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养羊合同协议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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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养羊合同协议书书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合伙养羊合同书

甲方:身份证号:

电话: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电话:

地址:

甲乙双方自愿结合,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就合伙投资发展经济有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自觉遵守。

一、合伙宗旨

诚信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

二、合伙项目

项目名称:江淼牧业,养殖羊。

三、项目性质

江淼牧业为甲乙双方合伙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四、权属范围

江淼牧业为甲乙双方同等享有。

三、出资方式

江淼牧业一期发展规划预计投资总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元),甲乙双方同等承担,各出资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元)。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根据一期发展规划(基础建设、储备饲料、购买羊只、卫生防疫等)各阶段实际需求逐步等额注入,但一期投入资金甲乙双方不超过人民币壹拾万元(¥元)。

合伙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合伙终止后,应进行清算,若有盈利,按双方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若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双方按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进行清偿。

合伙牧业存续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出资数额及期限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甲乙双方各出资贰万元(¥元)作为启动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开户行:

,开户账号:账户姓名:),并由会计向各方出具双方签字有效的出资证明书。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按期足额缴纳方每天1%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投资总额资金中除去启动资金部分的其余出资根据牧业阶段性发展需要,经甲乙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随时足额到位。

五、股份及盈亏分成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江淼牧业,一期发展规划投资总额资金按50%比例均等逐步注入。所占股份,甲方占股 55% ,乙方占股45% ,利润按股份比例分成。

利润盈余分配:甲、乙投资经营期间,江淼牧业产生的总利润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员工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双方投资经营创收盈余。甲、乙双方投资经营期间,盈余净利润总额按照甲乙双方占有股份比例55:45分配。

亏损债务承担:甲、乙双方投资经营期间,江淼牧业经营产生的亏损和经济债务,先由江淼牧业共有财产进行偿还。如江淼牧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剩余债务由甲、乙双方按照持有股份55:45比例承担。甲、乙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在十日内返还对方清偿的应由己方承担的债务。

六、资金管理与使用

合作期间,江淼牧业财产、财务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占有或处置共有财务。如需转让自已所持股份,须经对方书面同意。

资金设专门账户管理。存取及使用资金时,甲、乙双方均须到场,并留存有效凭据。取用资金或资金转账时,要在有效凭据显着位置注明资金使用目的,同时甲乙双方签字留存备查。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财产、会计制度,甲方为会计,乙方为出纳。财务实行日清月结、账目相符、帐物相符,做到账目清楚、透明运作、专款专用,杜绝挪作他用。

建立财务使用通报制度。甲、乙双方本着科学、合理、节俭的原则,先调研论证项目费用支出必要性,再讨论研究项目费用支出可行性,最后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后才能执行,并及时入账。使用方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

甲乙任一方为了解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如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给牧业财务和投资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反一方负完全责任。

七、权利和义务

江淼牧业从开始运作起到结束,甲乙双方需通力协作,科学规划发展蓝图和制定阶段性发展目标,适时调整并完善决策方案。

涉及江淼牧业重大利益(基础建设、购销羊只、疫情处置等)的事项,必须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他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履行总经理职

责,行使总经理职权;乙方履行副总经理兼会计职责,行使副总经理兼会计职权。

当遇有在江淼牧业经营和策划重大事项(如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等)时,必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若双方产生重大分歧时,甲方具有优先决定权和决策权。若因为甲乙任意单方一意孤行的决定或决策给江淼牧业造成损失的,由该方单方承担,且须用本人私有财产弥补该损失,不得动用牧业财产。

甲乙双方均享有对方工作事务监督权、知情权、建议权。甲乙双方均不得从事损害江淼牧业和对方声誉、形象、利益的行为和活动。

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江淼牧业实体进行个人贷款抵押或个人债务偿还。否则将以自已的私有财产对合伙企业进行赔偿。

甲乙双方均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的活动。

甲乙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解散、清算或出售转让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一致同意,才能宣布江淼牧业解散、清算或出售转让。

江淼牧业解散、清算或出售转让前,须依法进行资产、资金核算,清算后的总财产或出售转让后的总财产扣除投资总额部分由甲乙双方占有股份比例55:45进行分配。不足部分,按双方实缴出资比例进行清偿。

九、经营期限

经营期限为三年。经营期限到期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永续经营,不设终止期限,如需终止,则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十、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惯例和本协议约定赔偿守约方总投资10%的违约金。违约方应无条件退出江淼牧业管理,将江淼牧业交由守约方全权管理。

任何一方违约后,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撤回股份并要求违约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和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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