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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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浅析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团体等纷纷伸出援助之手, 对灾区的物 但
资捐 赠 则 不 能任 意 的行 使 撤 销权 。
赠与关 系中,仅有赠 与人 负担给付的义务 , 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
益, 而受赠人却 不负担任何对 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 利益, 双方 的利益 关系完全不 平等, 严重违 反了交易公平。因此 , 了平衡赠与人与受 为 赠人之 间的利 益关系,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 立法者则尽 可能采取措
关键 词 赠 与合 同 任 意撤 销权 合 同法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0 3 —2 1 0 —5 22 0 )3 l 80
赠与合同, 在赠 与物交付之前 , 赠与人可 以任意撤销: 以非经登记不
得 转 移 所 有 权 的 财产 为 标 的 的赠 与 合 同 , 办 理 权 利 转 移 登 记 之 前 , 在 赠 与 人 仍 可 以任 意 行 使 撤 销 权 。第 二 , 内 容 方 面 , 合 同 法》 1 6 在 《 第 8
有“ 撤销权” 。因此 一般情 况下赠 与合 同只要 合法成立便应当有效 ,
如果不 存在前 述可撤 销事 由, 当事人不可能有所谓的“ 撤销权” 。
第 二 , 同法 既 然 规 定 了 赠 与 人 有任 意 的撤 销权 , 么 赠 与 人 在 合 那
将赠 与财产 交付给 受赠人之 前,受赠人是无权强制赠与人交付财产
浅 衍 赠 与 舍 同的 住 意 撒 销 仅
庾 寒 蕊
摘 要 赠 与合 同是典 型 的无偿 单 务合 同。从 赠 与合 同的性 质 来看 , 赠与合 同是 双 方民 事法律 行 为 , 么必 须有 双方 共 同 那 的意思表示, 符合双方 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 尊重双方当事人的 自主选择。本文指 出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 间的利益关 系, 法律 制度 的设 计 上 , 法者 则应 尽 可能 的采取 措施 优待 赠 与人 , 在 立 维护其 利益 。

撤销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撤销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撤销房屋赠与协议书范本
甲方(赠与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赠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于【赠与协议签订日期】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书》,甲方同意将位于【房屋具体地址】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无偿赠与乙方。

现因【撤销赠与的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撤销上述赠与协议,并达成以下协议:
一、撤销赠与
1. 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撤销双方于【赠与协议签订日期】签订的《房屋赠与协议书》。

2. 撤销赠与后,甲方不再承担将该房屋赠与乙方的义务,乙方也不再享有接受该房屋的权利。

二、房屋返还
1. 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返还房屋的期限】内,将该房屋返还给甲方。

2. 返还房屋时,乙方应保证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有损坏或改建,且不得留有任何未清偿的债务。

三、费用承担
1. 因撤销赠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税费等,由【费用承担方】承担。

2.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按期返还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四、其他
1.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赠与合同范本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范本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范本的任意撤销权摘要:赠与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单务无偿性是其显着特征。

为维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应于特殊情形下,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

我国《合同法》将赠与的撤销权明确区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并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及限制、法定撤销权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规定。

但是,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中的某些问题仍存在着不足和漏洞。

本文分析了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分别指出了其中的缺陷,比如体系混乱和不利于保护合理信赖。

同时,给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完善体系,引入有限的缔约过失责任等。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过失责任;完善建议一、赠与合同中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任意撤销权是形成权,它的行使全依赖于赠与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没有一定的条件对该撤销权加以限制,则会导致赠与人滥用撤销权,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虽然此种撤销叫做任意撤销权,但行使权利时并不是无限制的,法律是有条件的赋予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具体而言,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在时间和范围两方面规定了一定的条件。

二、无任何限制的任意撤销权不利于保护合理信赖撤销权是给赠与人的一次后悔的,以防止赠与人在冲动之下同意赠与财物,可以使赠与合同的制度更加完善,是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但是这种机会也有可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乱用、滥用,事先同意赠与,之后却无缘无故的要求撤销,这样会对社会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会造成很大损失,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我国法律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仅仅是时间上的,其他无论行使方式、行使主体等均没有相关规定①。

权利限制是对权利自由的绝对化的纠正,完全自由的权利是很容易滋生出问题的,滥用任意撤销权的后果非常之不利。

而且只是限制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够的,其他普通的、非公益性合同又该如何,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一样是需要保护的,我们不能只因为它们不具有公益性就放任这些合同被任意撤销,经济市场的普通秩序同样要重视,对这些合同的撤销也要适当加以限制。

赠与合同撤销的范本(精选3篇)

赠与合同撤销的范本(精选3篇)

赠与合同撤销的范本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现就撤销赠与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甲方于****年**月****日以乙方***名义购买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住宅,首付款*****元,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元,已经向银行偿还两期贷款元,均系甲方支出。

甲方在办理购房手续之后,以乙方在甲方开办的某某公司任职尽责为条件将该房产赠与给乙方,并以未完全尽职为条件作为撤销赠与的附条件。

双方虽然未签订赠与协议、也未办理赠与公证,但双方对甲方以附条件可以撤销赠与的商定予以确认。

因甲方承诺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可以撤销赠与的附条件已经成就,经双方协议,打算由甲方撤销对乙方上述房产的赠与,本撤销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上述房产产权权利属于甲方,其房产全部权权属有效期限自购买时起有效。

因乙方未在该房产中有任何投资,甲方收回产权,乙方无条件同意。

因全部购房手续和相关文件自购房日起均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连续偿还银行贷款,在贷款清偿完毕后以乙方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并有权以乙方名义出售房产。

乙方须无条件地供应身份证件协作甲方从事上述产权处置行为。

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授权托付书,授权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办理产权登记和出售房产。

同时甲方应向乙方供应身份证原件,在产权登记和产权出售结束后,甲方将乙方身份证返还。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赠与合同撤销的范本(篇二)赠与合同撤销的范本摘要:本文为一份赠与合同撤销范本,包含了摘要和正文两部分。

赠与合同撤销范本是律师撰写的合同范本之一,具备专业性和合法性。

请注意在正文部分进行适当排版,以确保合同的清晰易读。

赠与合同撤销合同\n\n甲方(赠与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甲方地址]电话:[甲方电话]\n乙方(受赠人):[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所地:[乙方住所地]联系电话:[乙方电话]\n鉴于:1. 甲方与乙方于[赠与时间]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以下称为"原合同"),约定甲方将[赠与物品描述]无偿赠与乙方;2. 双方希望撤销原合同并回复原状;\n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撤销原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n一、撤销原合同1.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原合同自本次撤销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失效,双方恢复原来的权利和义务;2. 甲方同意无条件向乙方归还[赠与物品描述];3. 乙方同意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收到的[其他涉及物品/款项的返还事项]。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三、 任 意撤 销权制度 的缺 陷
( 一) 缺 少对 受赠人 信赖 利益 的保 护

任意撤 销权 的含义
所谓 的信 赖利益 主要是 一方当事人 由于信 赖另一 方当事人 ,
赠与合 同主要 是指赠 与人把 自己的财产 无偿地给 予受赠 人,
因此 会和他签 订合 同, 做 出 的准 备活动 过程 中减 少财产利 益和机
们 国家为 了平衡 赠与 人和受赠 人之 间的利益关 系, 在立法 上给予 要承 担任何 责任 。 并且我 们都 知道赠 与合 同具有 典型 的无偿 性 ,
关键 词 赠与合 同 无偿性 任 意撤销权
作者简介: 张薇 , 北京航 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1 4 - 0 2
伴随着 经济 的迅猛发 展和社会 变革步 伐的不 断推 进 , 赠与 这 权有 着不容 小觑 的影 响, 正是 由于赠与 合同具有 无偿性 、 诺 成性 , 种 民事法 律行 为 已经 深入 到我们 的 日常生活 当 中去 。 尽 管《 合 同 因此 赠与 合 同的成立 和履行 都会 融入种 种法律 因素 , 同时 , 赠与
受赠 人之 间的利 益平衡 。但是 在 实际施行 的过程 当中 , 很 可能会 出现赠 与人 滥用任 意撤销权 的情 况 , 如 此一 来就会使得 受 赠人 的利 益受到 损 害。本文 针对这 一 问题展 开讨 论 , 并 结合任 意撤 销权 的具体 细节进 行深入 分析 , 希 望能够在 一 定程 度上 完善《 合 同法 》 的任 意撤 销权 制度 。
法》 当中对 于任意 撤销 权的行 使有 着具体 的规 定 , 但是在 种种 客 合 同的单 务性 和无偿 性 又是产 生赠 与合 同任 意撤销权 的价 值基

论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摘要:赠与合同作为诺成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即对双方当事人发生强制约束力,赠与人必须按照自己的约定履行义务。

这样难免对赠与人的利益保护不周,对赠与人而言,有欠公允。

法律通过赋予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赠与撤销权,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均等的保护。

但《合同法》对于撤销权制度的规定还有不是很明确很合理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法定撤销穷困抗辩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其性质为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一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告成立和生效,就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赠与人必须按照自己的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享有了要求赠与人履行给付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赠与人做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可能思考欠周,或者受赠人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甚至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等,这些情况下如果还要求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合同,显然有欠公平。

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及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行使赠与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概念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在赠与标的物对应的财产权利没有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单方撤销赠与使赠与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对上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进行了确认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前以悔约权,以使赠与人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因任意撤销权是形成权,它的行使全依赖于赠与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没有一定的条件对该撤销权加以限制,则会导致赠与人滥用撤销权,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虽然此种撤销名为任意,但行权时并不是无限制的,法律是有条件的赋予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关 键词 赠 与合 同 撤销 权 无偿合 同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赠与 合 同的撤 销权概 述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号 :0 9 522 1)3 6- 10- 9(000- 3 2 0 2 0 第l 款规 定: “ 赠与 人在赠 与财产 的权 利转移之前 可 以撤销赠 与 。 ”
表示 , 如法定代 理人于 限制 行为 能力人 有不胜 任营业 的情 形时撤 著 恶化 , 重 影响 其生产 经 营或 者家庭 生 活的情 况下 , 以不再 严 可 与赠 意思表示 有瑕疵 的撤销 , 是指 行为 人所 为的法律 行为 中所含 事 变更时 赠与 人的一 种拒绝 履行 权 , 与之撤 销权差异 主要表 第 撤销 权 行使 的 目的主 要是 出于对 受赠 人忘恩 负义行 的意 思表示在 作成 时 具有瑕 疵 , 表意 人 因此 等瑕疵 而撤销 其意 现 为: 一 , 赠与 履行之拒 绝 目的在于 照顾确 实 已处 于困窘状 思表 示使 得法 律行 为原 则上 溯及 既往 地 失去 效 力。这 是撤 销的 为的一种 惩罚 : 撤 而赠 与履 行拒绝为 一种 主要 情形与 常态 , 也被 称 为狭义 的撤 销 。 而其 与 意思表 示无 瑕疵 态 中 的赠 与 人 。第二 , 销权 为 形成权 : 的撤 销 以及 非法 律行 为的 撤销 则被 称为 广义 的撤销 。 表 示” 之分 , 因此传 统 民法理 论用 不 同的术 语来 J 以指称: 销是 J u 撤 指 利害 关系人 依法 律之 规定 ,使 有瑕 疵 之法 律行 为效 力 归于消 抗 辩权 , 能在受 赠人 要求 赠 与人 履行赠 与义 务时提 出。 只 因此笔 二、 域外 关于 赠与 合 同撤销 权 的相关 规定
I a S s e An o it . l y t m dS ce y  ̄

撤销赠与合同写法模板

撤销赠与合同写法模板

撤销赠与合同写法模板尊敬的XXXXX(赠予方姓名):鉴于您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人XXXXX(领受方姓名)赠送XXXXX(赠与财物名称)一事,经过本人认真考虑和审慎权衡后,决定撤销此次赠与合同。

特此书面通知,撤销赠与合同正式生效。

根据XXXXX(相关法律法规或条款),赠与合同的撤销需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方可生效。

在此,我向您说明我希望撤销赠与合同的原因如下:首先,XXXXX(撤销原因一)。

XXXXX(详细描述)。

其次,XXXXX(撤销原因二)。

XXXXX(详细描述)。

最后,XXXXX(撤销原因三)。

XXXXX(详细描述)。

在此撤销赠与合同之际,本人承诺将XXXXX(赠与财物名称)归还给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希望您能够理解本人的决定,并与本人协商处理好赠与财物的归还事宜。

撤销赠与合同的决定是本人经过慎重考虑后做出的决定,希望您能够理解和支持。

同时,本人也将尽力保证本次撤销赠与合同的合法性和无误性,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再次向您致以最诚挚的歉意和感谢。

希望在未来的处事过程中能够继续维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

祝 XXXXX(赠予方姓名)生意兴隆、工作顺利、健康幸福。

撤销方:XXXXX(领受方姓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撤销赠与合同书,经过撤销方(领受方)书面确认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愿双方能够理解并协商好归还赠与财物的具体事宜,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持亲善合作关系。

签字盖章:撤销方(领受方): XXXXX(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赠予方: XXXXX(签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申请撤销赠与协议书范本

申请撤销赠与协议书范本

申请撤销赠与协议书范本尊敬的XX法院:我,XXX(以下简称赠与人),因赠与协议书一事,特向贵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我与XXX(以下简称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书》。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赠与协议书签订背景1. 我与受赠人系亲属关系,双方一直保持较好的感情。

2. 近年来,受赠人因个人原因陷入经济困境,我出于关爱和同情,决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3. 20XX年XX月XX日,双方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我将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以下简称涉事房产)赠与受赠人。

二、申请撤销赠与协议书的事实和理由1. 受赠人在签订赠与协议书后,并未按照约定妥善保管和使用涉事房产,反而将其用于出租盈利。

2. 受赠人在获得涉事房产后,并未对我表示感激,反而与我关系恶化,对我个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

3. 受赠人在获得涉事房产后,并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该房产,而是将其用于盈利,使我失去了原本应有的利益。

4. 受赠人在获得涉事房产后,并未履行赠与协议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使我感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5. 鉴于以上原因,我认为继续履行赠与协议书将对我造成重大损失,且赠与协议书的签订是基于不公平、不自愿的原则。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7. 受赠人在获得涉事房产后,与我关系恶化,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撤销赠与的条件。

三、申请撤销赠与协议书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将撤销原因通知受赠人。

四、请求事项1. 贵法院依法审查并根据合同法规定,判决撤销我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协议书》。

撤销赠与协议书范文

撤销赠与协议书范文

撤销赠与协议书范文
撤销赠与协议书
甲方:(捐赠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乙方:(接受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电话号码:
鉴于甲方自愿将下述财产赠与乙方,并与乙方达成赠与协议书,但鉴于双方协议存在一些问题,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并一致同意,共同撤销此赠与协议书。

具体事项如下:
一、撤销财产赠与事项
甲方原准备赠与给乙方的财产具体如下:
(列举具体财产名称和数量)
二、撤销原因
经过甲乙双方的充分沟通和磋商,我们发现在原赠与协议书中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因此双方共同决定撤销原赠与协议书,以便再次商讨和签署更为全面和完善的协议。

三、撤销手续
1.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撤销协议书后,原赠与协议书自动失效,所有权不再转移或产生。

2. 双方应互相交还所有与此赠与相关的财产和文件,并对已发生的任何费用双方各负相应责任。

四、协议生效
本撤销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
乙方(签字):日期:。

最新取消赠予协议书范文模版

最新取消赠予协议书范文模版

最新取消赠予协议书范文模版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于____年__月__日与乙方签订了赠予合同(以下简称“原赠予合同”),根据该合同,甲方同意无偿赠予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不动产(以下简称“赠予财产”),并已完成相关产权转移手续。

现因________________(原因),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取消原赠予合同,并就取消赠予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取消赠予的确认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赠予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均不再享有原赠予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亦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第二条赠予财产的返还1. 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____天内,将赠予财产返还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 甲方应在收到赠予财产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____天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补偿。

第三条费用承担1. 因办理赠予财产返还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2. 因取消赠予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

第四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协商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五条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及为追索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指导案例

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指导案例

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指导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和小李是邻居,老张一直觉得小李这小伙子特别热心肠,经常帮他干这干那的。

有一天,老张一高兴,就写了个条子给小李,上面写着:“小李啊,我把我那辆老年代步车就赠与你啦,感谢你一直以来的照顾。

”小李也挺高兴,就收下了纸条。

可是呢,老张的儿子小张知道这事儿后不乐意了。

为啥呢?因为这辆老年代步车是小张花自己的钱给老张买的,而且老张有时候脑子有点糊涂,记性不太好。

小张觉得这赠与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就找小李理论。

小李觉得老张是自愿的,条子都写了,怎么能不算数呢?于是,两人就产生了赠与合同无效的纠纷。

二、涉及法律知识点。

# (一)赠与人的行为能力。

1. 在这个案例里,老张有时候脑子糊涂、记性不好,这就涉及到他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来订立赠与合同。

如果老张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他所做出的赠与行为可能就是无效的。

比如说,像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的老人,他们可能无法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他们做出的赠与等民事行为就需要谨慎对待。

一般来说,需要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如果老张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就像一个小孩子做的承诺一样,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有效的。

2. 那怎么判断呢?这就需要看医生的诊断,还有老张平时的行为表现等综合因素。

如果老张只是偶尔糊涂,大部分时间还是清醒的,那情况又不一样了。

这时候就要看他在做出赠与行为的时候,是不是处于清醒状态。

# (二)赠与财产的权属。

1. 小张提出这辆老年代步车是他花钱买的,这就涉及到赠与财产的权属问题。

如果老张对这辆车没有完全的处分权,那他的赠与行为也可能无效。

打个比方,就好像你把租来的房子当成自己的房子,然后说要赠与给别人,这肯定是不行的,因为你根本就不是房子的真正主人,没有权利把它赠与出去。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小张能证明车是他的,老张只是使用人,那老张把车赠与小李就是无权处分。

2. 不过呢,这里面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6篇

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6篇

论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6篇篇1赠与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合意由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与人的行为。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行使最主要权利的一方,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赠与人也会有撤销权。

因此,赠与人的撤销权在赠与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赠与人的撤销权是一种法律保护措施,旨在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1. 受赠人未履行承诺:如果受赠人未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承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例如,赠与人将一套房产赠与给受赠人,但受赠人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过户手续,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2. 受赠人有严重过失:如果受赠人在赠与合同中有严重过失,严重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赠与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如,受赠人故意破坏赠与物品或转让赠与物品给他人,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3.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严重恶意: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严重恶意,影响了赠与人的名誉或社会形象,赠与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例如,受赠人公开抨击赠与人,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赠与人可以要求撤销赠与。

总的来说,赠与人的撤销权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赠与人必须证明受赠人的行为符合以上规定,才能行使撤销权。

此外,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依法提起诉讼,并在法院裁定后方可收回赠与物品。

在实践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并不常见,因为赠与合同往往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严重矛盾。

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赠与人的撤销权是必要的,以保护赠与人的权益。

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避免引发纠纷,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引发纠纷,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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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赠与合同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合同形式,其特点是出于善意而无偿地将财产转让给他人。

浅谈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

浅谈赠与合同之法定撤销权

如 我 国 台湾地 区 民法 规定 受赠 人 的行 为必 须达 到被 追 究刑 事 责 时 , 应 当准 许赠 与人 可 以行使 部 分撤 销权 , 部 分 撤销 的是 与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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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学研 究
浅谈赠 与合 同之 法定撤销权
王一敏
摘 要 赠与合 同是我国《 合 同法》 第十一章规定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 同, 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尚存在 着一些可探讨 之 处。 如: 为增 强 其可操 作性 , 应 当详 细规 定赠 与人 法 定撤销权 的 条件 、 行使 中的具体 问题 , 并扩 大 法定撤销 权 的适 用范 围 :
定撤 销 权 。 法定 撤销 权 , 是指 在法 定事 由出现 时享有 撤销 权 的人 在 附义 务 的赠与 合 同中 。 附义 务 的赠与 合 同, 是指 赠与合 同中赠 撤销 赠 与 的权利 。 0 法 定撤 销 权与 任意 撤销权 的区别 主要 有如 下 与人在 向受 赠人 作 出赠与 的 同时 , 对 赠与 附加一 定 的条件 , 使 受
约 行为 , 在 道德 上是违 背 了 自己 的诺言 、 丧 失 了赠与人对 其信 任 ,
第二 , 行 使 撤销 权 的情形 不 同 。对 于任 意撤 销权 , 赠 与人 在 同时也损 害 了赠与 人 的利益 。 基 于此 , 法 律规 定赠 与人享 有法 定 赠与财 产 的权利 转 移之 前可 以行 使 。 在 以下两 种情 况 下 , 不得行 撤 销权 。
赠与 合 同中赠 与人 系无偿转 让财 产 , 如 出现与 赠与 人订立 赠 与人来 说缺 乏 公平 。 因为 在 附义 务的 赠与 合 同中 , 赠 与人 完全 按
与合 同时相 悖 的情形 时 , 应 当允许 其在 符合特 定条 件 的情况 下撤 照 合 同约定 履 行赠与 义 务, 却没 有按 照 合同约 定享 有权 利 , 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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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同)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同)摘要“契约法或许就是源于原始社会中的互惠赠与。

”[1]赠与能推动社会进步,我国关于赠与人的撤销权主要集中于合同法赠与合同中11个条文中,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我国赠与合同法对赠与人赋予撤销权,但是赠与人撤销权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不足,缺乏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及赠与人撤销权具体规定,应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完善。

(一)赠与人撤销权内涵释义“契约法或许就是源于原始社会中的互惠赠与。

”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

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

”[2]赠与人的撤销权正是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设定的优遇措施之一。

赠与合同的立法建构中,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即出于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需要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将赠与合同或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规定为要式合同,均在实践此项价值判断。

但是,将赠与合同确认为实践合同或要式合同,只不过为达成此目的的一种途径而已,实际上,在确认赠与合同诺成性的同时,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亦能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在此立法例下,赠与合同经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但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在动产须交付,在不动产须登记),赠与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赠与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从而不受赠与合同的约束。

可见,其结果与实践合同的效力极为相似,有准要物行为之观。

”[3]因此,无论是将赠与合同确认为实践合同,还是在赋予赠与人任意撤回权的前提下将其确认为诺成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物都依赖于赠与人的主动履行,两种立法例有异曲同工之妙,均有助于实现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平衡。

赠与合同的性质到底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对赠与合同的撤销尤为重要。

对此,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中明确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产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交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然而我国新合同法第185条则这样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它任何条件,”一诺即成“,因而是诺成性合同。

”[4].很显然,这里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同时保持与各国立法相一致。

在过去,把赠与合同看作实践合同处理时,对赠与人十分有利,因为赠与人在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合同并未成立,更没有生效,当然可以说话不算数,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但是对受赠人而言却十分有害。

“因为受赠人作出的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其因信赖赠与而付出的有关经济费用都可能因赠与人的不履约行为而落空。

”[5],这既损害了受赠人的利益,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而新合同法把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时,则意味着,只要赠与人和受赠人就赠与标的物之事达成一致意见,赠与合同就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必须受到合同的约束。

这样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英美法的“禁反言”及大陆法上的“言出如法”“,承诺必须遵守”的法律理念,但是实际上只对受赠人有利,而对赠与人不公平。

“因为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向受赠人给付约定的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而受赠人不负有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

即使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履行所负担的义务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之对价。

”[6]“这与有偿合同中各主体地位具有互换性且主体间相互支付对价,法律只需赋予各个主体基于自由意思形成的合意以拘束力即可实现主体间的利益平衡相比,不符合交易公平,不符合正义,亦不符合人性。

”[7]所以,“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和公平原则出发,现代世界上诸多国家的立法例中都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付他人,即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

”[8].我国合同法即采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在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的同时,依据公平原则,允许赠与人在符合条件时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以使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平衡,维护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也正因为赠与合同诺成性的确立,加强了赠与合同对赠与人的约束,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基于平衡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利益的需要,我国合同法同时确立了赠与撤销权制度。

因此,法律应尽可能采取各种措施优遇赠与人,维护其利益从而使赠与人与受赠人之利益趋于平衡。

任意撤回权与法定撤回权就是立法为优遇赠与人而创设的诸多制度中的两项措施。

(二)赠与人撤销权行使条件(一)赠与人法定撤销权行使条件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条件,各国立法有不同的规定。

而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193条第1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根据以上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可以分为赠与人的法定撤销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两种……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有严重侵害行为。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当属无疑,但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能否撤销赠与,各国法律的规定并不一致。

笔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严重侵害的对象包括近亲属在内是非常合理的。

因为“赠与人的近亲属虽然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与赠与没有任何联系,但是考虑到他们与赠与人身份上的特殊关系,受赠人对他们的侵害,将对赠与人造成精神甚至财产上的损害,实质上也就使赠与人本人受到了间接侵害。

”[9]至于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范围,应与《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同,包括赠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另外对于我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严重侵害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应要求受赠人必须要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其侵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在所不同。

这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声誉的行为。

如果赠与人对损害没有过错,实属意外的,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此情形和第一种情形一起构成大陆法系国家所称的“忘恩负义行为”。

这里的抚养义务是仅指法定义务还是包括约定义务,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有人主张主要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也包括约定抚养义务。

另外必须要有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抚养义务的事实,此事实是在受赠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所致。

而受赠人在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的不履行属于客观不能,表明受赠人主观上并无不履行的故意,为此赠与人不能产生撤销赠与的权利。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对所附义务,受赠人须按照约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义务。

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仅负有履行赠与的义务,而且要在合同所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不允许赠与人在受赠人违反履行约定的义务时撤销赠与,则对赠与人不公平,赠与目的也即受到损害。

因此在受赠人拒不履行其所负担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提出撤销赠与。

但也并不是意味着只要受赠人有轻微违约的情形时就可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必须是能够达到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致使赠与人当初设定义务的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时,赠与人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4.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赠与的撤销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和意愿。

至于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赠与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德国、瑞士和台湾地区的规定不尽一致。

我国《合同法》第193条第1款则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民法典规定不同的是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了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而且还规定了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条件,可见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更为有利。

一般认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行使赠与撤销权应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是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继承人没有死亡或者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其本人即可行使撤销权。

其次是赠与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由于受赠人对赠与人直接或间接地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的。

值得探讨的是,如果赠与人非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死亡,且有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可否撤销赠与,各国立法均未作规定。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继承人撤销赠与。

但在受赠人的行为严重违背所附义务和赠与本意或者妨碍了赠与人撤销赠与时,赠与人死亡后,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法定撤销权行使时间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并不是无期限的。

在法定撤销权产生后,赠与人未行使该撤销权之前,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却有随时被赠与人撤销的可能,这对受赠人将十分不利,使受赠人的权利永远处于不安的状态。

为此,为了维护赠与关系的稳定性,促使赠与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特别限定赠与人行使该权利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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