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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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健全准***开发区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配建协议:

一、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及相关要求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占地面积:平方米

(四)建筑面积:总规划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应配建保障房建筑面积平方米,2012年配建平方米,户型面积以实际测算面积为准。

二、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质量要求

1、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应与乙方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一致,满足设计规范,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完备;房屋结构安全,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客厅、卧室、阳台、厨房、卫生间和排水排污、供水供电、供煤气、有线电视等设施,配备独立的水、电表。

2、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住宅工程的合格标准。由乙方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3、乙方提供的房屋为毛坯房,必须在2012年12月前交付。

三、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验收标准、交接程序和保修

1、乙方交付保障性住房前,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后十日内办理交接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按移交标准进行完善整改,直至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2、配建保障性住房接收后,保障性住房纳入所在小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由乙方直接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甲方协助。

3、乙方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内容及最低保修期限对保障性住房进行保修,规定保修范围及内容以外的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不少于2年。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无偿维修,因质量问题造成住户损失的,乙方按住户损失情况予以赔偿。

四、付款方式及回购价格

1、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达到±0时付20%,封顶时付40%,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付30%,扣留保修金10%,扣留时间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

2、回购价格:按照当年政府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建设标准、质量要求等配建保障房,如不履行此协议,甲方将乙方的商品房作为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2、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移交甲方的,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直至移交之日。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建设局办公室留存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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