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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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司法实践

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司法实践

合同编号:__________赠与合同赠与人: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受赠人:名称(或姓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鉴于赠与人愿意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或者利益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双方为明确赠与合同的条款、权利和义务,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赠与财产1.1赠与人同意将位于____的____(具体财产或权益名称)赠与受赠人。

1.2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转移给受赠人。

1.3赠与人应保证赠与财产的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利瑕疵。

第二条赠与条件2.1受赠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赠与人支付handlingfee(手续费)共计人民币____元整(大写:____元整)。

2.2受赠人应按照赠与人的要求,承担赠与财产的过户、登记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赠与物的交付3.1赠与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赠与财产交付给受赠人。

3.2受赠人应接收并妥善保管赠与财产,不得有任何损害。

第四条赠与合同的撤销4.1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书面通知受赠人撤销本合同。

4.2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后,赠与人不得撤销本合同。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5.1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如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5.2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得影响赠与人要求受赠人支付handlingfee的权利。

第六条违约责任6.1如赠与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赠与财产,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向受赠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赠与财产的价值×逾期交付天数×____%。

6.2如受赠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handlingfee,应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向赠与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违约金=handlingfee×逾期支付天数×____%。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三、 任 意撤 销权制度 的缺 陷
( 一) 缺 少对 受赠人 信赖 利益 的保 护

任意撤 销权 的含义
所谓 的信 赖利益 主要是 一方当事人 由于信 赖另一 方当事人 ,
赠与合 同主要 是指赠 与人把 自己的财产 无偿地给 予受赠 人,
因此 会和他签 订合 同, 做 出 的准 备活动 过程 中减 少财产利 益和机
们 国家为 了平衡 赠与 人和受赠 人之 间的利益关 系, 在立法 上给予 要承 担任何 责任 。 并且我 们都 知道赠 与合 同具有 典型 的无偿 性 ,
关键 词 赠与合 同 无偿性 任 意撤销权
作者简介: 张薇 , 北京航 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1 4 - 0 2
伴随着 经济 的迅猛发 展和社会 变革步 伐的不 断推 进 , 赠与 这 权有 着不容 小觑 的影 响, 正是 由于赠与 合同具有 无偿性 、 诺 成性 , 种 民事法 律行 为 已经 深入 到我们 的 日常生活 当 中去 。 尽 管《 合 同 因此 赠与 合 同的成立 和履行 都会 融入种 种法律 因素 , 同时 , 赠与
受赠 人之 间的利 益平衡 。但是 在 实际施行 的过程 当中 , 很 可能会 出现赠 与人 滥用任 意撤销权 的情 况 , 如 此一 来就会使得 受 赠人 的利 益受到 损 害。本文 针对这 一 问题展 开讨 论 , 并 结合任 意撤 销权 的具体 细节进 行深入 分析 , 希 望能够在 一 定程 度上 完善《 合 同法 》 的任 意撤 销权 制度 。
法》 当中对 于任意 撤销 权的行 使有 着具体 的规 定 , 但是在 种种 客 合 同的单 务性 和无偿 性 又是产 生赠 与合 同任 意撤销权 的价 值基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关 键词 赠 与合 同 撤销 权 无偿合 同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赠与 合 同的撤 销权概 述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0 9 522 1)3 6- 10- 9(000- 3 2 0 2 0 第l 款规 定: “ 赠与 人在赠 与财产 的权 利转移之前 可 以撤销赠 与 。 ”
表示 , 如法定代 理人于 限制 行为 能力人 有不胜 任营业 的情 形时撤 著 恶化 , 重 影响 其生产 经 营或 者家庭 生 活的情 况下 , 以不再 严 可 与赠 意思表示 有瑕疵 的撤销 , 是指 行为 人所 为的法律 行为 中所含 事 变更时 赠与 人的一 种拒绝 履行 权 , 与之撤 销权差异 主要表 第 撤销 权 行使 的 目的主 要是 出于对 受赠 人忘恩 负义行 的意 思表示在 作成 时 具有瑕 疵 , 表意 人 因此 等瑕疵 而撤销 其意 现 为: 一 , 赠与 履行之拒 绝 目的在于 照顾确 实 已处 于困窘状 思表 示使 得法 律行 为原 则上 溯及 既往 地 失去 效 力。这 是撤 销的 为的一种 惩罚 : 撤 而赠 与履 行拒绝为 一种 主要 情形与 常态 , 也被 称 为狭义 的撤 销 。 而其 与 意思表 示无 瑕疵 态 中 的赠 与 人 。第二 , 销权 为 形成权 : 的撤 销 以及 非法 律行 为的 撤销 则被 称为 广义 的撤销 。 表 示” 之分 , 因此传 统 民法理 论用 不 同的术 语来 J 以指称: 销是 J u 撤 指 利害 关系人 依法 律之 规定 ,使 有瑕 疵 之法 律行 为效 力 归于消 抗 辩权 , 能在受 赠人 要求 赠 与人 履行赠 与义 务时提 出。 只 因此笔 二、 域外 关于 赠与 合 同撤销 权 的相关 规定
I a S s e An o it . l y t m dS ce y  ̄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有哪些规定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有哪些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有哪些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有规定吗?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得基于⾃⼰的意思表⽰撤销赠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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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有哪些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在赠与合同成⽴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得基于⾃⼰的意思表⽰撤销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了赠与⼈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其⽬的就是赋予赠与⼈悔约权,使赠与⼈不致因考虑⽋周⽽贸然把⼀些贵重物品⽆偿给与他⼈,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但是如果任意撤销不加以⼀定的条件限制,赠与合同就缺乏应有的约束⼒,对受赠⼈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定的限制条件。

为了保护受赠⼈的利益,我国《民法典》第658条对赠与⼈⾏使任意撤销权规定了⼀定的条件,主要是时间条件和范围条件。

1、时间条件:应于赠与标的物交付或未移转登记之前。

《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对赠与⼈⾏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进⾏了规定:只能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体⽽⾔,对于动产,需在交付之前撤销;对于不动产和需要登记的动产,需在登记之前撤销。

如果赠与标的物已交付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部分已交付或登记,仅就未交付或登记部分为撤销,已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

对赠与物须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续才能移转所有权的,如赠与⼈已为交付但未为登记或已为登记但未为实际交付赠与物时,赠与⼈可否任意撤销,在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我国合同法上对此的规定也不尽明确。

笔者认为,对于所有权变更须办理登记的标的物,⼀般以登记为其所有权变更之⽣效要件,⽽不以交付为所有权变更的⽣效要件。

2、范围条件:应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对赠与⼈⾏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不得⾏使任意撤销权。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一项重要权利。

本文旨在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以明晰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指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无需理由地撤销赠与。

但是,任意撤销权并非绝对,受到一定限制。

1.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适用于未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即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的情况下。

2. 赠与合同一旦履行完毕,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权。

3. 若赠与合同存在公证、公益性质等特殊情形,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1. 赠与人必须亲自向受赠人明确表示撤销赠与的意思。

2.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3.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1. 公证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 公益赠与:为公益事业目的而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 道德约束:若受赠人对赠与有重大贡献或处于困境,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道德约束。

1.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2. 赠与人需承担因任意撤销行为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 若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七、案例分析(此处可引入具体案例,分析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的实际应用及法律效果)八、结论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并非绝对。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分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限制与禁止以及法律后果,旨在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建议1. 赠与人应充分了解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滥用权利。

2. 双方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赠与的财产、权利及义务,以减少纠纷。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是指出于对他人的友好、感激或其他动机,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
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通常是无条件接受赠与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赠与人拥有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收回
已经赠与出去的财产。

这种撤销权的存在既是对赠与人的一种保护,也是对受赠人的一种提醒。

在以下情况下,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1. 受赠人的不忠诚行为,如果赠与人发现受赠人在获得赠与后有不忠诚的行为,如背叛、欺骗等,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已赠与的财产。

2. 受赠人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如果受赠人未能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使用或
管理赠与的财产,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已赠与的财产。

3. 受赠人的不孝行为,如果受赠人在获得赠与后有不孝行为,如对赠与人的不敬、不孝等,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收回已赠与的财产。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赠与人的权益,同时也提醒受赠人
要珍惜赠与的财产,尊重赠与人的意愿。

但是在行使任意撤销权时,赠与人也需要注意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以免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不良后果。

因此,在进行赠与合同时,双方应当谨慎考虑,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和矛盾。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可否撤销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可否撤销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可否撤销赠与合同是赠与⼈将⾃⼰的财产⽆偿给予受赠⼈,⽽后由受赠⼈接受的合同。

因此,是⼀个单⽅⾯的合同,不需要被赠与⽅同意,也不需要被赠与⽅为具有民事⾏为能⼒的⼈,那么在签订了赠与合同之后想反悔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店铺⼩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民法典中赠与合同签订后可否撤销赠与合同想要撤销必须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且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条【赠与⼈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与遗赠有何区别1、两者的法律⾏为性质不同。

遗赠是⼀种单⽅法律⾏为。

遗赠⼈在⽴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

此遗嘱在遗赠⼈死亡后即发⽣法律效⼒,并不受受遗赠⼈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

2、⽽⽣前赠与则是双⽅法律⾏为,是⼀种合同关系。

赠与的成⽴与否,取决于两⽅⾯的意见表⽰,⼀⽅⾯是赠与⼈把⾃⼰的财产⽆偿给予受赠⼈的意思表⽰,另⼀⽅⾯还要有受赠⼈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

3、两者发⽣法律效⼒的时间不同。

遗赠必须在遗赠⼈死亡之后才能发⽣法律效⼒,⽽⽣前赠与只能在赠与⼈⽣前发⽣法律效⼒。

4、两者⽣效的条件不完全相同。

遗赠只要有遗赠⼈的真实意思表⽰,并且其他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效。

⽽⽣前赠与除此之外,还必须以交付赠与物为条件,否则不能⽣效。

5、两者的⽅式不同。

遗赠必须以遗嘱的⽅式进⾏,要符合订⽴遗嘱的法定条件。

⽽⽣前赠与则没有严格的⽅式,可以书⾯⽅式也可以⼝头⽅式。

赠与合同在本质上具有⽆偿性,赠与⼈有权按照⾃⼰意愿选择是否撤销赠与,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赠与合同的赠与⼈具有任意撤销权,⽤来保护赠与⼈的相关权利,避免赠与⼈因为⼀时冲动⽽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6篇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6篇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6篇篇1一、引言鉴于双方(赠与人及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的权益和义务,本协议的制定旨在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公平、公正、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二、赠与合同的概述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在本协议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应尊重赠与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1. 赠与人在下列情况下享有撤销权:a. 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赠与人作出赠与行为;b. 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损害;c. 赠与合同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d. 其他法定事由。

2. 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履行通知义务,并及时告知受赠人撤销原因及效力。

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保通知的有效性。

通知的送达时间以受赠人收到时间为准。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行使程序如下:1. 赠与人应当向受赠人发出书面撤销通知;2. 书面撤销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赠与人的基本信息、受赠人的基本信息、撤销事由、撤销的效力等;3. 受赠人在收到撤销通知后,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举证证明赠与合同不存在可撤销事由;4. 若受赠人提出异议并举证成功,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将失效。

若受赠人未能提出异议或举证失败,则赠与合同自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失效。

五、赠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1. 赠与合同被撤销后,受赠人应立即返还赠与财产;如财产已毁损或无法返还,受赠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因赠与人的原因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赠与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受赠人的损失。

若因受赠人的原因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受赠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6篇

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6篇

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6篇篇1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合意由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与人的行为。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行使最主要权利的一方,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赠与人也会有撤销权。

因此,赠与人的撤销权在赠与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赠与人的撤销权是一种法律保护措施,旨在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1. 受赠人未履行承诺:如果受赠人未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承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例如,赠与人将一套房产赠与给受赠人,但受赠人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过户手续,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2. 受赠人有严重过失:如果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有严重过失,严重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如,受赠人故意破坏赠与物品或转让赠与物品给他人,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3.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严重恶意: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严重恶意,影响了赠与人的名誉或社会形象,赠与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如,受赠人公开抨击赠与人,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总的来说,赠与人的撤销权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赠与人必须证明受赠人的行为符合以上规定,才能行使撤销权。

此外,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依法提起诉讼,并在法院裁定后方可收回赠与物品。

在实践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并不常见,因为赠与合同往往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严重矛盾。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是必要的,以保护赠与人的权益。

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避免引发纠纷,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引发纠纷,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内容长度已达要求,抄袭内容请谨慎使用】。

篇2赠与合同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合同形式,其特点是出于善意而无偿地将财产转让给他人。

赠与合同撤销权

赠与合同撤销权

赠与合同撤销权对于赠与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识。

如果赠与方在赠与之后觉得不合适或是被赠与方转手转让等原因,需要撤销赠与合同,那么其可以通过赠与合同的撤销来解决问题。

本文将围绕赠与合同撤销权,深入探讨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

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88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赠与合同签订后可以行使的撤销权,“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给予财产后,但受赠人还未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时撤销;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可以自财产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

从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撤销期限为六个月,而对于没有承诺不得变更的赠与合同,则在受赠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可以随时撤销。

此外,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通知受赠人等,否则将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纠纷,进而损害双方的利益。

赠与合同撤销的实践操作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应当认真操作和实践。

以下将从相关程序、内容和注意事项这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1. 相关程序赠与合同撤销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赠与方在赠与之后觉得不合适或是被赠与方转手转让等原因,需要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方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受赠人,要求其确认赠与合同的撤销。

(3)受赠人同意的,应当对赠与合同的财产进行返还。

(4)双方应当签订赠与合同的撤销协议,以便后续的证明和备案。

2. 相关内容赠与合同的撤销应当写明具体的撤销事由、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具体情况,以及撤销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同时,在撤销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保留一份协议副本作为后续可能的备案或证明。

3. 注意事项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赠与合同的撤销若要避免产生法律纠纷,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赠与方需要在撤销前权衡利弊,与受赠人充分协商,尽量避免必要的损失;(2)协议内容应当写明详细并双方认可,避免产生后续的争议;(3)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依照六个月期限办理赠与合同的撤销手续;(4)特殊情况下,如精神状况异常、未成年等,赠与方应当考虑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否需要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8篇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8篇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8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赠与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确保双方权益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合同撤销的相关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共同协商制定本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协议。

一、协议目的明确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及相关事宜,保护赠与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发生。

二、赠与合同的性质与形式赠与合同采取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赠与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内容。

赠与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在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1. 受赠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约定条件时;2. 赠与人因重大误解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订立赠与合同时;3. 赠与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赠与义务时;4. 其他法律允许撤销的情形。

同时,受赠人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合同:1. 赠与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2. 受赠人因重大误解或者受到欺诈、胁迫等原因接受赠与时。

四、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与时效赠与人和受赠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对方撤销赠与合同。

撤销通知应当明确撤销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自撤销通知到达对方时,赠与合同即被撤销。

逾期未行使撤销权的,视为放弃撤销权。

具体行使时效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赠与合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处理措施在赠与合同被撤销后,赠与财产应归还赠与人,如受赠人已使用或处置赠与财产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合同撤销,受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赠与人的损失。

此外,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其他相关事宜。

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六、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

赠与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分析引言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协议。

在这一合同中,赠与人和受赠人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权利。

一、赠与人的权利1. 撤销权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撤销已完成的赠与。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实施了恶意行为,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 请求权在受赠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条件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相关义务,或者请求解除赠与合同。

3. 信息权赠与人有权了解受赠人对于赠与财产的使用情况,尤其是在赠与财产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提供相关信息。

4. 选择权赠与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择赠与财产的具体内容和赠与方式,从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利益。

二、受赠人的权利1. 接受权受赠人有权根据赠与合同接受赠与财产。

这一权利是受赠人最基本的权利,意味着受赠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赠与。

2. 使用权一旦接受赠与,受赠人便享有对赠与财产的使用权,可以按照个人意愿使用赠与财产,前提是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请求权如果赠与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赠与合同的内容,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义务,包括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4. 继承权如果赠与合同未明确约定赠与财产的归属,受赠人在赠与人去世后,仍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继承相关财产。

三、赠与人和受赠人的义务除了权利,赠与人和受赠人还需承担一定的义务。

赠与人需确保赠与财产的合法性及其权属无争议,而受赠人则需妥善使用赠与财产并不得随便转让或抵押。

结论赠与合同是法律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赠与人和受赠人在这类合同中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认真对待赠与合同的条款,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摘要赠与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涉及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赠与人可能会后悔或者认为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

本文将探讨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包括撤销权的法律基础、适用条件以及具体操作方法等内容。

1. 引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赠与合同自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赠与标的物时成立。

一旦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就无法撤销合同。

然而,法律也为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提供了撤销合同的权利。

2. 撤销权的法律基础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根据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中得到确认。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有撤销的权利。

而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赠与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 受赠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 受赠人不履行法定义务; - 受赠人对赠与人进行严重侮辱或者虐待; - 赠与合同成立时,受赠人有重大遗漏。

3. 适用条件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并非无条件的,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 赠与人向受赠人提出书面请求; - 请求付诸执行的期限届满。

4. 撤销权的行使方法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行使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向受赠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受赠人退还赠与标的物。

5. 撤销权的效力一旦赠与合同被法律依法撤销,赠与标的物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退还给赠与人。

此外,受赠人在退还赠与标的物的同时,还需支付由赠与所产生的实际合理开支。

6. 风险和注意事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行使需要注意一些风险和注意事项: -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请求书面通知的时效,逾期可能会影响撤销权的行使; - 受赠人未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但赠与人主动确认或默示接受受赠人的违约行为,赠与人的撤销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 赠与合同撤销后,赠与人可能无法追回其因赠与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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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摘要: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强制约束力,赠与人必须按照自己的约定履行义务。

这样难免对赠与人的利益保护不周,对赠与人而言,有欠公允。

法律通过赋予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赠与撤销权,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均等的保护。

但《合同法》对于撤销权制度的规定还有不是很明确很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法定撤销穷困抗辩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其性质为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和生效,就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赠与人必须按照自己的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享有了要求赠与人履行给付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赠与人做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可能思考欠周,或者受赠人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甚至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等,这些情况下如果还要求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合同,显然有欠公平。

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赠与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概念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在赠与标的物对应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单方撤销赠与使赠与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上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进行了确认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前以悔约权,以使赠与人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因任意撤销权是形成权,它的行使全依赖于赠与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没有一定的条件对该撤销权加以限制,则会导致赠与人滥用撤销权,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虽然此种撤销名为任意,但行权时并不是无限制的,法律是有条件的赋予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具体而言,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在时间和范围两方面规定了一定的条件。

(1)时间条件: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尚转移之前。

具体是指,如果赠与物是动产,在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物是不动产,在赠与标的物办理权力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对于赠与标的物对应的权利已经完成转移的,则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2)范围条件: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须非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公序良俗。

所谓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做出的赠与,若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

因此,此类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主要原因在于:在我国办理公正手续是完全自愿的,赠与人经过公证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则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已经知晓,同时由于办理公正有一系列的法定手续,在此过程中赠与人有足够的考虑余地,所以,经过公正的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是赠与人完全真实自愿地意思表示,如果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又有失合同的严肃性。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程序从理论上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既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甚至还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者法院行使。

但是,在现实中,以默示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往往容易造成受赠者对默示这一方式在理解上出现偏差,容易致使撤销权被滥用,引发纠纷,所以必须对默示这一行权方式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比如,对于赠与人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后仍然没有交付赠与物的行为,不能当然的推定赠与人的行为就是撤销行为;对于赠与人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到期之前赠与人有偿转让的行为,应当根据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来确定该行为是撤销赠与行为还是非撤销赠与行为,如果具备相应条件,则可推定为赠与人是在行使撤销权,否则不能认定为赠与人是在行使撤销权,而应将赠与人的行为认定为违约行为(即:预期违约行为)。

二、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一)赠与合同中法定撤销权的概念赠与之法定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它与任意撤销的区别在于它的权利行使必须要出现法定的事由,至于赠与究竟采何种形式、标的物是否交付或登记在都不影响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

(二)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92条对其法定撤销权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1)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行为。

实践中,赠与往往是赠与人从一定的情感出发对受赠人进行好意施惠的一种行为,但是如果受赠人接受赠与以后,却恩将仇报,做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行为,此时仍要求赠与人严格履行赠与义务,有失情理。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

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对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受赠人侵害行为所实施的对象必须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的范围应与《民法通则》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同,包括赠与人的直系血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第二,受赠人的侵害行为达到严重的程度。

所谓严重,可以从侵权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既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名誉等行为,而不是仅仅以受害人主观上认为是否属于严重为标准。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此种情形下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

这里的扶养义务既包括法定的扶养义务,也包括约定的扶养义务。

第二,受赠人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这主要是指受赠人因某种主观目的,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

第三,受赠人有抚养能力。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如果受赠人在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义务,受赠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系客观上抚养不能,此种情况下赠与人不得主张行使撤销权。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此种情形下,行使撤销权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的条件:第一,该赠与必须是附义务的赠与。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附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在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之中,赠与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于赠与合同另行独立存在的一个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约定的相应义务的承担与赠与人的赠与给付本身并没有直接的对价关系,但受赠人是否履行所附义务却直接关系到最终能否实现赠与目,所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所附义务理应成为赠与人撤销赠与原因。

当然,并不是说只要受赠人有违约行为哪怕是轻微违约赠与人都可撤销赠与。

赠与人能实施撤销权只能适用于受赠人违约的程度已经致使赠与人当初设定义务的目的不能实现。

第二,受赠人不履行的义务必须为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三,约定的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具有合法性。

如果所约定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则赠与合同无效,也就不存在撤销赠与的问题。

(三)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及对应的权利行使期间依照《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法定撤销权一般应由赠与人本人亲自行使;同时《合同法》第193条第一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只要赠与人单方面作出意思表示就能使法律关系变更与消灭,所以必须要对其行使期间作出严格限定。

《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超过一年不行使的,该撤销权即消灭。

我国合同法第193条第2款还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此期间是除斥期间,故不存在中断与终止,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的稳定,也促使赠与人及时行使权力。

如果在此除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人丧失该法定撤销权。

(四)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效力撤销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对受赠人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就不能发生成效赠与的法律效果。

但是由于法定撤销权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且其形式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所以,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能以明示的方式或者通过法院和仲裁机构进行,排除默视方式的适用。

撤销权人在依法行使撤销权后,发生如下法律效果:一是赠与还没有履行,即赠与的标的物未交付或没登记,如果赠与人依法行使了法定撤销权,赠与人不需要再履行合同交付赠与标的物之义务;二是作为动产的赠与标的物已交付或作为不动产的赠与标的物已经登记,此时赠与的财产所有权虽已转移给受赠人,但由于赠与人依法行使法定撤销权对赠与进行撤销,使得赠与合同归于无效,赠与人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的财产。

返还的财产应当是自有撤销原因之日起尚存的赠与利益,包括赠与物即其所生孳息。

三,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如果受赠人没有履行赠与合同中的义务,赠与人可行使撤销权,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的财产。

三、我国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制度的完善(一)引入缔约过失制度赠与合同订立后,受赠人出于对合同履行的合理信赖,可能为接受赠与而进行了相关的准备工作,如为妥善保管贵重且不易按常规保存的赠与物而进行咨询和寻找保存场所等,都会产生一些必要的费用,如果非因为受赠人的过错导致赠与人撤销赠与,受赠人不但获赠权落空,其前期已经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将无法收回。

这显然对受赠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与《合同法》对信赖利益应予以保护的规定也相冲突。

这种情况下,受赠人的正当权益如何来救济,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中并没有直接规定。

如果受赠人直接追究赠与人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相关原理,赠与人违约后须对受赠人已经或者必然要发生的费用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能合理预见到的可得利益的损失都要予以赔偿,这导致赠与人责任承担明显过重。

可见,适用违约责任来保护受赠人也是不合理的。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引入缔约过失制度,使得赠与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对赠与进行撤销后,赠与人只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这样可以最大程度上把赠与人的责任也减至最低,同时,又可以给赠与人的行为予以适度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赠与人滥用撤销权,保护受赠人的正当利益。

但应当指出,这一制度只能适用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行为,而不能适用于法定撤销权以及因赠与人经济条件恶化时所实施的终止履行权。

因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是基于受赠人有过错而行使,受赠人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当责任,即使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给其造成损失,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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