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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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有效合同

一、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民法通则》第55 条)

1. 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表意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真实;

3. 内容合法: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二、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

(一)法定特别生效要件:批准、登记。

《合同法》第44 条第2 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 条:“合作企业合同自审查批

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 条:“合营企业合同经审批机

构批准后生效。”

(二)约定特别生效要件。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以条件的成就为其特别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以期限的到来为其特别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46条:“…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3. 当事人约定以采用书面形式、公证形式或者交付标的物等作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 7 号)第6 条第2 款:“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三、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1. 履行的效力

2. 受拘束的效力

《合同法》第8 条第 1 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节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 条规定了五种无效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民法通则》58 ? 1 ?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 条:“企业出售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应当确认该企业出售行为无效。”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一公序良俗原则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4 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三节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概述可撤销合同,是指虽然合同本身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作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故法律允许撤销权人在一定期限内请求裁判机关取消其效力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二、合同可撤销的事由

1 欺诈

2. 胁迫

《合同法》第54 条第2 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 乘人之危

《合同法》第54 条第2 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通则意见》第70 条:“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4.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民法通则意见》第71 条:“行为人因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5.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民法通则意见》第72 条:“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一一主客观二要件?

三、撤销权及其行使

1. 狭义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第56 条:“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 变更权的行使:《合同法》第54 条第3 款:“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四、撤销权的消灭

1. 除斥期间届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合同法》第55 条第 1 项)。

《合同法解释(一)》第8 条:该一年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 放弃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撤销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

权”(《合同法》第55 条第 2 项)。

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 追认权:法定代理人/ 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本人

2. (相对人的)催告权

3.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撤销合同还是意思表示?

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 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2. (相对人的)催告权

3.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4. 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49 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5.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效果

《合同法》第48 条第1 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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