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早婚现象的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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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青年早婚现象的调研报告

调研主题:农村青年早婚现象

调研时间: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15日

调研地点:湖南省凤凰县千工坪乡

调研方法:网络查找、实地采访、调研问卷、乡政府档案资料

调研大纲:

(1)调研动机: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发展速度日趋迅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在不断的发展之中。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相对于城市,还是存在很多滞后的因素。所以此次利用寒假的机会,特对农村青年早婚这一现象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调研。

(2)调研过程:此次调研活动,是我自己发起并实施的。在这次调研活动中,主要是采用了从网络查找相关的政策法规,参照乡政府提供的记载资料,亲身实地调查以及问卷调查的形式。全过程经历了半个月的时间。

(3)调研目的:

了解农村青年早婚的现状

了解农村青年对早婚现象的认识

探索农村青年早婚现象的发展趋势

总结农村青年早婚的危害

总结农村青年早婚的原因

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农村青年早婚现象的调研报告

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发展速度日趋迅速,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也在不断的发展之中。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相对于城市,还是存在很多滞后的因素。所以此次利用寒假的机会,特对农村青年早婚这一现象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调研。调研情况如下:

一、农村早婚问题的现状:

调查中根据乡政府提供的资料,共发现2009年1月初--2011年12月底农村早婚1490对,同期全乡合法结婚6900对,早婚比例占%。根据调查情况分析,由于早婚问题难以认定,加之多数乡村对这样的调查存有思想顾虑,因此,调查所得数据是很保守的。但是,仅对调查到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就可以看出,早婚现象具有四个明显特点。

一是,早婚现象呈现上升趋势。调查数据显示,我乡2010年共有早婚470对,2011年猛增至717对,如果按照这个速度发展,估计2012到年底会远远超出之前任何一年的总数。

二是,早婚现象已被多数群众认可。我们在走访座谈中看到,不少群众对青年早婚并不感到惊异,在走访的以及参与填写调查问卷的200名群众中,有138人认可早婚,占被调查人数的69%,其中96名老年群众,更是片面的认为,让孩子早一点结婚并无大碍,虽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但算不上什么大事。

三是,早婚现象对控制人口的危害已经凸显。由于早婚青年尽管在事实上已经结婚,但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法律意义上说不是夫妻,所以各乡村对这

部分人员基本上都没按已婚上报,这些人也就很自然的被排斥在季度普查范围之外,以致他们的早孕早育问题很难及时发现,更谈不上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这就给控制人口目标造成了严峻挑战。

四是,早婚具有明显“四多四少”的特点。即在早婚总人数中:男性居多,女性较少;一方早婚的多,双方早婚的少;与法定年龄比较,相差一岁以内的多,相差一岁以上的少;外出务工的多,在家谋业的少。调查显示,1490对早婚青年中,男方早婚的1387对,所占比例为%,女方早婚的103对,所占比例为%;男女双方均为早婚的67对,所占比例为%;年龄差一岁以内的占%,年龄差一岁以上的占%;外出的占%,在家的占%。

二、早婚现象日趋严重的原因:

通过对调研数据的全面分析和个例的认真解剖,不难看出,导致早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几千年来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因素。从本乡情况看,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

一是,人口流动频繁为早婚提供了客观条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和异地创业已成为时代潮流,其中青年人占绝大多数。我乡经济尚不发达,一些在校生特别是那些学习成绩居下的学生,往往由于学成无望或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这些青年男女过早地从走进社会,枯燥的田园生活使他们的内心极度空虚,多数人都向往外面的精彩世界。而外出后不仅会接受更多的新观念,而且会接触更多的同龄人,结识更多的新朋友,在这种客观环境和思想意识的共同作用下,远离家乡的青年男女,感情发生碰撞,日久生情,进而出现早恋早婚。

二是,素质教育不到位给早婚留下思想空间。近几年来,虽然国家一再强调素质教育,但多数学校仍然以升学率为主要追求目标。由于青少年缺乏必要的社会知识、法律知识和和自我约束能力,在过早的走向社会后,对许多现实问题似懂非懂却又自以为是。他们思想开放却又不知道婚姻的真谛,致使不少人盲目的非法同居,以致未婚先孕;他们向往婚姻自由却又不懂家长参谋作用的重要,往往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私定终身。

三是,家长思想错位为早婚大开方便之门。一些家长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桎梏,“早结婚,早生子,早省心,早享福”的观念根深蒂固。孩子只要初中毕业没有到更高的学校深造,家长就会千方百计地为孩子物色对象。孩子定亲后,男方不但要拿出4万元左右的定金,而且春节、中秋等节日都要为女方送上几百元以上的礼物,并且如果婚事不成,这些礼金很难如数追回。因此,一旦定亲后,男方家长都希望孩子尽快结婚,一方面减轻经济压力,一方面为了避免“夜长梦多”,时间长了孩子的恋爱关系出现变故。在调查的100名群众中,有83名群众督促孩子早婚就是基于以上原因。

四是,管理缺失为早婚提供了蔓延的土壤。从实际情况看,对早婚的治理不仅缺少必要的措施,并且一些基层干部也缺乏应有的责任心。不少村干部对待早婚早育睁一眼、闭一眼,不加以制止。从婚姻管理部门看,尽管他们做了不少工作,但对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仍然不够,造成农村群众对有关法律了解不够深入。从法律层面上看,在《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只对合法结婚年龄有明确规定,却没有“早婚”这一法律术语,更没有对早婚的处罚规定,致使计生部门的管理只限于早育而无法治理早婚。

三、早婚现象的危害:

早婚势必会给婚后的生活带来危害和影响,经过我个人细致分析,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缩短了人口世代更替的间隔。“早婚”必将加快人口增长速度,缩短了人口增长周期。按照一般规律,晚婚每百年出生四代人,而早婚每百年可能出生五代至六代,甚至七代人,这就给人口计生工作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根据调查数据估算,我乡近两年来因为早婚而生育的第一个孩子,漏报应该在450人以上,给计生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特别对于人口数量本来就饱和的我国来说,这是不容乐观的。

二是,影响人口素质的提高。青少年时期,也是身体生长、发育的重要时期,特别是骨骼,要到23至25岁才能完全钙化。如果在这之前怀孕,母体和胎儿的同时需求势必造成胎儿同处在发育中的母体争夺营养的情况,使母婴双方都不能健康生长。

三是,影响早婚青年自身的发展。青少年时期是精力最旺盛、记忆力最强的时期,也是长知识、学技术的黄金时代,如果过早的结婚、生育,就会将青春和时间全部浪费在男欢女爱和养儿育女上,影响工作和学习,这不仅是对自己,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

四是,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早婚青年由于生活经验不足,难以妥善处理和安排家庭生活,也不能很好的哺育和教养孩子,往往影响夫妻感情,甚至造成“离异”。由于早婚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因此,早婚关系出现裂痕时,常伴随产生“感情纠葛”、“财产分割”、“彩礼退赔”等一系列民事纠纷,直接影响人际关系及社会和谐。而且,早婚问题会直接导致早育问题的出现,不仅影响儿童的身心健康,加重了我国计划生育的负担,伴随大多数农村青年早婚者产后继续外出打工,也加剧了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

四、对治理早婚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贯彻《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群众认识到早婚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增强他们守法的自觉性。

二是,深化思想引导。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引导。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加强外出务工青年的思想引导。对青年人的思想教育要以男青年为重点,因为在人们思想意识中,一般都认为18岁就到了成年,而新《婚姻法》规定男青年的婚龄为24岁,以致24岁之前的几年成为男青年是否早婚的关键期。要加强对中老年人的观念教育,逐步改变他们“早生儿早得济”的传统思想,让他们为孩子健康发展做坚强的后盾。通过思想引导和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新型婚育观念。

三是,拓宽服务领域。在围绕农村育龄妇女需求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过程中,积极拓宽服务领域,要把早婚夫妇列入服务范围,为他们讲解少生、优生知识,帮助他们及时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早婚且早育的现象。

四是,强化综合治理。尽快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治理早婚早育的具体措施,加强这方面的综合治理。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督导力度,真正明确各部门及乡、村领导干部治理早婚早育的职责。要严格结婚登记手续,从源头上遏制早婚;要建立早婚检查、监督、举报等制度,做到对早婚者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五、个人调研心得:

此次是我个人的第四次社会调研活动,但对于农村青年早婚现象的调研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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