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最低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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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2年)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78 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5元提高到32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2]86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1年)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35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96元提高到305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交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1]164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00年)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0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4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12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86元提高到29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根据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今后我市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将不再进行审批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有关事项。取消开立工资预留户后,企业要严格执行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6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0]117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9年9月)

一、自1999年9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1.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32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00元人民币。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20 元提高到286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4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40元为440元。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1999]90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9年4月)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 1.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31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9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32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22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

四、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127;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55元。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资发[1999]82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8年)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7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9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31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10元。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31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45元。

详见本站"政策检索"栏目《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资发[1998]93号)

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997年)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7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7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9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含各种价格补贴,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9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5元为325元。

四、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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