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医疗质量管理方案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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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
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诊所总体质量目的 : 诊所为了适应和满足社会需求,贯彻我诊所“患者第一、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提高诊所的服务质量,实施优质全程服务 ; 建立正常、严谨的工作秩序,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后勤供给,减少服务缺陷,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防范医疗风险,提高医务人员的抗风险能力,促进诊所医疗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条诊所总体质量目标 : 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权限相互制约,协调与促进的质量保证体系,使诊所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达到法制化、标准化,设施规范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
第四条诊所以医疗工作为中心,诊所质量管理的核心是医疗质量管理。第
五条质量管理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必须人人都接受质量管理教
育,人人均参与质量管理,以优异质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管理监控网络、反馈机制及工作任务
第六条制定医疗护理、药剂质量管理目标及质量考核标准,制定适合我诊所的
医疗工作制度,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流程,对医疗、护理的质量实行全面管
理; 负责制定与修改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
负责制定、修改质量管理奖惩办法,落实奖惩制度。
第七条定期进行医疗质量全面监督、考核工作。第
八条考核内容 :
一、诊所医疗质量检查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医疗、护理、药品、病案、
诊所感染、传染病报告等质量情况进行交叉检查、考核、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
二、检查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常规的执行情况 ; 接待患者来访或对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的缺陷、差错与纠纷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进行节假日前检查,突击性检查,督促检查高风险时段、项目等质量管理
工作。
第九条建立质量管理效果评价及双向反馈机制:
一、每月自查自评,认真分析讨论,确定医疗质量应改进的事项及重点,制定
改进措施,每月将业务工作月报表和科室当月的质控工作总结上报。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科室进行交叉评价检查,将检查考核结果、及时向临
床等科室质控小组反馈; 各科室质控小组根据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措施追踪整改效果,并返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第十条诊所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各科室认真执行以岗位
责任制为中心重点对以下核心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首诊责任制、会诊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合理用药监督制度、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业务学习制度、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等。
第四章增强法律、质量意识,加强“三基”“三严”训练
第十二条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范围执
业。
第十三条诊所会每年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医疗质量教育、培训,每年必须讲大
课至少一次。医护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并签到,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每例扣发当月奖金10 元。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对新分配来的医务人员实行岗前教育,学习医
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对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个别强化教育。
第十六条诊所会定期对各类医务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强化培训,达
到人人参与,人人过关。把“三基”、“三严”的作用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质量管理的始终。以“三基”考核为重点,每年对45 岁以下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三基”考试,考试成绩记录于个人的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我诊所组织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档案。
第五章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基础质量:
一、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范围执业。
二、对新进入诊所的医务人员进行岗前教育,教育环节质量:
在临床整个医疗业务活动中认真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所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技术操作常规、护理操作常规、病历管理制度、病历书写规范。门诊科室每月应进行环节医疗质量自控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找出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加以改进。每月质控内容可以自行选择。
第二十条为保证诊所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对违反诊所各项工作制度与
工作人员职责、诊疗技术操作常规,护理常规等现象,院部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所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1、上班时间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引起病人投诉者。扣当事人一个月奖金,
扣科室负责人一个月管理奖。
2、与病人发生争吵或打架者,扣当事人一个月奖金,扣科室负责人一个月管
理奖。
3、除危急重症患者或特殊情况外,诊病或各项检查原则上按秩序进行,如因
随意安排熟人插队,造成病人不满而引起投诉者,扣当事人一个月奖金。
4、为保证门诊的正常秩序,要求医务人员按规定准时开诊。
5、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有投诉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扣当事人一个月奖金 ; 造成一般不良后果者,扣当事人二个月奖金。
第二十一条同一个人一年凡是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涉及经济补偿,以及对工作失职而造成诊所经济损失者,个人应承担经济责任,按诊所《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诊所建立、健全对新入职的医务人员实行岗前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不合格者不给予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