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和香港修订税收安排为纳税人带来的利益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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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在同一证券交易市场的, 在香港通过具有经营实质
即可以享受免税的待遇。第
的金融机构销售或配售;
四议定书对“香港居民投资 在香港直接向投资者销售
基金”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或配售;
动产构成的公司(即,在 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 之前三年內,该公司少于 百分之五十的财产直接或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下 简 称 “ 79 号 文 ” ) , 对 “如果涉及的所得权益的产生或配
QFII/RQFII 取得来源于内地的股 置,是由任何人以取得上述相关条
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从 款利益为主要目的而安排的 ”,那
2014 年 11 月 17 日起暂免征收所得 么安排的优惠待遇将被否决。
税。79 号文的免税规定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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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修订税收安排为纳税人带来的 利益与责任
二零一五年四月 第十三期
摘要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 排》)第四议定书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在香港正式签署。第四议定书进一步肯定了香港居民以及 符合条件的香港投资基金买卖内地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免税待遇。虽然根据内地的相关文件上 述所得暂免征税,但第四议定书在《安排》层面给与了香港纳税人保护,使有关所得免税更具 确定性。除此之外,第四议定书还作出了如下修订:(1)由于内地对交通运输业开展营改增, 对香港从事跨境运输企业免征营业税的规定改为免征增值税;(2)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所支付 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由 7%降至 5%;(3)新增防止滥用《安排》的措施,在股 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增加主要目的测试条款;(4)进一步扩大《安排》中信息交换 的范围,以涵盖内地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相关信息。
1. 该投资基金需要依法设立 并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
使用内地和香港税务主管 当局同意的其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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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在香港成立的合格 完善防止滥用协定的规定
而不同。有些香港协定的主要目的
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 “RQFII”)如果满足以上要求就 可以免于在内地缴纳预提所得税。
会)的认可和监管; 2. 该投资基金经理为香港成
立注册且受香港证监会监 管;以及 3. 85%以上的资本通过香港 交易市场募集。
进一步扩大财产收益来源地 免税范围
根据目前《安排》的财产收 益条款(第十三条),香港 税收居民转让其持有的内地 公司的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 无需在内地缴纳所得税:
收协定)。 的受益所有人。
在内地交税,因为这些 第四议定书在股息、利息、特许权
QFII/RQFII 通常不会持有超过 25% 使用费和财产收益条款中新增了防
的股权。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 止滥用《安排》的规定,这项反滥
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在 2014 年 10 月 用的规则通常被称为“主要目的测
31 日发布的财税[2014]79 号文(以 试”。根据主要目的测试条款,
的测试新增到两地《安排》中并不 令人意外。实际上,在经济合作与 发展组织(OECD)于 2014 年 9 月 发布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的 第 6 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优 惠的不当授予)中,其中一条建议 就是在税收协定中纳入主要目的测 试 1 以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 予。但是,第四议定书加入的主要
一些协定的主要目的测试同样适用 十五条(其他规则条款)中规定允
于其他所得(如香港和意大利、日 许缔约方适用各自的本土法打击滥
本、韩国和英国分别签订的税收协 用《安排》的行为。此外,在股息、
定),或适用于财产收益(如香港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规定享
和法国、日本和韩国分别签订的税 受协定待遇的收款人必须是该所得
于“财产主要由不动产构成的公 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防止税收
司”。
协定的滥用,第四议定书将主要目
于 2014 年 11 月 17 日启动的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 称“沪港通”)为香港居民及投资 基金提供了另一种投资方式。根据 财 税 [2014]81 号 文 件 ( 以 下 简 称 “81 号文”),通过沪港通转让上 市公司股票的收益也暂免于在内地 缴纳预提所得税。
需要指出的是,第四议定书的签订 待遇”。
也并不意味着 79 号文和 81 号文的 中国近期签订或者修订的大多数税
第四议定书需完成内地和香港的相关法律程序后才能生效,有望于今年年内执行。
详细内容
者间接曾经由位于内地的
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
《安排》第四议定书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在香港正式签署。 2. 第四议定书就两地《安排》 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 方面:
不动产构成);及
该香港税收居民在转让前 的十二个月内,并没有直 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不少 于百分之二十五的资本。
在目前《安排》的条文下,香港的 QFII/RQFII 取得来源于转让内地 公司股份的收益时,只要该内地公 司不属于前文所称“财产主要由不 动产构成的公司”,通常可以免予
测试仅适用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 2006 年签订的两地《安排》基于
使用费(如香港和加拿大、印度尼 当时前国际标准引入了一些防止滥
西亚分别签订的税收协定),也有 用《安排》的规定。例如,在第二
1. 该公司不是财产主要由不
第四议定书对《安排》第十 三条进行了修订,根据该项 修订,如果香港居民或“香 港居民投资基金”转让在被 认可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
第四议定书进一步明确,上 述第三点所谓的通过交易市 场募集是指以该投资基金符 合下任意一种情况:
内地公司股票,只要买入和 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由此不难看出,相比 79 号文和 81 目的测试条款与 OECD 建议所用的
号文给与的免税待遇,第四议定书 表 述 源自文库 有 不 同 , OECD 建 议 的 是
并没有额外的税收优惠。但是第四 “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为获取
议定书对香港居民享受上述税收优 协定优惠待遇”,而第四议定书只
惠规定给予了更多的确定性。然而 是针对“主要目的为获取协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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