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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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抓住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开发建设10大历史文化旅游项目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强对元谋人及其文化的挖掘、保护、展示和开发。
通过建设一个文化景区、一个旅游小镇、一个休闲度假区、一个热坝田园山谷休闲区,打造一个文化旅游产业新城、国家AAAAA级景区和国家级旅游渡假区。
将古人类遗产与历史文化、旅游产业、现代农业、城镇建设等有机结合,多产业融合发展,增强古人类文化的吸引力,深度挖掘其文化内涵,开发面向中高端市场、相互紧密联系、文化含量较高的集文化体验、科普探奇、温泉度假、养生度假、避寒度假、运动休闲、农业观光、商务会务、生态居住等功能于一体的世界古人类体验旅游区,中国内陆冬季度假首选地。
为整合集团公司内外部资源,扎实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招商引资的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招商引资是指:从云南凤凰文旅集团以外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品牌、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招商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元谋人世界公园发展的产业导向。
第四条重点招商领域
【文化旅游】“元谋人”文化景区开发、建设、运营
【农业庄园】百果园农业嘉年华特色农庄
【养生养老】养老旅居互换、接待、输送
【地产板块】特色花园洋房精品别墅群
【户外运动】自驾游营地山地极限运动
【社会事业】景区学校医疗机构农产品超市
第五条招商合作方式
以国有资产不流失、不贬值为前提,可采用参股、合资、租赁、独资等合作方式。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招商引资工作机构由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和招
商部构成。
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总经理、副董事长担任,成员:招商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工程处、运营策划中心等处室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商部,招商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公司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
(二)根据国家政策及项目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招商引资相关政策;
(三)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针对不同项目的合作模式进行顶层设计;
(四)审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
(五)研究审定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价事宜。
第八条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招商部职责:
(一)研究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鼓励投资项目信息,制订公司招商引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对投资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工作;
(二)按照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招商引资工作重点、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评价方案;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招商引资工作方案,组织项目洽谈、合同签订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客户网络体系建设,园区整体形象包装策划,联系、接洽、组织参与各类招商活动;(四)密切同各类经济团体、工商企业、金融组织、商务机构及其他投资者的广泛联系,寻找发现适合公司转型发展的产业、项目,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工作;
(五)负责招商引资信息和客户资源的收集,建立项目库,做好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更新和项目的论证、筛选工作;(六)及时协调调度各成员的工作;
(七)负责招商引资合同的管理及合作单位各项资金的收缴等工作;
(八)通过专业部门或机构对引进项目进行评审,做好风险防控;
(九)负责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其他成员处室主要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政府有关招商引资政策的解读;相关政府部门的协调;协助合作方办理前期手续的办理和申报。
(二)工程处:合作区域范围的测量、定标等工作;协助合作方完成水、电、路三通工作。
(三)运营策划中心:协助合作方开展运营、策划、宣传、销售等工作。
(四)财务处:规避财务风险,提供相关财务测算;科学、合理地规避各项税收。
第三章
宣传及推介
第九条招商引资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由招商部
负责开展,招商引资的发布会、座谈会、联谊会等活动,要按照公司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的统一口径进行宣传和推介。
宣传及推介形式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一)发布招商广告(可采取报纸、电视、公司、网站等多种形式;
(二)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电话黄页等各种媒体寻找;
(三)通过各类商业会议(展销会、博览会等)寻求商源信息;
(四)通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民间协会寻求商源信息,如:餐饮协会、招商局、中介公司、贸促会等;
(五)通过调查走访、上门接触等渠道。
第十条招商引资工作组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招商引资
信息,应及时反馈到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实现全公司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章
项目库及项目筛选管理
第十一条招商部统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设,通过对获得的招商引资信息、储备项目等进行收录入库,汇总分析掌握项目情况,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采取有效推进措
施,实现对招商引资项目库的有效管理,达到促进项目建设强力推进的目的。
第十二条重视项目库建立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做好项目谋划,开展全方位、多层面、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活动。
第五章
招商引资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和水平,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项目顺利落户,实现合作共赢,招商引资工作按照“理顺流程、明确职责”的原则进行。
(一) 信息管理。
对符合省市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定位的项目,引荐人应及时对意向合作方背景、项目概况信息进行了解,报招商部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 前期洽谈。
招商部对项目情况进行初步分析,与投资方洽谈,向项目合作方介绍公司概况、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情况,充分了解对方投资实力、投资诚意、投资计划、投资要求、项目产业类型、技术水平、工艺装备、环境影响、市场前景、合作模式等必要的信息。
(三) 项目论证。
经过前期洽谈,对有明确合作意向的项目,提交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 签订合作协议。
招商部与项目合作方深入洽谈协商、拟定合作协议,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评审、审核,上报集团总公司审批后签订。
(五) 交付实施。
合作协议签订后,合作方按照合同条款交付合作金及开展工程建设。
第六章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则
第十四条为激励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推进,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考核。
一、对招商引资引荐人的奖励
招商引资引荐人,指为公司提供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并最终促成项目投资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招商部专职人员除外)。
奖励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奖励以合作方投资额(不含公司投资部分)为依据,具体奖励标准。
(一)低于1万元(含1万元)奖励5%;
(二)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奖励1000元;(三)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奖励3000元;(四)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奖励5000元;(五)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1万元;(六)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3万元;
(七)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5万元;
(八)1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二、以奖励由奖励获得人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与其他奖励政策重叠的,只能选择其一,不重复奖励。
三、合同期外到位的资金和合同外的增资均不予兑现奖励。
第十五条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核发:
(一)申报。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3以上或整体工程进度达到总体量的1/3以上,引荐人方可申请引荐奖励资金。
按照项目签订协议书,根据项目资金额度(不含公司投资部分),一次性兑现奖励。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由引荐人向招商部提出申请。
(二)审定。
由招商部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
招商部将公司审定通过的引荐人信息、项目、奖励等情况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
公示无异议后,公司财务处按照审定额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服务不到位,甚至干扰、设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有下列行为者,要承担违规责任,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严重干扰投资生产、经营秩序的;
(二)利用手中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故意推诿、拖办投资企业手续,给公司或合作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经投资商举报,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根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当查处的其它行为。
第七章
招商引资合作项目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确保合作项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辖范围的大型游乐设施和其它游艺机(设施)正常运转,保障游客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明确合作双方的安全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合作用于经营目的的大型游乐设施、游艺机(设施),及其辅助设备设施选型、采购、安装及调试、验收、使用管理、检验、维修及报废、故障与事故、紧急救援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招商引资合作单位安全职责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合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委托责任人)全面负责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并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
主要负责人、设备管理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运营负责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认真履行所在单位规定的相关职责,切实做好游乐设施安全工作。
(三)为更好地落实游乐设施安全职责,合作单位要将游乐设施年度安全目标层层分解,形成安全任务指标分解表,并与各个相关部门、班组(经营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实处。
(四)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游乐设施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合作单位要建立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岗位责任制度、作业服务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紧急救援演习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合作单位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应严格执行这些规章制度。
(五)每年由合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适用性审查,进行补充完善或修订,当国家出台新的或修订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时,及时予以修订。
(六)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合作单位要设置设备安全部(科、室、组)作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七)合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
(八)负责游乐设施设备管理与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游乐设施的法规和标准,掌握游乐设施相关安全技术知识、本单位游乐设施安全性能和具体使用运行情况,并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设备管理、安全管理、操作或维修工作。
(九)游乐设施的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该熟悉所作业的设备和设备操作或维护保养方法与环境,熟悉并严格执行游乐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救援程序、方法和救援救护设备的使用。
(十)对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包括具体设备操作、异常情况识别、故障排除、应急处理、救援、法规标准和安全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实际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十一)合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游乐设施安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九条招商引资合作单位游乐设施运行管理
(一)游乐设施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
则》的要求,到使用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正式投用。
(二)每台设备要配备足够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
设备操作要实行定人定机,以便其熟悉设备性能,能够辨别异常情况,保障运行安全。
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调动。
对于多人操作的游乐设施,必须实行组长制,由组长负责。
(三)操作人员在操作中必须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熟悉并严格遵守本机的《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服务人员守则》,合理使用设备并做好运行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详实可靠,能够反映出操作具体情况,以及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与问题,对于游乐设施运行中的异常情况、一般故障,应在运行记录中详细记载。
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避免设备人为损坏和破坏性使用设备。
(四)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营运前,必须进行相应的例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做好日检与试运行记录。
日检项目按照《日常安全检查制度》规定和本设备的《日检表》内容执行,并详细准确记载。
检查确认设备完好以后,方能开放营业。
严禁在未经日检的前提下向游客开放设备。
(五)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压杠、安全带、座舱锁紧装置等安全
装置逐一检查确认,安全压杠有空行程,安全带破损(带扣不牢固),锁紧装置失效,或其它安全装置有问题的坐位(座舱),未经修复前,不得乘坐游客。
(六)操作和服务人员在设备运行中要密切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在设备运行中密切观察震动、摇晃、声音、温度等变化情况。
当发现异常情况、较大故障和事故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运营部门和设备部门负责人报告,采取疏散游客措施。
必要时,应启动应急救援专案。
(七)为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作为制约手段,设备部门应建立巡检制度,在设备对外开放时段,安排了解设备结构和性能的专职人员按其责任区域对运行设备进行每天不少于两次的巡检,及时掌握运营中设备的工作情况,监督操作人员按正常程序操作设备。
当巡检人员发现设备运营中存在影响安全隐患或异常运行情况,应立即停车并及时向其主管汇报,督促相关责任人员查清异常部位及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将情况填写在设备巡检记录表(或日检表)中。
(八)为明确重点,便于分级管理,提高效率,合作单位应将游乐设施故障分为重大故障、较大故障和一般性故障。
做好事故故障等级的划分和相对应等级的处理预案。
(九)定期对所有游乐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对于重点设备或列为存在隐患设备,采用适用监测技术或方法,实行运
行状态重点监控,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十)乘客须知应符合规定的内容要求,产品铭牌原始信息清晰,无损毁。
游客须知、警示牌等必须放置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不得占用游客通道。
悬挂固定要稳妥牢固并随时检查悬挂点。
正在进行施工的现场区域和物品堆放处须加围栏,设置警示牌,禁止游客入内,以防意外的发生。
(十一)安全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游乐设施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尤其在重要节庆活动前和节日期间,应有针对性地组织安全检查或抽查,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制度执行情况、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操作与维护情况、游乐设施安全可靠性情况、救护手段与应急措施、安全标志等。
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
第二十条招商引资合作单位的应急准备、应急救援与救援演练管理
(一)各项游乐设施或游乐项目均必须有适合其特点的,事故处理措施和紧急救援专案。
合作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设备部、运营部门和安全部门共同制定本单位游乐设施事故处理措施和紧急救援专案。
(二)合作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要求,配备并保持适用的救护设施及数量足够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监护和救护人员。
(三)要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与工具,确保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与工具处于良好状态。
(四)合作单位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救援演习,验证考核在出现意外事故时,本单位能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游客,演习情况应由运营部门记录,存档备查。
(五)发生重大故障或事故时,由合作单位负责人启动应急救援专案。
设备事故处理与紧急救援工作按照本单位《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招商引资工作流程》、《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招商引资工作流程
附件2: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