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1)
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
2023-10-31•案例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案例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案例三: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案例四: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程序目录01案例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总结词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如,在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在交付财产前撤销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总结词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如,在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此外,如果受赠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总结词如果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例如,如果受赠人故意损害赠与人的利益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撤销赠与02案例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财产的权利在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可以不经受赠人同意而撤销赠与合同。
撤销赠与合同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进行,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应当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审查赠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赠与人是否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如果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赠与人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法院应当支持赠与人的诉讼请求。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什么是赠与合同?简单点说赠与合同就是赠与⼈把⾃⼰的财产赠与他⼈的合同。
是促进⼈与⼈之间和谐发展的⼀种⼿段。
那么,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对于此问题,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赠与合同约定不得撤销赠与,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吗赠与合同是赠与⼈单⽅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民法典》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三条【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及其⾏使期间】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第六百六⼗四条【赠与⼈继承⼈或者法定代理⼈的撤销权】因受赠⼈的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六个⽉内⾏使。
第六百六⼗五条【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店铺⼩编提醒您,赠与⼈的撤销权,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1年内⾏使。
赠与⼈的继承⼈或者监护⼈的撤销权,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6个⽉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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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86条
草案作了这一修改。二是将“采纳书面形式订立”改为“经过公证”。
采纳书面形式订立的赠与合同,也难免有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有欠考虑的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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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反老实信誉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
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假如
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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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
状况,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再说不慎重。为了平衡赠与合同
区分。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假
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
如肯定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爱护等公共事
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
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确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
赠与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管当事人以何种
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
形式订立,不管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
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说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
如何撤销赠与协议5篇
如何撤销赠与协议5篇篇1如何撤销赠与协议赠与是指出于赠与人一定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转让给受赠人,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即不可撤销。
然而,有时候赠与协议可能会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使得赠与人希望撤销赠与协议。
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介绍如何撤销赠与协议。
一、赠与协议的撤销原则赠与协议的撤销原则,即不得撤销的原则,是法律规定的,即赠与一旦成立即不可撤销。
但在某些情况下,赠与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撤销。
赠与协议的撤销,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 损失性赠与:如果赠与人在赠与时并不真实地意欲转移财产的,如受到诈骗、恶意收受、故意损害等情况,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协议;2. 小不足赠与:赠与的动机或建立赠与协议的目的出现重大的变化导致赠与人的要求可以被撤销;3. 未果成赠与:赠与协议未依法转移而受赠人已经占用赠与财产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协议;4. 过失赠与:赠与人在不明确了解赠与的意义和法律效果的情况下,在重要的事实或隐瞒了重要信息的情况下,赠与协议可以被撤销。
二、如何撤销赠与协议1. 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如果赠与协议的撤销原因并不明确或需要法律事务处理,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解,尽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撤销赠与协议;2. 依法向法院起诉:如果赠与人与受赠人无法协商撤销赠与协议,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裁决撤销赠与协议;3. 寻找证据:在撤销赠与协议的过程中,需要搜集证据证明赠与的无效或撤销的原因,包括书面文件、证人证言、证明等;4. 注意法律时效性:赠与协议的撤销也有时效性,应注意撤销时效的问题,避免过期导致无法撤销赠与协议。
三、赠与协议的撤销后果一旦赠与协议被撤销,赠与的财产将归还给赠与人,受赠人不能继续享有赠与的权利和财产。
在撤销赠与协议后,双方应履行法律责任,将赠与的财产返还给赠与人。
综上所述,赠与协议的撤销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如果您有需要撤销赠与协议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家或律师,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浅谈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
浅谈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作者:严豪卿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期摘要我国《合同法》在体现赠与行为的无偿性的同时,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用来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是,这一规定本身的缺陷加上我国赠与行为规定的前后矛盾等结构性错误又构成了另一种不平衡,本文从分析新的不平衡。
产生的原因和结果入手,给出了适当的建议,希望纠正我国立法关于赠与行为规定的结构性的错误。
关键词任意撤销权信赖利益请求权公平平衡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53-02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上享有特殊地位,虽然赠与合同无法增加社会财富,但也有其特殊的社会意义:一则赠与人以一定财产无偿的添加到受赠人财产之中,可以起到平衡分配的作用:二则通过赠与合同,可以沟通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满足对方感情的需要,进而起到融洽社会的气氛,减少社会矛盾的作用。
因此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作了详尽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尽完善,忽略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以下这个案例中:甲是某地人,年少时受乙一饭之恩,成年后,经商赚下了一份家业,想到乙对自己的恩惠,便答应乙赠予其人民币10万。
而此时乙正准备做服装生意,缺少启动资金。
甲赠其的10万元正好解其燃眉之急。
于是欣然接受。
双方约定与2006年8月1日甲带钱到乙处。
于是乙开始联系供货商,以及销售商,和仓库等。
并与他们签订合同。
没想到,甲回家后后悔了,认为乙没做什么就给他那么多一笔钱,自己太亏了。
于是便对乙说:“我只给你一万。
”这样一来,乙与供货商等人的合同都无法实现了。
合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乙因为利益受损起诉甲。
甲主张任意撤销权。
这一案例涉及到我国赠与合同中的两个问题,首先、受赠人的请求权因任意撤销而告落空;其次、受赠人因对赠与人的信赖所为的准备活动所受的损害因任意撤销权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赠与 合 同的撤 销权概 述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0 9 522 1)3 6- 10- 9(000- 3 2 0 2 0 第l 款规 定: “ 赠与 人在赠 与财产 的权 利转移之前 可 以撤销赠 与 。 ”
表示 , 如法定代 理人于 限制 行为 能力人 有不胜 任营业 的情 形时撤 著 恶化 , 重 影响 其生产 经 营或 者家庭 生 活的情 况下 , 以不再 严 可 与赠 意思表示 有瑕疵 的撤销 , 是指 行为 人所 为的法律 行为 中所含 事 变更时 赠与 人的一 种拒绝 履行 权 , 与之撤 销权差异 主要表 第 撤销 权 行使 的 目的主 要是 出于对 受赠 人忘恩 负义行 的意 思表示在 作成 时 具有瑕 疵 , 表意 人 因此 等瑕疵 而撤销 其意 现 为: 一 , 赠与 履行之拒 绝 目的在于 照顾确 实 已处 于困窘状 思表 示使 得法 律行 为原 则上 溯及 既往 地 失去 效 力。这 是撤 销的 为的一种 惩罚 : 撤 而赠 与履 行拒绝为 一种 主要 情形与 常态 , 也被 称 为狭义 的撤 销 。 而其 与 意思表 示无 瑕疵 态 中 的赠 与 人 。第二 , 销权 为 形成权 : 的撤 销 以及 非法 律行 为的 撤销 则被 称为 广义 的撤销 。 表 示” 之分 , 因此传 统 民法理 论用 不 同的术 语来 J 以指称: 销是 J u 撤 指 利害 关系人 依法 律之 规定 ,使 有瑕 疵 之法 律行 为效 力 归于消 抗 辩权 , 能在受 赠人 要求 赠 与人 履行赠 与义 务时提 出。 只 因此笔 二、 域外 关于 赠与 合 同撤销 权 的相关 规定
I a S s e An o it . l y t m dS ce y  ̄
法考《民法》难点总结:六类典型撤销权
法条群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可以任撤销的赠与合同是指:一、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依赠与人的意思任意撤销,如果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
二、赠与合同中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单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
可以任撤销的赠与合同是指:一、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依赠与人的意思任意撤销,如果赠与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赠与合同则不可撤销。
二、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未经交付,赠与财物的所有权人仍是赠与人,如果标的物交于受赠人,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或者赠与标的物已经登记机关登记,则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三、赠与合同中确定的标的物是为了救灾或者具有公益目的,或者是为了扶贫和履行公共道德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条所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则属法定撤销:一、受赠人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行为,所谓受赠人严重侵害的行为是指受赠人本人或唆使他人故意侵害的行为,且该行为已达到严重程度,赠与合同可依法撤销,过失或者故意侵害的程度未达到严重程度,则不在此限。
二、受赠人应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而故意不履行该法定义务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监护人撤销赠与合同应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受赠人的不法行为妨碍赠与人进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撤销赠与合同权应在知道或在应当知道撤销赠与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的撤销赠与合同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赠与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浅谈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
赠与 合 同在合 同法 上享 有特 殊地 位 , 虽然 赠 与合 同无法 增加
社会 财 富 , 但也 有其特 殊 的社 会意 义 : 一则 赠与 人 以一定 财产 无 法 角度 入手解 决 相关 问题 。 偿 的添加 到受 赠人 财产 之 中, 以起 到平 衡分 配 的作用 : 可 二则 通 过 赠与合 同, 以沟通 赠 与合 同双 方 当事 人 的感情 , 可 满足 对方 感
一
、
从赠 与合 同 的性 质入 手解 决 问题
在这 一 点上 我们着 重 谈论 赠与 合 同的诺 成性 、 实践性 ; 要式
情 的需要 , 进而起 到 融洽 社会 的气 氛 , 少 社会 矛盾 的作 用 。因 与 非要式 的问题 。 减
此我 国合 同法 对赠 与合 同作 了详 尽 的规 定 , 由于 种种 原 因, 但 合
条之 规定 , 赠与合 同为诺 成性 合 同, 为要式合 同 , 赠与合 同作 且 对
甲是某 地人 , 年少 时受 乙一饭之 恩 , 成年后 , 商赚下 了一份 较严 格 的限定 。 与一 经受 赠 人 以合法 方式接 受 , 经 赠 即对 赠与 人发 家业 , 想到 乙对 自己的恩 惠 , 答 应 乙赠予 其人 民币 l 。 便 0万 而此 生约 束力 , 不得 随意撤 销 。德 国民法与 法 国 民法 相似 , 也规 定赠
一
法第 l5 l8 l9 15条可 以推 断 出我 国合 同法 是 以诺 成性 合 8 、8 、 8 、9
般 认为任 意 撤销 权是 指在 赠 与合 同成 立 后赠 与财 产 的权 同来 为合 同定 义 。这 一改 变 的初衷 是 为 了借 合 同 的约束 力来 保
利 转 移前 , 赠与 人基 于其 意思表 示 而撤 回赠 与 的权利 。 该撤销 权 护 受赠 人 的利益 , 上述 案件 证 明 了这 一规 定事 与愿 违 。 可 之 所 以有 任意 之名 , 其原 因在于 对于 非经公 证之 赠与 以及非 具有 社 会 公益 、 德义 务性质之 赠与 而言 , 道 在赠 与物权 利转 移前 , 赠与 关 于 赠与 合 同要式 抑 或非 要式 的 问题我 国 合 同法 并 没有 规 定 。但近 代合 同法 适应 市场 经 济关 于 交易便 捷 和安 全 的双重 要
撤销赠与的条件有什么
I'd rather run up and be overwhelmed countless times than walk in a proper way for a life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撤销赠与的条件有什么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其亲属的人身权益。
(2)受赠人拒绝依规定执行在带附义务合同中其所应尽义务,这时赠与人有权利收回赠与。
“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东西的所有权无偿的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下的一种行为。
这样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常理来说赠与这一行为一般都要通过法律程序的要求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当然也有口头合同或是其它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规定,《赠与合同》(contract of gift)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不求回报的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赠与人的财产的一种合同,是标准的一种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多种不同的关系上,比如个人对国家机关、个人对企业公司等事业单位、个人对社会团体、企业公司等事业单位对国家机关等等不同个体上可以相互作用。
赠与的财产不只局限于财产所有权的转让移交,如房地产抵押权、益物权等的这些权力也可以作为赠与物赠与给受赠人。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这些特征:(1)《赠与合同》时转移财产权时使用的一个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把他所享受的所有权的财产不计报酬的送给受赠人,这样受赠人就有这个财产的所有权。
(2)《赠与合同》是一个单务合同,即受赠人享受权力而不用尽义务而赠与人要尽义务却不想有权利的一种合同。
但是在有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要尽合同签订的义务后才能享有获赠权力,否则赠与人有权利把赠与的权力收回。
但是一般来说,附义务合同中的受赠人义务往往小于获得的权力。
(3)《赠与合同》是一个无偿的合同。
受赠人不用尽义务就是这种合同最主要的特征。
赠与合同的撤销8篇
赠与合同的撤销8篇赠与合同的撤销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赠与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该条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
(1)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禁止,即赠与人在这些赠与合同中没有撤销权。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之前,即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财产或赠与凭证没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须办理有关的登记等手续办理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钱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的影响。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目的相悖,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赠与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股东到期不实施股权激励,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权。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变更应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上,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试述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及其效力
试述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及其效力
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被赠与人拒绝承受,或者不能接受赠与的标的物。
2. 赠与人在赠与前没有知道或不知道的瑕疵,而受赠人在收到赠与物后发现瑕疵,向赠与人要求退回或者赔偿。
但是,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瑕疵是难以发现或者无法预见的,那么赠与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4. 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前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 赠与人在赠与时无法处分该物品或者该物品无法转让给受赠人。
赠与合同的撤销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撤销原因成立,即发生了撤销合同的情况。
2. 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解除合同。
3. 双方同意修改赠与合同,取消原合同。
4. 被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要求退还赠与物后,应及时返还赠与物并赔偿赠与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费用。
撤销赠与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三年,自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那么撤销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赠与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仍然继续有效。
任意撤销权之完善:性质界定与例外限制
任意撤销权之完善:性质界定与例外限制作者:张蕾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21年第08期摘要: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规定因缺乏必要限制,背离了设立的初衷、偏离了民法的整体体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进行完善。
一方面,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不应被单方撤销,任意撤销权本质是任意解除权,行文上应改“撤销”为“解除”;另一方面,采取书面形式的赠与合同具有受到保护的特殊价值,为更好地实现任意撤销权立法的根本目的,应排除适用任意解除权的规定。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任意解除权书面形式赠与合同,在多数成文法国家的民法典中占据一席之地。
概括起来,立法例可分为三类:一是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如蒙古、越南等国;二是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要式合同,须采取公证、书面等法定形式才能成立,如德国、法国等国;三是规定赠与合同诺成、不要式,如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我国属第三类,同时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不过,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却可任意撤销,这一规定不符合传统安排,在无偿合同乃至合同法领域中独树一帜。
且法律保护的应是有限制的自由,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是否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值得讨论。
一、有限的自由:完善任意撤销权规定的必要性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过公证的赠与除外。
立法看似已作合理限制,实际并非如此。
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毕竟只占极少数;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较为困难;公证程序耗时费力,不为大众所采。
故,绝大多数赠与都可被赠与人任意撤销,行权限制不足,存在问题如下:1.任意撤销权的法律效果背离其设立的初衷。
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归根结底是欲通过对赠与人利益的特别保护,弥补赠与合同无偿性、单务性带来的赠与双方利益失衡。
但是,利益的天平在赠与人与受赠人间来回摇摆,为赠与人加重筹码,就有使受赠人利益贬损的风险。
任意撤销权作为形成权,却无特别限制,很难避免被滥用。
赠与人“撤销权”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
20 06年 第 4期
暨南 学报 ( 学社 会科学 版 ) 哲
总第 13期 2
S m . 1 3 u No 2
N . 20 0 4 06
Junl f i nU i r t( hl oh n oi c ne) ora o J a n e i P i s yadSc l i cs n v sy op aS e
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我 国合 同法赠 与合 同章
所确立的主要制度。对此权利 , 较无疑义 的是 : 无论是任意撤销权还是 法定撤销权 都是缓 和赠
一
、
赠与人 的撤销权与 民法的 撤销权体 系
与合 同拘束力的措施 ; 此权利的存在 , 得受赠 使
人所享有 的债权 效力 的强度 较为 薄弱 。然 而 , 由于该 制度 是研 究 未臻 深 入 时 仓促 立 法 的产 物, 其理论研究还存在着若干盲点 : 撤销权的名 称能否妥 当的涵盖立法所规定 的 内容?该制度
意思表示有 瑕疵 的撤销 , 是撤 销 的主要情
于意思表示无瑕疵 的撤销 的范畴 , 也就是说 , 在 民法 的撤销权体 系中 , 其属于例外 与异态 。 换言之 , 如果采纳狭义 的撤 销的概念 , 则我
国合 同法 所规 定 的赠 与人 的 “ 销 权” 本就 撤 根
不属于这一概念体 系的范畴 。 由于撤 销存 在着 取 消 “ 瑕 疵 的意 思 表 有 示” 与取 消 “ 瑕疵 的意思 表示 ” 无 之分 , 了凸 为
在民法的撤销权体系 中居于何 种地位?其与可 撤销合 同中表 意人所 享有 的撤 销权 、 保全 债权
人所享有 的撤销权 以及在建立了无 店铺贩卖制 度的立法 中买受人所 享有的取消交易的权利等 有否差别?被定性为形成权的赠与人撤销权还 具有何 种更 为明确 的性质?它与赠与合 同的性 质有否关联 ?等等 , 此类 问题 , 在理论上涉及到
赠与合同撤销权
赠与合同撤销权对于赠与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识。
如果赠与方在赠与之后觉得不合适或是被赠与方转手转让等原因,需要撤销赠与合同,那么其可以通过赠与合同的撤销来解决问题。
本文将围绕赠与合同撤销权,深入探讨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
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88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赠与合同签订后可以行使的撤销权,“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给予财产后,但受赠人还未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时撤销;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可以自财产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
从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撤销期限为六个月,而对于没有承诺不得变更的赠与合同,则在受赠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可以随时撤销。
此外,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通知受赠人等,否则将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纠纷,进而损害双方的利益。
赠与合同撤销的实践操作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应当认真操作和实践。
以下将从相关程序、内容和注意事项这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1. 相关程序赠与合同撤销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赠与方在赠与之后觉得不合适或是被赠与方转手转让等原因,需要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方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受赠人,要求其确认赠与合同的撤销。
(3)受赠人同意的,应当对赠与合同的财产进行返还。
(4)双方应当签订赠与合同的撤销协议,以便后续的证明和备案。
2. 相关内容赠与合同的撤销应当写明具体的撤销事由、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具体情况,以及撤销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同时,在撤销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保留一份协议副本作为后续可能的备案或证明。
3. 注意事项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赠与合同的撤销若要避免产生法律纠纷,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赠与方需要在撤销前权衡利弊,与受赠人充分协商,尽量避免必要的损失;(2)协议内容应当写明详细并双方认可,避免产生后续的争议;(3)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依照六个月期限办理赠与合同的撤销手续;(4)特殊情况下,如精神状况异常、未成年等,赠与方应当考虑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否需要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
赠与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分析引言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协议。
在这一合同中,赠与人和受赠人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
一、赠与人的权利1. 撤销权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撤销已完成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实施了恶意行为,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 请求权在受赠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条件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相关义务,或者请求解除赠与合同。
3. 信息权赠与人有权了解受赠人对于赠与财产的使用情况,尤其是在赠与财产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提供相关信息。
4. 选择权赠与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赠与财产的具体内容和赠与方式,从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利益。
二、受赠人的权利1. 接受权受赠人有权根据赠与合同接受赠与财产。
这一权利是受赠人最基本的权利,意味着受赠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赠与。
2. 使用权一旦接受赠与,受赠人便享有对赠与财产的使用权,可以按照个人意愿使用赠与财产,前提是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请求权如果赠与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赠与合同的内容,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义务,包括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4. 继承权如果赠与合同未明确约定赠与财产的归属,受赠人在赠与人去世后,仍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继承相关财产。
三、赠与人和受赠人的义务除了权利,赠与人和受赠人还需承担一定的义务。
赠与人需确保赠与财产的合法性及其权属无争议,而受赠人则需妥善使用赠与财产并不得随便转让或抵押。
结论赠与合同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赠与人和受赠人在这类合同中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认真对待赠与合同的条款,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百九⼗⼆条受赠⼈有下列情形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 (⼆)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 (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年内⾏使。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及撤销权⾏使期间的规定。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撤销权⼈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以⾄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均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本是使受赠⼈取得利益的⾏为,如果受赠⼈对赠与⼈有加害⾏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的违法⾏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为。
赠与⼈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加以保护的重要内容。
(⼀)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 依该条规定,赠与⼈可以撤销赠与的三项法定情形有如下含义: 1.受赠⼈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
其要点,⼀是受赠⼈实施的是严重侵害⾏为,⽽不是轻微的、⼀般的侵害⾏为。
⼆是受赠⼈侵害的是赠与⼈本⼈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等)、兄弟姐妹。
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
⾄于受赠⼈的侵害⾏为是否必须出于故意,是否须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则有所不同。
如德国规定,受赠⼈对于赠与⼈或其亲近属有重⼤侵害⾏为或重⼤忘恩负义的⾏为时,赠与⼈得撤销其赠与。
⽽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受赠⼈对于赠与⼈或其最近亲属,有故意侵害之⾏为,依刑法有处罚之明⽂者;以及对于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者,赠与⼈得撤销其赠与。
由此可见,对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德国的撤销条件较为宽松,并未特别指出是故意⾏为,也没有强调达到犯罪的程度,赠与⼈即可撤销赠与。
赠予多少年不能收回赠予的东西?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页眉可删)赠予多少年不能收回赠予的东西?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也就是说,赠与人即使享有撤销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期间为一年,即从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就丧失了撤销权,赠与财物就不得要回,而将永久的归受赠人所有了。
在我们的生活中,赠送他人东西是一件很普通的事情。
但是,有些东西的赠予是要重视的,比如说财产。
那就必须签订相关赠与合同的。
一般情况下,既然是赠,就没有理由要回的。
但是,法律上赠与人是有撤销权的。
那么,赠予多少年不能收回呢?一起来看一看吧!赠与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期限是多久?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也就是说,赠与人即使享有撤销权,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法律规定的期间为一年,即从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就丧失了撤销权,赠与财物就不得要回,而将永久的归受赠人所有了。
法律名词简介“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
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
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
分析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
赠与人如何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如何撤销赠与合同赠与人如何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赠与人如何撤销赠与合同,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赠与人能否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赠与合同后,可能会存在因种种原因不想赠与或赠与给他人后想要回赠与物的情形,那么,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撤销赠与合同要从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的种类以及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知识来分析。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
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
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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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1)论文摘要长期以来,对于赠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论,而在人们的思想上更各致一说,无法达成一致见解,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议平息,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而实际上人们意识中存在这们两种看法。
一、当赠与人表示它的意思时,不论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成立,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转让是必要的,但是即便没有转让行为,转让也有完全的效力,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义务,因此,根本不需要登记,其本身完全有效;二、赠与人将这些赠与转让后,应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也未采取公正,即不能完全满足合同的要义,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某些条款并不适合于赠与合同,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促成了当赠与人收回赠与时产生究纠,即赠与人行使任意撤回权的问题。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一、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主为受赠人。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利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目的,最常见的是发生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这使其无偿服务合同和无偿借贷合同区别开来,赠与的财产不限于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其他权利。
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的让与,如让与抵押;无形财产权的让与,如无偿许可受赠人使用专利发明权;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及债务承担而不要求对价;有价证券及股权的无偿赠与。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传统理论认为赠与是典型的实践合同,即赠与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要件,但这种对赠与合同的定性导致在司法操作中弱化了对受赠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因此《合同法》中规定了保护受赠人利益的相关条款,从原则上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3、赠与合同无偿单务合同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即赠与人不要求受赠人作出对待给付。
4、赠与合同是非要式合同赠与合同可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非书面形式,非书面的赠与在未履行之前各当事人得以撤销,对于某些财产,如不动产只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才发生赠与财产所有权移转的效果,另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告终止,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赠与合同可因当事人一方先行撤销权,或者因为法律规定的出现贫困状况而终止合同。
三、赠与人的撤销权我国传统的民法观念认为,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并无区别,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理论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并非一回事,合同的成立并非必然意味着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合其效力状态有四种情况,即有效、无效、效力可消灭,效力未定。
对于效力可消灭的合同,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一种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对一般合同而言,这种效力所以可以消灭主要原因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意思表示有瑕疵,这是基于撤销权,由于赠于合同是一种极特殊的无偿单务合同,为了充分保障赠与人的权利,法律另外赋予了赠与人两种撤销权: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赠与的财产权利移转之前享有消灭一般赠与合同效力的权利,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当事人的赠与合同中独有的,在出现法定情况下享有的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赠与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可以消灭赠与合同的效力,使合同恢复到未订立的状态,赠与人不再受合同的约束。
1、赠与合同中基于缔约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基于缔约的撤销权其撤销事由是赠与人意思表示瑕疵,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赠与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赠与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
赠与人在订立合同时被欺诈若被胁迫。
受赠人乘人之危促使赠与人订立合同。
由《合同法》有关规定,赠与人在以上四种情况下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诉讼请求,仅仅向受赠人表示撤销合同,不能发生撤销的效力,在出现以上四种情况下,赠与人还可以变更赠与合同,赠与人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赠与人基于缔约的撤销权的排斥期间为一年,意即赠与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失,合同生效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除斥期间,即一般不发生中断、中止,赠与人在法定期间行使撤销权的效力是消灭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人可以不给付赠与财产,赠与财物已经移转的,可以要求受赠人退回。
2、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条款实际上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所特有的一种权利,在其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这种撤销权产生的事由是赠与人自己的自由意思的表示,即赠与人想要撤销赠与便可撤销,无需再考虑其他因素,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行使,具体是多长时间在所不问,这种期间非除斥期间,对于动产而言,赠与人一旦交付赠与物,即实现了赠与财产权的移转,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消灭,对于不动产虽然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使用,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赠与人仍可行使任意撤回权,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即在某些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虽未实现移转,赠与人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3、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独有的撤销权,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这种权利,其分三种情形。
受赠人严惩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四、任意撤销权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后,债务人即负有给付义务,相应地,债务人享有给付请求权,除非法定解除事由存在,否则,债务人不得违反其负有的给付义务,取消已存在的合同关系,若如此,则债权的请求力、强制实现力将大打折扣,但对于赠与合同而言,由于其具有无偿性,赠与人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利益,双方地位均违反均衡正义,就是“反一方当事人”即利益出让方负给付义务,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义,亦不符合人性,因此法律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优遇赠与人,维护其利益从而使赠与人与受赠人之利益趋于平衡,立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就是这些优遇赠与人措施的一种,由于立法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这就使得赠与人可以在赠与物的权利移转前撤回业已成立的赠与合同,从而不受业已存在的赠与合同拘束,也就是说,任意撤回权之宗旨在通过缓和赠与合同的约束力来实践优遇赠与人的目的,最终获致公平正义,在合同能否因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的问题上,赠与合同只能在诸成性与实践性上作出选择,即成为诺成合同或为实践合同,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前,因合同根本未成立,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本未发生,赠与人不负有给付义务为不言而喻之理,实践性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未移转以前不成立的事实已足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根本无须画蛇添足般地赋予其所谓的任意撤销权,若强要如此,则任意撤销权也是失其客体、失其意义,没有任何价值。
这也正是在赠与合同的性质上来要物性或要式性的民法中不设任意撤回权的原因所在,而在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时,虽然赠与合同经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但如果立法同时也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则在赠与物权利移转以前,即在动产交付以产、不动产办理登记以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赠与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从而不受赠与合同的约束,这样优遇赠与人从而实现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价值判断即可实现。
因此可以这样说,任意撤回权完全是立法在将赠与认为诺成合同,赠与的无偿性保护赠与人利益而专门创设的制度,是旨在弥补诺成性的赠与合同对赠与人要求过苛而设计的救济性手断,这说明,只有在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的前提下,鉴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赋予赠与人以不履行赠与合同所归定义务为内容的撤回权才有必要,任意撤回权才有存在的意义,也即为,赠与合同完全成立即生效为前提,正是在任意撤回权的行使以合同的有效为前提及其行使将导致赠与合同效力的消灭,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在厘清赠与合同时,必须将其任意撤回权利制度联系起来,否则就难以获致正确的结论,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以及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而言,其与一般的诺成合同在效力上并无区别,而对非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而言,在未撤回前,其与一般债亦并无不同,受赠人仍享有请求权,请求赠与人履行其给付义务。
五、任意撤回权的行使及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这一要件是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诺成合同为前提的必然要求;第二,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交付该动产,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第三,必须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六、任意撤销权的效力既然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诉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产生的效果就应当根据法院作出的撤销权判决予以确定,在法院作出撤销判决之前债务人的有害行为仍然有效。
根据《合法法》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贪污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然而撤销权的效果不仅涉及债务人和第三人,同时也涉及债权人自身,具体来说其效力具体表现如下: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而且是绝对的无效,如果是单方的免除债务,一经撤销视为债务自始没有被免除,如果是转让财产,即使受让人已经通过登记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则转让行为被撤销以后,应当撤销登记,如果是以设定其他物权为标的,一旦撤销也自始视为未设定,如果是转让债权,则撤销以后,债权复归于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自始无效。
2、对第三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后,如果财产已经被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应当撤销权人迫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迫还,则应折价赔偿。
3、对债权人的效力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使,而于撤销权人不予被告或请求而有所表示时,解释为撤销权消灭的问题,这就说明,与立法将赠与规定为实践合同从而使得赠与人可以任意毁约相比,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实际上也可以不欲履行的赠与人额外的作为义务,为其增加了诸多的困扰。
就撤销权的行使而言,由于撤销权为形成权,撤销为有相对人的单独行为,因此,赠与人撤回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赠人即可发生撤销的效力,并且此项撤销权,于赠与物权利移转前均得为之,解释上不因除斥期间届至消灭,也无消灭时效的适用,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