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研究
浅析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资捐 赠 则 不 能任 意 的行 使 撤 销权 。
赠与关 系中,仅有赠 与人 负担给付的义务 , 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
益, 而受赠人却 不负担任何对 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 利益, 双方 的利益 关系完全不 平等, 严重违 反了交易公平。因此 , 了平衡赠与人与受 为 赠人之 间的利 益关系,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 立法者则尽 可能采取措
关键 词 赠 与合 同 任 意撤 销权 合 同法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0 3 —2 1 0 —5 22 0 )3 l 80
赠与合同, 在赠 与物交付之前 , 赠与人可 以任意撤销: 以非经登记不
得 转 移 所 有 权 的 财产 为 标 的 的赠 与 合 同 , 办 理 权 利 转 移 登 记 之 前 , 在 赠 与 人 仍 可 以任 意 行 使 撤 销 权 。第 二 , 内 容 方 面 , 合 同 法》 1 6 在 《 第 8
有“ 撤销权” 。因此 一般情 况下赠 与合 同只要 合法成立便应当有效 ,
如果不 存在前 述可撤 销事 由, 当事人不可能有所谓的“ 撤销权” 。
第 二 , 同法 既 然 规 定 了 赠 与 人 有任 意 的撤 销权 , 么 赠 与 人 在 合 那
将赠 与财产 交付给 受赠人之 前,受赠人是无权强制赠与人交付财产
浅 衍 赠 与 舍 同的 住 意 撒 销 仅
庾 寒 蕊
摘 要 赠 与合 同是典 型 的无偿 单 务合 同。从 赠 与合 同的性 质 来看 , 赠与合 同是 双 方民 事法律 行 为 , 么必 须有 双方 共 同 那 的意思表示, 符合双方 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 尊重双方当事人的 自主选择。本文指 出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 间的利益关 系, 法律 制度 的设 计 上 , 法者 则应 尽 可能 的采取 措施 优待 赠 与人 , 在 立 维护其 利益 。
赠与合同撤销权限制行使探析
中, 无受赠 人承 担相应对 等义务的权利 。 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单
一
有学者认为,根据 民事权利 自由处分和受法律保护 的原
务合 同形式存在于合 同法 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 务处于 则 ,赠与实质上是财产所有人对 自己所有 的财产依法处理的 非对称平衡态 。 特别是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合意达成结果, 一 种方式, 因此 , 是否赠与、 时赠与、 示赠 与后 是否反悔 , 何 表 旦 赠 与 关 系 成 立 , 应 该 发 生 合 同对 当事 人 双 方 的拘 束 力 。 就 应当完全依赖 赠与人 的意思 自己来决定 ,别人不应干涉 。本 赠 与 合 同的 法 律 特 征 表 现 为 : 人 认 为 , 这种 说 明任 意 扩 张 了赠 与 人 单 方 的 自 由。 虽 然 合 同
同 不成 立 。
同的有着法律意义上 的主要区别。需要注意,赠与 的一定是 的奖励 等, 而一味地以赠与合同的单务、 无偿为 由, 免除赠与人 赠与人所能拥有的财产。 的一切义务 , 不仅对受赠人不公, 而且有违赠与合同的初衷。 合 1 赠 与合 同 为 无偿 合 同 . 3 同法的双方权利义务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 赠与合同中, 赠与人无偿地将 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 ,
赠 与合 同撤销权限制行使 探析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赠与合同范本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范本的任意撤销权摘要:赠与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单务无偿性是其显着特征。
为维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应于特殊情形下,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
我国《合同法》将赠与的撤销权明确区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并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及限制、法定撤销权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中的某些问题仍存在着不足和漏洞。
本文分析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分别指出了其中的缺陷,比如体系混乱和不利于保护合理信赖。
同时,给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完善体系,引入有限的缔约过失责任等。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过失责任;完善建议一、赠与合同中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任意撤销权是形成权,它的行使全依赖于赠与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没有一定的条件对该撤销权加以限制,则会导致赠与人滥用撤销权,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虽然此种撤销叫做任意撤销权,但行使权利时并不是无限制的,法律是有条件的赋予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具体而言,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在时间和范围两方面规定了一定的条件。
二、无任何限制的任意撤销权不利于保护合理信赖撤销权是给赠与人的一次后悔的,以防止赠与人在冲动之下同意赠与财物,可以使赠与合同的制度更加完善,是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但是这种机会也有可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乱用、滥用,事先同意赠与,之后却无缘无故的要求撤销,这样会对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会造成很大损失,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我国法律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仅仅是时间上的,其他无论行使方式、行使主体等均没有相关规定①。
权利限制是对权利自由的绝对化的纠正,完全自由的权利是很容易滋生出问题的,滥用任意撤销权的后果非常之不利。
而且只是限制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够的,其他普通的、非公益性合同又该如何,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一样是需要保护的,我们不能只因为它们不具有公益性就放任这些合同被任意撤销,经济市场的普通秩序同样要重视,对这些合同的撤销也要适当加以限制。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三、 任 意撤 销权制度 的缺 陷
( 一) 缺 少对 受赠人 信赖 利益 的保 护
、
任意撤 销权 的含义
所谓 的信 赖利益 主要是 一方当事人 由于信 赖另一 方当事人 ,
赠与合 同主要 是指赠 与人把 自己的财产 无偿地给 予受赠 人,
因此 会和他签 订合 同, 做 出 的准 备活动 过程 中减 少财产利 益和机
们 国家为 了平衡 赠与 人和受赠 人之 间的利益关 系, 在立法 上给予 要承 担任何 责任 。 并且我 们都 知道赠 与合 同具有 典型 的无偿 性 ,
关键 词 赠与合 同 无偿性 任 意撤销权
作者简介: 张薇 , 北京航 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1 4 - 0 2
伴随着 经济 的迅猛发 展和社会 变革步 伐的不 断推 进 , 赠与 这 权有 着不容 小觑 的影 响, 正是 由于赠与 合同具有 无偿性 、 诺 成性 , 种 民事法 律行 为 已经 深入 到我们 的 日常生活 当 中去 。 尽 管《 合 同 因此 赠与 合 同的成立 和履行 都会 融入种 种法律 因素 , 同时 , 赠与
受赠 人之 间的利 益平衡 。但是 在 实际施行 的过程 当中 , 很 可能会 出现赠 与人 滥用任 意撤销权 的情 况 , 如 此一 来就会使得 受 赠人 的利 益受到 损 害。本文 针对这 一 问题展 开讨 论 , 并 结合任 意撤 销权 的具体 细节进 行深入 分析 , 希 望能够在 一 定程 度上 完善《 合 同法 》 的任 意撤 销权 制度 。
法》 当中对 于任意 撤销 权的行 使有 着具体 的规 定 , 但是在 种种 客 合 同的单 务性 和无偿 性 又是产 生赠 与合 同任 意撤销权 的价 值基
论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摘要: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强制约束力,赠与人必须按照自己的约定履行义务。
这样难免对赠与人的利益保护不周,对赠与人而言,有欠公允。
法律通过赋予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赠与撤销权,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均等的保护。
但《合同法》对于撤销权制度的规定还有不是很明确很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法定撤销穷困抗辩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其性质为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和生效,就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赠与人必须按照自己的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享有了要求赠与人履行给付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赠与人做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可能思考欠周,或者受赠人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甚至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等,这些情况下如果还要求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合同,显然有欠公平。
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赠与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概念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在赠与标的物对应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单方撤销赠与使赠与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上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进行了确认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前以悔约权,以使赠与人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因任意撤销权是形成权,它的行使全依赖于赠与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没有一定的条件对该撤销权加以限制,则会导致赠与人滥用撤销权,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虽然此种撤销名为任意,但行权时并不是无限制的,法律是有条件的赋予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赠与 合 同的撤 销权概 述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0 9 522 1)3 6- 10- 9(000- 3 2 0 2 0 第l 款规 定: “ 赠与 人在赠 与财产 的权 利转移之前 可 以撤销赠 与 。 ”
表示 , 如法定代 理人于 限制 行为 能力人 有不胜 任营业 的情 形时撤 著 恶化 , 重 影响 其生产 经 营或 者家庭 生 活的情 况下 , 以不再 严 可 与赠 意思表示 有瑕疵 的撤销 , 是指 行为 人所 为的法律 行为 中所含 事 变更时 赠与 人的一 种拒绝 履行 权 , 与之撤 销权差异 主要表 第 撤销 权 行使 的 目的主 要是 出于对 受赠 人忘恩 负义行 的意 思表示在 作成 时 具有瑕 疵 , 表意 人 因此 等瑕疵 而撤销 其意 现 为: 一 , 赠与 履行之拒 绝 目的在于 照顾确 实 已处 于困窘状 思表 示使 得法 律行 为原 则上 溯及 既往 地 失去 效 力。这 是撤 销的 为的一种 惩罚 : 撤 而赠 与履 行拒绝为 一种 主要 情形与 常态 , 也被 称 为狭义 的撤 销 。 而其 与 意思表 示无 瑕疵 态 中 的赠 与 人 。第二 , 销权 为 形成权 : 的撤 销 以及 非法 律行 为的 撤销 则被 称为 广义 的撤销 。 表 示” 之分 , 因此传 统 民法理 论用 不 同的术 语来 J 以指称: 销是 J u 撤 指 利害 关系人 依法 律之 规定 ,使 有瑕 疵 之法 律行 为效 力 归于消 抗 辩权 , 能在受 赠人 要求 赠 与人 履行赠 与义 务时提 出。 只 因此笔 二、 域外 关于 赠与 合 同撤销 权 的相关 规定
I a S s e An o it . l y t m dS ce y  ̄
赠与合同中三个常见问题
赠与合同中三个常见问题在日常生活中,赠与合同经常被用到,例如亲友间互相赠送礼物或财物等。
但赠与合同涉及的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常常会产生许多疑问。
以下是赠与合同中三个常见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什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自愿行为人将财产权益转移给他人,并且不要求对方支付任何价款或报酬的法律行为。
通俗地说,赠与合同就是任一方自愿无偿将财产转让给既定的另一方。
在民法上,赠与合同属于自由财产转移行为。
但是,因为该表现是单方面的,所以赠与合同需要经过被赠与人的同意和接受。
如果被赠与人未接受,则该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问题二: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转移手续吗?需要的。
一般而言,赠与方在赠与给接受方财产后,由于财产所有权并没有正式转移,因此需要按照法定或协议规定,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
对于不动产的赠与,赠与人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赠与人需要将不动产权利证书转让给接受人,并办理过户手续,才能正式转移所有权。
对于动产的赠与,例如存款、股票等,赠与人需要将相关证书转让给接受人,并沟通转移相关手续。
问题三:赠与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可以,但是变更或撤销需要经过双方的同意摘要或者根据法律规定。
如果赠与合同中附有条款,例如在某段时间内限制撤销或变更,则根据条款执行。
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有权在赠与之前任何时候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合同中可能附加了某些限制。
赠与方在撤销赠与之前,需要给被赠与人通知,并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赔偿账单,因为赠与没有法律上的退款。
总体上,赠与合同需要在双方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执行要求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内容要明确清晰、合规合意。
对于具有一定规模和风险的赠与合同,双方在签署前需咨询律师或专业的法律顾问。
试述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及其效力
试述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及其效力
赠与合同的撤销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被赠与人拒绝承受,或者不能接受赠与的标的物。
2. 赠与人在赠与前没有知道或不知道的瑕疵,而受赠人在收到赠与物后发现瑕疵,向赠与人要求退回或者赔偿。
但是,如果赠与人能够证明瑕疵是难以发现或者无法预见的,那么赠与人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4. 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前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5. 赠与人在赠与时无法处分该物品或者该物品无法转让给受赠人。
赠与合同的撤销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撤销原因成立,即发生了撤销合同的情况。
2. 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解除合同。
3. 双方同意修改赠与合同,取消原合同。
4. 被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合同,要求退还赠与物后,应及时返还赠与物并赔偿赠与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费用。
撤销赠与合同的有效期限是三年,自知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存在欺诈、恶意串通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那么撤销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赠与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仍然继续有效。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一项重要权利。
本文旨在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以明晰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指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无需理由地撤销赠与。
但是,任意撤销权并非绝对,受到一定限制。
1.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适用于未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即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的情况下。
2. 赠与合同一旦履行完毕,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权。
3. 若赠与合同存在公证、公益性质等特殊情形,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1. 赠与人必须亲自向受赠人明确表示撤销赠与的意思。
2.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3.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1. 公证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 公益赠与:为公益事业目的而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 道德约束:若受赠人对赠与有重大贡献或处于困境,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道德约束。
1.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2. 赠与人需承担因任意撤销行为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 若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七、案例分析(此处可引入具体案例,分析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的实际应用及法律效果)八、结论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并非绝对。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分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限制与禁止以及法律后果,旨在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建议1. 赠与人应充分了解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滥用权利。
2. 双方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赠与的财产、权利及义务,以减少纠纷。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对他人的友好、感激或其他动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
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通常是无条件接受赠与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收回
已经赠与出去的财产。
这种撤销权的存在既是对赠与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受赠人的一种提醒。
在以下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1. 受赠人的不忠诚行为,如果赠与人发现受赠人在获得赠与后有不忠诚的行为,如背叛、欺骗等,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已赠与的财产。
2. 受赠人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如果受赠人未能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使用或
管理赠与的财产,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已赠与的财产。
3. 受赠人的不孝行为,如果受赠人在获得赠与后有不孝行为,如对赠与人的不敬、不孝等,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已赠与的财产。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醒受赠人
要珍惜赠与的财产,尊重赠与人的意愿。
但是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时,赠与人也需要注意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以免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不良后果。
因此,在进行赠与合同时,双方应当谨慎考虑,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矛盾。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6篇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6篇篇1一、引言鉴于双方(赠与人及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的权益和义务,本协议的制定旨在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公平、公正、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二、赠与合同的概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本协议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应尊重赠与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1. 赠与人在下列情况下享有撤销权:a. 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赠与人作出赠与行为;b. 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c. 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d. 其他法定事由。
2. 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履行通知义务,并及时告知受赠人撤销原因及效力。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保通知的有效性。
通知的送达时间以受赠人收到时间为准。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行使程序如下:1. 赠与人应当向受赠人发出书面撤销通知;2. 书面撤销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赠与人的基本信息、受赠人的基本信息、撤销事由、撤销的效力等;3. 受赠人在收到撤销通知后,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赠与合同不存在可撤销事由;4. 若受赠人提出异议并举证成功,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将失效。
若受赠人未能提出异议或举证失败,则赠与合同自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失效。
五、赠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1. 赠与合同被撤销后,受赠人应立即返还赠与财产;如财产已毁损或无法返还,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因赠与人的原因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赠与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受赠人的损失。
若因受赠人的原因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受赠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相关问题的探讨
、
与人此 时将 不再享 有行使任意撤 销权 的权利, 此时 受赠人 也可 要求 赠与人 承担 缔约 过失责 任, 偿损失 。 赔 二 、任 意撤 销权 的 效 力 撤 销权在性质 上是一种诉权 , 债权人行使 撤 销 权 后 产 生 的 效 果 就 应 当 根 据 法 院 做 出 的 撤销权判 决予 以确 定, 在法院做 出撤销判决之 前 债 务 人 的 有 害 行 为 仍 然 有 效 。 根 据 《 同 合 法 》解释 一的规 定, 民法 院依 法撤销 的, 人 该 行 为 自始 无 效 , 而 撤 销 权 的 效 果 不 仅 涉 及 债 然 务 人和第 三人, 同时 也涉及 债权 人 自身, 体 具 来说其效力具 体表现 如下: ( ) 对 债 务 人 的 效 力 一 债务人 的行 为一旦被撤销 , 则该行 为 自始 无 效 , 且 是 绝 对 的 无 效 , 果 是 单 方 的 免 除 而 如 债 务, 经撤销 视为 债务 白始没 有被 免除, 一 如 果 是 转 让 财 产 , 使 受 让 人 已 经 通 过 登 记 取 得 即 了该 财产 的所有 权, 则转让 行 为被撤销 以后 , 应 当撤 销 登记 , 如果 是 以设 定 其他 物权 为标 的, 旦 撤 销 也 自始 视 为 未 设 定 , 果 是 转 让 一 如 债权, 则撤销 以后, 债权复 归于债务人, 果债 如 务 人 已 与 他 人 达 成 买 卖 合 同但 尚未 交 付 财 产 , 则 该 合 同将 因被 撤 销 自始 无 效 。 ( )对 第 三 人 ( 益 入 ) 效 力 二 受 的 在债 务人不当处分财 产的行 为被撤销 后, 如 果 财 产 已经 被 受 益 人 占有 或 受 益 的 , 当 撤 应 销 权 人 返 还 其 财 产 和 收 益 , 果 原 物 不 能 返 如 还, 则应折价赔 偿。 ( )对 债 权 人 的 效 力 三 在 债 权 人 行 使 撤 销 权 使 债 务 人 处 分 财 产 的 行 使 , 于 撤 销 权 人 不 予 被 告 或 请求 而 有 所 而 表示时, 解释 为撤销权消灭 的问题, 就说明, 这 与 立 法 将 赠 与 规 定 为 实 践 合 同 从 而 使 得 赠 与 人可 以任意毁约 相 比, 赋予 赠与人 以任 意撤销 权 实 际 上 也 可 以 不 欲 履 行 的 赠 与 人 额 外 的 作 为义务, 为其增加了诸多的 困扰 。 三 、进一 步完善 赠 与合 同任意 撤销权 立
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6篇
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6篇篇1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合意由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与人的行为。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行使最主要权利的一方,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赠与人也会有撤销权。
因此,赠与人的撤销权在赠与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赠与人的撤销权是一种法律保护措施,旨在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1. 受赠人未履行承诺:如果受赠人未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承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例如,赠与人将一套房产赠与给受赠人,但受赠人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过户手续,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2. 受赠人有严重过失:如果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有严重过失,严重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如,受赠人故意破坏赠与物品或转让赠与物品给他人,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3.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严重恶意: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严重恶意,影响了赠与人的名誉或社会形象,赠与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如,受赠人公开抨击赠与人,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总的来说,赠与人的撤销权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赠与人必须证明受赠人的行为符合以上规定,才能行使撤销权。
此外,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依法提起诉讼,并在法院裁定后方可收回赠与物品。
在实践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并不常见,因为赠与合同往往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严重矛盾。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是必要的,以保护赠与人的权益。
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避免引发纠纷,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引发纠纷,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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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赠与合同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合同形式,其特点是出于善意而无偿地将财产转让给他人。
赠与合同撤销权
赠与合同撤销权对于赠与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识。
如果赠与方在赠与之后觉得不合适或是被赠与方转手转让等原因,需要撤销赠与合同,那么其可以通过赠与合同的撤销来解决问题。
本文将围绕赠与合同撤销权,深入探讨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
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88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赠与合同签订后可以行使的撤销权,“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给予财产后,但受赠人还未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时撤销;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可以自财产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
从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撤销期限为六个月,而对于没有承诺不得变更的赠与合同,则在受赠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可以随时撤销。
此外,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通知受赠人等,否则将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纠纷,进而损害双方的利益。
赠与合同撤销的实践操作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应当认真操作和实践。
以下将从相关程序、内容和注意事项这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1. 相关程序赠与合同撤销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赠与方在赠与之后觉得不合适或是被赠与方转手转让等原因,需要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方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受赠人,要求其确认赠与合同的撤销。
(3)受赠人同意的,应当对赠与合同的财产进行返还。
(4)双方应当签订赠与合同的撤销协议,以便后续的证明和备案。
2. 相关内容赠与合同的撤销应当写明具体的撤销事由、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具体情况,以及撤销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同时,在撤销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保留一份协议副本作为后续可能的备案或证明。
3. 注意事项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赠与合同的撤销若要避免产生法律纠纷,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赠与方需要在撤销前权衡利弊,与受赠人充分协商,尽量避免必要的损失;(2)协议内容应当写明详细并双方认可,避免产生后续的争议;(3)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依照六个月期限办理赠与合同的撤销手续;(4)特殊情况下,如精神状况异常、未成年等,赠与方应当考虑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否需要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浅谈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
如 我 国 台湾地 区 民法 规定 受赠 人 的行 为必 须达 到被 追 究刑 事 责 时 , 应 当准 许赠 与人 可 以行使 部 分撤 销权 , 部 分 撤销 的是 与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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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研 究
浅谈赠 与合 同之 法定撤销权
王一敏
摘 要 赠与合 同是我国《 合 同法》 第十一章规定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 同, 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尚存在 着一些可探讨 之 处。 如: 为增 强 其可操 作性 , 应 当详 细规 定赠 与人 法 定撤销权 的 条件 、 行使 中的具体 问题 , 并扩 大 法定撤销 权 的适 用范 围 :
定撤 销 权 。 法定 撤销 权 , 是指 在法 定事 由出现 时享有 撤销 权 的人 在 附义 务 的赠与 合 同中 。 附义 务 的赠与 合 同, 是指 赠与合 同中赠 撤销 赠 与 的权利 。 0 法 定撤 销 权与 任意 撤销权 的区别 主要 有如 下 与人在 向受 赠人 作 出赠与 的 同时 , 对 赠与 附加一 定 的条件 , 使 受
约 行为 , 在 道德 上是违 背 了 自己 的诺言 、 丧 失 了赠与人对 其信 任 ,
第二 , 行 使 撤销 权 的情形 不 同 。对 于任 意撤 销权 , 赠 与人 在 同时也损 害 了赠与 人 的利益 。 基 于此 , 法 律规 定赠 与人享 有法 定 赠与财 产 的权利 转 移之 前可 以行 使 。 在 以下两 种情 况 下 , 不得行 撤 销权 。
赠与 合 同中赠 与人 系无偿转 让财 产 , 如 出现与 赠与 人订立 赠 与人来 说缺 乏 公平 。 因为 在 附义 务的 赠与 合 同中 , 赠 与人 完全 按
与合 同时相 悖 的情形 时 , 应 当允许 其在 符合特 定条 件 的情况 下撤 照 合 同约定 履 行赠与 义 务, 却没 有按 照 合同约 定享 有权 利 , 造 成
赠合同若干问题
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讨一、赠与合同的属性(一)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合同法》185条中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总则的一般规定中明确了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见,赠与合同具有转移财产所有权、单务无偿性、非要式性的属性是非常明确的。
然而,对于它的成立和生效时间,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却争议颇多。
(二)赠与合同的诺成性《合同法》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套用赠与合同的定义,受赠人把表示接受的意思传达给赠与人,则赠与合同就成立了。
然而,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有人认为,如果成立时间是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点的话,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它在成立的时候就应该生效了,同时也具有执行力。
可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条规定是包含”但书”的,即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就生效,特殊情况另作处理。
赠与的核心是将自己拥有的财产的权利无偿转移给他人,而这种转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转移是否完成关系到赠与合同的生效,并没有影响到合同的成立,也就是”但书”所说的情况。
赠与合同成立的本身条件还是”一诺即成”,之所以有违反合同法总则的现象出现,是因为其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
这种特殊规定并没有改变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更何况,《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这就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是区分了成立和生效的不同点的,合同的生效与否和成立与否以及合同本身是不是诺成性合同,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二、任意撤销权(一)任意撤销权撤销什么《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5篇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5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和范围行使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
一、赠与合同概述双方明确本次赠与合同的内容、目的和范围,确保对赠与财产、赠与条件等事项有清晰的认识和共同的理解。
赠与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赠与财产的描述、赠与目的、赠与条件等。
1. 赠与人(甲方)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但须符合以下条件:a. 赠与人未因赠与合同而受到任何利益损失;b. 赠与人未向受赠人明示放弃任意撤销权;c. 赠与合同的履行尚未开始或尚未完成。
2. 对于已经部分履行或全部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若因特殊原因需行使撤销权,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1. 赠与人(甲方)在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条件下,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赠人(乙方),明确表达撤销赠与的意愿;2. 受赠人(乙方)在收到撤销通知后,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双方应就异议进行协商解决;3.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赠与合同的履行与效力1.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赠与合同。
赠与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受赠人应合法合规地接受赠与;2. 赠与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3.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及所有权归属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 若双方在执行赠与合同过程中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 双方在履行赠与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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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研究赠与是社会交换的一种方式,与人类社会生活紧密相关,具有社会性和交换性的双重属性。
而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峻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
为了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对赠与人采取一些优待,而赠与人的撤销权正是法律为爱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设定的优遇措施之一。
一、关于赠与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的合同。
由此可见,从赠与合同的特征来看,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而言,赠与必须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是赠与人为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受赠人表示同意;或是受赠人请求赠与人为赠与的意思表示,而赠与人为赠与的承诺。
因此,从这一特征来看,赠与合同不把赠与作为单方行为,而认作是双方行为,是专门看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另外,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单务合同,在赠与关系中,仅有赠与人负担给付的义务,而无受赠人承担相应对价的给付义务。
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严峻失衡的。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合意达成的一种选择的结果,其成立要件一旦满足,就应该发生契约对当事人双方的拘束力。
否则,其也就失去了作为合同存在的意义,也就没有必要列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了。
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依旧实践合同,学界存在着一些分歧。
持诺成讲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不。
其理由大致为,合同法没有像保管合同那样将赠与合同明文规定为实践合同,也没有将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司法解释精神纳入。
依据《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及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赠与合同采纳了诺成合同讲。
而持折衷讲的学者认为,我国立法采纳了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的主张事实上是一个误解。
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既不同于德国、日本民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同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而是采取了一种新的折衷方式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
能够讲,在《合同法》制定之前,以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是把赠与定位为实践性合同,在赠与物交付后,赠与关系才成立。
而《合同法》显然对此作了重大突破。
从立法技术来看是把赠与合同的性质定位为诺成合同,只是又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有不于德、法、日等国家的立法规定。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是基于一定的道德和感情基础,由于受赠人主观方面的缘故当这种道德和感情基础不存在或发生全然性变化时,法律给予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即法定撤销权。
不论合同是以何种形式订立的,也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差不多转移;不论是一般的赠与合同,依旧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受赠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只要出现了法定事由,赠与人均能够撤销自己的赠与。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况。
1、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这种情况需具备三个条件:(1)侵害对象是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近亲属一般指赠与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2)侵害的程度需达到严峻。
所谓的严峻侵害行为是指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实施的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3)受赠人对赠与人加以侵害时的主观状态应是有意或重大过失。
《合同法》第192条第2款对这一条件没有反映。
但依法理应当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受赠人出于客观方面的缘故严峻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情况,把受赠人实施此种情况的主观状态明确为有意或重大过失。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这种情况也需具备三个条件:(1)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
此种义务不论是法定义务依旧约定义务,均应包括在此种情况的义务范围之内。
另外扶养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包括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扶养、抚养、赡养。
(2)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3)受赠人有能力履行其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不是客观方面的缘故,而是在有能力扶养,能够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下主观上不想履行。
假如受赠人虽有扶养义务而无扶养能力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的,赠与人无权撤销赠与。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有可能是附有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实施赠与需要受赠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假如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如今受赠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合同法在第193条还规定了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另一种情况,即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认为这种情况是合同法第192条第一种情况中最严峻的情况,属于一种特别情况,只是如今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是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另外,从各国法律规定的情况来看,合同法第192、193条规定的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况是对违反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行为的制裁,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以约定加以排除。
(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其目的就是给予赠与人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考虑欠周而贸然把一些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然而假如任意撤销不加以一定的条件限制,赠与合同就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各国民法大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
为了爱护受赠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要紧是时刻条件和范围条件。
1、时刻条件:应于赠与标的物交付或未移转登记之前。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刻进行了规定: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
具体而言,关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关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
假如赠与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部分已交付或登记,仅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对赠与物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才能移转所有权的,如赠与人已为交付但未为登记或已为登记但未为实际交付赠与物时,赠与人可否任意撤销,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我国合同法上对此的规定也不尽明确。
笔者认为,关于所有权变更须办理登记的标的物,一般以登记为其所有权变更之生效要件,而不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生效要件。
2、范围条件:应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关于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来讲,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而且负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
为了维护这类赠与法律关系的稳定,本条款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能够撤销赠与的规定。
关于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合同法》之因此规定不得撤销,一是因为赠与人假如采取这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通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讲明,应当差不多考虑周详,假如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损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
另外从公证的效力来讲,具有债权内容的合同通过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直截了当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
因此,这类合同不得撤销。
这关于维护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利关系的相对稳定是必要的。
三、赠与合同中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一)增加规定赠与目的落空时的撤销权目的性赠与是指为了关心受赠人达到某一个体目的而进行赠与。
目的性赠与中,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将其所赠与财产用于特定的目的,假如受赠人不按赠与人要求的特定目的使用或者按赠与人要求的特定目的使用后尚有剩余时,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咨询题,我国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
有学者认为,目的性赠与合同适用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即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后,除有法定缘故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但笔者认为,从感情和道德因素是赠与合同存在的基础,假如受赠人没有将受赠的财物用于特定的目的,这对赠与人无疑是一种欺骗和不尊重,至少也是与赠与人赠与财物的初衷相违背的,而且这种现象也不利于提高人们捐赠的积极性。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给予赠与人以撤销的权利。
(二)附义务赠与的撤销权应受到限制我国合同法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只是规定了赠与人应当在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的财物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义务,但并没有规定赠与人在这种情况下的撤销权应否受到限制。
有学者认为,除法律规定不得撤销以外,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能够在所履行义务的范围内请求赔偿,因为在此范围内赠与双方形成对价关系。
笔者认为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并非纯获利益者,他还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尽管这种代价并非赠与合同的对价,但和受赠人纯获利益的赠与相比,它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单务合同,由于赠与人在两种情况下的责任和付出不同,因此法律对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和纯获利益的赠与合同应区不对待。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在受赠人差不多履行全部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不应再享有撤销权;在赠与人部分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只能在未履行义务的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三)给予赠与人穷困状态下的撤销权《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峻阻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能够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条规定实际上给予了赠与人在穷困状态下的不履行权。
本来依照将来信用的原则,赠与合同在基于双方的合意成立以后,就具有约束赠与人的效力,不管其财产发生何种变化,都应当依约履行。
然而由于赠与合同如何讲具有不同于一般双务合同的单务性,依舍己为人的道德准则作为对常人的要求如何讲过高。
因此,在赠与人的财产状况恶化之时,法律本着人之常情,给予赠与人在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以使赠与人先行自谋,而后谋人。
由此可见,赠与人的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实际上是同情弱者的一种道德化之规定。
但仅仅给予赠与人以穷困抗辩权,大概还不足以维护赠与人的利益,因为赠与人还不能够要求返还财产。
但是实际情况往往是赠与人陷于窘境,经济极其恶化,难以维持生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停止履行赠与义务,也不能关心他摆脱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出于公平公正的精神和人道主义的考虑,能够给予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只有如此才能使赠与人请求受赠人返还财产,才能从全然上解决赠与人的生活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