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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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新《安全生产法》和新《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两法”)将分别于2014年12月1日和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

两法的学习贯彻工作,提高学习质量和效果,项目部高度重视,编

制了两法的学习宣贯实施方案,本人近段时间通过参加项目部的学

习宣贯活动,认真系统的学习了新两法,使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安

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一、新《安全生产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安全生

产工作方针更加完善,适应了安全生产全范围覆盖、多层次、多角

度的工作要求;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增加了安全发

展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的“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

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明

确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位置更加突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

费用,新增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明确了注册安全工

程师参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突显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成为生产经营单位一项重要日常工

作。

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加大执法力度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范围,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

制度,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国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府应当储备必要

的应急救援物资,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对这部“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的学习,我有以下心得体会:

新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环境保护融入经

济社会发展,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经济发展不再以牺牲环境为代

价。

新的环境保护法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增加了“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

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在政府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方面,针对当前环境设施不依法正常运行、

监测记录不准确等比较突出的问题,新法增加了现场检查的具体内

容。

新法明确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

开环境信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机制。明确支

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执行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分解落实。

项目管理更加严格,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将环境保

护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完善环境保护基

本制度: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

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增加环境经济激励措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

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按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

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

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违法成本更高,极大加强了惩处力度。按日计罚,罚款额度不设上限,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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