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桂山林场八角林租赁经营权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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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标价款:人民币万元整(¥.00元)。
二、租赁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合同履约保证金:元整(¥元),合同签订之日交清。乙方在采收过程中无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的,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如有违约行为发生的,甲方有权不退合同履约保证金,且有权根据损失情况另外追加赔偿。
四Baidu Nhomakorabea甲方职责
甲方必须保证林地界限明确清楚(以双方实地勘察确认界线为准),林木无任何纠纷,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甲方在移交林地时,双方应对八角林的面积、株数、生长情况进行书面确认后移交,林地移交后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8、乙方须按照甲方规定的生产规程进行抚育、采收,不能出现私自间伐或砍伐、人为大量折枝损坏八角树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没收采收的八角,并扣减合同履约保证金。若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9、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民工进行岗前培训,为采摘者及其聘请人员购买劳动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附图:分场站亩八角林范围图
甲 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大桂山林场 乙 方:
甲方代表:
经办人: 乙方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地 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爱民南路59号乙方邮寄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大桂山林场总场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画押)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自行失效。
2、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肆份(办公室、市场营销科、分场、计财科各壹份)、乙方壹份,送交广西林权交易中心壹份备案,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交清合同价款及履约金后生效,至该片八角采收结束、验收合格,价款结算完毕后终止。
3、双方在执行中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4、第一年租金(中标价款)与履约保证金于中标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到林场计财科,足额交清第一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方可签订本合同。第二年租金于当年2月20日前交纳,未足额付清租金拖延超过20天(含20天)的,甲方加倍收取该年度租金;逾期天未足额不付清的,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签订的合同,乙方所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和租金不再退还,并且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林地八角果等。
5、在上述规定的采收时间内如因遇雨天气等原因不再延长时间。
6、租赁经营期内,乙方必须进行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用途,不得私自建造房屋。如需修路必须通过书面申请告知甲方,经甲方许可后方可修路。
7、在不影响八角正常生长的前提下,乙方可书面申请报甲方批准后,可在其八角林地发展其他林下经济作物等。如未经过允许私自改种、套种其他树种的,本合同立即终止,甲方将林地无偿收回,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合同期满,乙方自行处理其套种树种,如未处理甲方将无偿回收。
10、租赁经营的八角林地在承包期间如有被征收的情况,一切补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按面积核减被征收部分的承包费。
11、乙方须在以上规定的采收时间内采收八角,超期即停止采收,交由甲方接管。
12、租赁期满,乙方返还八角林地时的八角林的面积、株数、生长情况应与甲方移交时一致。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时以书面形式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大桂山林场八角林租赁经营权合同书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大桂山林场
乙方:
乙方参加广西林权交易中心于2016年月日举办的八角林竞标销售会,所中标的为大桂山林场分场站亩八角林从年月日-年月日的租赁经营权(具体租赁经营范围以附图红线闭合区范围为准)。为保障双方利益,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说明:合同中的面积为估算面积,甲方不保证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相符。
五、乙方职责
1、由乙方自行组织抚育、采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一切生产成本费用自理。
2、乙方须在附图指定的红色范围内进行采收八角,严禁超界采收,如发现有超界采收的,甲方没收采收的八角,并扣减合同履约保证金。
3、租赁期内,乙方自行组织人员管护好上述范围内的八角,如因被偷窃或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与甲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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