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区别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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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区别研究论文

一、国家赔偿问题

(一)国家赔偿含义

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所说的国家赔偿实际上是特指国家权力作用引起的国家赔偿。由此,产生了狭义的国家赔偿概念。对于狭义的国家赔偿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解:(1)由于一些国家的国家赔偿法仅对国家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做出规定,冤狱赔偿问题另有别法调整。因而这些国家的学者认为,国家赔偿即指国家行政赔偿。(2)另一些国家(如法国),国家的立法、行政与司法行为都可能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此,在这些国家,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法律或判例对国家公务活动所致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赔偿三种。

(二)国家赔偿的特征

1.国家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国家侵权行为是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实施的,但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而不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公务员个人,也不是国家机关。这不仅是国家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的重要区别,也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政治意义所在。

2.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有限的,国家只承担有限的赔偿责任。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范围,明确了国家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和司法侵权情形。

3.实现国家赔偿责任的程序是特定的。我国国家赔偿程序分为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受害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做出决定,不服此决定的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而要求司法赔偿还须(除人民法院外)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议,如再不服还可向复议机关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该决定为终审裁决。

(三)国家赔偿的范围

1.立法赔偿。立法赔偿即国家立法机关对在执行立法及其他法定职务中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赔偿。

2.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即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中致人损害而产生的

赔偿。

3.司法赔偿。司法赔偿即司法机关在执行司法职能的活动中所产生的损害赔偿。我国国家赔偿制度中的司法赔偿,包括刑事司法赔偿、部分民事与行政司法赔偿等几个方面。

二、刑事赔偿问题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称谓不尽相同,例如,在日本称刑事补偿,法国称为再审无罪和羁押赔偿,台湾地区则称冤狱赔偿。

(二)刑事赔偿的特征

1.责任起因的特定性。作为刑事侵权赔偿责任起因的不法行为,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且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的过程中。

2.致害主体和责任主体分离性。在刑事侵权责任中实施职权行为的通常是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但直接履行赔偿义务的则是该工作人员所属的机关,而作为赔偿责任的最终主体却又是国家本身。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这种特殊性质是由国家、国家专门机关与有关工作人员这三者之间的特有关系决定的。

3.责任形式的物质性。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是物质,赔偿即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法律允许通过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总之,都是以一定的物质支付或给予作为责任形式。

(三)刑事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的规定,刑事赔偿中侵犯人身权的范围,包括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而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刑讯逼供及其他执行职务中的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事项。《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行拘留。“没有犯罪事实”是

指当事人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应受刑法惩罚的违法行为;“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尽在()指没有比较可靠的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可能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项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逮捕,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的错误逮捕。因为逮捕是与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手段,因此实施逮捕必须以犯罪事实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3项规定,国家应予赔偿的错判,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将无罪的公民定为有罪,且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经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宣告无罪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项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格地说,刑讯逼供及其他暴力行为不是一种职权行为,但是此类行为是发生在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与行使职权有关,所以此类侵权行为致人伤害或死亡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5项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国家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第16条的规定,刑事赔偿中侵犯财产权,应当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项:一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行为;二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而原判罚金或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行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职权,其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但是由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会给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法律对采取这些措施规定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司法机关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如果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如采取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做法这些措施都是典型的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罚金和没收财产均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的刑种,其适用对象当然应当是犯罪人,如果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被告人无罪,则原判处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是错误的,如果已经执行,国家当然应予返还,同时如果因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亦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的情形。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7条结合我国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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