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价格公报-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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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价格公报

2 0 1 2年第4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价格公报

总第92期 2012年第4期 4月25日出版

主管: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准印证号:黑新出印字2300065号

主办:黑龙江省价格监测中心黑龙江价格信息网站网址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58号 http:

电话:(0451)82633805 印刷:哈尔滨海天印刷有限公司

邮编:150001

目录

地方文件

黑价联〔2012〕1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发票

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1)

黑价联〔2012〕1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部分普通

高等学校有关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4)

黑价联〔2012〕1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人才流动机构管理

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16)

黑价联〔2012〕15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

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7)

黑价联〔2012〕1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牡丹江市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1)

黑价联〔2012〕1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佳木斯市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2)

黑价联〔2012〕1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齐齐哈尔市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3)

黑价联〔2012〕1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绥化市征收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3)

黑价联〔2012〕2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克山县继续收取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4)

黑价联〔2012〕2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结业考试等项收费的批复 (25)

黑价联〔2012〕2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拜泉县开征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25)

黑通管联〔2012〕45号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联通黑

龙江省分公司GSM业务资费套餐的批复 (26)

黑通管联〔2012〕48号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中国联通黑

龙江省分公司新增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优惠资费、3G

套餐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定向叠加包的批复 (30)

黑交发〔2012〕72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

《黑龙江省港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 (33)

1

黑价明传〔2012〕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34)

黑价行〔2012〕5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

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35)

黑价经〔2012〕5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第三发电厂集中供热工程费收费标准的批

复 (37)

黑价行〔2012〕62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垦区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地区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38)

黑价格〔2012〕6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呼玛热电厂扩建热电机组上

网电价的批复 (39)

黑价格〔2012〕64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伊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

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39)

黑价经〔2012〕66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双鸭山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

工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40)

黑价经〔2012〕67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河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

程收费标准的批复 (41)

黑价经〔2012〕68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宝泉岭、

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分局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

复 (42)

黑价格〔2012〕73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七台河龙洋焦电有限责任公

司扩建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 (43)

黑价行〔2012〕79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兰西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

标准的批复 (43)

黑价格〔2012〕8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明水县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 (44)

黑价经〔2012〕90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嫩江至黑金地方铁路货物运

价的批复 (44)

黑价经〔2012〕9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桦南至向阳山地方铁路货物

运价的批复 (45)

2

※地方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黑价联〔2012〕11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地税函[2011]107号)收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省对地税普通发票进行换版,并将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进行了简并和统一,增加了新型防伪措施。为加强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管理,减轻企业及纳税人负担,同时适当考虑发票印刷成本变化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终销售价格,各级地税部门在销售普通发票过程中,一律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省财政厅核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2012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申报。《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地税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4]83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地税发票工本费尾数问题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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