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第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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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典
第17编
§1201. 版权保护体系的规避
[出自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a) 对技术措施进行规避的违法行为
(1)(A) 任何人不得规避能够在这项条款之下能够有效的使用该项工艺的技术措施。该禁止自本章颁布之日起2年后生效[1998年10月28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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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向公众提供、或贩卖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作品或相关部分——
(A) 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技术措施(有效的控制去使用这项受到该法案所保护的工艺)。
(B) 具有非常有限的商业意义或使用除规避技术措施以外的(有效的控制去使用这项受到该法案所保护的工艺),或者是
(C) 某人或者其合作伙伴能够运用某人所掌握的知识去规避技术措施, 使之能够有权使用被本法典保护的工艺。
(3) 正如我们在这个部分所使用的那样——
(A) 所谓“规避技术措施”,就是指在没有取得版权所有人的授权的前提之下,能够从纷乱复杂的工艺当中找到头绪从而解脱出来,能够解释明白一项令人难以理解的工艺,或正相反,去避免、绕过、去除、不激活或者削弱一项技术措施,以及
(B) 一项技术措施“有效的控制去使用这项工艺”,在得到版权所有人的授权的前提之下,这项措施,在日常的操作当中,需要应用相关信息以及处理过程,来取得使用该项工艺的权利。
(b) 其他违法行为。
(1) 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向公众提供、或贩卖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作品或相关部分——
(A) 设计以及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技术措施所提供的保护(能够有效的保护在这个条款之下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
(B) 具有非常有限的商业意义或使用除规避技术措施所提供的保护(能够有效的保护在这个条款之下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或者是
(C) 某人或者其合作伙伴能够运用某人所掌握的知识去规避技术措施所提供的保护
(能够有效的保护在这个条款之下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
(2) 正如我们在这个部分所使用的那样——
(A) 所谓“规避技术措施所提供的保护”,就是指避免,绕过,去除,不激活或者削弱一项技术措施,或者是
(B) 一项技术措施“能够有效的保护在这个条款之下的版权所有者的权利”,在日常的操作,预防,限制,或者正相反,限制了在此条款之下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的实施。
(c) 未受到影响的其他权利
(1) 在此条款之下,本部分所述的任何事情都不能影响到相关权利,赔偿,限制,或者对专利权的侵犯。
(2) 在此条款之下,本部分所述的任何事情都不能扩大或者减小代理人的或者捐献人的关于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设备、作品的版权侵犯的责任。
(3) 本部分所述的任何事情都不能提出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为电子消费者,通信或者计算机产品提供相关设计,或者选择以及设计相关部件与组件,以响应任何特别的技术措施,只要这些部件组件或者产品是完整的,就不能适用于本部分(A)(2)或者(B)(1)的禁令。
(4) 本部分所述的任何事情都不能扩大或者减小为了利用电子消费者,通信或者计算机产品而今习惯活动的言论自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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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逆向工程
(1) 虽有第(a)(1)(A)部分的规定,只要一个人可以依法取得使用一份电脑程序的权利就可规避技术措施,这项技术措施能够有效地控制进入那个程序的某一部分,其唯一目的就是查明并分析这些程序的内容,有必要实现生成与其他程序相互通用的电脑程序,并且以前没有现成的人进行规避,在任何辨别以及分析的行为的程度之内,这项条款之下的此类行为不构成侵权。
(2) 虽有第(a) (1) (B)的规定,但一个人可以通过开发和运用科技手段的方式,去规避的技术措施,或规避保障的技术措施,以便能够进行在第一部分所提及到的确定和分析、或为与其他程序相互通用生成电脑程序,如果这种手段是必要的,以达到这个效果,在这项条款之下如果这样做了并不构成侵权。
(3) 第(1)段所需要的资料以及第(2)段当中所允许的手段,或许对于其他相关人员来说是有效的。视情况而定,提供这些资料或手段,只是为了能够与其他程序相互通用的生成电脑程序,并且这样做不构成侵权或违反本条款以外的法律适用本条。
(4) 本部分当中所提到的"通用"是指电脑程序换信息的能力交,并利用这些相互交换的信息。
(g) 加密研究
(1) 定义。在本部分中——
(A) “加密研究”是指有必要辨别并剖析应用于版权作品的加密技术的弱点和流程的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是为推动国家知识领域的加密技术、协助制定加密产品;以及
(B) “加密技术”是指利用数学公式或算法来解决信息的加密与解密。
(2) 加密研究许可法案。个人善意的加密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涉及拷贝、唱片、表演或对已发表作品的演示的技术措施规避行为,如果满足下列条件,则该行为并不违反第(a)(1)(A)条之规定:
(A) 个人依法取得的加密拷贝、唱片、性能、或展示已出版的作品;
(B) 这种行为必须进行加密研究;
(C) 在规避之前,个人必须要用善意的努力去获得授权,以及
(D) 这种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或违反节以外本条适用的法律,包括1030节的第18项条款,以及计算机欺诈和滥用修正法1986中所提出来的第18项条款的相关规定。
(3) 豁免决定因素。判断一个人是否有资格免除第(2)款规定,我们应考虑的因素包括:
(A) 是否有关资料是来自针对加密研究的传播,如果是这样,是否是传播方式经过合理计算以发展知识现状还是发展加密技术。与是否这种传播的方式在这个条款之下有利于侵权或违反适用本节以外的法律,其中包括侵犯隐私或违反安全;
(B) 一个人是否合法从事学习、就业、培训、经历过或者从事加密技术;以及
(C) 是否提供版权拥有者相关的工艺与成品,运用技术措施的通知和文件的研究结果,并通知何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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