公司对其实施价格欺诈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王辛退还小米公司两 套涉案移动电源,并请求小米公司:1、赔偿王辛500元;2、退 还王辛购货价款108元;3、支付王辛快递费15元;4、赔偿王辛16 交通费、打印费、复印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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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法概况:
A . 专门立法 1987年英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68年日本的《保护消费者基本法》 1993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 包含在其他立法中 1906年美国的《联邦食品和药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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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一)特别保护原则
2
(二)特点
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
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
接受(服务) 4.消费者的主体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 费的单位
3
案例1.知假买假者=消费者
2013年9月,孙某和他的朋友来到盛泽某超市购买商品,但他 们与其他的顾客行头略有不同,孙某的朋友手持摄像机,一直 对着孙某拍摄。 当天,孙某购买了辣椒酱、桂圆等食品,共计800余元。其 间,孙某朋友用摄像机将商品名称、生产日期、件数等进行了 细致的拍摄。两人等结完帐后即找到店长,以所售商品超过保 质期为由,要求按十倍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孙某于是向法院 起诉,要求判令某超市按商品价格的十倍予以赔偿。 审理中,超市对所销售的食品过期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孙 某曾多次以相同手段要求该超市赔偿,因以往的金额较小,超 市也自觉理亏,都协商解决完毕; 但本次金额较大,故未同 意孙某的索赔金额。最终本案以孙某到超市退货、超市赔款 4 3315元达成调解协议。
“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职业打假 人”的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以往一直没有明文规 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2014年1月,最高院 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因食品、药品 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 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 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这项规定明确支持了食品药品领域的 “知假买假”行为,而且规定中的“购买者”范围 比“消费者”更广泛。这意味着“知假买假”行为 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本章重点: 本章要求掌握消费者的概念以及消费 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争议解决和 法律责任。熟悉本法的原则,了解本法 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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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和消费者权益
(一)消费者的概念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认为,消费者是以
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 个体生活成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消费者是为 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 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 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人。
(1)主观标准,人们制定的标准。 (2)客观标准,即实践标准,是在正常使用
的情况下,所应达到的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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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案情:
严先生和教委同事到大兴参加会议。 入住某酒店的当晚,严先生去酒店一层游 泳馆游泳。在去更衣室的通道上,不小心 被酒店放置在通道拐角处的一体重秤绊倒 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 股骨颈骨折。严先生认为,自己入住酒店, 就和酒店形成了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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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在通道拐角处放置的体重秤,没有设置
任何警示标志,并导致自己受伤,应赔偿自 己的全部损失。据此,严先生起诉到法院。 酒店否认严先生的摔倒受伤与自己有关,却 提不出证据加以证明。 问:本案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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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 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 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 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 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 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 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 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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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知悉真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 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 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 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 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 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 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 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