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
2023-10-31•案例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案例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案例三: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案例四: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程序目录01案例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总结词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如,在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在交付财产前撤销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总结词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如,在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此外,如果受赠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总结词如果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例如,如果受赠人故意损害赠与人的利益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撤销赠与02案例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财产的权利在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可以不经受赠人同意而撤销赠与合同。
撤销赠与合同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进行,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应当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审查赠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赠与人是否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如果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赠与人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法院应当支持赠与人的诉讼请求。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区别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区别律师实务中,赠与人以行使赠与合同撤销权为由撤销赠与,受赠人依据赠与合同向法院起诉,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及时办理赠与手续,交付赠与物。
此时,赠与人并未说明其是行使的是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两种撤销权是有区别的,因此,律师应准确把握这两种撤销权之不同。
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应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两者既有共性又有区别。
无论赠与人是否提出行使哪一种撤销权,律师都应搞清楚赠与人应当行使何种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86条,而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
如果赠与人就赠与房产行使任意撤销权,还应当符合《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
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动产的物权转移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和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物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这是由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决定的,物权转移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只要具备上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从这两种撤销权的条件可以看出,依法成立的法定撤销权,可以包含任意撤销权,而任意撤销权则不包含法定撤销权。
三、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什么是赠与合同?简单点说赠与合同就是赠与⼈把⾃⼰的财产赠与他⼈的合同。
是促进⼈与⼈之间和谐发展的⼀种⼿段。
那么,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对于此问题,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赠与合同是赠与⼈单⽅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民法典》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使期间】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第六百六⼗四条【赠与⼈继承⼈或者法定代理⼈的撤销权】因受赠⼈的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六个⽉内⾏使。
第六百六⼗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店铺⼩编提醒您,赠与⼈的撤销权,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1年内⾏使。
赠与⼈的继承⼈或者监护⼈的撤销权,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6个⽉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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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赠与合同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合同法(第十讲)第1页 第十讲 赠与合同1.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合同法186条1款)(1)财产权利转移前(2)三类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2款):公益性质、道德性质和公证性质。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合同法192条)(1)三种情形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②不履行扶养义务的;③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考点1:该法定撤销权适用于所有的赠与合同,包括公益性质的、道德性质的和公证的赠与合同。
3.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权(合同法193条)(1)受赠人致赠与人:①死亡;②丧失行为能力。
(2)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月。
考点2:该撤销权亦适用于所有的赠与合同类型。
考法:【例题·多选题】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2003-3-43)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B.丙可以要求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C.丙应在被殴伤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D.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答疑编号506255100101]【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赠与合同的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题中乙严重侵害甲之子,甲有权撤销对乙的赠与,并要求乙返还已赠与的2000元。
故本题选AD 。
民法上的撤销权详表续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着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简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
在一些情况下,赠与人可能会希望撤销赠与合同,即收回所赠与的财产。
然而,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常是受限的,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才能行使。
本文将探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合同关系的成立是通过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而实现的。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种特殊权利,赋予了赠与人收回赠与财产的权力。
行使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并非完全自由行使的,它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以下是常见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 受赠人违反约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通常需要受赠人违反合同约定。
例如,如果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受赠人不能将赠与财产转让给他人,但受赠人违反了这一约定,赠与人就有权行使撤销权。
2. 违背赠与合同目的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还可以在受赠人违背赠与合同目的的情况下行使。
例如,赠与人将财产赠与给受赠人是出于亲情或友情等目的,但受赠人却将财产用于商业目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3. 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赠与合同通常会约定受赠人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如果受赠人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如,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受赠人需要对赠与财产进行妥善保管,但受赠人未履行保管义务导致财产损毁,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除了上述情况,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例如,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发现赠与财产存在瑕疵或赠与人与受赠人有亲属关系等情况,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行使,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行使。
当然,在行使撤销权前,赠与人应当及时通知受赠人并明确表示撤销意愿。
撤销权的效力一旦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被行使,合同立即失效。
赠与人可以收回所赠与的财产,并不需要向受赠人进行补偿。
注意事项在行使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时,赠与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否则可能会被视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行使撤销权前,赠与人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公益捐赠能任意撤销吗
公益捐赠能任意撤销吗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进⾏捐赠,也有的是进⾏公益捐赠。
如果在进⾏公益捐赠之后还能不能进⾏撤销呢?这对于捐赠⼈来说可以了解⼀下,万⼀想要撤销也要知道能不能进⾏处理。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益捐赠能任意撤销吗不能。
赠与⼈具有任意撤销权,但须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进⾏。
交付后,不能再撤销。
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受赠⼈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允许赠与⼈撤销的赠与合同,即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受赠⼈表⽰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偿合同,即受赠⼈⽆须⽀付任何对价。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承担义务。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当事⼈达成协议之时⽣效,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为必要。
⼆、赠与⼈任意撤销权如何⾏使《民法典》第六百五⼗⼋条,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这⼀条款实际上规定了赠与⼈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赠与⼈所特有的⼀种权利,在其他合同中当事⼈没有这种权利,这种撤销权产⽣的事由是赠与⼈⾃⼰的⾃由意思的表⽰,即赠与⼈想要撤销赠与便可撤销,⽆需再考虑其他因素,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使,具体是多长时间在所不问,这种期间⾮除斥期间,对于动产⽽⾔,赠与⼈⼀旦交付赠与物,即实现了赠与财产权的移转,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消灭。
对于不动产虽然赠与⼈交付给受赠⼈使⽤,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等⼿续的,赠与⼈仍可⾏使任意撤回权,但需注意的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续,但赠与⼈根据书⾯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受赠⼈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即在某些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虽未实现移转,赠与⼈也不可⾏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有哪些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有哪些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有规定吗?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得基于⾃⼰的意思表⽰撤销赠与的权利。
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
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有哪些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得基于⾃⼰的意思表⽰撤销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了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的就是赋予赠与⼈悔约权,使赠与⼈不致因考虑⽋周⽽贸然把⼀些贵重物品⽆偿给与他⼈,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但是如果任意撤销不加以⼀定的条件限制,赠与合同就缺乏应有的约束⼒,对受赠⼈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定的限制条件。
为了保护受赠⼈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658条对赠与⼈⾏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1、时间条件:应于赠与标的物交付或未移转登记之前。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对赠与⼈⾏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了规定: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体⽽⾔,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
如果赠与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部分已交付或登记,仅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对赠与物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续才能移转所有权的,如赠与⼈已为交付但未为登记或已为登记但未为实际交付赠与物时,赠与⼈可否任意撤销,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我国合同法上对此的规定也不尽明确。
笔者认为,对于所有权变更须办理登记的标的物,⼀般以登记为其所有权变更之⽣效要件,⽽不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效要件。
2、范围条件:应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对赠与⼈⾏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不得⾏使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多久后行使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多久后⾏使根据相关的法律常识我们知道,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需任何理由均可撤销赠与的权利。
简⽽⾔之就是在未经公证的赠与或⾮履⾏道德义务的赠与的时候,赠与⼈是有撤销的权利的。
那么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多久后⾏使,⼤多数⼈还不少很清楚,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多久后⾏使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消灭。
(1)关于可撤销民事⾏为,撤销条件:存在重⼤误解或显失公平时。
时效:⾃⾏为成⽴之⽇起1年内⾏使,否则法院不保护。
(2)《公司法》关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撤销条件:召集程序、表决⽅式违反法律、⾏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表决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时效:股东可⾃决议作出之⽇起60⽇内,请求法院撤销。
(3)《民法典》分则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条件:任意撤销或法定撤销。
时效:赠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
其继承⼈或法定代理⼈⾃知道或应当知道6个⽉内。
(4)关于可撤销合同,条件:重⼤误解,显失公平,胁迫欺诈且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之危。
时效:有撤销权当事⼈⾃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使。
(5)关于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条件:债务⼈的⽆偿⾏为;债务⼈的有偿⾏为,第三⼈恶意取得。
时效:债权⼈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或债务⼈⾏为发⽣之⽇起5年内。
(6)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抵押权⼈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
时效:其他债权⼈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
《民法典》第⼀百五⼗⼆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的,撤销权消灭:(⼀)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重⼤误解的当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九⼗⽇内没有⾏使撤销权;(⼆)当事⼈受胁迫,⾃胁迫⾏为终⽌之⽇起⼀年内没有⾏使撤销权;(三)当事⼈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一项重要权利。
本文旨在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以明晰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指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无需理由地撤销赠与。
但是,任意撤销权并非绝对,受到一定限制。
1.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适用于未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即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的情况下。
2. 赠与合同一旦履行完毕,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权。
3. 若赠与合同存在公证、公益性质等特殊情形,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1. 赠与人必须亲自向受赠人明确表示撤销赠与的意思。
2.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3.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1. 公证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 公益赠与:为公益事业目的而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 道德约束:若受赠人对赠与有重大贡献或处于困境,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道德约束。
1.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2. 赠与人需承担因任意撤销行为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 若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七、案例分析(此处可引入具体案例,分析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的实际应用及法律效果)八、结论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并非绝对。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分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限制与禁止以及法律后果,旨在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建议1. 赠与人应充分了解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滥用权利。
2. 双方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赠与的财产、权利及义务,以减少纠纷。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对他人的友好、感激或其他动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
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通常是无条件接受赠与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收回
已经赠与出去的财产。
这种撤销权的存在既是对赠与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受赠人的一种提醒。
在以下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1. 受赠人的不忠诚行为,如果赠与人发现受赠人在获得赠与后有不忠诚的行为,如背叛、欺骗等,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已赠与的财产。
2. 受赠人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如果受赠人未能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使用或
管理赠与的财产,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已赠与的财产。
3. 受赠人的不孝行为,如果受赠人在获得赠与后有不孝行为,如对赠与人的不敬、不孝等,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已赠与的财产。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醒受赠人
要珍惜赠与的财产,尊重赠与人的意愿。
但是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时,赠与人也需要注意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以免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不良后果。
因此,在进行赠与合同时,双方应当谨慎考虑,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矛盾。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可否撤销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可否撤销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后由受赠⼈接受的合同。
因此,是⼀个单⽅⾯的合同,不需要被赠与⽅同意,也不需要被赠与⽅为具有民事⾏为能⼒的⼈,那么在签订了赠与合同之后想反悔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店铺⼩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可否撤销赠与合同想要撤销必须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与遗赠有何区别1、两者的法律⾏为性质不同。
遗赠是⼀种单⽅法律⾏为。
遗赠⼈在⽴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
此遗嘱在遗赠⼈死亡后即发⽣法律效⼒,并不受受遗赠⼈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
2、⽽⽣前赠与则是双⽅法律⾏为,是⼀种合同关系。
赠与的成⽴与否,取决于两⽅⾯的意见表⽰,⼀⽅⾯是赠与⼈把⾃⼰的财产⽆偿给予受赠⼈的意思表⽰,另⼀⽅⾯还要有受赠⼈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
3、两者发⽣法律效⼒的时间不同。
遗赠必须在遗赠⼈死亡之后才能发⽣法律效⼒,⽽⽣前赠与只能在赠与⼈⽣前发⽣法律效⼒。
4、两者⽣效的条件不完全相同。
遗赠只要有遗赠⼈的真实意思表⽰,并且其他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效。
⽽⽣前赠与除此之外,还必须以交付赠与物为条件,否则不能⽣效。
5、两者的⽅式不同。
遗赠必须以遗嘱的⽅式进⾏,要符合订⽴遗嘱的法定条件。
⽽⽣前赠与则没有严格的⽅式,可以书⾯⽅式也可以⼝头⽅式。
赠与合同在本质上具有⽆偿性,赠与⼈有权按照⾃⼰意愿选择是否撤销赠与,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合同的赠与⼈具有任意撤销权,⽤来保护赠与⼈的相关权利,避免赠与⼈因为⼀时冲动⽽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赠与合同的撤销标准
赠与合同的撤销标准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任意性撤销,即在赠与财产转移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的赠与合同;另一种为法定性撤销,即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事由撤销赠与的赠与合同。
一、任意性撤销的赠与合同
1、享有撤销权的主体为赠与人本人;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为财产转移前,动产转移标准为交付,即动产交付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不动产的转移标准为权利转移登记,即财产登记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
3、赠与人的赠与需不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道德性质;
4、赠与合同需未进行公证,已经过公证的合同,无论财产是否交付,均不能撤销。
二、法定性撤销的赠与合同
1、享有撤销权的主体为赠与人,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为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2、撤销权的行使条件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a、受赠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b、受赠人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附义
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
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6篇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6篇篇1一、引言鉴于双方(赠与人及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的权益和义务,本协议的制定旨在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公平、公正、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二、赠与合同的概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本协议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应尊重赠与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1. 赠与人在下列情况下享有撤销权:a. 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赠与人作出赠与行为;b. 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c. 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d. 其他法定事由。
2. 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履行通知义务,并及时告知受赠人撤销原因及效力。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保通知的有效性。
通知的送达时间以受赠人收到时间为准。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行使程序如下:1. 赠与人应当向受赠人发出书面撤销通知;2. 书面撤销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赠与人的基本信息、受赠人的基本信息、撤销事由、撤销的效力等;3. 受赠人在收到撤销通知后,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赠与合同不存在可撤销事由;4. 若受赠人提出异议并举证成功,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将失效。
若受赠人未能提出异议或举证失败,则赠与合同自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失效。
五、赠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1. 赠与合同被撤销后,受赠人应立即返还赠与财产;如财产已毁损或无法返还,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因赠与人的原因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赠与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受赠人的损失。
若因受赠人的原因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受赠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相关问题的探讨
、
与人此 时将 不再享 有行使任意撤 销权 的权利, 此时 受赠人 也可 要求 赠与人 承担 缔约 过失责 任, 偿损失 。 赔 二 、任 意撤 销权 的 效 力 撤 销权在性质 上是一种诉权 , 债权人行使 撤 销 权 后 产 生 的 效 果 就 应 当 根 据 法 院 做 出 的 撤销权判 决予 以确 定, 在法院做 出撤销判决之 前 债 务 人 的 有 害 行 为 仍 然 有 效 。 根 据 《 同 合 法 》解释 一的规 定, 民法 院依 法撤销 的, 人 该 行 为 自始 无 效 , 而 撤 销 权 的 效 果 不 仅 涉 及 债 然 务 人和第 三人, 同时 也涉及 债权 人 自身, 体 具 来说其效力具 体表现 如下: ( ) 对 债 务 人 的 效 力 一 债务人 的行 为一旦被撤销 , 则该行 为 自始 无 效 , 且 是 绝 对 的 无 效 , 果 是 单 方 的 免 除 而 如 债 务, 经撤销 视为 债务 白始没 有被 免除, 一 如 果 是 转 让 财 产 , 使 受 让 人 已 经 通 过 登 记 取 得 即 了该 财产 的所有 权, 则转让 行 为被撤销 以后 , 应 当撤 销 登记 , 如果 是 以设 定 其他 物权 为标 的, 旦 撤 销 也 自始 视 为 未 设 定 , 果 是 转 让 一 如 债权, 则撤销 以后, 债权复 归于债务人, 果债 如 务 人 已 与 他 人 达 成 买 卖 合 同但 尚未 交 付 财 产 , 则 该 合 同将 因被 撤 销 自始 无 效 。 ( )对 第 三 人 ( 益 入 ) 效 力 二 受 的 在债 务人不当处分财 产的行 为被撤销 后, 如 果 财 产 已经 被 受 益 人 占有 或 受 益 的 , 当 撤 应 销 权 人 返 还 其 财 产 和 收 益 , 果 原 物 不 能 返 如 还, 则应折价赔 偿。 ( )对 债 权 人 的 效 力 三 在 债 权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使 债 务 人 处 分 财 产 的 行 使 , 于 撤 销 权 人 不 予 被 告 或 请求 而 有 所 而 表示时, 解释 为撤销权消灭 的问题, 就说明, 这 与 立 法 将 赠 与 规 定 为 实 践 合 同 从 而 使 得 赠 与 人可 以任意毁约 相 比, 赋予 赠与人 以任 意撤销 权 实 际 上 也 可 以 不 欲 履 行 的 赠 与 人 额 外 的 作 为义务, 为其增加了诸多的 困扰 。 三 、进一 步完善 赠 与合 同任意 撤销权 立
合同法第186条
合同法第186条篇一:XX合同法第186条XX合同法第186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
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在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的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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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合同法》第186 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189 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依条文之文意而为体系解释,则仅第186 条第2款可适用于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其他的赠与在实际上恐怕将无适用该条的可能,即第189条在许多情况下将成为一纸空文。
此一问题可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
第一种情形,假设在赠与人尚未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如依《合同法》第189条规定,赠与人似应就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在受赠人依此请求赠与人承担损害赠偿责任时,由于依《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在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赠与人此时完全可以以此条规定为依据撤销原有之赠与。
而合同一经撤销,受赠人之合同上请求权即不复存在,因此无法请求赠与财产毁损、灭失之损害赔偿。
而在赠与人撤销赠与之前,该财产为赠与人自己的财产;在其撤销赠与之后,由于赠与财产之权利并未转移,因此已毁损之财产仍为其自己之财
产。
赠与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因此如因自己之故意、过失致其毁损的,自然不必向他人承担责任。
受赠人此时仍无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以,在实际上只有赠与人自己在此情况下不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才有可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也不过为一种可能性而已,因为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行使并无时间上的限制,仍可随时行使之。
因此在第一种情形下,第189条将在实际上落空。
第二种情形,假设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始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
此时赠与财产之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之合同义务亦随之消灭,该财产已归受赠人,成为受赠人之财产,如此时因赠与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该财产毁损、灭失的,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他人财产,属于侵权无疑。
然而衡诸立法本意,并无在此规定赠与人侵权责任的意图和必要。
因为对于他人财产之侵犯非但故意及重大过失,即一般过失亦构成侵权行为,得向受侵害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而侵权责任应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其请求权之规范基础,而不应在《合同法》,尤其是其中的赠与合同一章中作特别规定。
而且此处要求赠与人仅应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之损害负责,而未说明对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责,可见并无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的意图。
因此,《合同法》第189 条的立法意图应当不是在此处规定赠与人的侵权责任,故此时无第189条的适用余地。
第三种情形,赠与财产的权利在转移过程中。
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因此,只要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应认为赠与人仍可撤销之。
故此时如因赠与人之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与第一种情形无异,难适用第189条。
由此可见,前述立法在如下两方面存在不符合立法意图之处:
其一,由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期间等均无限制,致使除《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以外的赠与合同,不问情由均可被任意撤销,从而使受赠人对赠与财产因赠与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到毁损、灭失时,实际上无法请求损害赔偿,使其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一纸空文。
其二,由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毫无限制,使得受赠人不仅在前述情况下无损害赔偿请求权,而且使得受赠人在为接受赠与而作了准备之后,因赠与人撤销赠与而使其遭受的损失,由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为行使法律赋予之权利,其行为可以排除违法性,从而使得受赠人的这种损失无从得到补偿。
如受赠人为接受赠与人赠与之汽车,修建了一座车库,其后赠与人撤销赠与使受赠人徒耗金钱、时间和人力,从而遭受损失的,如仅对合同法前述条文作纯粹之文意解释,则受赠人的损失将无从得到补偿。
由此可见,《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的赠与
人任意撤销权之范围失之过宽。
实际上《合同法》关于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规范目的,无非是考虑因受赠人系纯获得利益,因此需要适当减轻赠与人之合同义务,故此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合同法》第192、193条)、赠与履行拒绝权(《合同法》第196条)及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等。
但规范之目的又并不在于使受赠人之期待和信赖因此而毫无保障,而仅是相对平衡双方利益。
故此前述二种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之行使毫无限制的情形,可以认为是在法体系上存在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即有法律漏洞存在(注: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25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另参见杨仁寿前引书142页以下。
)。
为补充这一法律漏洞,在此需要对第186条第1款作目的性限缩之解释,将前述两种不宜于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情形,排除于该条款文意之外。
依《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第一种情形中,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毁损、灭失之前,未行使其任意撤销权,于损害发生之后方才行使的,可以认为是专以逃避损害赔偿责任为目的之权利滥用。
此权利之滥用有悖于前述诚实信用原则,故应排除于法条文意之外,使赠与人在此时不得行使这一权利。
在第二情形中,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既然为法律所赋予,其行使即为符合法律要求之权利行使,可以排除违法性,故而其行使一般无须负担责任。
然而在受赠人出于诚实信用而
作了接受赠与之准备之后,赠与人如任意撤销合同,则必将使受赠人之信赖受到损害,如前述汽车赠与之例。
在此情况下赠与人撤销合同将给受赠人造成损失,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有背于立法之规范意图。
因此,在此应对赠与人撤销权行使之效力加以限制,即赠与人在此时原则上虽亦可行使其撤销权,但此权利之行使不能完全排除其责任,对因行使任意撤销权而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依缔约上过失责任为基础,赠与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前述两种情形对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作目的性限缩的作法,只不过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之下,作两种类型化之处理。
实际中可能还会有些情形尚未归纳出来,仍有待于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逐渐类型化。
但是,笔者以为这只不过是权宜之计,消除漏洞的最好办法还应该是在将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对前述种种不合理之处加以修正,以减少法律漏洞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