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案例一 4S店违规收“代办服务费”案情:2015年8月6日,根据投诉,泉州开发区工商局和泉州市工商局联合依法对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以消费者办理按揭贷款购车时,4S店须垫付一定数额资金向银行提取合格证办手续为由,通过格式合同形式收取“代办服务费”,即所谓的“金融调查手续费”。
据统计,该4S店以1600元、1800元不等的金额向52名办理按揭贷款购车的消费者收取“代办服务费”,共计85200元。
处罚:工商部门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70400元。
案例二无照生产假冒卫生巾案情:2015年5月6日,根据举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前往水头镇一民房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封口机2台,4名工人正在生产加工标有“佳期goodcare”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共582箱。
经营者现场无法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或授权书等相关手续。
处罚:该局对经营者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押的标有“佳期goodcare”注册商标卫生巾582箱和封口机2台;3.对经营者处以罚款3万元。
另外,对经营者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案例三网上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案情:2015年2月3日,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市场巡查监管中发现,福建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的网页上发布虚假广告宣传信息。
经过查证,商家发布在天猫上的“全网独一无二”、“最优质的铁原料”、“铁质世界公认”、“俄罗斯进口牛皮纸”、“月成交记录355件”、“库存49986件”等内容不属实。
至案发日止,营业额为4.1万元,没有建立账簿,因经营时间短,没有获利。
处罚: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四篡改过期化妆品生产日期案情:2015年8月11日,根据举报,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某百货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经营者篡改化妆品的标示日期。
经查,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收集过期或临近过期的化妆品,利用天拿水、印章、刻板等物品篡改化妆品的标示日期,然后再销售。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时间:2019-02-21 15:19:05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01、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
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
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
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
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

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案例一:“缩水”的新衣服。
小李在一家时尚服装店买了一件标明是纯棉的新T恤。
回家一洗,发现衣服严重缩水,原本合身的T恤变成了童装大小。
小李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纯棉的衣服不应该这样大幅度缩水。
他拿着小票和缩水的衣服去找商家,商家却说是小李洗涤方式不当。
但小李按照衣服标签上的说明正常洗涤的呀。
小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调查,发现这家店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用含棉量很低的布料冒充纯棉,最后商家给小李退款并且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这告诉咱,买衣服的时候可不能光看款式,材质也要小心检查。
案例二:过期的零食。
小张在小区门口的小超市买了一包薯片,准备晚上看剧的时候吃。
结果吃了几片感觉味道怪怪的,仔细一看,薯片的保质期早就过了。
他那个气啊,这小超市也太不负责任了。
小张立马回到超市,超市老板一开始还想耍赖,说不可能过期,肯定是小张看错了。
小张把薯片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指给老板看,老板这才不吭声了。
在小张的要求下,老板不仅给他退了钱,还按照食品安全法赔了他十倍的价钱。
所以大家买吃的东西时,一定要看看保质期啊,要是不小心吃到过期食品,可别轻易放过那些不良商家。
案例三:真假“名牌”包。
刘女士一直想要一个某大牌的包包,可是专柜价格太贵。
有一天,她在一个街边小店看到了一款和那个大牌包包几乎一模一样的包,价格却只要专柜的十分之一。
刘女士心动了,就买了下来。
结果没背几天,包包的拉链就坏了,而且包的颜色也开始掉色。
刘女士觉得不对劲,就拿到专柜去鉴定,专柜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这是个假货。
刘女士气冲冲地去找街边小店的老板理论,老板却不肯承认。
刘女士向工商局举报了这个小店,工商局一查,发现这个小店有很多假冒名牌的商品。
刘女士的钱被退了回来,小店也被查封了。
这就提醒大家,别贪便宜买那些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所谓“名牌”商品。
案例四:健身卡的陷阱。
小王为了锻炼身体,在一家健身房办了一张年卡,当时销售人员承诺说有专业的教练指导,而且健身房里的器材随时都可以使用。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2024年3月13日)目录案例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莫某与邓某等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周某与某美术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郭某与某百货店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五:汤某与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六:黄某与某婚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周某与某通讯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八:林某与某公司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九:钟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十:陈某与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黄某系老年消费者。
某公司系微信小程序商城的经营者,某商行入驻该微商城,对其销售的茶叶作出了“下单送自动茶具8件套”的宣传。
黄某基于赠品的诱惑下单购买了2斤茶叶,并支付了价款,但收货后发现仅有茶叶,并没有商品宣传中承诺赠送的8件套茶具。
后黄某多次向某商行申请退货退款,并向作为微商城经营者的某公司投诉,但该公司未处理双方纠纷就关闭了售后流程,各方协商无果。
黄某遂以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某商行退款并三倍赔偿,同时主张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黄某基于该商行的虚假承诺作出购买决定,某商行未按承诺交付赠品,且在消费者多次投诉时依然拒绝交付,遂认定某商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公司未尽平台监管和保障责任,单方面关闭售后流程,致使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应与商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存在商家采取不正当销售策略,将低价商品与高价赠品捆绑销售。
“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比如老年人极易陷入此类网购套路,被高价赠品吸引作出购买低价商品的意思表示。
商品售出后,商家故意不交付宣传承诺的赠品,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引诱消费者下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认定商家构成欺诈,依法退还货款并承担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对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
食品安全案例:2018年,中国一家知名乳品公司被曝光在其产品中掺入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引发公众关注和抵制。
2.汽车质量案例:2015年,一家国际汽车制造商被曝光在其某款
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车辆,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近百万辆车。
3.电子产品质量案例:2016年,某电子产品制造商被曝光其手机
存在电池爆炸的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手机,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大量产品并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赔偿。
4.旅行服务案例:2017年,一家旅行社因旅游行程变更、服务质
量差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旅行社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5.医疗事故案例:2019年,某医院因手术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
属起诉该医院要求赔偿,最终该医院被判赔偿巨额赔偿金。
6.金融服务案例:2018年,一家银行因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导致
投资者损失巨大,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受害投资者。
7.房地产纠纷案例: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因未按合同约定交
付房屋,消费者要求退款或交付房屋,最终该开发商被判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8.电信服务案例:2017年,某电信运营商因服务质量差、收费不
合理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运营商被要求改善服务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9.教育服务案例:2019年,某培训机构因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不
达标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机构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10.网购纠纷案例:2020年,某电商平台因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
符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平台被要求退款并对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介绍十大典型案例,以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方式展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 食品安全案例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例如,某饮料公司被曝光添加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
政府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加强了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加强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 电子产品质量案例电子产品是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消费者权益,生产低质量的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企业退货或维修。
这些案例使得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3. 消费者信息被泄露案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消费者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在一起重大案件中,某电商平台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隐私泄露。
政府采取了严厉的行动,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建立了更加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4. 假冒伪劣商品案例长期以来,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困扰着消费者。
政府加大了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权行动,增加了打假的力量。
5. 金融服务欺诈案例金融服务欺诈是一种常见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
政府加大了对金融服务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了严密的监管制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6. 旅游服务不规范案例旅游服务是消费者常见的消费行为之一。
然而,一些旅行社存在服务不规范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困扰。
政府加强了对旅行社的监管,强化了对服务不规范行为的处罚,推动旅行社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7. 公共交通服务不达标案例公共交通是大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但有些公共交通企业存在服务不达标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维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今后,断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耗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证商场经济次序、晋升消耗者的维权认识、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耗者维权走过了艰苦的路途,呈现了许多“首例”、“榜首”的维权经典案子。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表现,又是我国消耗者走向老练的标记。
咱们撷取10个事例进行点评,借以回忆这些年的维权进程,并张扬为消耗者维权的消法精力。
向收餐具费表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抗2008年头,消耗者冯某在烟台市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就餐时,作业人员没有向消耗者讲清楚可以挑选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耗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过后,当即到消耗者协会向消耗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抵偿了由此而发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耗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供给包罗经消毒到达卫生规范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效劳,是长时间以来已获社会一同认可、约好俗成的根本效劳内容和职业效劳规范,是运营者的随附职责,也是消耗者承受就餐效劳时的条件。
效劳发生的费用是运营本钱的一有些,其费用已包罗在菜肴价钱内。
如今,有些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时间以来向消耗者供给的配套效劳,改为收费效劳,本质是变相下降与消耗者约好的效劳规范,转嫁随附职责,违反了餐饮业的诚信准则。
而很多消耗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运营者发生冲突而被逼承受额外收费,消耗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到了损害。
消耗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抗。
即使运用了收费餐具也可回绝“埋单”。
行使言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抵偿———对运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耗者的法定权力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宣布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安康的文章,提示消耗者“慎用”和“留神”,并对关联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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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
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
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
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
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
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话代办处双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1.10元。
打官司期间,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
1997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即“双倍赔偿”,判决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则判决支持“原值赔偿”,即赔偿0.55元话费。
邱建东在西城区法院获得的胜利使该案被评选为“1997年全国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1999年邱建东还获得了中消协颁发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光荣称号。
点评:在此之前出现的打假案件,基本上是针对商品欺诈进行的诉讼。
邱建东的诉讼行为,使消费者以及各界对服务欺诈行为的危害予以了思考和重视。
如果仅就邱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似乎是得不偿失。
但是,这种行为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警示,受益的将是更广大的消费者,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
名为免费美容,实为推销产品———经营者应明明白白经营去年10月28日,53岁的陈女士到七宝龙城店购物,柔婷美容美体连锁店的一位美容促销员向她推荐去做一次免费的面部护理。
在护理过程中,美容小姐极力向她推销一种美容院的精油,并要她再购买一张原本标价7600元,优惠价3800元的终身美容卡。
“热心”的美容促销员见她心动,身边资金不够,特意叫了一辆出租车陪她一起回家取钱。
事后,细心的女儿发现购买的“美容卡”商家没有提供发票和任何收款凭证,原本美容小姐所说的“终身美容卡”变成了“长期美容卡”,顿时,陈女士傻了眼。
在上海闵行区消协的调解下,商家退还消费者余款3060元。
点评:在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去轻信那些免费美容的谎言;购买高档消费卡时,要根据自己家庭经济实际状况,量力而行,做一个理智的消费者;建议凡购买高档消费卡应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明确使用的范围、有效期限、服务标准、退卡要求;在美容过程中,消费者不能闭着眼睛随便磨,要认清使用什么产品、型号、生产日期、厂名、厂址、使用方法,做到心中有所,明明白白。
经营者应该要明明白白经营,不能打闷包,在推销商品和各类消费卡时,应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不能自作主张,硬行推销,更不能打着免费的幌子来蒙骗消费者。
消费者家乐福内摔伤获赔5万———未尽保障责任马先生在家乐福超市方圆店购物时,被蜂拥的人群挤倒后摔伤,为此他将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索赔近8万余元。
近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家乐福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马先生5万余元。
点评: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伤,受害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损害由第三人造成,受害方在起诉时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本案中,家乐福公司对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家乐福公司未举证证明在商场的出口处设置了相关安全保障措施,或组织专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因此家乐福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胡师傅无烟锅因质量问题被退货———公司构成违约无烟锅“胡师傅”因质量问题曝光后,经销商将总代理商北京台标国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
今年3月6日,北京海淀法院进行了宣判,12家经销商胜诉,7家败诉。
点评:作为“胡师傅”不粘锅系列产品全国总代理商,被告负有在全国卫视媒体播出相应广告的合同义务,但该公司从“胡师傅”被曝光后,没有继续履行播出广告的义务,而且在工商部门的检测报告公布后,也没有在同等范围和同等强度内发布广告恢复“胡师傅”的品牌信誉,因此该公司已构成违约。
由于“胡师傅”的销售市场萎缩,二级分销商已经无法再继续销售,因此法院支持经销商将库存的产品退回给总代理商。
被拒门外“丑女”怒告酒吧———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应得到法律保障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在北京工作的高彬3次欲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消费,均被酒吧工作人员以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为由挡在门外。
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一再拒绝高彬进入酒吧的行为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点评:消费者享有消费自由权,这是从买卖自由的民法基本规则中引发出来的结论。
而以相貌丑陋为由拒绝消费者消费,侵害的则是人格尊严。
高彬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认可。
购房遭欺诈消费者获双赔———商品房消费也应适用双倍赔偿2001年3月15日,河南省鹤壁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总价为65780元的住房。
入住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
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
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商品房销售欺诈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予以双倍赔偿。
2002年2月,法院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双倍赔偿。
点评:本案是全国首例终审生效的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
商品房的购买者是否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者”,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消法》规定的“双倍赔偿”?在民法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
实务中由于商品房涉及金额大等原因,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要求常常得不到法律支持。
当然,由于商品房是一种金额较大的商品,按《消法》第49条规定“一刀切”实行双倍赔偿也未必妥当。
车内环境污染车商返还75万———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受到重视卢洪祥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先后支付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
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
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
卢先生先后同云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
2003年3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1456元。
点评:本案提出的是一个新问题,即汽车消费中的车内空气污染。
据专家介绍,一些新车内部的饰件、各种胶粘剂、座套、脚垫等会产生挥发性的有害物质,其中以甲醛和苯比较多。
这些可疑致癌物质造成车内环境污染,会危害乘坐人的身体健康。
卢洪祥诉北京云龙之星公司案被冠之“国内首例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案,可见该案具有重大意义。
本案的胜诉,说明消费者已经开始重视汽车消费中的侵权问题,并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马非彼马何山获双赔———全国首例“疑假买假”诉讼案1996年4月24日,何山在北京乐万达商行购买了两幅标明为徐悲鸿先生所作的作品,一张独马,一张群马,价格分别为700元和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